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论述题

合集下载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7个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7个论述题

1、礼法结合过程(一)汉代礼法结合的开端汉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首次确立了峻礼教以防,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

这是引礼入律的最重要的标志。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九族之内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要根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这一原则的确定“,是按照儒家强调的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将儒家礼的原则引入刑事立法原则中”。

作为定罪量刑的首要依据,这显然是引礼入律。

融礼于法的产物,也是是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重要表现。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新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是礼法结合的新阶段。

三国时,曹操、诸葛亮是以“重法”而著称的,然而,他们的“重法”也是打着“德主刑辅”的旗帜进行的,曹操说他的立法宗旨是:“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诸葛亮则主张立法要体现“以教令为先,诛罚为后”的精神,他说:“明君理其纲纪,政治当有先后:先理纲,后理纪;先理令,后理罚,……理纲则纪张,理令则罚行。

”这里所说的“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纪”,即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间关系的“六纪”,这表明他是推崇正统的“德主刑辅”思想的。

(三)隋唐礼法结合的成熟隋初制定《开皇律》时,隋文帝杨坚就敕令尚书左仆射高颖、上柱国郑译等人,要坚持以“导德齐礼”为指导思想,把封建道德规范注入法律之中。

《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上大致继承了《北齐律》,《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改为“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到了唐代,礼法综治的治国模式已臻于成熟和定型。

在唐律中,礼不但指导着法律的制定,而且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复杂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

唐太宗李世民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为国之道,必须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的主张,就是推行德治,施刑罚。

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法制史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我国古代律法中,最早将“律”与“令”分开的是()。

A. 《唐律疏议》B. 《汉谟拉比法典》C. 《法经》D. 《宋刑统》答案:C2. 罗马法中,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最早出现在()。

A. 《十二铜表法》B. 《查士丁尼法典》C. 《民法大全》D. 《学说汇纂》答案:A3. 英国历史上,标志着普通法与衡平法分离的事件是()。

A. 诺曼征服B.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C. 光荣革命D. 英国内战答案:B4. 在美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是()。

A. 宪法序言B. 宪法正文C. 宪法修正案D. 宪法附录答案:C5. 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是()。

A. 《人权宣言》B. 《拿破仑法典》C. 《民法典》D. 《刑法典》答案:A6. 日本明治维新后,仿效西方法律体系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是()。

A. 《大日本帝国宪法》B. 《明治宪法》C. 《日本刑法典》D. 《日本民法典》答案:C7. 我国古代法律中,最早规定“八议”制度的是()。

A. 《周礼》B. 《唐律疏议》C. 《宋刑统》D. 《大清律例》答案:B8. 罗马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最早出现在()。

A. 《十二铜表法》B. 《查士丁尼法典》C. 《民法大全》D. 《学说汇纂》答案:A9. 英国普通法中,判例法的地位高于制定法,这一原则最早确立于()。

A. 诺曼征服B.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C. 光荣革命D. 英国内战答案:B10.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了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权利的是()。

A. 第一修正案B. 第二修正案C. 第三修正案D. 第四修正案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1. 我国古代法律中,属于“六礼”的有()。

A. 冠礼B. 婚礼C. 丧礼D. 祭礼答案:ABCD12. 罗马法中,关于婚姻的规定包括()。

A. 婚姻的成立B. 婚姻的解除C. 婚姻的效力D. 婚姻的财产关系答案:ABCD13. 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主要区别包括()。

中国法制史期末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一、试述西周司法审判制度与原则(一)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①周王②大司寇②小司寇④士师(二)狱讼形式的划分:狱:指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持诉状向官府起诉;讼:指涉及财产纠纷之类的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直接到庭提出诉讼请求。

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必须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收取相应的诉讼费用。

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官府是不受理其起诉的案件的。

(三)司法审判原则:①创立“五听”的审讯方式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②注重运用各种证据③要求司法人员依法判案④禁止司法人员的“五过之疵”“五过之疵”是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行为: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按照当时的规定,司法人员犯有这五种行为的,与案犯同等处罚。

