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ppt
合集下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PPT66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及分类
二.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三.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四. 事故处理 五. 法律责任 六. 附则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3
一、事故调查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1、是必须全面、彻底查清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得弄虚作假 2、是在认定事故性质、分析事故责任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根据 实际情况明确事故责任;
13
四、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6、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对事故责任者的 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建议;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建议 ;对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对事故责任者追究 民事责任的建议。 7、总结事故教训:针对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投入、 安全条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漏洞,查找事故根源。 8、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提出事故防范措 施和整改建议。 9、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必须经事故调查 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签名。
16
六、事故调查常用工作方式和调查方法
(二)事故调查常用的工作方法
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中,关键是要重证据 ,重第一手资料。因此,调查组开展工作 时,应首先查看现场,封存有关技术档案 和记录,找当事人谈话做好笔录。具体要 做好以下4方面的工作:(调查取证、技术 鉴定、事故调查常用方法和事故分析)
17
(一)事故调查取证
4
二、事故调查工作职责划分
事故调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 查组进行调查。
(二)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调查
(1)普通事故的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 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 民政府负责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 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 调查的事故。 5
第四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及分类
二.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三.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四. 事故处理 五. 法律责任 六. 附则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3
一、事故调查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1、是必须全面、彻底查清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得弄虚作假 2、是在认定事故性质、分析事故责任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根据 实际情况明确事故责任;
13
四、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6、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对事故责任者的 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建议;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建议 ;对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对事故责任者追究 民事责任的建议。 7、总结事故教训:针对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投入、 安全条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漏洞,查找事故根源。 8、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提出事故防范措 施和整改建议。 9、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必须经事故调查 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签名。
16
六、事故调查常用工作方式和调查方法
(二)事故调查常用的工作方法
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中,关键是要重证据 ,重第一手资料。因此,调查组开展工作 时,应首先查看现场,封存有关技术档案 和记录,找当事人谈话做好笔录。具体要 做好以下4方面的工作:(调查取证、技术 鉴定、事故调查常用方法和事故分析)
17
(一)事故调查取证
4
二、事故调查工作职责划分
事故调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 查组进行调查。
(二)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调查
(1)普通事故的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 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 民政府负责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 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 调查的事故。 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X

A 国务院
B 省级人民政府
C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D 县级人民政府
C
例题
3 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493 号;重大事故应当逐级上报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A 国务院 B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C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D 县级人民政府
二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3
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 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有关规定
2 调度快报 1调度快报内容11 项内容 时间 地点 单位名称 规模 生产能力 事故类型 事故 简要情况;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直接经济 损失;事故抢救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等
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有关规定
2调度快报时限
1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 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要在2 小时内报送至安全 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
1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岩土工程勘察
安全生产管理
2014年2月5月
第三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及分类 二.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三 事故调查 四 事故处理 五 法律责任 六 附则
《事故调查与处理》课件

询问证人:对目击 者、相关人员进行 询问,了解事故经 过和原因
分析原因:对事故 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确定直接和间接原 因
制定措施:根据调 查结果,制定相应 的预防措施,防止 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处理的原则和程序
事故处理的原则
依法依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进行事故处理
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绳,客观公正地处理事故
感谢您的耐资料,包括事 故报告、医疗 记录、视频监 控等
分析原因: 对事故原因 进行深入分 析,确定直 接和间接原 因
编写报告: 将调查结果 整理成报告, 提出改进措 施和建议
事故调查的注意事项
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明确调查目的、确 定调查范围、收集 相关资料
现场勘查:对事故 现场进行详细勘查, 记录现场情况、收 集证据
事故影响:分析该事故对个人、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影响,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
从某起事故中得到的经验和教训
事故原因分析:深入调查,找出事 故的根本原因
事故教训总结:总结事故教训,提 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事故处理过程:详细介绍事故处理 的过程和措施
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加强安全 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及时报告:及时向相关部门报 告事故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 施
保护现场:保留事故现场, 以便后续调查和分析
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事故处理 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要求
调查分析:对事故进行调查和 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人
整改措施:根据调查结果,采 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防止类似
事故再次发生
记录保存:对事故处理过程进 行记录保存,以便后续查阅和
提高人们对安全 生产的认识和重 视程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课件

