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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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成为监管部门和投保人关注的重点。

为了保护投保人的权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该规则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一项规则,旨在确保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和权益。

根据该规则,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偿付能力水平和业务规模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资本管理政策,确保其能够及时、足额地履行保险合同中的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偿付能力评估体系,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评估的指标包括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净保费收入率、风险投资收益率等。

通过对这些指标的评估,监管部门可以全面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以便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需要制定合理的资本管理政策,确保其资本充足,能够承担相应的风险。

根据规则第20号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特征,合理确定所需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并确保随时能够满足监管要求。

此外,保险公司还需要对资本的质量进行评估,确保其资本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报告制度,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其偿付能力情况。

这些报告应当包括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风险承受能力、偿付能力水平等信息。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对这些报告的审核和分析,及时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以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和权益。

保险公司还需要建立偿付能力监管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其偿付能力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内部控制机制包括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等方面。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影响其偿付能力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合规管理,确保其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的出台,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摘要:I.引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 号的背景与重要性II.规则内容概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 号的主要内容- 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对象III.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要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 号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要求- 保险公司如何满足这些要求IV.监管部门的职责与权力- 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的职责与权力- 监管部门如何行使这些职责与权力V.违规处理与惩罚- 保险公司违反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 号的处理与惩罚措施- 监管部门如何执行这些措施VI.总结-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 号的意义和影响- 对保险公司的启示和建议正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 号是中国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针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规则旨在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规则内容概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 号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方法、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和披露等。

该规则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

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要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 号要求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必须保持在合理水平,以确保其能够及时、足额地履行保单义务。

为了满足这一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偿付能力管理制度,进行定期的偿付能力评估,并按要求编制和披露偿付能力报告。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根据保险产品的风险特性,提取相应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以确保在极端情况下,保险公司仍然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

监管部门的职责与权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 号明确了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职责和权力。

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和检查,对违反规则的保险公司进行处理和惩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是指监管机构规定的保险公司在承担风险的保险业务中需要具备的最低资本金额。

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设立旨在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证其能够按时履行投保人的赔款义务,并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在发生风险事件时维护其稳定的运营。

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规定对于非寿险业务而言,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其业务规模和风险担保能力,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金。

这一原则的制定是基于对保险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的认知,并结合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量化和设定。

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规则旨在达到以下几个目的:首先,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资金来偿付保险合同中的风险责任。

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非常巨大,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可能需要支付巨额的赔偿。

如果保险公司的资金不足以满足这些赔偿需求,将会严重影响投保人的利益,甚至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的破产。

因此,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规定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按时履行其承诺。

其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设立也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权益。

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是为了规避和分散风险。

如果保险公司无法履行赔款责任,投保人将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投保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因此,设立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权益,确保其获得应有的赔偿。

此外,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规定也有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需要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设置可以促使保险公司加强资本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其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从而促进整个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规定还有助于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资本充足性进行有效监管。

监管机构需要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保证其具备足够的资金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

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设立可以提供一个衡量标准,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来评估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是指对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进行监管的规定。

信用评级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它可以帮助投资者和消费者评估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从而更好地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

本文将对保险公司信用评级的意义、评级机构的角色及评级过程进行详细介绍。

保险公司信用评级的意义在于提供一个客观的评估标准,为投资者和消费者提供有关保险公司信用风险的信息。

信用评级是评估保险公司能否履行合同责任的重要工具,也是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重要指标。

通过信用评级,投资者和消费者可以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资本充足度以及盈利能力等关键指标,从而决定是否选择该保险公司。

信用评级是由独立的评级机构进行评定,这些评级机构通常是国际知名的金融服务公司,如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等。

评级机构的角色在于通过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等方面的评估,给予保险公司一个评级,表明其偿付能力的强弱。

评级机构会根据一定的评级标准,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进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公众公示,以便投资者和消费者进行选择。

评级的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评级机构会收集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和经营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其次,评级机构会进行风险评估,评估保险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然后,评级机构会根据评级标准对保险公司进行评级,并给出相应的评级结果。

最后,评级机构会向公众公示评级结果,并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跟踪评级,以保证评级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保险公司信用评级的结果通常以字母表示,比如AAA表示最高等级,表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非常强;AA表示较高等级,表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较强;A表示中等等级,表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一般;BBB表示较低等级,表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较弱;BB表示低等级,表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弱;B表示较低等级,表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非常弱;CCC表示非投资级别,表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极为不稳定;D表示违约,表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已经丧失。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原创版)目录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5 号的发布背景和目的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定义和重要性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指标及其计算方法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5 号的具体内容5.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5 号对保险行业的影响正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5 号是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而发布的。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时必须考虑的基本指标,它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及时足额地偿还债务,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可以偿还债务的能力,公司的资产必须大于负债,认可资产总值与负债之间的差额就是保单所有人盈余。

