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细则
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细则范本

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确保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煤矿所有的电气设备的防爆检查工作。
第三条防爆检查是指对煤矿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条件进行审核、检验、测试和评估的活动。
第四条煤矿应当建立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制度,并组织专业的防爆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工作。
第五条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采取预防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安全。
第六条防爆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防爆知识和技能,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担任防爆检查职务。
第七条煤矿电气设备的防爆检查应当定期进行,周期为一年,对于高危险性的设备,应当加强检查频率。
第八条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应当全面,细致,确保每个部位都不遗漏。
第九条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应当严格按照规程进行,记录检查结果,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防爆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对于严重的问题,应当立即停机处理。
第二章防爆检查内容第十一条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电气设备安全标志的完整性检查。
(二)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和防爆等级的验证。
(三)电气设备的接地及接地电阻的测试。
(四)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测试。
(五)电气设备的线路短路和过载保护的检查。
(六)电气设备使用环境的检查。
(七)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测试。
(八)电气设备的温升和过热保护的检查。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防爆检查应当针对每个设备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和方案。
第十三条防爆检查应当有严格的检查记录表和检查报告,详细记录检查过程和结果。
第十四条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型防爆检查方法和技术应当及时引入,提高检查效率和准确性。
第三章防爆检查组织第十五条煤矿应当设立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组织,明确组织架构和职责。
第十六条防爆检查组织应当设置专职的防爆检查人员,并配备合适的工具和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防爆检查人员应当具备防爆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检查工作。
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细则与煤矿电气试验制度

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细则与煤矿电气试验制度在煤矿生产中,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煤矿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正常生产,制定科学合理的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细则和煤矿电气试验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细则(一)检查范围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应涵盖所有在煤矿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防爆电机、防爆开关、防爆灯具、防爆通讯设备等。
(二)检查内容1、设备外壳检查设备外壳是否有裂纹、变形、开焊等损伤,外壳的防护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外壳表面是否有锈蚀、漆皮脱落等现象,影响防爆性能。
2、接合面检查设备的接合面(如法兰、端盖等)的间隙、宽度和表面粗糙度是否符合防爆标准。
接合面的紧固螺栓是否齐全、紧固,有无松动现象。
3、电缆引入装置检查电缆引入装置是否密封良好,有无松动、老化、破损等情况。
密封圈是否符合规格要求,压紧程度是否适当。
4、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测量电气设备内部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是否符合规定值,以防止电弧放电和短路故障。
5、防爆标志和铭牌检查设备的防爆标志是否清晰、完整,铭牌上的参数是否与实际相符。
6、内部元件检查设备内部的电气元件(如触头、接线端子、电容器等)是否完好,有无过热、烧损、松动等现象。
(三)检查周期1、日常检查每班应由设备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电气设备进行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2、定期检查每月应由专业的防爆检查人员对电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设备的内部结构和性能。
3、专项检查在新设备投入使用前、设备经过大修或改造后、设备长期停用重新启用前,都应进行专项的防爆检查。
(四)检查方法1、目视检查通过肉眼观察设备的外观,检查是否存在明显的损伤、变形、锈蚀等问题。
2、量具测量使用卡尺、千分尺等量具,测量设备的接合面间隙、宽度、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等参数。
3、打压试验对于有密封要求的部件,如电缆引入装置、外壳等,可以进行打压试验,检查其密封性。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5篇)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第一条防爆电气设备的选用与验收:1、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等)的选用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必须选用有“防爆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厂商提供的产品,由机电科具体负责。
2、防爆电气设备的到货和入库,必须附有《产品质量合格》,《防爆合格证》和《煤安标志证书》,并有“MA”标志。
3、新到货和检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按照《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和《电气设备完好标准》进行验收,由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防爆性能,合格后签发《防爆合格证》方可入库。
大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及电缆,必须由检修单位出具《检修质量合格证》。
