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转让各程序对股东资格确认的效力
办理股权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1)

办理股权转让的流程及注意事项一、税务申办税源监控表(一)需要提供的资料1、注册资金进账单及记账凭证(如有增资,也需要每一次增资的)2、验资报告(如上)3、计价基准日的财务报表,一般交易日可选月初,然后用上月末的报表即可。
4、股东会决议5、章程修正案6、股权转让协议7、转让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企业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8、股权购买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企业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9、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0、股权转让双方诚信承诺书(税务局领取)11、交税后的税票复印件12、其他可能需要的资料(办理前可咨询各局纳税辅导或申报大厅)(二)需要交纳的税款1、印花税成交总价的万分之五,交易人承担2、个人所得税:出让人为自然人的需要对增值部分缴纳20%个人所得税3、企业所得税:企业法人出让的,被转让企业无需申报税款。
由税务局向出让方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协查函。
出让方企业法人需对投资收益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实申报即可。
4、税票需复印,用于申办税源监控(三)其他事项1、填写税源监控表,一式三份,交易双方各一份,工商一份。
如出让方或接受方为多人的,税源监控表不可以写“某某等”省略其他交易人信息。
(工商会要求重新回去开)2、税源监控表一般需要纳税辅导室打印,再报管理科、综合科、副局长审批。
需要7-10天。
如股权转让需紧急办理,请提前准备或向管理科施压催办。
二、工商变更(一)需要提供的资料1、税务盖章的税源监控表2、股东会决议3、董事会决议4、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5、股权转让协议6、交易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企业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7、经营情况说明书8、其他要求的资料(办理前电话咨询)(二)办理注意事项1、工商审核一般5-7个工作日,通过审核后,通知经办人2、需法人本人到场签字3、需带营业执照的证照正本、副本原件4、缴纳费用5、带U盘,考上所有文件的电子档案,到工商可能随时改动。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一、国有股权转让基本程序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四)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民法典股权转让

民法典股权转让民法典股权转让概述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
在民法典中,股权转让作为公司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具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效力。
本文将就民法典股权转让进行详细介绍。
股权转让的定义民法典对股权转让的定义如下: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向他人过户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将自己在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转让给他人。
股权转让的要素股权转让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转让标的:股权转让的标的是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
2. 转让目的: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实现财务规划、资产变现、公司整合等目的。
转让目的通常是经济动机驱动的,具有一定的经济效果。
3. 转让条件:股权转让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股东需要具备法定资格,转让行为需要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股权转让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股权转让需要满足有效成立的要求,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股权转让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素:1. 有意思表示: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明确表示其转让股权的意愿,并达到真实意思表示。
2. 成立条件:股权转让需要满足法定的转让条件,比如双方达成协议、登记过户手续等。
3. 无效情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股权转让可能存在一定的无效情形,比如违反法律法规、恶意串通等情况,这些情形下的股权转让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股权转让的程序股权转让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协商议定:双方进行协商,就股权转让的价格、数量、条件等达成一致。
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合同等形式明确股权转让的具体内容。
2. 过户手续:双方需要履行相关的过户手续,包括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证券账户过户等。
过户手续的完成是股权转让的重要环节。
3. 公告披露:股权转让需要进行公告披露,以便社会公众获得相应的信息,保障股东利益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股权转让的法律责任股权转让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存在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权转让的行政审批与备案程序

股权转让的行政审批与备案程序一、引言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交易双方通过达成协议来完成这一过程。
在中国,进行股权转让需要经过行政审批与备案程序的监管。
本文将探讨股权转让的行政审批与备案程序,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行政审批程序1. 提交审批申请股权转让方首先需要准备并提交股权转让的审批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协议、原权证和新权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人身份证明等。
具体的申请材料要求因地区而异,申请方应根据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做出准备。
2. 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是指政府机关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的过程。
审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的合法性、转让各方的资格、转让交易的合理性等。
审核结果通常会在一定时间内出具。
3. 审批结果审批结果通常分为两种:批准与不批准。
如果审批通过,转让方将获得行政审批文件,并可以进行后续的证照办理。
如果审批不通过,转让方可以根据要求提供进一步的材料或进行申诉。
三、备案程序1. 提交备案申请在进行股权转让后,应将转让相关的资料提交至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材料的具体要求因地区而异,应根据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准备。
2. 备案审核备案审核是指相关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和确认的过程。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的合法性、交易各方的资格、转让交易的合理性等。
3. 完成备案如果备案审核通过,相关部门将予以备案,并为转让方办理相应的证照手续。
备案完成后,转让行为将获得法律认可并产生效力。
四、结论股权转让的行政审批与备案程序是中国对这一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的手段之一。
通过行政审批程序,可以确保交易各方的资质和交易的合法性;而备案程序则是为了落实转让结果并提供法律保障。
关于股权转让的具体行政审批与备案程序,应根据当地相关法规进行具体操作并咨询相关专业机构的意见,以确保合规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程序和要求仅供参考,具体的法规与操作流程可能因地区和特殊情况而异。
浅谈股东资格确认

