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人身保险
第七章人身保险

第七章人身保险一、名词1、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为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2、简易人寿保险:3、联合人身保险:把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人视为一个被保险人整体。
其中第一个人死亡,即将保险金给付其他生存的人;如保险期限内无一人死亡,保险金付给所有联合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4、标准体保险:危险程度可依保险公司所订的标准或正常费率来接受的保险,指身体、职业、道德等方面无明显缺陷,可用正常费率承保的被保险人。
5、次标准体保险:因危险程度较高(身体有缺陷或从事危险职业)。
不能按正常费率承保,但可用特别条件来承保的情况下采用的保险形式。
6.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也被称为“生命保险”。
7、死差益(损):由于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所得的利益8、利差益(损)当实际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时,产生利差益9、费差益:公司实际营业费用少于预计营业费用二、思考题1、人身保险分类(一)按能否分红,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二)按保障范围: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按投保方式分: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四)按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标准体保险(健康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弱体保险)2、团体寿险含义特征:(1)含义:以法人团体为投保人,一张保单承保一法人团体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的人身风险的人身保险,(2)特征:A、风险选择对象基于团体而不是基于个人B、使用团体保单C、免体检,成本低,。
D、保险计划的灵活性E、采用经验费率,费率低(1)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2)保险金给付的特殊性(3)保险期限的特殊性(4)人身保险按照均衡费率计收保费,具有储蓄性(5)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难以用一个客观的标准来衡量。
因此,在法律上,我们一般只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具备保险利益,对于具备多少保险利益则未作规定。
人身保险

个人年金
联合年金
最后生存 者
联合及生 存者
有人死亡 即终止
只要有人生存 即给付且金额 不变
只要有人生存 但金额会变少
年金险分类
按给付方式 分
终身年金 只至死亡
最低保证年 金
为防止受领人过早死 亡,丧失领取年金权 利
定期生存年 金
确定给付年 金
无论生死在确定 期限内一直有
退还年金 退还差额
第三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意外 伤害: 致害物
侵害对象
侵害事实
第四节 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
医疗保险
疾病保险
失能收入 损失保险
护理保险
健康保险
保险责任------健康保险的保险 责任是伤病风险,其影响因素 十分复杂,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更为严重 保险期间-------重大疾病保险期 间较长,其他健康保险一般为1 年的短期合同 保险给付--------有定额给付,也 有损失补偿 PS:经营财产险的保险公司也 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 伤害保险
保险பைடு நூலகம்额确定的特殊性
保险金额是双方约定后确定。一般从两个方面 考虑: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 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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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保险人无物上求偿权, 物上代位权
保险合同的储蓄性
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人身保险采用均衡费率。终身 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的储蓄性最强
疾病率 伤残率 疾病(伤 残)持续 时间
费率制定
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的成本分摊-------健康保险风险大,不易控制和难以预测。 所以保险人对所承担的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往往制定很多限制 或制约性条款
人身保险第三版课件第7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 医疗保险金的给付 1.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支出医疗费用时,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予以补偿。 2.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范围 医疗费用给付的范围包括治疗费、药费、抢救费、住 院费等。
第1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在保险合同有效
期内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 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二)人身意外伤害的界定
意外伤害包含“意外”和“伤害”两个 必要条件。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 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 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3.残疾保险金给付的注意事项 (1)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应由
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为保险金的申请人。 (2)被保险人的身体残疾程度鉴定,应提供由保
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3)被保险人的身体损伤在医疗终结时间内彻底
治愈的不予以伤残给付。 (4)《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综合性意外伤害保险
第2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 (1)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2)特约保意外伤害 2.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项目 (1)死亡保障 (2)残疾保障 (3)意外伤害保险的派生项目
3.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判定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 (3)意外伤害是造成死亡或残疾的近因
第七章 人身保险

2013-7-28
车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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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守护专家住院定额个人医疗保险(中 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产品形态】 销售方式:主险; 保险期间:1年; 交费方式:一次性全额交纳; 续保方式:首年即享有保证续保权; 投保年龄:新投保年龄0-59周岁、续保年龄可至 69周岁; 等 待 期:特定疾病180天,一般疾病90天;意 外伤害、续保无等待期;
车文军 版权所有 43
2013-7-28
守护专家住院定额个人医疗保险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元/ 日) 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元/日) 手术定额保险金(元/次)
一档
50
100 2001000
二档
100
200 4002000
三档
150
300 6003000 不限给付天数 不限给付天数 可多次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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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生存保险的含义
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保险事故的保 险。
生存保险可以分为单纯的生存保险和年金保险。 单纯的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 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在现实中生存保险最主要的形式是年金保险。 此处主要讲述年金保险。
2013-7-28
车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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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费和保额是否可以调整分类
变额寿险(即投资连结保险) 万能寿险 变额万能寿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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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8
一、死亡保险
(一)死亡保险的含义 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保险事故的保 险。 (二)死亡保险的种类
1、定期死亡保险 2、终身死亡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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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文军
《保险学》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储蓄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特殊性
小讨论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讨论一下, 保险的储蓄性与银行的储蓄有何不同?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人身保险的种类
按照人身保险保障的范围划分 :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人身保险投保的方式划分 :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 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保险公司用以计算保险费的死亡率中包括了各 种死亡因素,其中也包括自杀。 领取死亡保险金的是受益人,完全免除保险人的责任,会给受益人的生 活带来很大的困难。 大多自杀是一时冲动产生的,很少有人在投保时就计划好2年之后自杀。 即使当初有这种想法,2年之后思想往往也会发生变化。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 保单贷款条款
➢ 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 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
➢ 因保单贷款会影响保险人的资金运用,有可能使保险人减少资金收益,因 此投保人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 保险单进行质押。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二、人寿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 不可抗辩条款 ➢ 年龄误告条款 ➢ 宽限期条款 ➢ 中止和复效条款 ➢ 自杀条款 ➢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 保单贷款条款 ➢ 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 红利任选条款 ➢ 战争除外条款
保险学第七章人身保险

