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村民小组是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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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探析

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探析
村 从 这一 角 度 ,可 以将村 民小组 定义 为 我 国农 村最 基层 的 行政 编 我 国的村 民 自治是 在政府 引 导下进 行 的基 层 民主 改革 , 党组 织 组 , 直接 管辖 的对象 为农 户 。 其 ( 党支部 ) 按照 法律 和党章 进行 工作 , 在村 民 自治中居 于领 导核心
若干村 民小组 。 至于 规模 , 民小组 可 以 由几 户 、 村 十几 户 组成 , 情 小组 同时还肩 负着 协助 乡 、 民族乡 、 的人 民政府 开展工 作 ( 括 镇 包 况不一 , 像人 口稀疏 的西 部地 区组 与组之 间可 以有 数户至 几十 户
的差异 , 在人 口密度 高的 中部 、 而 东南 沿海 地区 多 以 3 — 5 户 为 0 O 主 , 的则近 百户 。在 我 国农 村 , 体所 有 的土 地根 据不 同历 史 有 集
向后 退 ” 的具 体表 现 。回顾 村 民 自治在 中 国 的历史 ,9 2 宪法 业 。 修路 架桥 、 设水 利 电力设 施 、 18 年 如 铺 兴办 集体 企业 、 资建 校等 投
3 充分 发挥 民主 集 中作 用 , 向本 组村 民传 达乡 ( 政府 、 镇) 村 从 国家根 本法 的角度 确认 了村 民委 员会 的 基层 群众 性 自治 组织 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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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民小组的法律地位探析

摘 要

村 民 自治制度 化 的 实施 中 , 民小组 作 为最 基层 的一 级农 村 集体 经济组 织 , 于上 通下 达 的关键 位 置 , 村 处 它对 村 内

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及其行使的主体——兼评《物权法草案》第六十二条

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及其行使的主体——兼评《物权法草案》第六十二条

2006.11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及其行使的主体——兼评《物权法(草案)》第六十二条□张康林[1]程黎明[2]([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湖北省襄樊市建设银行湖北襄樊420021)摘要当前在农村土地利用过程中,侵害农民自主承包经营权而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相当严峻,这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认识问题。

农村土地应当是组、村、乡(镇)三级农民集体平行所有,而非包容性的隶属性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各级村民大会或其代表大会。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55-03一、当前农村土地利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随着我国工业化、商业化、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开始活跃起来,土地资源以及土地中的其他资源都开始“运动”起来。

这些都无疑加快了农民奔小康的步伐,加快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步伐。

但是,在农村土地的利用过程中亦存在相当严峻的问题:(一)农村中新“地主”的出现。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保持不变。

这一制度的初衷是稳定农村土地政策,防止农村基层干部随意侵害农民自主的承包经营权。

然而,三十年的时间为免太长,三十年前一个人可能还没出身,三十年后他可能已经娶妻生子。

俗话说“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三十年不知要发生多少变化。

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下,新增人口要想获得土地,只能通过小调整的办法,然而,我国农村中的机动地、预留地、可复垦地已经少之又少,他们只能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来租种别人的土地。

而租种别人的土地是要支付价款的。

因为当今中央对农业实行优惠政策,不仅取消农业税,而且还减轻了农民的其他负担,所以农村中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开始有偿流转起来。

大概每亩土地(使用权)每年的租价是一百元到三百元。

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的行政负责人称为“村民小组组长”,由当地村民兼职,通过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会议应由本组全体村民参加。

推选的方式比较灵活,可以由一人或几人推荐,大家举手或鼓掌同意;也可以由村民先推荐候选人,然後由全组村民投票表决。

村民对小组长的工作不满意的,可以随时撤换。

组长没有俸禄,一般给予少量补贴,补贴标准依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制定,以2000年为参照,在经济发达地区每月补贴约为50~200元,其它地区年补贴约为50~500元。

组长职责:一是收集并向村委会反映本组村民的建议、意见;二是向本组村民传达村委会作出的有关决定;三是协助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由村民推举产生。

作用可以使村委会的自治任务和工作计划通过各小组得到落实。

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共同体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自治的一个层次。

