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4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包括电缆、接线盒、分配箱、开关、插座等各类电气设备。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加强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操作、检修和维护,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职责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和完善相关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人员遵守和执行。
(二)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定期巡视和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三)组织开展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五)与相关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及时获取与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相关的信息,做好信息沟通、交流与共享。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具体职责由相关部门明确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安装和验收、操作和维护、定期检查和巡视、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安装和验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电气设备的正确安装和接线。
安装和验收完成后,必须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备工作。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使用规程和操作要求,严禁擅自调整和更改设备的参数和设置。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超负荷使用设备。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巡视,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检查和巡视的频次和方法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时可以借助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和鉴定。
检查和巡视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工作,及时处理和整改问题。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管理制度(5篇)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保证井下机电设备正常、安全运转,提高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消灭井下电气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二、凡从事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安装、验收工作的人员必须熟悉和执行GB3836-83《防爆电气设备制造检验规程》和《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性检查细则》。
三、新购进的高压防爆开关、低压防爆开关、防爆电动机、防爆移动式变电站、检漏继电器、煤电钻综保、照明综保、皮带机综保、瓦斯继电器、仪表等防爆电气设备下井前必须经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电检员)对其防爆性能进行详细检查,合格后在设备上粘贴合格证,设备组进行设备编号方准下井使用。
四、防爆接线盒、防爆电铃、打点器、按纽等五小防爆电器,发放使用前必须经过防爆电气设备检验员对其防爆性能进行详细检查,合格后签发入井合格证方准下井使用。
五、凡升井检修的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完成后,都必须由防爆电气设备检验员、设备管理员、维修负责人、技术员共同对设备进行验收,合格后并贴有检查合格证方可入库,由机电科设备组统一发放。
六、新装备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由本单位机电技术人员提前一个月将采(掘)工作面的设计及所需设备报机电科,然后由机电科科审批和准备。
七、新采(掘)工作面安装完毕(按部分安装完毕)后,必须不少于开工前三天通知安全科,然后由安全科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详细验收,验收中机电科尤其应对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保护装置进行详细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准投入运行。
八、凡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入井、安装、检修、维护和详细工作记录。
九、每台、每套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机电科设备组必须有每一设备的使用地点、设备编号、规格型号、容量等内容的设备台帐。
十、凡防爆电气设备,因检修、安装、使用不当、不合格而造成的失爆,一律按矿发文件进行处罚。
十一、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认真执行设备包机制度,做好开机、运转前的自检自查工作,发现失爆应立即停止运转,并切除电源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及时向机电科、调度室汇报。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一)防爆电气设备除按《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执行,还应遵守下列要求:1、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MA标志。
2、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兼职必须经过矿级(或相当于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无防爆检查合格证不得对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3、防爆电气入井前,应检查“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 标志”及安全性能。
4、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5、推广使用高效、低耗、节能电气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电气设备产品。
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电气设备,严禁在井下使用。
其他应符合下列要求:⑴电缆护套深入器壁5-15㎜,使用合格的卡爪和弹簧垫片,接线整齐,无毛刺。
螺母、垫片不压绝缘外皮,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符合要求,接线室和本体腔无杂物。
⑵所有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⑶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
电气设备严禁超容量、超电压等级使用。
⑷螺栓和螺母不允许用塑料或轻合金材料制成。
⑸设在护圈内的螺栓头或螺母的上端不得超出护圈的高度。
⑹闲置的喇叭嘴内必须使用完好的密封圈。
⑺隔爆开关的电源、负荷引入装置,不得颠倒使用。
⑻隔爆开关控制进线装置严禁出负荷线或动力线(监测、监控检漏继电器的电源除外)。
⑼电源进线的截面必须大于等于负荷线的截面积。
⑽地线长度应适宜,松开线嘴卡爪拉动电缆后,三相火线拉紧或松脱时,地线不掉。
⑾电气设备台台上架(台),放置时尽量与地面垂直,最大倾角不超15,尽量放在通风良好处,不得有淋水、滴水。
⑿电气设备实行包机管理,悬挂标志牌、完好牌、防爆合格证等。
⒀电气设备紧固用螺栓、螺母、垫圈等应进行防腐处理,作供电用的螺栓、螺母应使用铜件或热镀锌件,同一部位紧固件规格一致,弹簧垫圈规格与螺栓直径相适应,螺母应上满丝,并露出1-3丝。
防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3篇

防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3篇第1篇某煤矿防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防爆设备检查人员,必须持有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按照部颁设备完好标准和省厅颁发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细则独立地进行防爆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失爆现象与不安因素,有权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部门将问题处理后,方能继续生产。
2、防爆设备检查组(管理小组)负责全矿使用在册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的现场检查工作。
需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电缆)由设备组(电缆组)进行完好状态与防爆性能检查。
防爆合格者发给防爆合格证并加盖防爆合格图章。
3、矿机运队每班固定一名责任心较强的井口工负责检查、核收入井证,并在月底交电管组。
严禁无证下井。
4、防爆设备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文字形式通知有关单位限期解决,并按制度给予处罚。
5、采、掘、开、机运、机电各队必须配一名防爆检查电工,负责本队日常防爆电器设备的检查监督工作。
各单位队长对本队区域内的电气防爆工作负领导责任。
机电队(班)长负具体领导责任,对发现电气设备失爆问题,各单位要按矿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追查分析。
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2篇 _煤矿防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防爆设备检查人员,必须持有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按照部颁设备完好标准和省厅颁发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细则独立地进行防爆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失爆现象与不安因素,有权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部门将问题处理后,方能继续生产。
2、防爆设备检查组(管理小组)负责全矿使用在册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的现场检查工作。
需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电缆),由设备组(电缆组)进行完好状态与防爆性能检查。
防爆合格者发给防爆合格证并加盖防爆合格图章。
3、矿机运队每班固定一名责任心较强的井口工负责检查、核收入井证,并在月底交电管组。
严禁无证下井。
4、防爆设备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文字形式通知有关单位限期解决,并按制度给予处罚。
5、采、掘、开、机运、机电各队必须配一名防爆检查电工,负责本队日常防爆电器设备的检查监督工作。
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障矿工安全,确保矿井生产过程中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制定并实施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安全,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煤矿应设立防爆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职务,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和检修等环节,形成完整的防爆电气设备管理体系。
第五条煤矿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煤矿应定期开展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测和评估,确保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煤矿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迅速、有效地处理防爆电气设备故障。
第二章防爆电气设备的购置和验收第八条煤矿在购置防爆电气设备时,应根据需要明确设备的功能、性能和规格。
第九条煤矿在购置防爆电气设备前,应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并核实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煤矿在验收防爆电气设备时,应对设备的品质、数量、性能等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验收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编码和入库。
第三章防爆电气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二条煤矿在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矿工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矿工应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和岗位培训证明。