⑤重视司法人员的选拔任用(四)监狱管理制度西周的监狱通称为圜土,用以关押劳役刑徒。

专门设有司圜一职,主要负责劳役刑的执行和圜土的管理。

司圜隶属于大司寇。

监狱设施及其狱政管理事务由司法审判机关统一管辖。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官僚贵族特权法的强化汉末魏晋以来,豪族地主阶级的政治经济实力不断扩大,官僚贵族集团的垄断地位日益加强。

他们以法律手段拼命维护自己的权益,巩固其等级制的社会统治秩序,进一步强化了官僚贵族特权法。

(一)“八议”制度入律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这八种特殊任务犯罪,不适用于普通诉讼审批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其结果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八议制度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逐步法律化、制度化。

(二)“官当”制度的出现八议制度入律后,两晋南北朝政权又创立了“官当”制度。

所谓“官当”,原指一定范围的官僚违法犯罪后,允许他们以其官职折抵罪责,折当徒刑。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最新版)目录一、引言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1.古代法制史2.中古法制史3.近现代法制史三、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四、结论正文一、引言法制史作为一门研究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我们了解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演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中国法制史的角度出发,探讨其发展阶段及其特点,并分析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

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1.古代法制史古代法制史主要包括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等时期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以礼法结合为主,礼刑并用,注重道德教化。

(2)法律体系以刑法为核心,民法、行政法等相对薄弱。

(3)法律适用具有较强的等级性,皇帝和贵族享有法律特权。

2.中古法制史中古法制史主要包括唐宋元明清等时期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逐渐完善,法典编纂频繁,如《唐律疏议》、《大明律》等。

(2)法律体系日趋健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逐渐发展。

(3)法律适用相对公平,对皇帝和贵族的法律特权有所限制。

3.近现代法制史近现代法制史主要包括鸦片战争至今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受到西方法制的影响,开始进行近代化改革。

(2)法律体系逐步与国际接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3)法律适用日益公平,取消了皇帝和贵族的法律特权,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研究中国法制史有助于我们了解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从中发现规律,为现实和未来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同时,研究中国法制史还有助于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高国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四、结论综上所述,中国法制史是一段悠久且丰富的历史,其发展阶段及其特点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法制史简答论述

法制史简答论述

法制史简答论述As a person, we must have independent thoughts and personality.
1、简述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三不去”的内容
2、简述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成文法的公布,在中国立法史上实现了法律由秘密到公开的转化,打破了当时“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极端专横统治,摧毁了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使法律内容公开化。

成文法的公布,剥夺了旧贵族世袭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度的社会基础,初步确立起法家代表人物所倡导的“法治”原则,为新制度的孕育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它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并对其后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3、简述秦朝犯罪连坐的规定
4、简述汉代定罪量刑中“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内容
5、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发展。

6、简述唐律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

7、简述重法地
8、简述凌迟
9、简述申明亭制度
10、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1、简述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政策和立法内容。

12、简答民国后期司法制度的特点。

13、简述改革开放以后的民商事立法对社会需求的回应。

四、论述;
1.唐律的特点
2.秦律中危害皇权的罪名
3.试述晚清时期诉讼审判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4.阐述我国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司法制度建设所取得的成就。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摘要:一、引言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1.先秦时期2.秦汉时期3.魏晋南北朝时期4.隋唐时期5.宋元时期6.明清时期7.近代时期三、中国法制史的主要特点1.法制思想的多元化2.法典的编纂与发展3.法律制度的演变与传承4.司法体制的变迁四、结论正文:法制史是一门研究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它涉及到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司法体制等方面。

中国的法制史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

本文将从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和主要特点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1.先秦时期先秦时期,诸子百家提出了各自的法制思想,如儒家的“礼治”、法家的“法治”等,为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秦汉时期秦汉时期,法家思想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秦律》,实行“法治”。

