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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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3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3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负责。

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二、能力评估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认可资产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

认可资产适用列举法。

认可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负债。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对未来规定时间内不同情形下的偿付能力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价。

偿付能力监管规则ii

偿付能力监管规则ii

偿付能力监管规则ii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II嗨,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II 这个听起来有点专业的事儿。

啥是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II 呢?简单来说,就是一套管着保险公司能不能赔得起钱的规则。

这可太重要啦,关系到咱们买的保险靠不靠谱,能不能在需要的时候真的给咱们保障。

先说说允许的事儿。

保险公司被允许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合理地规划业务和投资。

比如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一些有潜力的投资,来增加收益,这样以后才有更多的钱来赔付给客户。

那禁止的呢?绝对禁止保险公司盲目冒险,不能为了赚快钱去搞那些高风险、不靠谱的投资。

要是这样做了,一旦出问题,那可就赔不起大家的钱啦!也禁止保险公司在计算偿付能力的时候弄虚作假,得实实在在地算清楚自己到底有多少能力去赔付。

为啥要有这些规则呢?咱们想想啊,如果没有明确的允许和禁止,保险公司可能就会乱搞,只想着赚钱,不考虑能不能赔得起。

到时候咱们买了保险,出了事却拿不到赔偿,那得多糟心呐!所以这些规则就是给保险公司戴上“紧箍咒”,让他们规规矩矩经营,保障咱们的权益。

比如说,有的小保险公司为了冲业绩,可能会把保险卖得特别便宜,但是却没有足够的资金储备来应对可能的赔付。

这时候偿付能力监管规则II 就发挥作用啦,不允许他们这么乱来,得保证有足够的钱来赔。

再比如说,有的公司可能会在财务报表上动手脚,让偿付能力看起来很好,其实根本不是那么回事。

这也是绝对不行的,规则会把这些猫腻都揪出来。

总之,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II 就像是咱们买保险的“保护神”,让保险公司不敢乱来,咱们才能更放心地买保险,享受真正的保障。

好啦,希望今天说的这些能让大家对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II 有个清楚的了解,咱们买保险的时候也能心里更有底!。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是中国保监会在2012年发布的重要规章,对当时的保险监管体系进行了重大的改革纠正。

其中有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下属机构必须坚持执行,使保险活动持续稳定发展,这些详细规定如下:
一、关于偿付能力评估和规划
1、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偿付能力评估和规划,确保科学可行,并对偿付能力和偿付计划进行及时审计和监督;
2、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审计,确保检查偿付能力的准确性;
3、要求保险公司在报送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关于偿付能力的情况;
4、要求保险公司在法定时间内保障定期偿付能力,或在紧急时期向客户提供偿付能力增强资金;
二、关于偿付约束
1、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其投资回报及风险特性,制定具体偿付约束措施;
2、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对偿付约束有效性进行评估,确保其科学性及适用性;
1、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偿付时间内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偿付;
2、要求保险公司对偿付工作进行及时报告,及时通知客户有关偿付情况;
四、关于偿付余额监测
1、要求保险公司定期进行偿付余额监测;
2、要求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进行重大变动提前书面报告;
3、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对偿付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
按照上述规章,下属机构应当切实落实自身要求,维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稳定发展,为客户提供高品质保障服务。

同时,要及时发现和调整保险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确保其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何进行监管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何进行监管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何进行监管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对于保障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要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履行其对投保人的承诺,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足额地进行赔付,关键在于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

那么,如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的监管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简单来说,偿付能力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具体表现为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关系。

当保险公司的资产足以覆盖其负债时,就表明它具备偿付能力;反之,如果资产小于负债,就可能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为了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部门通常会设定一系列严格的指标和标准。

其中,最为核心的是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除以最低资本要求。

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而最低资本要求则是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因素计算得出的。

一般来说,偿付能力充足率越高,说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越强。

在实际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会要求保险公司定期报送偿付能力报告。

这些报告包含了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情况、风险评估等详细信息。

监管部门通过对这些报告的审查和分析,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偿付能力问题。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监管要求的最低标准,监管部门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常见的监管措施包括要求保险公司增加资本金、限制业务规模、调整业务结构、停止新业务等。