第二条防爆电气设备入库后,必须采取防淋雨,防潮湿措施,严禁非专业人员随意开盖,更不准拆卸和其零部件。
第三条防爆电气设备的发放、入井、运输及安装:1、防爆电气设备发放时,必须由防爆检查员对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签“防爆合格证”和“入井证”后,方可入井。
不符合防爆标准要求的严禁发放。
2、无“防爆合格证”禁止发放,由保管员把关。
3、运料队要严把机电设备的入井关,无“入井证”禁止装车下井。
4、使用单位在安装防爆电气设备前,要仔细检查设备完好状况,确保设备完好无失爆,否则不得安装使用。
5、安装质量要符合《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相关要求。
6、设备管理人员发放各队组所领取设备时,需要经机电矿长、机电科科长或机电科副科长批示,才能发放。
7、各单位不准随意拆卸备用设备上的零部件,若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经机电矿长和机电科有关领导批准后拆取。
第四条防爆电气设备使用过程的检查与维护:1、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1)对防爆电气设备外观防爆性能的检查,使用单位每班至少检查一次,覆盖率____%,机电科防爆检查组每周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各使用单位对查出的问题,要落实到位,责任到人,机电科检查人员要对查出的问题及时与责任队组三定,严格执行“专人检查,专人落实”制度,对队组隐患处理情况进行复查。
(2)对防爆电气设备内部防爆性能的检查,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机电科对全矿防爆电气设备开盖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检查覆盖率____%。
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细则

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细则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细则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有效避免煤矿事故的发生,必须对煤矿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检查。
下面详细介绍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细则。
一、煤矿电气设备的分类根据其使用场合、功率大小和工作特点,煤矿电气设备分为以下几类:1. 高压电气设备:主要包括变电设备、配电设备等;2. 车载电气设备:主要包括电瓶车、电机车、自卸车等;3. 便携式电气设备:主要包括手提式照明灯、充电器、移动式照明灯等;4. 低电压电气设备:主要包括电控箱、电动机、电缆等。
二、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内容为确保煤矿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应按照下列内容进行防爆检查:1. 检查变压器、配电设备中所有连接螺栓、固定螺栓、母排螺钉、铜排等是否紧固可靠;2. 检查电控箱中的开关、断路器、继电器、接触器、指示灯等是否完好无损,或者存在损坏现象;3. 检查电缆、接头、套管等是否存在损坏、老化、腐蚀、温升过高的现象;4. 检查电动机的绝缘电阻值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在运行前必须做相应的检测工作;5. 检查低电压电气设备中是否配置了合适的安全保护装置,如漏电保护器、过电流保护器等;6. 检查便携式电气设备的使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如充电器、移动式照明灯等是否具有过充电保护、过放电保护等功能。
三、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的注意事项1. 检查时必须挂上“禁止通电”等标志,建立相关的安全警示标识,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2. 检查时,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如绝缘手套、绝缘靴、防静电服等,以确保检查的安全性;3. 检查时应按照设备使用手册要求操作,特别注意防止因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意外事故;4.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记录、报告,并进行分类处理,确保设备的完好无损;5. 定期进行防爆检查,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维护,保障煤矿电气设备的良好状态。
总之,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手段,必须认真执行。
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检查细则进行操作,保证工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井下防爆电气管理规定(三篇)

井下防爆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维护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管理井下电气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并经过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测周期和方法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设备生产厂家的要求和规范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和潜在风险。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规定进行操作,严禁擅自修改设备参数和接线。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运行。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维修工作。
第二章设备选择和安装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择应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工作环境要求,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的设备。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根据设备厂家的安装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合理设置,防止灰尘和湿气侵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线路应按照规定的容量和标准安装,严禁超负荷运行。
电缆应采用阻燃材料包埋,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接地电阻,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措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防止火花和静电引起的火灾和爆炸事故。