汉代继承秦制,又有所发展,出现了“律令”制度。

3.魏晋南北朝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受到玄学、佛教等思想的影响,出现了“典权制度”,法律制度逐渐多元化。

4.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法制史进入繁荣时期。

隋朝编纂《开皇律》,唐朝编纂《永徽律疏》,形成了以律、令、格、式为主的法典体系,司法体制也日益完善。

5.宋元时期宋元时期,法律制度继续发展,出现了“刑统”制度,法律逐渐向社会下层普及。

明清时期,法制史进入成熟时期,法典体系更加完善,司法体制也日益严密。

6.明清时期明清时期,法制史进入成熟时期,法典体系更加完善,司法体制也日益严密。

7.近代时期近代时期,中国法制史受到西方法制的影响,开始进行近代化改革,如清末的“预备立宪”、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等。

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特点1.法制思想的多元化中国法制史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法制思想始终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如儒家的礼治、法家的法治、道家的无为而治等,这些思想相互影响、相互融合,共同推动了中国法制史的发展。

2.法典的编纂与发展中国法制史的法典编纂始于先秦时期,历经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时期的发展,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典体系。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一、夏商论述题:1、简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

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西周时期的“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

其中,以礼为主,以刑为辅。

“礼”是积极的、主动的典范,是禁止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罚恶于已然的制裁。

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他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

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2、论述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意义。

西周时期主要的法律思想表现在“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两个方面。

“以德配天”说是西周君权神授说的具体表现。

西周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商代的神权法思想,认为“天”或“上帝”是天下各族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要看谁能拥有使人民归顺的“德”。

“明德慎罚”是西周统治者的法律主张。

所谓“明德”,指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指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宽缓。

明德慎罚的观点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西周统治者以此观点作为处理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

其历史意义表现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影响深远。

它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者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标本。

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

二、春秋战国论述题:1、简述《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战国时期,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

李悝制定了《法经》。

《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中国法制史最全的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最全的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最全的论述题1.中国法制史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和社会主义社会时期。

在每个阶段,法律都有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2.商朝的肉刑主要包括四种:墨刑、劓刑、剕刑和宫刑。

墨刑是在面颊上刺字并涂黑墨;劓刑是割掉鼻子;剕刑又称刖刑,是断足;宫刑是割掉男子的生殖器官,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

3.西周缔结婚姻关系有以下几个条件:男女双方必须服从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年龄也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周礼》规定男子三十岁要娶,女子二十岁要嫁;双方还要符合“六札”的要求,包括纳采、问名、___、纳徽、请期和亲迎等程序;同时,同姓不得通婚。

4.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包括三个内容:首先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即不论身份地位,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其次是“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即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最后是行刑时要“重其轻者”,即对轻罪加重处罚。

5.___作竹刑是在春秋时期,他将法律条文写在竹筒上,方便携带。

后来被国家认可,成为法律。

然而,___被___执政___杀死,但___却被保留下来。

6.___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主要规定在《田律》中。

其中包括几个方面:春天是林木生长的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捕捉鸟兽。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资源。

重罪十条”最初出自北齐律,是后世封建法典中的“十恶”之一。

它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犯罪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些罪行是打击的主要对象。

这些罪行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和内乱。

犯这些罪行的人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都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

重罪十条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封建统治的秩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述题
1、论《唐律疏议》的内容、特点及影响
A、内容:“五刑”:笞刑是主要用荆条抽打犯人的腿、臀部的刑罚;杖刑是用竹木击打犯人的背、腿、臀部的刑罚;徒刑一种让犯人戴枷或束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其自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流刑是将罪犯押送到边远地方,并强制其戴枷或束钳服苦役的刑罚;死刑,分为绞、斩两种。

