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部河南省安置政策
强化意识密切配合——河南加强和改进军转干部安置工作

本刊讯(特约记者老樟宓甸)近日,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军转安置T作小组《关于加强和改进河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丁作的意见》。
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站在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高度.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密切配合。
相互支持.切实把这项下作抓紧抓好。
适当增加军转干部进入公务页队伍的数量。
要采取有效措施。
力争使进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的军转干部比例逐步得到提高。
要继续用足用好中央为接收安置军转千部下达的25%的行政编制:继续从各地新增的政法专项编制中拿m 一定数最的编制安排军转十部:在省直和省辖市市直每年自然减员空出的行政岗位中.拿m部分岗位T E B I E G U A N Z H U l特别关注I任刘延光同志参加会议并讲话。
加大宣传力度.调动学员网络学习的主动性。
省辖市军转部门要把网络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利用有利时机.深安排军转干部。
人做好宣传发动丁作.要采取各种优先安排好师团级领导干部职方式.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进行广务。
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及担任团泛宣传.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了解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到.网络培训既是党和国家的关怀.转干部,一般安排相应领导职务,原也是提升素质的难得机会.更是打则降一职安排实职领导职务。
开事业、生活新空间的重要契机.真不断完善军转干部考试考棱正调动其参加网络学习的内在动办法。
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力。
时,将军转十部安置与其服役期间坚持跟踪服务.激发学员网络的德才表现和贡献挂钩,不断增强学习的积极性。
管理服务部门要进军转干部分配办法的科学性和合一步树立和强化“-丁作无止境.服务理性。
对团职军转十部实行功绩制无止境”的意识.坚持检查督促不断积分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线、跟踪服务高质量、组织指导更到法,特殊岗位的可采取竞争上岗等位。
要围绕提高在线学习率、提升学形式择优选用。
对营职以下军队转习效果.不断健全现有的措施和办业干部采取考试成绩与功绩制积法.建立跟踪服务长效机制。
军转干部(河南省)计划分配档案分加分标准

军转干部(河南省)计划分配档案分加分标准关键词:军转公选,张为臻,军转安置,军转考试,军转政策,量化考核,政策保障 近日,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印发《关于改进全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考核工作的意见》(豫军转[2013]5号文件),使军转干部在部队服现役期间的德才表现和贡献得到更好体现,量化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得到进一步增强,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意见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的考核内容,以军龄、职务等级、任现职级年限、奖励情况、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教育培训情况等6个要素为主,采取量化计分的办法。
各考核要素的计分标准分别为:(1)军龄计分标准。
军龄每1年计2分。
(2)职务等级计分标准。
担任正团级职务(含正处级文职干部)计68分,副团级职务(含副处级文职干部)计58分;正营级职务(含正科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50分,副营级职务计44分;正连级职务计38分,副连级职务计34分;排级职务计30分。
专业技术7级及7级以上计68分;专业技术8级计62分;专业技术9级计56分。
(3)任现职级年限计分标准。
任现职级每满1年计2分。
(4)奖励情况计分标准。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服现役期间被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计50分;荣立一等功计30分;二等功计10分;三等功计2分。
奖励计分可累加计算,但最多不超过高一个奖励项目的计分。
因同一事项多次获得奖励的,按最高奖励项目计分1次。
(5)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计分标准。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累计满5年计3分;满10年计7分;满15年计11分;满20年以上计15分。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的,按最高一项计分。
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
(6)教育培训情况计分标准。
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计分满分为5分,最低分为0分。
军队转业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的表现和结业鉴定,列入当年接收单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的内容。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3•【字号】豫政[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3日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7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退役士兵安置以扶持就业为主,实行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
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及办公室建设,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作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5•【字号】豫政办[2001]13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1]133号)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为做好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01]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安置管理的原则(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安置、分级管理”的原则,即根据接收安置计划和接收安置条件,由省辖市负责接收、安置地负责管理。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下达、档案交接及随调配偶的安置等,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同时下达。
符合省直接收安置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郑州市负责接收安置和管理,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等执行郑州市的有关规定。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党组织生活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的街道、乡镇负责。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根据接收安置计划移交给安置地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二、关于退役金发放问题(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比照国家公务员统发工资的办法,采取“军转安置部门核准人数、核定人员标准、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方式,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核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员情况,审核各项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和计发比例等,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员、退役金数据库和退役金管理台帐;省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省军转安置部门汇总核准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有人数和应发退役金数额进行资金审核、拨付和预算安排,并向代发银行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建立退役金预算档案;省军转安置部门和省财政部门与代发银行要签订代发退役金责任书。