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八、责任追究
1、事故处理级别:
较大事故:科级(乡镇和县有关部门), 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连 续发生较大事故 的,上追一级。
重大事故:处级,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 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的,上追一级。
特别重大事故:厅级,以此类推。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2024/11/2
六、事 故 调 查
2、事故的分级调查和权限
序 事故分级
调查权限
备注
1 特别重大事故 2 重大事故 3 较大事故 4 一般事故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 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
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 负责调查
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 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 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 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 调查
二、事故认定
4、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的认定 5、农用船舶、车辆等非法载客造成事 故的认定
三、法规依据
1、国家层面
《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国务院令 第493号)
2、地方层面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省政府236号令)
四、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原则 (六个字):
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
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 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 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 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 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 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 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补报。
八、责任追究
1、事故处理级别:
较大事故:科级(乡镇和县有关部门), 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连 续发生较大事故 的,上追一级。
重大事故:处级,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 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的,上追一级。
特别重大事故:厅级,以此类推。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2024/11/2
六、事 故 调 查
2、事故的分级调查和权限
序 事故分级
调查权限
备注
1 特别重大事故 2 重大事故 3 较大事故 4 一般事故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 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
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 负责调查
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 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 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 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 调查
二、事故认定
4、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的认定 5、农用船舶、车辆等非法载客造成事 故的认定
三、法规依据
1、国家层面
《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国务院令 第493号)
2、地方层面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省政府236号令)
四、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原则 (六个字):
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
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 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 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 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 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 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 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补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493号令课件)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30人以上死亡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 ),或者 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 以下”不包括本数)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以上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10人以下重 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或者1000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关于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工会的权利的规定: 关于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工会的权利的规定: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门提出处理意见。 门提出处理意见。 关于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不受阻挠和干涉的规定: 关于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不受阻挠和干涉的规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析PPT(23张)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
分的补充性规定。 (3)
21.05.201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
事故报告
一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 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市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
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
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19)
21.05.2019
21.05.201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2
五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 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 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 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29)
21.05.201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3
六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部门报告。(9)
21.05.201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
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 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 察院:
21.05.201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
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 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11)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ppt课件

三、分析阶段-责任分析
事故责任按照责任主体的不同,一般划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分析事故责任时,应结合事故责任者的动机和情节(主观故意、轻信或侥幸可以避免而放任、应当预见而未预见、不可预见性、无能力等)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综合分析。
三、分析阶段-责任追究
准备阶段
PART . 01
一、准备阶段-初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人社、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第10条);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第15条)。其相关负责人抵达事故现场后,需详细了解事故时间、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事故经过和人员伤亡情况、抢险救援情况等有关情况。对了解到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初步认定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议人民政府立案调查。
《条例》规定了公安机关作为调查组“常委级”成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中“行刑衔接”特别性规定
三、分析阶段-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的行刑衔接
《条 例》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应急处置评估
二、调查取证阶段
1.证据的客观性---询问笔录需经过客观证据补强,忌只凭口供定案。2.证据的关联性---相互印证,孤证不为证。3.证据的合法性---取证程序及手段合法。4.证据的证明力---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都要注意,证据证明与事故有关事实、行为存在与否。审查证据过程中发现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能够进行补强的,应当及时补充补强证据,必要时组织补充调查。
事故责任按照责任主体的不同,一般划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分析事故责任时,应结合事故责任者的动机和情节(主观故意、轻信或侥幸可以避免而放任、应当预见而未预见、不可预见性、无能力等)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综合分析。
三、分析阶段-责任追究
准备阶段
PART . 01
一、准备阶段-初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人社、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第10条);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第15条)。其相关负责人抵达事故现场后,需详细了解事故时间、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事故经过和人员伤亡情况、抢险救援情况等有关情况。对了解到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初步认定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议人民政府立案调查。
《条例》规定了公安机关作为调查组“常委级”成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中“行刑衔接”特别性规定
三、分析阶段-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的行刑衔接
《条 例》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应急处置评估
二、调查取证阶段
1.证据的客观性---询问笔录需经过客观证据补强,忌只凭口供定案。2.证据的关联性---相互印证,孤证不为证。3.证据的合法性---取证程序及手段合法。4.证据的证明力---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都要注意,证据证明与事故有关事实、行为存在与否。审查证据过程中发现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能够进行补强的,应当及时补充补强证据,必要时组织补充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培训)(培训课件)(共89张PPT)