“十恶”:(1)“谋反”即“谋危社稷”,即意图推翻皇帝的统治;(2)“谋大逆”即“谋毁宗庙、山陵即官阙”,即图谋毁坏皇帝祖庙、皇陵和宫殿;(3)“谋叛”即“背国从伪”,即图谋被判国家,投降敌国或伪政权;(4)“恶逆”,即殴打、谋杀尊长亲属;(5)“不道”,即适用凶暴手段致人死亡,或蓄养毒虫、使用邪术害人,简言之即恶性杀人行为;(6)“大不敬”,即指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的一切言行;(7)“不孝”,即告、骂祖父母、父母,或供养有缺,或别立户籍存私钱,私自婚娶,父母去世,匿不举哀等行为;(8)“不睦”,即家族成员之间的侵犯行为;(9)“不义”,即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10)“内乱”,即家族内部的乱伦行为。

“八议”:“亲”即皇亲国戚,包括皇帝袒免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皇太后缌麻以上亲;“故”即皇帝的故旧,多指布衣之交;“贤”指大德行的人士;“能”指有治国安邦大才干的人;“功”即曾经为国家立过大功劳者;“贵”即大贵族,大官僚,指三品以上的官或公爵以上的爵位的人;“勤”即为国家勤勤恳恳工作且经涉艰难的人;“宾”即指前朝皇帝及其后代别尊为国宾者。

B、特点:(1)法制臻于完备:①法律形式的体系化。

②法律内容空前完备。

③法律解释的精当。

(2)礼法合一:①唐律中的制度原则不少是从儒家经典中直接照搬或演绎而来。

②唐律的修订一准乎礼;③唐律的疏议都以儒家的理论为标准,疏议大量引用儒家经典,共有十多种;④唐律中的罪名和量刑也深受儒家精神影响。

(3)刑罚最为宽平:①重罪条款大为减少;②废除了酷刑、肉刑,无论和秦汉相比还是和明清相比,都显得最为平允;③株连范围最窄。

C、影响:(1)唐律对后世封建法典的影响:《宋刑统》几乎是唐律的翻版;元朝在司法实践中,也“每引(唐律)为据”;明初制定《大明律》,篇目一准于唐;清律在内容及原则上也基本上因袭唐律。

(2)唐律对东亚邻国的影响:日本的《大宝律令》,一如唐律;朝鲜刑法,亦采唐律;越南、琉球、西域的古代法典也与唐律存在着渊源关系。

2、简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借鉴
(1)司法官员的素质与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转息息相关
(2)对案件处理的审慎态度是对司法官员的基本要求
(3)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司法制度的良好运转至关重要
(4)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转依赖于政治的开明
3、评述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

A、我国古代法律体系演变过程:
(1)中国法早期发展阶段(夏、商、西周):中国法律发展的源头起自于夏朝,与中国文明的起源同步。

商朝、西周确立起以“亲亲”、“尊尊”为主要原则的宗法制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形成与中国文明发源的特点密切相关。

(2)成文法及“法治”阶段(春秋、战国、秦):随着中国文明的继续发展,社会经济的逐渐发达,在春秋、战国时期,伴随着社会制度的巨变,法律制度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成文法及法典的编纂,是这一时期法制的主要特点,尤其是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的发展充分准备了理论依据。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在中国确立了战国法家提出的君主专制制度,并实施了法家提出的“法治”方针。

(3)法律儒家化阶段(两汉、三国魏晋南北朝、隋、唐):秦朝的速亡为儒家思想与君主专制制度相互结合提供了一条途径。

从汉朝开始,一直延伸到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是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的时期,即法律儒家化。

隋唐时期,伴随着《唐律疏议》的制定与颁布,彻底完成了儒家的礼教与法家的“法治”的融合,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就此形成。

(4)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是如何实现司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

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

明、清两代王朝的法律制度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

B、基本特征:
(1)立法主体:君主制法,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2)指导原则: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3)法律的主要内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法典中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4)在以刑法为主要内容的同时:也有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相关规定。

(5)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司法从属于行政,不同等级的行政官员同时也是不同管辖范围的司法官员。