浅谈股东资格确认作者:宋俊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摘要】2010年出台的《公司法解释三》明确了隐名投资人和显名股东之间纠纷的处理方式,给法官的审判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股东资格确认问题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复杂课题。
股东资格确认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实践和理论难题,尤其是在现阶段,我们面临着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与工商业的蓬勃发展、各种有限公司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的现实之间的矛盾。
新公司法的出台给法官的判案提供了重要的依据,特别是第33条明确了确定股东资格的标准。
笔者从几种常见的影响股东资格确认的问题入手,探讨症结所在,以期为这一课题的研究尽一份微薄之力。
【关键词】股东资格;股权转让;善意取得一、违反法定程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和股东资格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如果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没有征得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将自己所持公司的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公司外的第三人时,其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转让股权的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如何,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形数不胜数,常常是受让股权的一方付出了转让费的同时其所持有的股权却在公司中得不到承认,而转让方却可以在收到一笔可观的转让费的同时,其股东身份未发生任何改变,继续把持着公司的股权,享受着双重优待,而我国公司法对商主体的身份的确认采取的是形式主义或外观主义,受让方的股东身份如果能够得到股份转让方所在公司的认可,则可以不受阻拦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但是,如果其受让行为得不到公司的认可,公司也拒绝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受让方的利益会受到极大的侵害。
论股权转让中股东资格的取得

甲、 乙解 除 了之前 签定 的股 权 转让 协议 , 遂 酿成 纠纷 。 问题 就产 股东 资格 的证据 分为 源泉 证据 、 效 力证据 和对抗 证据 。 将 出资证 生了: 张 某可 否主 张股 东 资格 , 法 律依 据在 哪里 ?其 实张 某 能够 明书 、 股权 转让 合 同作为源 泉证 据 。 源泉 证据 是证 明股 东资格 的
利 都 需要 以取 得 股东 资格 作 为前 提 。因此 股 东 资格 的取 得对 于 规定 的程序 或义 务将股 权转 让给 新股 东 的。
所 有 股东 和 公司 都具 有 重大 意义 。股 东 资格 的取 得 又分 为原 始
取 得和 继受 取得 , 其 中原始取 得 就是指 公司 设立 时股东 资格 的取
取得。
关键 词
பைடு நூலகம்股权 转 让
股 东资格
公 司 明知或 应知
依 法 生效
作者简介: 沈波芳 ,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 大学本科, 研 究方向: 法律。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2 . 2 9 文 献标 识码 : A
一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0 9 9 — 0 2
张某, 并且 张某 已经 实 际参加 了 A 公司 的经 营和 管理 。但 A公
由股 东会 表 决。2 0 0 5 年 公司 法 的以上规 定没 有关 于股 东资格 取
司没有 作股 东会 决议 , 也 没有 修改 章程 , 更 没有 到 工商 局办 理股 得 的标准 。 权 变更 手续 。 一 年后 , 由于 A公 司拆 迁 , A 公司 获得 巨额 的赔 偿 。 理论 界和 实 务界对 这方 面也 有不 同的认识 。刘 俊海 将认 定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东登记的几个问题(张勇健)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东登记的几个问题张勇健上传时间:2004-7-10案例1:甲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与乙签订了转让股权合同。
公司因为公章丢失未及时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
后乙即以甲未协助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构成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作为一个合同其效力首先应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判断。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因为受到欺诈或胁迫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从根本上否定合同的效力。
在本案,乙作为股权受让人以转让人甲未协助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为理由主张对股权转让合同加以撤销,其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未办理股东工商登记变更这一事实是否构成甲在股权转让合同上对乙的欺诈。
由此引出的问题是,股东登记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有无直接联系;由此进一步引出的问题是,公司股东名册登记与股东工商登记的性质有何不同、其意义如何。
一、股东登记变更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之间没有联系。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以后,涉及到两个登记变更问题,一个是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一个是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登记变更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而不是股权合同效力的要件。
公司股东作为股权出让人与股权受让人就股权的转让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股权转让合同即为成立。
并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须经登记程序方始生效,因此,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后,受让人支付对价、公司为受让人办理手续使其取得股权是合同的履行问题。
在这里,应该将合同的效力与股权的取得区分开来,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前提,其取得股权是合同履行的结果。
股东资格的认定方法与股权纠纷的解决