第三章设备维护和保养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润滑和清洁,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前应断开电源,确保维修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维修时间、维修内容和使用人员签字等信息。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应有专门的计划和方案,并按计划进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规定(4篇)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利用电气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科研和生活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应该以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建立健全防爆管理机制,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预防和控制电气设备导致的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应该依法遵守,科学合理,经济适用,责任明确,组织有序,工作连续,有效管理并不断完善。
第二章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要求第五条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操作规程,规定明确的防爆措施和操作规范;(二)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和操作指导,确保人员具备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理的能力;(三)加强电气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四)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五)健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救援组织,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事故;(六)加强防火安全管理,严格按照防火要求进行布线、安装和使用电气设备;(七)加强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先进的防爆技术和设备,提高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八)加强管理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防爆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和防爆要求;(二)电气设备的安装和布线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三)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四)电气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能;(五)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进行检修修复,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六)电气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七)电气设备的报废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4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井下环境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以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保障矿井井下人员的安全。
第二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井下的电气设备,包括配电设备、电动机、电缆等。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矿井井下各个工作区域以及电气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等全过程。
第二章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责任体系第四条矿井煤矿企业应设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责任体系,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责任人应负责组织并实施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工作,包括制定防爆管理的制度和标准、组织培训、检查监督等。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具备相应的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维修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电气设备防爆的安全标准第八条矿井煤矿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安全防护等方面制定标准。
第九条矿井煤矿企业应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测和鉴定,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章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电气设备的使用与操作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并穿戴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六章防爆管理的培训与教育第十四条矿井煤矿企业应组织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防爆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七章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矿井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任务。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三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煤矿井下的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是针对煤矿井下存在的易燃易爆气体环境,以及可能发生的火灾和爆炸,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的内容:1.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a.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选购井下电气设备,确保设备具备防爆性能。
b. 根据井下环境特点,合理选择电气设备的型号和规格。
c. 安装电气设备时,必须按照规范进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2. 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管理a. 严格执行设备的维护规程,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和防爆性能。
b. 对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确保操作过程不会引发火灾或爆炸。
c. 严禁私拉乱接电缆和擅自改动电气设备的接线。