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 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 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第七条规定逐级上 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必要时,可以直接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1、矿山存放在地面用于生产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 爆炸物品,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所造成 的事故。
2、矿山存在在井下等生产场所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 因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的事故。
1、农用船舶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2、农用车辆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1、专业救援人员参加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的事故。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 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 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具体情况暂明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 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即补报事故全面情 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 单位应当依照事故报告及特别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
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 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 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 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
事故调查制度 事故处理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较大事故 上3报≤m至<:10省级10人≤n民<政50 府安10监00部万门元≤c<5000万元
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10≤m<30 50≤n<100 5000万元≤c<1元亿
上报至:国务院安监部门
m≥30
n ≥ 100
c ≥ 1元亿
关于上报的其他事项
☻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发生1小时内应向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委托相关部门
较大事故
市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委托相关部门
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省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委托相关部门 国务院,或授权相关部门
若事故发生地和发生单位不在同一行政区域怎么办呢? 答: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
应当派人参加。
5.事故调查组情况
[1] 组成
事故批复是事故处理的法定依据,行政相对 人对事故批复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 事故批复的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安监部门每级的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越级上报:
☻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向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 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必要时,安监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补报:
• 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及时上报 • 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及时上报
[4] 事故上报的内容包括哪些?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适用的范围
普通适用 衔接适用 选择适用 参照适用 排除适用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 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上报的情况。
[5]事故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单位
☻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
☻有关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接报后,其负责人应 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并通知同级公 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二是报告本 级人民政府;
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通知同级的 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3]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及上报
事故等级 死亡人数/m 重伤人数/n
直接经济损失/c
一般事故 上报m至<:3 市级人n民<政10府安监部门c < 1000万元
2.事故报告的规定
[1] 事故报告的主体 事故发生单位现场人员 事故单位责任人 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其他报告义务人
[2]事故报告的对象
现场有关人员: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及有
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一是报告
[6]事故现场保护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 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 故现场,销毁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 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 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7]事故犯罪嫌疑人的控制
☻事 故 发 生 地 公 安 机 关 根 据 事 故 的 情 况 , 对 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 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 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对一般、较大和重大事故,有关人民政府在收到调查 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对特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可最长可 再延长30日。
依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人员进 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 分。
[2] 事故批复与事故调查报告的区别
事故调查报告具有真实性、证据性、建议性 及不可复议、诉讼性,是做出事故批复的依 据;
3.事故调查的原则 P253
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 的原则,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 失
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
4.不同等级的事故的调查组的级别
一般事故
无人员伤亡 有人员伤亡
县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委托相关部门 也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提供相关的材料
事故单位责任人和有关人员在不得在调查 期间擅பைடு நூலகம்职守
[4]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5] 调查组提交报告的时间
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调查报 告;
特殊情况下,经人民政府批准最多可再延 长60日。
6.关于事故处理的规定
[1] 事故处理的批复及执行
事故处理批复:是由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依据 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做出的具有行政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法 律文书。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 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 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 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 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一般由有关人民政府、 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 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2] 条件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调查 事故没有直接厉害关系。
[3] 调查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 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