➢ 在以虚拟人名义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情况下,由于虚拟人是不存 在的,不存在对立的利害关系人,所以,应当认定实际出资人或 者股份认购人为股东。
➢ 在盗用他人名义的情况下,同样应认定实际出资人或者股份认购 人为股东,因为被盗用名义的人本人并不知情,不能享有权利或 者承担义务。
➢ 《物权法》第106条: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
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取得股东地位的形式要求:股东身份认定的证据效力
原始证据/源泉证据 ➢ 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文件,股东履行义务的表面证据,
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
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
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
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
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无效说认为:法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为强制性规定,违反 该种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为无效。
(3)效力待定说认为:如果该种合同事后经过其他股东追认为有 效。
(4)撤消权说认为:该种合同有效,但其他股东可主张撤销。
➢ 从《公司法》72条来看,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转让的规定应属强制性规范。因此,违反公司法该种规 定的股权转让应属无效。但从实际效果来看,无效认定 则有失绝对,且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对受让人而言存 在巨大风险。
不过未进行工商登记可能对出资人或者受让人产生不利后果,因 其股权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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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转让各程序对股东资格确认的效力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股权转让名册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各程序中具有关键意义的一个环节,对股权转让来说,具有“效力证据”的意义。
但股权转让各程序对股权转让均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均具有一定程度的证据意义。
并且,各程序的不同程度的证据意义有其相对性。
比如,如果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有瑕疵,可能导致股权转让无效,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瑕疵的证据可以推翻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的效力,使股权转让失去效力。
这时,股权变更的登记生效的“效力证据”便具有了相对意义,成为表面证据,而股权转让协议有瑕疵的证据便具有了证明股权转让无效的实质证据意义,表面证据可以被此实质证据所推翻。
因此,在研究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确认问题上,在研究登记的意义的同时,亦应研究股权转让过程中其他程序的效力问题。
在这里需说明的是,股权转让程序中的通知其他股东并征询意见的程序是法律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的考虑而设置的前置性强制程序,当事人在转让过程中必须遵守,但其明显属于股权转让有效的前提条件,不会成为受让人股东资格确立的标志。
另外,股东资格的确立,主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所以以下的程序讨论主要以当事人与公司的行为为讨论对象,而把通知程序作为公司承认股权转移的一个附带程序。
股权转让协议对股权转让的效力
首先,股权转让协议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股权转让的有关事宜
经协商达成的协议。
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是一种债权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依照转让合同,转让方有交付出资证明书并协助受让方向公司要求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义务,受让方有交付股价款的义务。
股权转让双方有请求对方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权利,是一种请求权。
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只是启动了股权转让的程序,其目标是股权的转移。
实践中,有人经常认为合同生效后,股权即转让,受让人即获得股权。
其实,股权转让合同生生效并不意味着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更不意味着股权的转移。
当事人双方可能违反合同拒不履行,股权合同处于生效而不履行的状态。
从二者的逻辑关系看,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股权转让的原因和条件,而股权的转移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结果。
其次,股权转让合同具有相对性,权利义务仅限于当事人双方之间,并不指向第三人,转让双方不能依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向公司主张权利。
而股东资格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只有公司承认股权的转移并通过法定的程序登记变更,才具有股东资格变动的效果。
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未必能使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
只有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然后才有交付股权的义务,如果转让双方无股权转让的义务,股东资格变动无从谈起。
从证据角度看,可称其为股权转让的“源泉证据”。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对股权转让的效力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是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价款,转让人交付出资证明书并协助受让人进行股权的变更登记。
由于这一过程
存在着转让人交付出资证明书和公司进行变更登记两方面,二者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且这个过程涉及到股权转让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公司的加入,公司是股权转让的核心,是转让双方的身份和权利变动的联接点,因此,需要将其进行进一步分解以便于详细探讨。
·交付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出资证明,是股权的凭证之一,公司向出资人办理出资证明书,并在股东名册上予以登记,出资人便取得股东地位。
同样,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交付出资证明书,并协助受让人申请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转让方便完成了合同义务。
出资证明书是股权凭证,转让人交付出资证明书,也就完成了主合同义务。
由于还没有股权变更登记,转让人还是公司股东,但此时转让人依照合同转让出资证明书后,受让方就取得了股权的部分权能——请求变更股东名册权,至此,受让人可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转让人应依转让合同协助受让人完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这是转让方的后合同义务。
·受让人申请变更股东名册
受让人取得交付的出资证书从而获得股权的部分权能——申请变更股东名册权,此时,转让人还是名义上的股东,其有义务协助受让人请求变更股东名册。
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后,受让人的股东地位便得到确立。
变更后的股东名册便成了受让人取得股东地位的证据。
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变更
在公司进行股东名册变更后,公司便承认了受让人的股东地位,受让人具有了股东资格,享有股东的各项权利。
但公司作为盈利性的社团法人,股权转让必然对第三人利益产生影响,要保障第三人与公司的交易安全,公司法只有对这一法律关系予以确认和公示,才能保证交易的安全。
工商登记变更便是对股权变动的对外公示。
股权变动经登记对外公示后,便产生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不能以不知股权变动而向转让人主张相应的权利。
公司与受让方的法律关系,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出异议,这就是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
股权转让各程序对股权转让均具有证据的意义。
股权转让协议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但其本身并不表明股权转让的完成,而是以股权转让为目的。
转让人交付出资证明,受让人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属于准物权行为,是交付标的物的履行协议的范畴。
股东名册的变更在公司内部具有确认受让人股东地位的效力。
工商变更登记是以其公示公信性向公司以外的所有人宣示受让人的股
东地位。
从本质上说,公司进行股东名册变更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是一种私法行为,公司可以默示的方式在内部承认受让人股东地位;工商登记为公司的行政法的义务,是国家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而强行要求公司必须完成的行为。
当股权转让程序各阶段形成的具有证据意义的股权转让凭证发生冲突时,各证据的效力层次便具有了相对的意义,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
(作者单位:山东省农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