增加资本金是提高偿付能力的直接手段,通过股东注资、发行新股等方式,增加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

限制业务规模则可以避免保险公司过度承担风险,从而降低对偿付能力的压力。

调整业务结构则有助于优化资产负债配置,提高资产的质量和收益,增强偿付能力。

除了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监管,监管部门还会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进行监督。

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是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履行赔付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根据我所了解的一些常见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资本充足率要求: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其经营风险的特点和规模,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来支撑其业务的偿付能力。

通常要求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一定的比例,如法定最低资本充足率。

2. 资产负债管理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对其资产负债状况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以确保公司能够按时偿付赔款。

3. 风险管理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4. 投资管理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对其投资组合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遵守相关的投资限制和风险控制要求。

5. 偿付能力评估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定期对其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包括进行压力测试和敏感性分析等,以评估其在不同的风险情景下能否承担赔偿责任。

这只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具体的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政策而有所不同。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会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指南,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及分析共3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及分析共3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及分析共3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及分析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及分析保险公司作为承担风险的机构,其偿付能力直接关系到保险业的稳健发展。

为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和保险市场的稳定,各国引入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估和监管。

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是衡量保险公司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履行理赔承诺能力的标准,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基础。

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主要包括两大类指标:一是资产、负债和准备金的质量和足额性指标,二是资产组合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指标。

其中,质量和足额性指标是着眼于资产负债表的监管标准,资产风险指标是对资产质量和流动性的考核,市场风险指标是对投资组合的价值波动风险进行监管,信用风险指标则关注对外债务和债权的控制,流动性风险指标则是对保险公司短期偿债压力的考核。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合理运用和监管,无疑可以提升其风险管理水平。

首先,它可以促进保险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减少财务风险的发生,提高保险行业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其次,通过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考核,保险公司可以及时发现和预防风险,对于利益相关方而言,也可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为投资决策和产品选择提供参考。

此外,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引入也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市场的平稳运行,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具体操作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指标的具体标准和组合设置存在一定的争议。

当前,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部门对于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组合方式、指标数值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加之保险公司业务特点的不同,难以实现标准统一。

二是由于部分指标的统计数据不够完备,难以科学地评估保险公司的真实风险情况。

三是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实施过程中,由于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不同,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监管的效果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合理运用,有利于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但其具体实施效果需要在标准统一、数据完善和监管方法创新等方面做出努力,以更好地与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现状相匹配。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1.资本充足监管:保险公司应该具备足够的资本实力来承担可能发生的全部赔付责任。

监管机构会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和保险业务准备金,并建立资本管理制度,确保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2.风险管理监管:保险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应对等方面。

监管机构会要求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并建立风险应对机制,确保能够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

3.保险责任准备金监管:保险公司应根据风险管理评估结果和监管机构的要求,提取足够的保险责任准备金来履行赔付责任。

监管机构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对其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监管,确保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

4.透明度要求: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公开披露与偿付能力相关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风险管理报告、资本充足率等。

这样可以增加市场透明度,提高监管效果,同时也提供了投资者和消费者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参考依据。

5.持续监控和评估: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持续监控和评估,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资本充足率测算。

如果发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监管机构可能会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增资扩股、停止承保等,以确保保险公司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总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对保险公司
的监管,可以有效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增强市场的信心和稳定。

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参考信息,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及国际比较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及国际比较

