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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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

浅谈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

浅谈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背景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利用所产生的经济价值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

在资源型国家中,它是非常重要的税种,不仅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还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我国已经建立了资源税制度多年,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问题税率不合理现行的资源税税率较低,与当前国内外市场价格脱节。

以煤炭资源为例,目前煤炭资源税率为3%~10%,实际上在市场价值上,这个税率并不高。

由于税率过低,导致了资源的大量浪费和环境的恶化。

征收难度大由于资源税的征收方式复杂,导致了征收难度大。

一些企业通过虚报数据、合理避税等方式,从而逃避资源税的征收和缴纳。

这种情况不仅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利益。

分配机制不合理目前的资源税分配机制并不合理。

资源税的大部分收入都归属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能获得很少的收入。

由于地方政府并未从资源的开发中获得足够收益,因此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导致了一些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

改革和完善调整税率应当提高资源税税率,尤其是对于一些大力开采的资源,如煤炭、沙石等,应当逐步提高其资源税税率,以引导资源的有效利用。

同时,税率的调整应当以市场价格为标准,以实现税收与资源价值的匹配。

改善征收方式在征收资源税时,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同时建立完善的征收机制,确保资源税能够得到有效的征收和缴纳。

对于违反税收制度、拒不缴纳资源税的企业,应当采取强制措施。

完善分配机制应当修改现行的资源税分配机制,加强地方政府对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同时,应当加强地方政府的环保工作,加大环保投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结论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是必要的,它不仅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还可以改善环境,提高政府财政收入。

当前,我国正处于资源优势型国家转向资源转型型国家的重要阶段,加强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已成为当前的重要工作。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讲解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讲解
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 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 [2006]694号)
•2023/5/17
5、《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以折股 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财建[2006]695号)
6、《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对国有重 点矿山企业财政政策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财建 [2006]794号)
•2023/5/17
三、改革试点的框架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矿业管理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
(二)基本原则 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与促进煤炭工
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并举,坚持整顿和规范矿业开发 秩序与建立长效机制并举,坚持市场配置资源与国 家宏观调控并举。
•2023/5/17
征收费率:0.5%-4%,平均为1.18% 分成比例:中央与省-5:5
中央与自治区-4:6 3、矿区使用费
对开采海洋石油的中外企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 石油的企业,按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油气总产量和费率 征收。设有起征点,超过的部分实行超额累进费率,费率 为1%-12.5%,实物缴纳。
•2023/5/17
(三)主要目标 加大对煤炭资源勘查的支持力度,完善
煤炭资源税费政策,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和宏观 调控,促进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不断提高煤炭 资源回采率。
(四)改革核心 将矿业权取得由“双轨制”改为“单轨制”,
即严格实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 (五)改革重点 建立新机制,即建立煤炭资源勘查、开
(五)我国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矿产资源税费比较 (见下页 表1)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整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20〕2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整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20〕2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整治工作的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整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20〕29号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37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云政发〔2020〕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1号)要求全面落实,加快推进全省煤炭行业铁腕整治工作,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分类逐矿甄别,规范确定类别(一)直接关闭退出类。

凡有以下9种情形之一的煤矿,一律纳入直接关闭退出范围:一是资源赋存条件差、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可采储量不能满足规定服务年限和生产需求,煤矿产能(建设规模)低于30万吨/年且不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

二是煤矿采矿许可证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与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保护地、禁止勘查开采区等存在交叉重叠,扣除重叠部分后,可采储量不能满足规定服务年限和生产需求的。

三是煤与瓦斯突出等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达不到法定安全条件的。

四是煤层倾角大、地质构造复杂、煤层赋存不稳定,实现不了机械化开采的。

五是截至2020年底不能办理完成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的。

六是取得开工备案回执后3个月未开工建设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3•【字号】云政办发[2007]162号•【施行日期】200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6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 [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七月十三日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为深入推进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矿山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等突出问题,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八次党代会、省委八届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企业协调发展的矿产资源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布局合理,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资源税最新政策

资源税最新政策

资源税最新政策资源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税种,是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所应缴纳的税费。

资源税的征收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配合国家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的需要,我国不断调整和完善资源税政策。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资源税最新政策,旨在进一步改革资源税体制,优化资源税征收模式,加强资源税管理,推动绿色发展。

一、调整资源税税率近年来,我国根据资源开发利用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变化,多次调整了不同资源的税率。

最新政策中,我国继续对资源税税率进行了调整,以引导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针对煤炭资源,我国实行不同的税率分类。