3.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测和监控a. 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的检测和测量,确保设备仍然符合防爆要求。
b. 安装并定期更新设备的火灾和爆炸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并报警处理异常情况。
4. 井下电气设备的应急预案a. 制定并组织实施井下电气设备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和爆炸的应急处理措施。
b. 建立应急通讯和报警机制,确保在火灾和爆炸发生时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置。
5. 人员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a. 对井下从事电气设备操作和维护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防爆意识和操作技能。
b. 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以上是一个简单的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的内容,实际制度的具体要求和规范还需要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同时,与其他相关的防爆管理制度相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二)是为了保证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和防爆性能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
以下是该制度的主要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煤矿企业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电气设备的防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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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1.为了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上级有关标准和规定 , 提高煤矿机电职工对电器设备防爆性能的认识 , 便于掌握 , 使之学有章程,干有标准 , 查有依据 , 从而加强对煤矿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的科学管理 , 提高维修质量 , 消灭失爆设备 , 杜绝因失爆而引起的重大事故 , 实现电器设备安全运行 , 特制定本《细则》。
2.所有井下电器设备(包括小型电器 , 下同)的选用 ,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3.井下防爆电器设备 , 在入井前必须由机电部指定的、经过考核合格的防爆电器设备检查员 , 检查其安全性能 ,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4.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的运行 ,维护和修理工作 , 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 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器设备 , 应立即处理或更换 ,不得继续使用。
5.凡防爆电器设备 , 不论使用在井下任何地方 , 都应按防爆要求进行检查。
6.加强对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⑴设备的负责人和电器维修工,对自己所管辖的设备每班检查一次。
⑵ 区队防爆检查员(或防爆电工),对本区队所管辖的设备每天检查一次。
⑶ 矿防爆检查组人员,分工包干,对全矿井高沼气地区或煤与沼气突出矿井所管辖的设备每周检查不低于二次,对低沼气地区所管辖的设备每周检查不低于一次。
⑷在机电矿长和总工程师等领导下,由机电部组织安监人员、防爆检查组、电管组等参加全矿使用设备的安全大检查,检查的总数量不应少于电器设备和少型电器数量的 10%,并统计完好率和失爆率。
⑸对检查出来的失爆设备,除立即停止使用并处理外,对责任者要填表登记,追究责任,进行安全教育补课,并酌情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
第二章: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1.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应由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并将检查合格后的防爆标志贴于防爆设备外壳的显要位置,入井前进行验证,否则,不准入井使用。
2.矿属各单位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由专业的电气维修工进行检修、维护和调试工作,高压设备的检修、维护和调试工作应由使用单位写出申请及施工措施,待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持申请施工措施由专业的电气维修工进行施工。
3.使用普通型电气仪表在井下检修、测量时,必须有瓦检员配合,测出使用地点的瓦斯浓度在 1%以下时方可使用。
4.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性能,由矿专业防爆检查人员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监督,对存在问题 , 按矿相应规定进行考核,跟班维修工每班都要对自己所管辖的电气设备检查有无失爆和不完好情况,并做到及时处理。
5.井下不准带电检修各类电气设备 , 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 , 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 否则, 不准检修搬迁。
6.井下各种电气设备都应设标志牌 , 标志牌上写明该电气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电压等级、容量、用途、整定值、包机人等内容 ,高压电气设备上要悬挂“ 高压危险”等警示牌。
7.对设有各种电气保护的电气设备,不得将保护私自甩掉, 对各种保护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试验,检验各保护系统的灵敏度是否完好,并将试验结果填写记录并每月报机电部,否则按有关规定考核。
8.在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更换后,必须由原使用单位升井后交设备库验收,由机电修配厂安排检修 , 并重新登记建帐,在井下备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完好设备,并悬挂“备用”挂牌。
9.对井下使用的各类设备,均不得受淋水,易撞击等现象,否则应采取措施方可使用。
10.新安装的设备除遵循以上制度外,安装完毕后须经机电部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11.违反本制度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均按矿有关文件进行处罚。
第三章防爆细则凡已装接使用的电器防爆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五小件设备),其防爆性能受到破坏,失去防爆性能的统称为失爆。
一隔爆外壳隔爆外壳应清洁,完整无损,并有清晰的防爆标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失爆。
1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的为失爆。
(注)严重变形指变形长度超过50伽,同时深度凸凹深度超过 5伽者。