日本模式:二元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总结词
日本模式将保险公司分为寿险和非寿险两类,分别采用不同的偿付能力标准进行监管。
详细描述
日本保险监管机构对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实行不同的偿付能力标准。寿险公司需要具备更高的资本 水平,以应对潜在的长期风险。此外,还对公司的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实施分 类监管。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及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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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概述 •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方法与工具 •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 •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挑战与趋势 • 案例分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应
对策略
01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概述
偿付能力的定义与重要性
定义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以其可变 资产和认可负债来满足其未来负 债的责任。
优缺点
风险资本要求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也可能导致保险公司过于保守或规避某些高风险业务。
内部控制与审计
定义和指标
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内部建立的 各项制度和流程,旨在确保业务 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审计则 是对这些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 进行独立、客观的评估。
实施方式
保险公司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 体系,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 管理、业务操作等各个方面。同 时,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及时发现 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优缺点
定量监管可以提供客观、可比较的衡量标准,但可能过于强调数字而忽 略公司运营质量和其他定性因素。
定性监管
定义和指标
定性监管是对保险公司经营策略 、治理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 定性评估,以判断其偿付能力的 监管方式。
实施方式
定性监管主要包括对保险公司治 理结构的评估、风险管理能力的 考核、业务策略的审查等。此外 ,监管机构还会对保险公司的内 部风险控制系统进行评估,确保 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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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额外的资本来应付资产和负债的不利变动 要求资本(风险资本risk based capital)。
最低
例如,根据经验数据判断,股票资产的市场波动风险是30 %,即100元股票资产未来特定时期在期望的概率下会损 失30元,则100元股票资产的风险资本就是30元。
9
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充足的标准(续):
14
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监管
影响 偿付 能力 的主 要外 部因 素
股东增资
自然灾害
资本
发行次级债
宏观调控 资本市场波动
15
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监管
影响
业务质量
偿付
业务发展速度
经营战略
能力
的主 要 内 资产结构和质量
盈利能力
部因
内部风险管理

投资收益 费用控制
16
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监管
20世纪80年代美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原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报告提纲
• 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监管 •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历史回顾 •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现状 •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未来方向 • 董事会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责任
2
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 ——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偿付能力监管: ——是各国保险监管的核心。 ——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在基本理念、 原则等方面是相似的。
• 2005年1月,中国—欧 盟偿付能力监管国际研 讨会在北京友谊宾馆举 行:吴小平副主席对外 宣布新偿付能力监管制 度框架体系的主要内容: 五维模型
24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历史回顾 (2003年-2007年:制度框架期)
• 2005年2月,发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建立非寿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制度。
正在制定(04年开始)
4. 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规则
对公众
——— 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对外披露制度
初步建成 已建成
27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现状 ——框架:五维模型
• 保险保障基金
• 公司治理
– 保险公司按季度缴
•5
• 内部审计
纳保障基金 – 产险和寿险公司缴
•破产救济
•内部风险管理 •
内部控制 (按照COSO 框架)
纳比例不同
• 1 • 经济资本 (非强制)
•4
•偿付能力
• 资产负债评估标准
• 限制资金运用渠道
28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现状 ——制度
制度名称
具体内容
现状
一、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 1. 内部风险管理报告和评估标准
初步建立
二、偿付能力报告制度 (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对 监 管 2. 资产和负债评估标准
——— 3. 最低资本要求规则(风险资本RBC)
16项 编 报 规 则 和 精 算 规 定
建立了偿付能力报告的董事会负责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极大促进保险公 司治理结构效率和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水平的提高。
要求保险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内部风险管理情况。
• 2007年3月,保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寿险精 算规定。
• 2007年3月,吴定富主席到财务会计部调研,要求建立一个有效 的工作机制,保证偿付能力监管能落到实处。随后建立了综合分 析会机制。
–我国第一批偿付能力报告标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 规则》第1-5号
–我国第一部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标准:第13号令《保险公司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
–我国第一部偿付能力不足保险公司破产的救济办法:第16号令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23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历史回顾 (2003年-2007年:制度框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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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偿付能Leabharlann 监管的历史回顾 (2003年-2007年:制度框架期)
• 2007年1月,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和10 -13号
《投资资产》编报规则在考虑各类投资资产风险的基础上引入了风险折扣, 为下一步实施风险资本制度打下了基础。
首次在编报规则中提出了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要求,标志着我国偿 付能力监管开始逐步从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
• 责令停止展业或停批 分支机构
•监管干预
监管
•偿付能力报 •
告 •
最低资本要求标准 (风险资本)
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 禁止股东分红 • 接管
• 3 •财务分 • 2 析和财务
• 保险集团 • 信息披露
• 其他
检查
• 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 季度分析偿付能力 • 检查保险公司财务状况
18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历史回顾
• 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 探索期:2003年以前 – 制度框架期:2003-2007年 – 机制建立期:2008年至今
19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历史回顾 (2003年以前:探索期)
• 1995年《保险法》对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具备与其规模 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3)通常通过比较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要求来判断偿付能 力是否充足,即通过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来衡量。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 偿付能力溢额=实际资本-最低资本 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的判断标准:偿付能力充足率大 于或等于100%。
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是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标准
20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历史回顾 (2003年-2007年:制度框架期)
• 2003年3月1号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 规定》发布。保监会决定,用3-5年时间,搭建起借鉴国际 经验又符合中国实际的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体系。新框架体系 的规划开始启动。
为国有保险公司改制上市后的偿付能力监管做好准备 逐步向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监管模式转变
认可资产: 只有那些可以被保险公司任意处置的可用于履行 对保单持有人义务的资产,才能被确认为认可资 产。那些虽然具有经济价值但不能被用来履行对 保单持有人的责任,或者由于抵押权限制或其他 第三方权益的缘故而不能任意处置的资产,均不 能被确认为认可资产。 资产采取列举法进行认可。一项资产,如果被保 险监管机构明确指明为非认可资产,或者没有被 明确指明为认可资产,均应确认为非认可资产。
• • 2008年8月14日,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成立。委员会是保监会偿付能力
监管工作的决策、协调和监督机构。主任由主管财会部的会领导担任, 委员由发改部、财会部、产险部、寿险部、资金运用监管部、法规部、 统信部、稽查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财会部。 • 截至目前,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已经召开了10余次会议,分析季度偿付 能力状况,研究决定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的监管措施;研究建立分类监 管制度。
预计负债
负债 认可资产
净资产 附属资本
偿付能力不足
认可 负债
实际 资本
最低资本 要求
资产和负债 的不利变动
12
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监管
有额 外的 资本 来应 付资 产和 负债 的不 利变