为了确认保险公司没有夸大它的保单所有人盈余,监管者要求它们采取保守的会计程序,只允许保险公司将认可资产体现在财务报表上。

认可资产的种类有一定的规定,它们必须可以较为容易地转换为现金。

保险公司必须采取的会计程序还要求保险人将损失准备金和未赚保费准备金作为负债列示。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指标主要包括偿付能力额度和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额度是指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需要具备的偿付能力资金最低要求,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实际具备的偿付能力资金与最低要求之比。

根据监管规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 100%,否则将面临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5 号具体规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和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并对保险公司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报送提出了要求。

此外,监管规则还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采取的限权、整改、接管等措施。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5 号对保险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八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以下简称《规则》),保险公司必须设立信用风险最低资本以确保其偿付能力。

以下是对该规则的详细解读。

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信用风险所需的最低资本要求。

信用风险包括投资组合中的债权违约、债权减值、担保人违约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资产减值的风险。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足够的资本来应对信用风险。

《规则》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投资组合的信用风险情况计算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计算方法根据国际上通行的标准,采用风险权重法来确定各种投资所需的资本量。

不同类型的投资根据其信用评级和流动性等因素确定不同的风险权重,权重越高,要求的最低资本越多。

在计算资本需求时,保险公司应考虑其投资组合中的各种风险资产,包括持有和交易的债券、银行存款、证券投资等。

此外,还需要考虑违约减值准备金、对外担保等因素,以全面衡量信用风险。

根据《规则》,保险公司应定期进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测算,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监管机构会根据报告对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和评估。

如果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不满足监管要求,监管机构有权要求其增加资本,以提高偿付能力。

此外,《规则》还明确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责和要求。

保险公司应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制定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及时发现和监测风险。

在管理信用风险方面,保险公司应制定明确的投资策略,加强对投资标的的研究和评估,并定期审查和调整投资组合。

总的来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八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应对信用风险而制定的重要规则。

合理计算和持有足够的资本是保险公司保障偿付能力的基础,有效的风险管理和监管是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关键。

监管机构将会根据该规则对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以确保保险公司的稳定运营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评级行为 (3)第三章监督管理 (6)第四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行为,发挥信用评级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市场约束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信用评级机构,是指境内和境外专门从事企业、债券等信用风险评价的机构。

第四条信用评级机构从事保险公司信用评级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信用评级机构对不同保险公司进行信用评价时,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确保评级结果公平可比。

第五条保险公司发行债务工具或资本工具,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进行信用评级的,应当进行信用评级。

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主动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本公司进行主体信用评级,并公开披露评级结果。

第二章评级行为第六条保险公司在境内融资、开展保险业务等行为,需要进行信用评级的,应当聘请境内信用评级机构。

保险公司在境外融资或开展国际业务等情况下,可以聘请境外信用评级机构。

第七条境内信用评级机构从事保险公司信用评级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境内法人资格;(二)最近年度末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2000万元;(三)具有与保险公司信用评级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具备3年以上信用评级业务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从事保险公司信用评级的不少于3人;(四)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五)具有健全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方法、实地调查制度、评级跟踪制度、评级结果披露制度、评审委员会管理制度、确保独立性的制度、业务信息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最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七)已向保监会递交《配合监管承诺函》,并且评级程序已向保监会备案。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首先,最低资本的要求是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基础。

根据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足够的实收资本,以支撑其业务运营和风险承担能力。

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确保其资本规模能够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并能够抵御各种风险。

其次,最低资本的数量有一定的标准。

根据规则,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系数应不低于100%。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的资本应当至少等于其净资产的两倍。

这样的规定确保了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性,使其能够承担未来可能发生的赔付风险。

第三,最低资本的计算是基于风险的。

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并非一刀切的,而是根据其承担的风险水平来计算的。

监管部门会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业务和风险状况来评估其最低资本要求。

比如,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越高,其最低资本要求也会相应增加。

此外,最低资本的监管也包括一系列的要求和措施。

监管机构会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最低资本要求。

同时,监管部门还会要求保险公司编制合理的资本管理计划,确保其能够及时补充资本以应对风险。

最低资本的规定对保险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了大量的风险,其资本充足性直接影响着保险业务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监管部门通过对最低资本的监管,能够有效提高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

总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的最低资本要求是保险行业的基本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整个保险市场的稳定。

通过规定最低资本的数量和监管措施,能够有效提高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确保其能够承担未来可能发生的赔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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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

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

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

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庑诒尔。

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谋荞抟箧飙铎怼类蒋蔷点铋。

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卺癞。

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茕桢广鳓鲱选块网羁泪镀齐。

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鹅娅尽损鹌惨历茏鸳赖萦诘。

第十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籁丛妈羟为赡偾蛏练净槠挞。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风险管理预颂圣铉傧岁龈讶骅籴买闼。

第十二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渗钐呛俨匀谔鳖调砚锦钡绒。

第十三章附则铙诛卧泻哕圣骋贶顶庑缝励。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表总则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为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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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

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

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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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

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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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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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是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II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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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公司成立超过5年;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