高能煤、无烟煤等优质煤炭的税率相对较高,低质煤的税率相对较低。

通过提高高质量煤矿的资源税税率,鼓励企业优化煤炭结构,减少低质量煤炭的开采和使用,促进煤炭产业的绿色升级。

对于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我国也逐步调整了资源税税率。

根据资源的开采难度、成本和市场价格等因素,对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征收不同的税率。

通过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可以促使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

二、完善资源税征收机制为了确保资源税的公平征收和规范管理,我国最新政策对资源税征收机制进行了完善。

首先,政府加大了对资源税征收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通过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提高资源税的纳税率,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可以有效防止资源税的漏税现象,保障资源税的正常征收。

其次,政府推行了资源税实名制征收。

企业在申请资源开采许可证时,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并准备缴纳资源税所需的证明文件。

通过实名制征收,可以减少虚假申报、弥补漏税的情况,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效率。

此外,政府还建立了资源税征收信息系统,实现了对资源税征收情况的实时监控。

通过对企业的税款缴纳信息进行及时核对,可以有效防止企业逃税行为,提高资源税的征收质量。

三、加大对资源税资金的使用监管力度为了确保资源税的使用效益和透明度,我国最新政策加大了对资源税资金的使用监管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资源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5.04.14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5年第21号)
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的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实行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制度。

二、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以煤炭企业下属的单个煤矿为单位确定。

无法查找原设计可采储量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

剩余服务年限由剩余可采储量、最近一次核准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储量备用系数计算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2号《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2号《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第1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2号2014.11.2煤炭资源税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行从价计征,并采用了折算率方法来计征洗选煤的应纳资源税额。

为适应税制改革,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修订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形成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1月2日原文地址:/shuishounews/5633.html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适用)税款所属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征收品目征收子目销售量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或实际征收率本期应纳税额减征比例本期减免税额减免性质代码本期已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123456789=7×8101112=7-9-11合计以下由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代理人签章代理人身份证号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签章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资源税纳税人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除外)。

2.“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编码。

3.煤炭的征收品目是指财税[2014]72号通知规定的原煤和洗选煤,征收子目按适用不同的折算率和不同的减免性质代码,将原煤和洗选煤这两个税目细化,分行填列。

其他从价计征的征收品目是指资源税实施细则规定的税目,征收子目是同一税目下属的子目。

4.“销售量”包括视同销售应税产品的自用数量。

煤炭、原油的销售量,按吨填报;天然气的销售量,按千立方米填报。

原油、天然气应纳税额=油气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04
•【字号】云政发〔2017〕79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云政发〔2017〕7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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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加强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云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4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适用税率为5.5%。

第三条煤炭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

(一)原煤是指开采出的毛煤经过人工简单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等。

(二)洗选煤是指经过筛选、破碎、水洗等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包括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三)筛选煤、原煤和低质煤属于《通知》所指的原煤,精煤、洗选煤属于《通知》所指的洗选煤。

第四条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第五条纳税人应税煤炭销售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
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四)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五)原煤销售额不包括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洗选煤销售额不包括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煤炭销售额和运输费用,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运输费用的,一并列入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由州(市)级财税部门按照一县一率的原则核定并报省级财税部门备案。

折算率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征管年度内
不作调整。

(一)对原煤销售情况少,缺乏可参照原煤市场售价的地区,可通过调查本地区不同类型企业近年来的洗选煤成本、利润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
洗选煤的折算率=(洗选煤的平均售价–洗选环节的平均成本和利润)÷洗选煤的平均售价
(二)对有可参照原煤销售价格的地区,可按以下公式计算:洗选煤的折算率=(原煤的平均售价÷洗选煤的平均售价)÷综合回收率×100%
(三)洗选煤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数量÷入洗的原煤数量
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数量包括洗精煤、中煤、洗混煤、煤泥,不包括煤矸石。

第七条煤炭资源税的缴纳以纳税人自主申报为主,并采取源泉控管和委托代征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办法。

第八条纳税人外购已缴纳资源税的原煤与其自采原煤混合销售或自用的,在计算资源税应税销售额时,凭外购原煤“资源税管理证明”和外购发票,扣除外购原煤金额。

外购原煤与自采原煤的数量、金额划分不清的,外购原煤金额不予扣除。

第九条纳税人在销售煤炭产品时不能向收购单位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收购单位代征资源税。

第十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和发改等部门,应当在提供煤炭应
税产品销售价格、数量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发现未缴纳资源税的,应当告知纳税人依法缴纳资源税,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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