村民小组作为全体村民的一种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和其它财产。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大陆农村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属于全体村民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一种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在发包时,由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承包给村民经营。

有的地方,村民小组还兴办了集体企业,也应由小组经营、管理,或由小组承包给村民经营。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释义】本条是关于设立村民小组的规定。

由于一些地区的村民较多,或者是管辖范围较大,居住分散,为便于村民自治,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可根据居住地区划分若干个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可以分别由几户、十几户或几十户组成。

村民小组按居住地区划分,一个小组人口较少,居住集中,互相熟悉,有了问题便于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解决;有利于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直接行使自治权;可以使村委会的自治任务和工作计划通过各小组得到落实。

目前,全国多数地区在原来的生产大队一级设村委会,在原来的生产队一级设村民小组。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代表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代表

集体⼟地所有权的主体及代表《民法典》第⼆百六⼗⼆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地和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使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使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组代表集体⾏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使所有权。

” 《⼟地管理法》第⼆百⼀⼗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对《⼟地管理法》此条规定的有⼏⽅⾯的含义: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规定的含义是:⼀是这⾥的“村”为⾏政村,即设⽴村民委员会的村,⽽⾮⾃然村。

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就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依法属于⾏政村农民集体所有。

⼆是这⾥所讲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理解为农村中有⼟地所有权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指《中华⼈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所规定的村民委员会。

三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地或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或者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这是因为考虑到⾃从我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有些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已 不健全,难以完成集体所有⼟地的经营、管理任务,需要由⾏使⾃治权的村民委员会来⾏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地的职能。

因此,如果有以村为单位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就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如果没有以村为单位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组经营、管理这⼀规定的含义是:⼀是这⾥的村民⼩组是指⾏政村内的由村民组成的⾃治组织。

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争议的确权研究

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争议的确权研究

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争议的确权研究作者:秦永雄发布时间:2010-10-18 18:15:38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由于历史原因,农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目前仍然呈现出“三级所有,队为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由此可以看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可以归属于村民委员会,可以归属于村民小组,也可以归属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弄清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归谁所有,政府才能进行正确的确权。

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农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坚持的原则建国后,我国的土地权属经历了土地改革、互助组、合作化、人民公社等演变过程,在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过程中,土地权属出现了混乱。

我国土地制度经过了土改、四固定、合作化以及以后的权属变化,土地权属不明确,长时间存在争议,大多数缺乏有效证据,给土地确权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

土地改革、“四固定”不彻底,以及在其后一系列政治运动中土地林地权属发生多次变更,历史遗留问题多,且缺少书面形式的文字记载,时间长,地形地貌已变,难于认定。

土地林地确权行政案件,多发生在农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土地林地作为农民的生产、生活资料,与农民关系非常之大,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土地利用价值不断提高,发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加。

由于存在以上诸多原因,政府在处理土地确权案件,要遵重历史,面对现实,要从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有利于管理和利用的角度来处理争议。

三、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纠纷的法律程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争议时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土地行政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遵循的程序:1、调查证据2、审查证据3、先行调解4、进行确权四、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所有权争议的法律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规定:1、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23(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23(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中规定的“四固定”制度是指()必须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

A.劳动B.土地C.耕畜D.农具E.农用资金正确答案:A、B、C、D本题解析:动、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坚决实行‘四固定',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并且登记造册,任何人不得随便调用。

2.建国后,在土地权属的变动过程中,()称为平调土地使用时期。

A.1950年~1962年B.1962年~1982年C.1982年~1986年D.1986年至今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从1950年《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六十条)的公布实施,农村土地出现大变革,土地所有制由私有转为集体所有,又由“一大二公”转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后一段时期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主要是当时的行政命令,现在往往难以找到方案记载。

这段时期可以称为平调土地使用时期。

3.()是促进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力保障。

A.赋予各类土地权利主体稳定的土地财产权B.土地资源收为国有D.加大对破坏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我国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内受计划经济影响,偏重土地行政管理,而土地权利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国家法律对企业、公民的土地权利界定不明确或保障不利,权利之间的界线不清,导致土地利用粗放、土地闲置、浪费,并产生大量的土地争议和冲突,用地者缺乏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历史上出现的乱砍滥伐森林、草原过度放牧等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土地产权关系不清晰,责权利关系不明和产权缺乏有效保护,用地者对未来缺乏稳定的预期。