河南各地安置办法合集(2023年)

河南各地安置办法合集提供精细服务落实精准安置中直和省直为健全阳光安置工作机制,河南省全面推行对口分类、公开计划、量化评价、依分排序、自主选择、指令分配的阳光安置办法,深挖安置潜力,拓宽安置渠道,不断推动阳光安置与人才合理配置相统一、促进转业军官安置工作与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协调发展,切实把转业军官安置好、使用好、作用发挥好。
一、对口分类1、根据接收单位隶属关系、单位性质、专业特点,对中央驻郑单位、政法部门、保密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单位,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安置;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群团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双向选择未完成接收安置计划的单位,采取量化评价、自主选择的方式安置。
2、按照转业军官职务等级,区分正团级(含相应级别文职干部,下同)、副团级、营级(含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转业军官,下同)、连排级、专业技术9级及以上转业军官等类别,作为制订分配计划、核定行政编制、分类依分排序的基础。
3、对功臣模范、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以及参加湖北抗疫等重点安置对象,量化评价给予加分照顾;凡被大军区级(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转业军官,可根据本人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照顾安置;符合郑州市接收安置条件,且参加湖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以及执行特殊战备行动任务部队一线的转业军官,可到中直和省直单位安置。
4、对专业人才实行对口安置。
二、公开计划安置计划审定后,适时公开并通报接收单位和转业军官。
三、量化评价对团级职务(含同职级文职行政干部,下同)转业军官采取量化考核的方法进行评价,对营级及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转业军官采取量化考核与统一考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量化考核。
考核内容以军龄、职务等级、任现职级年限、奖励情况、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在湖北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和执行特殊战备行动任务部队一线经历、教育培训情况等7个要素为依据,采取量化计分的办法进行。
(二)营级及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转业军官参加全省统一考试。
河南企业军转干部困难补助标准

河南企业军转干部困难补助标准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军队转业干部逐渐成为了企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他们以优良的军事素质、高超的管理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然而,由于转业后的适应期较长,许多企业军转干部在适应新环境的过程中遭遇了不少困难,特别是在经济压力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因此,为了帮助这些军转干部尽快适应新环境,河南省政府出台了《河南企业军转干部困难补助标准》,希望能够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
一、政策背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军转干部在转业后可以选择到企业就业,但由于军队与企业管理方式、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许多军转干部在适应新环境的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
为了帮助这些军转干部尽快适应新环境,河南省政府出台了《河南企业军转干部困难补助标准》,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补助标准1. 生活补助标准对于因工作调动、招聘、培训等原因所产生的住房、交通、餐费等生活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补助。
补助标准如下:(1)住房补助:按照实际租金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2)交通补助:按照实际交通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月;(3)餐费补助:按照实际餐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元/月。
2. 子女教育补助标准对于军转干部子女的教育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补助。
补助标准如下:(1)小学、初中每年不超过2000元/生;(2)高中、中职每年不超过3000元/生;(3)大学、研究生每年不超过5000元/生。
3. 医疗保健补助标准对于军转干部及其家属的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补助。
补助标准如下:(1)门诊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人/年;(2)住院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人/年。
4. 其他补助标准对于军转干部遇到的其他困难,如子女意外伤害、家庭突发重大疾病等,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人/年。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改进完善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改进完善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9.06.30•【字号】豫军转[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改进完善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军转[2009]8号)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军转表彰大会暨2009年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精神,逐步完善“制度健全、办法科学、程序规范、运行透明、监督到位”的军转安置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军转安置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要求,现将今年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改进和规范计划安置军转干部分配办法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今年省直机关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实行考试成绩与功绩制量化积分及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将军转干部安置与其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和贡献挂钩,进一步增强军转干部分配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操作性,促进军转安置工作的创新发展和军转安置政策的落实。
二、功绩制赋分要素及标准(一)军龄积分。
每年计1分。
(二)职级积分。
分3类职别积分,其中:正团职60分(含同职级文职行政干部和八级以上专业技术干部),副团职55分(含同职级文职行政干部和相应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正营职50分,副营职47分;正连职40分,副连职37分,排职34分。
(三)任职年限积分。
从同类人员的最低职级任职时间算起。
每年计2分。
(四)立功受奖积分。
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的计30分;荣立二等功的计10分;荣立三等功的计4分。
立功计分可累加计算,相同功等只能累加一次。
三、考试内容今年省直机关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考试内容仍为《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规定的部分公共科目的相关内容。
主要测试军转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特别是运用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河南省确保团职军转干部重点安置