第十四条煤矿应为防爆电气设备制定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使用规定和责任分工。
第十五条煤矿应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定期对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十六条煤矿应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防爆电气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和返修第十七条煤矿应设立专门的防爆电气设备检修部门,负责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修工作。
第十八条检修部门应有专业的检修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2024年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1.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工作,由防爆设备检查组全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
2.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由指定的、经矿务局考试合格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3.在日常运行中,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查和定期检查、明确规定检查内容和日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应做好记录。
4.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和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5.运行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应进行编号,实行牌板管理。
有故障的设备,应由专人负责,进行更换或维修。
2024年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维护、操作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指井下矿井内的电力输配电设备、供电系统、电气设备、电缆线路等设施。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矿井的正常生产。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的原则是科学、规范、安全、经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章设备选择与安装第七条选择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具有必要的防爆性能。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
第九条安装井下电气设备时,应按照防爆要求进行隔爆、密封和防护等措施。
第三章维护与检修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与检修应遵循“定期检查、随时检修、故障修复”的原则。
第十一条维护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巡视和维护,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维护人员应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记录和维护报告,并将其归档保存。
井下防爆电气管理规定(三篇)

井下防爆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维护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管理井下电气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并经过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测周期和方法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设备生产厂家的要求和规范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和潜在风险。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规定进行操作,严禁擅自修改设备参数和接线。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运行。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维修工作。
第二章设备选择和安装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择应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工作环境要求,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的设备。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根据设备厂家的安装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合理设置,防止灰尘和湿气侵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线路应按照规定的容量和标准安装,严禁超负荷运行。
电缆应采用阻燃材料包埋,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接地电阻,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措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防止火花和静电引起的火灾和爆炸事故。
第三章设备维护和保养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润滑和清洁,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前应断开电源,确保维修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维修时间、维修内容和使用人员签字等信息。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应有专门的计划和方案,并按计划进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4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井下环境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以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保障矿井井下人员的安全。
第二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井下的电气设备,包括配电设备、电动机、电缆等。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矿井井下各个工作区域以及电气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等全过程。
第二章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责任体系第四条矿井煤矿企业应设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责任体系,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责任人应负责组织并实施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工作,包括制定防爆管理的制度和标准、组织培训、检查监督等。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具备相应的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维修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电气设备防爆的安全标准第八条矿井煤矿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安全防护等方面制定标准。
第九条矿井煤矿企业应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测和鉴定,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章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电气设备的使用与操作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并穿戴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六章防爆管理的培训与教育第十四条矿井煤矿企业应组织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防爆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七章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矿井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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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确保煤矿井下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的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应实行责任制和协同管理,落实各级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应采用全员参与的方式,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应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二章电气设备的分类和等级
第七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按照防爆性能可分为I级、II级和III级。
第八条 I级电气设备适用于煤矿井下特别危险的场所,要求具有高度的防爆能力。
第九条 II级电气设备适用于煤矿井下危险的场所,要求具有较高的防爆能力。
第十条 III级电气设备适用于煤矿井下一般的场所,要求具有一般的防爆能力。
第十一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防爆标志、证书等进行标识,明确设备的分类和等级。
第三章设备的选用和安装
第十二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满足井下作业的需要。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照电气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安装。
第十四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和布线应符合防爆要求,并预留足够的空间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五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确保安全可靠,防止安装故障和失效。
第四章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六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应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严禁擅自修改和操作设备。
第十七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应按照维护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定期检修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整理。
第十九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期限和频率应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要求进行确定。
第五章风险评估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风险评估应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二十一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重大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故障和事故的处理应根据事故情况和后果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救济。
第六章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防护要求。
第二十五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资质,并接受定期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六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应由专门机构进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整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监督检查应由专门的监察机构进行,确保制度的执行和安全的生产。
第二十八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责任的追究应依法进行,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煤矿所属单位所有。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