规模保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绫镝鲷驾榇鹕踪韦辚籴飙钪。

省级分支机构数量超过15家。

外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为II类公司。

中国保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调整保险公司所属类别。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要求,结合自身业务和风险特征,构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固有风险的管理,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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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基础和环境,包括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考核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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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具体职责包括:(一)决定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和风险偏好;(二)审批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政策和流程;(三)持续关注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状况;(四)监督管理层对偿付能力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审批绩效考核体系中风险管理相关指标的权重;(五)审批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六)其他相关事项。

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履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包括:锹籁飨迳琐笔袄鸥娅蔷呜讶。

(一)审议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规划、策略;(二)审议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三)评估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风险,持续关注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及其管理状况;(四)评估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五)审议重大偿付能力风险事件解决方案;(六)审议绩效考核体系中风险管理相关指标的权重;(七)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风险管理经验的非执行董事担任。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战略,贯彻落实风险偏好要求;(二)制定并组织执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险预算、资本规划和资本配置方案;(四)组织风险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

高级管理层应当至少每年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一次公司偿付能力风险水平以及风险管理状况。

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首席风险官负责风险管理工作,并将任命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

首席风险官不得同时负责销售、投资管理、产品精算等与风险管理有利益冲突的工作。

首席风险官应当参加或列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了解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重要系统及重要业务流程,参与各项决策的风险评估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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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类保险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配备至少10名具有风险管理、财会、精算、投资或相关知识背景的风险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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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类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设立风险管理部门。

未设立风险管理部门的,需设置专职风险管理岗,由具有财务、会计、精算、投资或相关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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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至少在省级分支机构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专职风险管理岗。

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命、考核、薪酬由总公司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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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部门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销售、承保、财会、精算、投资等业务部门应当配合,共同管控偿付能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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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评估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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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或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事项相关的分歧应当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解决。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战略、风险偏好、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风险管理机制等事项,以及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要求,并至少每年对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阅更新。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清单和更新记录应留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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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政策中明确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考核评价方法,将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和效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

其中,I类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相关指标的权重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硕疠邺颃诌撵柠携骧蔹鸶胶。

(一)在产品销售、产品管理等业务部门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中,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相关指标的权重不应低于20%;阌擞辏嫔谏迁择桢秘骛辆埙。

(二)在投资、精算等职能部门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中,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相关指标的权重不应低于30%;氩噜踯窜贸恳弹泸颔泶纷钆。

(三)在风险管理部门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中,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相关指标的权重不应低于70%;钍鹆资赢车赎孙灭狮赘庆犷。

(四)其他职能部门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中,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相关指标的权重不应低于20%。

怂阐谱鲮迳导啸画长凉驯鸨。

II类保险公司可结合公司自身管理实际情况设置符合公司风险管理需要的风险指标权重,但不得为零。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培训计划:(一)首席风险官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中国保监会组织的风险管理培训;(二)风险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内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培训;(三)保险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各级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培训。

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风险偏好体系,明确公司在实现其战略目标过程中愿意并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确定风险管理目标,运用各类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将风险管理要求嵌入公司经营管理流程中。

谚辞调担钪谄动禅泻类谨觋。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偿付能力风险偏好管理政策,明确风险偏好管理机制,包括:(一)结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和当前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偏好,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各类风险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并经董事会审批;叽觐诖缧铴嗫伪纯铪锩瘫恳。

(二)公司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风险偏好传导机制,确保将风险偏好体系融入公司经营决策中;(三)公司应当定期监控风险容忍度和限额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及管理层汇报超限额情况;(四)公司应每年对风险偏好进行评估和必要的更新,更新后的风险偏好应经过董事会的审批。

保险公司应当运用风险管理工具,控制各类固有风险。

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一)全面预算;(二)资产负债管理;(三)资本规划与配置;(四)经济资本计量;(五)压力测试;(六)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岗位)应当对业务规划和全面预算进行独立的风险评估,确保其符合公司既定风险偏好。

业务规划和全面预算在提交董事会审批之前,需经首席风险官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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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制定业务规划与全面预算时,应当结合压力测试结果,分析不利情景下公司面临的重要风险及其影响,并相应调整业务规划与全面预算,相关分析底稿和调整方案应留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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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当将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目标嵌入资产负债管理流程中,在资产负债管理计划、决策中考虑偿付能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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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当健全资产负债管理机制,建立资产负债管理重大事项审议制度,确保资产和负债的互动在风险偏好约束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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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本管理体系,根据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每年制定三年资本规划,并报中国保监会。

I类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下,结合自身业务模式、风险特征和风险偏好,建立经济资本模型,计量经济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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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类人身保险公司可根据公司实际需要选择进行经济资本计量。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关于压力测试的要求,建立压力测试制度,明确压力测试的管理架构、职责分工、步骤、方法和结果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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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分析偿付能力风险点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分析结果和采取的管理措施应留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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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以下功能:(一)与业务、财务等相关系统对接,实现风险管理相关源数据的自动采集、加工,关键风险指标的自动计算、存储、查询、导出;赔荆绅谘仑骤辽辈袜锩极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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