军转干考试河南省确保团职军转干部重点安置近年来,河南省将团职军转干部作为接收安置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使团职军转干部得到重点安置。
一、决策层面给予倾斜河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军转安置工作,始终坚持把团职干部安置作为“一把手”工程,做到压力再大绝不推脱,矛盾再多绝不躲避,确保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决心不动摇、标准不降低、质量不滑坡。
对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一般安排相应领导职务,原则上低一职安排实职领导职务;对团级领导干部安排相应职务后,明确继续享受县级有关待遇。
特别是2013年“八一”前夕,河南省专门下发通知,对安置好团职干部作了进一步重申。
二、安置办法给予倾斜河南省重点围绕考核内容、考试科目、考试对象、成绩权重等,不断改进完善考试考核、择优选用军转干部办法,对军转干部的工作岗位、职务安排、编制使用等作出进一步明确和强调。
接收安置团级职务军转干部,采取全省统一考核量化赋分的办法;接收安置营级以下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军转干部,采取全省统一考试和考核量化赋分相结合的办法。
按规定增加的行政编制,全部用于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并实行入编审核和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专项管理、专编专用,对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
专门为解决团职干部职务安排增加的领导职数逐人“戴帽下达”,地方干部不能“搭车”。
另外,为推进军转安置工作更加公平、公正,2013年河南省将军龄、职务等级、任现职级年限、奖励情况、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教育培训情况等6个要素,作为全省军转干部统一量化考核的内容,使军转干部在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和贡献得到了更好体现。
通过以上措施,河南省基本实现了团职军转干部安置“三满意”。
据统计,2010-2012年全省共接收计划分配团职军转干部1457人,均得到妥善安置,共选拔80余名优秀的正团职军转干部到县(市、区)领导班子任职。
(原题目:河南:“三倾斜”确保团职军转干部重点安置;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更多时事政治请关注:军转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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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河南省安置政策为做好我省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2001年起由国家分配我省的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随调家属。
二、组织机构设置省和各省辖市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军转办),具体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日常工作。
各省辖市军转办受省军转办业务指导。
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三、移交和接收(一)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和接收工作由省军转办统一组织。
(二)军队转业干部必须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退出现役的规定。
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总队转业办和省公安厅现役办按照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各职转业干部及随迁随调家属计划人数和我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进行移交。
计划外不予接收。
(三)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接收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转业干部档案,档案接收后,安置方式原则上不再调整。
(四)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和随调家属档案同时移交,移交工作原则上一次完成。
(五)省委组织部负责师级职务(含文职局级干部)军队转业干部的去向分配和工作安排。
省军转办负责团职以下(含文职处级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军队转业干部的去向分配,各省辖市军转办根据省军转办下达的接收计划,负责办理符合在本地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的接收工作。
(六)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我省接收:1.原籍河南或从河南入伍的;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河南的;3.配偶取得河南常住户口的;军转干考试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河南的;5.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河南有常住户口的;6.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河南的;7.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配偶的父母或本人子女在河南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公因战致残的。
8.双军人双转,一方为河南籍或从河南入伍或在驻豫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在驻豫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9.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并经省军转办批准的;10.符合河南省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
(七)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郑州市接收:1.原籍郑州市或从郑州市入伍的;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郑州市的;3.配偶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常住户口在郑州市的;5.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郑州市有常住户口的;6.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郑州市的;7.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配偶的父母或本人子女在郑州市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公因战致残的。
8.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郑州市或从郑州市入伍或在郑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单转,留队的一方在驻郑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八)省直单位接收条件:1.从省直单位入伍的;2.配偶在省直单位工作(或退休)且取得郑州市区常住户口的(不含上街区);军转干考试3.父母在省直单位工作或离退休的;4.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且本人要求在省直单位安置的;5.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省直单位工作需要的。
(九)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我省接收安置计划:1.年满50周岁以上的;2.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的(不合正常调整职级的机关干部和技术干部);3.二等甲级以上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的;4.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和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5.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6.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7.连续3年转业安置后不到地方报到的;8.其他原因不宜接收的。
四、分配与安置(一)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按照国家当年下达的分配计划,省军转办统一编制下达全省的分配计划。
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主管部门发给退役金,协助其就业。