停止新业务假设
预计负债
认可资产 负债
实际资本 小于0
偿付能力不足
认可 负债
风险资本
资产和负债 的不利变动
13
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监管
• 额度监管的历史回顾: – 1995《保险法》,对偿付能力监管的最初规定; – 中国人民银行1996《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7章偿付能力管理: • 对最低额度的规定:产(寿)险自留保费2(3)亿以内偿付能 力不低于1亿。 • 关于实际偿付能力(认可资产)的规定。 – 保监会阶段: • 2000年《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欧盟标准 • 2001年53号文《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R4:承保风险-准备金 R5:承保风险-签单保费 (written premiums)
C3:利率风险
C4:经营风险(business risk)
H3:信用风险 H4:经营风险
HMO和HMDI分别是健康管理组织(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 和 医疗、体检和牙病补偿基金(Hospital, Medical and Dental Indemnity)。
巨灾损失 其他原因
6%
9%
再保险失败
7% 经营业务的重要
变化
9% 高估资产 10% 管理层欺诈 10%
资本不足 28%
快速发展 21%
17
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监管
• 为什么各国都把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保险监管的核心? –偿付能力的理念和标准体现和贯穿于监管活动的全过程 和各个方面。 –将偿付能力监管作为监管的核心是在监管资源有限的条 件下所做的理性选择。 –偿付能力管理/监管是一种综合风险管理/监测工具,不仅 可以使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的风险状况,而且可以促进 保险公司自身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资本充足性监管是金融市场的供给管理工具,用来调控 金融商品的价格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3
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充足的标准: 1.资产大于负债; 2.认可资产大于认可负债; 3.有额外的资本吸收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
4
偿付能力和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充足的标准:
(1)资产不小于负债(净资产不小于0) 资产负债评估 标准(法定会计原则statutory accounting principles)
• 2007年7月,中国保险业第一届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成立。
26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历史回顾 (2008年至今:监管机制期)
• 2008年4月,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 及其实务指南,建立了对保险集团的并表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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