4、晚清法律体系的构建
A、晚清法律体系的构建社会背景
1.政治上,政治危机日益加深,民族矛盾不断激化,国内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列强的外部压迫
2.经济上,清廷财政压力的增加
3.文化上,中西文化发生冲突与融合
B、晚清法律体系的构建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2.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

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

C、晚清法律体系的构建的主要内容
(1)清末预备立宪与宪法文件
①预备立宪诏旨的颁布:是指清政府仿照西方近代国家,为实行君主立宪政体而进行的准备活动。

②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③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
(2)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改革官制是清廷推行预备立宪的重要环节。

改革中央官制的关键,在于是否取消军机处,建立责任内阁。

(3)清末刑律的修订
①修改旧律方面
a、改律名为“现行刑律”,并突出“刑律”二字,以示与旧律之不同,并与新潮流相符。

b、取消了旧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除保留“名例”作为总则以外,将各条按其性质分为三十门,以示在体例上之改进。

c、对律例条款进行调整、删节。

d、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方法。

e、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

②制订新律方面
a、改变旧律体制。

删除与刑律无关的条文,取消附例,改为“总则”和“分则”两编。

b、改革刑罚制度,取消流刑、遣刑,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类。

c、减少死刑条款,减轻刑罚。

d、实行罪刑法定主义,新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此外《大清新刑例》废除了“八议”及“减“请”“官当”制度,取消了“十恶”。

(4)清末民律的修订
a、采取资本主义民法的形式。

b、在亲属法和继承法中表现了宗法礼治的影响和封建法律的遗痕。

c、以形式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d、注意调查吸收流行各地的习惯。

(5)清末商律的修订
1903年,清政府开始起草《商律》,1906年,宪政编查馆聘请日本法学家起草《大清商律草案》,1906年,清政府颁布《破产律》。

(6)清末诉讼律的修订
a、1906年完成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该草案吸收西方近代诉讼原则,并直接采纳部分诉讼制度,如诉讼中的平等、公正原则,公开审判、律师辩护、陪审等制度。

b、1910年的《刑事诉讼律草案》。

与《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相比较,它更多的吸收了西方国家最新的诉讼原则和制度。

辛亥革命爆发后,草案被废止。

c、1910年还完成了《民事诉讼律草案》,因同样的原因未能颁布、实施。

D、司法机关的变化
1.改刑部为法部,专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承担任何审判职能,以示将行政与司法分立。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专掌审判”。

3.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实行审检合署制度。

4.设立警察机构。

5.建立新式监狱,改良狱政管理制度。

E、诉讼制度的改革
1.根据《各级审判厅初试章程》的规定,清末的司法管辖分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项,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正式作出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分。

2.根据《法院编制法》的规定,清末在司法审级上实行四级三审制。

3.清末在司法审判上采用资产阶级国家的一些原则和制度。

5、评述清末预备立宪
晚清预备立宪实际上就是晚清政府政治上预备实行宪政的活动。

1901年,清政府终于宣布实行“新政”。

先是照搬大陆法系模式进行法律修订,若干年后又推出“预备立宪”。

试图通过法律的变革和“宪政”的允诺最终实现“皇位永固”。

事实证明,这些举措并没有挽救清王朝的没落与灭亡之路。

但是,清末修律客观上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制的基础,基本完成了从古代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转变。

这项政治活动除了具有它的保守和欺骗的一面外,还有非常重要的另一面,那就是它的积极意义。


场宪政改革涉及的内容极其庞杂,触动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在造成极大混乱的同时,直接加速了清朝的灭亡并为摧生新的政治制度作好了准备,在客观上开创了中国政治的近代化进程,也给国人进行了一场深刻的民主政治启蒙教育。

(1)预备立宪的直接后果:加速了清朝的灭亡,摧生了新的政治制度。

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混乱,加速了它的覆灭。

(2)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它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调整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二千多年的专制政体,不自觉地向政治近代化建制迈进。

(3)预备立宪大大传播了宪政知识,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