(二)到省直以外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所在省辖市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安置。
到省直单位(含郑州铁路局、黄委会、中央和国家机关驻省直属单位、驻郑省和部属院校)安置的,由省军转办负责安置。
符合省直接收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军转部门负责管理。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驻豫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应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予以支持。
(四)凡被大军区级(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根据本人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照顾安置。
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根据本人要求和工作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安置。
荣立二等功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在本地区范围内照顾安置。
(五)符合城市安置条件而自愿到所属乡镇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户口及其随迁随调军转干考试家属子女可留在城市。
(六)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自谋职业的,按安置地军转部门与人才交流中心的规定办理。
(七)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不在党政、执法监督等部门安置。
(八)对患病的军队转业干部能否适应地方工作,应由省级医院对其病情进行诊断。
确认不能坚持地方工作的,应在安置当年内按程序退回部队。
(九)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或家属,在3年适应期内,出现事业单位撤销的情况,由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优先安置;计划分配到企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或家属,在2年适应期内,出现企业单位倒闭、破产、兼并等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生活福利,按国家、省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分配到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生活福利,按国家和所在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对在安置工作中严重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逾期不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各地军转部门应及时报告省军转办,经省军转办同意后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五、定职定位(一)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德才条件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和职务。
(二)安置的重点为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
接收师、团级领导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数量较多,安排确有困难的单位、部门,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定职定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本人志愿,可以要求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但是本人志愿须在地方接收档案前确定,在安置过程中不允许调整。
(四)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尽量做到对口安排,原在部队取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资格应予以承认,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技术职务指标优先聘任。
(五)各省辖市、省直各单位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定职定位工作,并军转干考试填写定职定位表报同级军转办,最后由省军转办审定并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
(六)军队转业干部接到报到通知后,须按规定时间持部队师以上单位有关部门开出的行政介绍信、组织关系、供给关系,到接收单位报到。
家属随调随迁的,持当地户口迁移证明,经安置地军转办办理有关手续后,公安部门凭军转办的介绍信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子女的入户手续。
六、培训(一)为使军队转业干部尽快适应地方工作,除对口安置的专业技术干部外,其他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都应进行上岗前的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
培训由省军转办统一规划,分片设点,按专业编班,采取系统培训与军转安置部门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办法。
培训时间一般为3个月。
(二)培训经费由各级军转部门按实际培训人数拨付给培训单位,主要用于必要的教学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不足部分由本系统或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贴。
(三)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四)各级军转部门应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专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七、家属安置(一)随调家属工作的安排,干部由人事部门负责,工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要做到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对随迁家属,各级劳动就业部门要尽可能为其提供就业机会。
(二)对不符合规定办理的家属随军、招工、提前转正和录用手续,地方接收单位不予承认。
(三)各有关部门在为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子女办理户口、子女转学等手续时,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家属,按照计划分配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安置。
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一)省和各省辖市设立相应机构或增加人员编制,负责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社会保障、退役金的发放、档案的接转和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军转干考试它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落户地和落户手续,按照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办法办理。
(三)建立择业卡制度。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凭卡择业,接收单位经当地军转部门备案后,凭卡录用、聘用,保留择业卡,转业干部离开该单位后收回择业卡,到当地军转部门换取新择业卡。
(四)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网络。
各地军转部门每年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住房补贴、医疗保险金领取情况进行一次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冒领经费的,要如数追回。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各地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所需经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现行经费渠道划拨。
(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不参加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被录用、聘用后,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上述保险,交费年限从其参加保险交费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