2使用未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发证的工厂所生产的防爆部件(指受压传爆关键件)、小件为失爆。
3防爆面有锈皮脱落且锈皮厚度达 0.2 mm为失爆。
4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的为失爆。
5隔爆室的观察窗口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的为失爆。
6隔爆设备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去掉防爆设备接线盒内隔爆绝缘座为失爆。
7改变隔爆外壳原设计安装形状,造成电器间隙或爬电距离不符合规定的为失爆。
二隔爆接合面隔爆结合面应保持光洁,完整,需有防锈措施,如电镀,磷化,涂防锈油等。
1隔爆结合面参数要符合下述规定,否则为失爆。
(1)平面、圆筒隔爆机构A 电器设备静止部分隔爆结合面操纵杆与杆孔隔爆接合面,以及隔爆接合面最大间隙或直径差 W和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 L;螺栓通孔边缘的最小有效长度L1,轴与轴孔隔爆接合面最大直径差 W和最小有效长度 L 须分别符合表一的规定,但快动式门或盖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L须不小于25伽表外壳容积V(升)接合面型式L( m) L1( m ) W( m)V W 0.1 0.1 /V 平面直口圆筒 6.0 6.0 0.3 -12. 5 8.0 0.4 0.425. 0 9.0 0.5 0.540. 0 15.0 - 0.60 滚动轴承的圆筒 6.0 - 0.4 0.4012. 5 - 0.5 0.5025 - 0.6 0.6040 --0.8B 操纵杆操纵杆直径d与隔爆结合面长度L 之间要符合表二的规定表二操纵杆直径d (伽)隔爆结合面长度L( m ) d< 6.0 L> 6.06. O/dW 25.0 L>d25. 0ZdL> 25C 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不得高于 6.3 操纵杆的粗糙度不得高于 3.2(2)防爆电动机A 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结合面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摩擦。
采用圆筒隔爆结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 K 须不小于 0.075mm。
B滚动轴承,轴与轴孔的最大单边间隙 M须不大于表一规定的W值的三分之一。
C 电动机接线盒盖上反者为失爆。
(3)螺纹隔爆结构A螺纹精度须不低于3级,螺距须不小于0.7伽。
B 螺纹的最小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须符合表三的规定:表三;外壳净容积V(升) 最小拧入深度(伽) 最小啮合扣数V W 0.1 5.060. 1Z V W 20 9.062. 0ZV12.5 62隔爆面上,在规定长度 L 及螺孔边缘至隔爆面边缘的最短有效长度 L1 范围内,如发现以一缺陷,不算失爆。
(1)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 1 毫米,深度不大于 2毫米的砂眼;在40*25*15 毫米的隔爆面上,每平方厘米不得超过 5 个, 10 毫米的隔爆面不超过 2 个。
(2)偶然产生的机械伤痕,其宽度与深度不大于 0.5 毫米,其长度应保证剩余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三分之二,但伤痕两侧高于无伤表面的凸起部分必须磨平。
无伤隔爆面的有效长度可以几段相加。
3隔爆面上不准涂油漆,无意造成油漆痕机,当场擦掉,不为失爆。
4隔爆面有锈迹,用棉纱擦后,仍留有锈蚀斑痕者为锈蚀,隔爆面锈蚀是否为失爆参照本规定 2-(1)(2) 条中的规定判别。
5用螺栓固定的隔爆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1)缺螺栓或弹簧垫圈者 ( 或备帽 ) 。
(2)弹簧垫圈未压平或螺丝松动。
(3)螺栓或螺孔滑扣者,但换同径长螺栓加螺母紧固者除外。
6弹簧垫的规格须与螺栓相适应,偶而出现个别弹簧垫断裂或失去弹性时,检查该处防爆间隙,若不超限,更换合格弹簧垫圈后不为失爆,也不影响完好。
7隔爆接合面法兰厚度小于原设计的 85 %为失爆。
8同一部件螺栓,螺母等规格应一致,螺母必须上满扣,否则为失爆。
钢性紧固螺栓伸入螺孔长度应不小于该螺栓直径的尺寸,铸铁,钢,铝件不小于螺栓直径的 1.5 倍,如螺栓深度不够 , 则必须上满孔,否则为失爆。
三电缆引入装置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1)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径超过 1伽;⑵ 进线嘴内径D0与密封圈外径D的差D0-D超出表四规定值的表四:D(毫米) D0-DC K 20 1.020/ * 60 1.560/D 2.0(3)密封圈尺寸不符合下列规定的:d =电缆公称外径±1 mm 厚度A> 0.7 d (不小于10 mm)宽度B> 0.3 d (不小于4 mm)多个密封圈:。
=导线公称外径土 1.0 m D仁N个巾d孔1外节圆直径A>0.7D1(不小于10 m,不大于35 mm)B>d /2(不小 4 mm) Od /2(不小 4 m)(4)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的;(5)将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的;(6)密封圈硬度不满足邵尔氏硬度 45-55 度。
老化,失去弹性,变质,变形,有效间隙尺寸配合达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的;(7)密封圈没有完全套在电缆护套上的;(8)密封圈与电缆护套之间有其它包扎物者;(9)一个进线嘴内有多个密封圈的;(10)不用的接线嘴缺密封圈或档板,金属垫圈,档板直径比进线嘴内径小2 m以上的;档板绝对厚度小于 1.82 m(冶金部标准YB- 176-63公称厚度为2伽,允许偏差0.18伽);(11)档板放在密封圈里边的,压盘式进线嘴或螺母式进线嘴金属圈放在档板与密封圈之间的;(12)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进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圈,密封圈端面与器壁接触不严,或密封圈能松动的;(13)压盘式进线嘴缺压紧螺栓或压紧螺栓没上紧的;(14)螺母式进线嘴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的或用一只手的三个以上手指能使压紧螺母旋进超过半圈的;(15)使用的压盘式和压紧式进线嘴与密封圈之间缺少金属垫圈的;(16)备用的高压接线盒缺档板或档板不合格的;四接线1 电缆不合格接头: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和电缆破口称之为不合格接头,是电气安全隐患点,与电气失爆同样对待。
(1)鸡爪子:凡井下 36-1140 伏所有电缆芯线用高压或低压胶布包住使用者叫鸡爪子。
A 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硫化热补或同等效能的冷补者。
B 电缆(包括通讯,照明,信号,控制电缆 )不采用接线盒的接头C 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或不灌注绝缘充填物或充填不严密漏出芯线的接头。
(2)羊尾巴:电缆的未端不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者;电器设备接线嘴2M以内的不合格接头或明显破口者均为羊尾巴。
(3)明接头:电气设备与电缆有裸露的导体或明火操作者均属明接头。
(4)破口A 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露出屏蔽层者为失爆。
B 橡套电缆护套损伤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20mm或沿围长三分之一以上者为失爆。
2磁力启动器的小喇叭嘴严禁引入引出动力线,否则为失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