因此,赋予各类土地权利主体稳定的土地财产权,是促进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力保障。

4.对有关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的类型是()。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综合检测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综合检测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综合检测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50题)1、()主要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

A.债权B.物权C.财产权D.人身权【答案】 B2、下列关于村民小组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村民小组是指行政村内的由村民组成的自治组织B.村民小组享有土地所有权有严格的条件限制C.村民小组具有一定的自治权D.将村民小组一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最基本形态是比较适宜的【答案】 D3、某企业拥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该企业破产时,土地使用权()。

A.以出让方式处置B.直接由国家收回C.再次划拨给其他单位使用D.自动消灭【答案】 A4、在《拍卖法》和《招标投标法》出台之前,()方式为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主要方式。

A.招标B.拍卖C.挂牌D.协议【答案】 D5、某工厂需要引进先进技术以提高生产率,于是向银行贷款,并将工厂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后由于技术不成熟,工厂出现亏损,无奈之下,又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啤酒厂,但没有通知银行。

根据规定,该工厂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A.无效B.可撤销C.效力待定D.有效【答案】 A6、确定一宗土地的所有权,首先要确定()。

A.该宗土地的所有权的归属B.该宗土地所有权的历史及现实状况C.该宗土地的所有权的内容D.该宗土地的所有权的利害关系人【答案】 A7、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下列不属于土地使用者权利的是()。

A.解除合同B.要求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C.可以请求违约赔偿D.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必须继续履行原合同【答案】 D8、下列不属于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的是()。

A.拍卖B.划拨C.挂牌D.招标【答案】 B9、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A.不予补偿B.应当给予全额补偿C.应当给予适当补偿D.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偿【答案】 C10、下列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特征的是()。

村民小组不是其他组织

村民小组不是其他组织

村民小组不属于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村民小组既不是法人也不是其他组织,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根据以上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的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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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是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我国长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所有制。

据国家统计局1981年公布的统计数据,我国农村99%是以上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90%以上的土地归生产队所有。

在1983年撤销人民公社时,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也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所替代,虽然一部分在规模和范围上作了调整,但总体上还是保持了原体制下的土地占有关系。

•根据这种情况,《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将《民法通则》规定村和乡(镇)两级“农民集体所有”变更为三级类所有。

但问题是《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规定的“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就是生产队解体后的村民小组?对此,1992年6•月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中指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资金,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已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生产队解体为村民小组后,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可以属于该村民小组相应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不应理解为村民小组拥有土地所有权。

”那么,什么是与村民小组相应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有关部门没有进一步解释和确定。

我们认为,《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中规定的“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 并不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而只是一个级类划分的单位概念。

目前苏州农村并不存在这种村内集体经济组织,绝大多数村民小组也没有建立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

如果将村内集体土地确权给“村民小组相应的农业集体经济组
织的农民集体所有”,显然不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

而由生产队演变而来的村民小组已失去了前者的组织、管理职能,它作为一个社区概念,就是指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其完全可以满足级类划分的需要,截止2002年12月31日,苏州全市有82%的村的土地按组划分。

因此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第三级法定主体表述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更为符合实际。

2001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也规定:“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分歧观点认为,村民小组组织涣散、不具备行为能力,不应再赋予它集体土地所有权。

对此,我们认为,对于一个级类划分的单位概念不需要以组织体的标准进行衡量,况且我国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正式立法中从未要求所有权人要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行为能力,正如一个无法定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需要监护人却不妨碍他拥有财产权利一样。

我们认为,在具体诉讼活动中,村民小组可采用诉讼代表人制度参加诉讼。

村民小组的总人数都在10人以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要求,村民小组的全体成员对土地有着共同的利益,可由村民小组会议(其组成成员、召开程序可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会议的规定)推选共同的代表人,村民小组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提出代表人名单,要求村民小组会议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村民小组会议组成人员中指定代表人(通常可考虑由村民小组组长担任)。

代表人代为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村民小组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村民小组会议表决同意。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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