3.两全保险 3.两全保险 (1) 两全保险的概念 (2) 两全保险的特点
(1) 两全保险的概念 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内 死亡还是生存至期满,保险 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 保险。
(2) 两全保险的特点
① 寿险业务中承保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 种。 ② 费率最高。 ③ 保费中,既有保障因素,又有储蓄因 素,而且储蓄因素占相当的比重。 ④ 保额包括保障保额,保障保额随保单 年度的增加而减少,期满时为零。
第七章 第一节 第二节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概论 人身保险的业务种类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论
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一)保险标的不同 (二)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 (三)保险期限不同 (四)基本职能不同 (五)经营技术不同 (六)储蓄性不同
(一)保险标的不同
3.复效时的注意事项
(1)投保人必须在保险合同效力中 止后两年内提出复效申请 (2)被保险人申请复效时符合投保 条件 (3)付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4)两年期限结束,未申请复效, 保险合同终止。
(五)自杀条款 1.自杀条款产生原因 2.自杀条款的主要内容 3. 自杀条款的注意事项
2.自杀条款的主要内容 《保险法》66条规定:“以死亡为 给 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 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 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 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三)宽限期条款 1.宽限期条款产生的背景 2.宽限期条款的主要内容 3.宽限期条款的注意事项
2.宽限期条款的主要内容
《保险法》57条:“合同约定分期 支 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 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 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 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14-第七章:人身保险(2011修订版)

(七)保单贷款条款
合同满一定期限后,投保人可以保单为质押向保险人 申请贷款 贷款金额:低于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
归还:按期归还,并支付利息
发生事故或退保: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除贷款本息 当贷款本息达到现金价值时,合同即行终止
(八)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
合同满一定期限后,投保人不按期交保费 时,保险人自动以保单下的现金价值垫交保险 费,此项垫交保险费,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 息,垫交保险费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 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垫交保险费及利息;当 垫交保险费本息达到退保金时,合同即行终止; 必须保单中有此条款,并经保单持有人同意。
2、《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适用于死亡保险
注:计算自杀年限的另一个始点:自保险合同复 效时起重新计算
(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1、基本内容 适用:分期交费的人寿保险合同 内容:当保险单下已积累现金价值, 如果投保人不交保费时,可以有4种选择: (1)申请退保:退保金 (2)减额交清:保额减少,期限、责任不变(趸缴) (3)展期定期:期限减少,保额、责任不变(趸缴) (4)现金价值垫交:当现金价值不足,效力中止
3、万能保险
A、定义---交费灵活、保额可调、非约束性
B、主要特征--死亡给付模式---A方式:均衡给付(给付额因定) B方式:随现金价值变化 保费交纳---在规定幅度内交费任意 结算利率---最低保证利率 费用收取---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
续费、退保费用
分红保险 均衡保费,比 普通寿险保单 价格偏高
2、特征: (1)风险选择对象---团体(性质、职工、人数、保额) (2)使用团单--- 1张总保单,每个被保险人1张保险凭证 (3)成本低---手续简、节约佣金、免体检、避免逆选择
07第七章-人身保险

(2)已交足二年以上保费的,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信泰人寿总公司培训部 7-24
一朝结缘
一生守信
(五)自杀条款
1、基本内容: (1)合同生效一定时期(我国规定为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死亡属责任 免除 (2)合同生效一定时期(我国规定为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死亡属保险 责任。 2、处理方法: 2年内自杀死亡,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年后自杀死亡,承担保险责任,按合同给付保险金。 3、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限制:合同成立之日起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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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朝结缘
一生守信
(六)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基本内容: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当投保人没有能力或不愿意 继续缴纳保险费时,保险单项下已经积存的责任准备金,投保人 可以任意选择处理方式: 1、申请退保。体现为现金返还 2、改为交清保险单。 即:原保险单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均不变,保险金额相应 的降低,此后不再缴保费。 3、改为展期保险单。 即:原保险单改为保险金额不变的死亡保险,而保险期限相 应缩短。 4、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或保费宽限期满前书面声明,在超过宽 限期仍未交付续期保费时,将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续期保 险费进行垫交
一朝结缘
一生守信
第 七 章
人身保险
信泰人寿总公司培训部
一朝结缘
一生守信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节
健康保险
信泰人寿总公司培训部 7-2
一朝结缘
一生守信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定义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信泰人寿总公司培训部 7-3
一朝结缘
三、人寿保险的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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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个人购买了一份20年期的两全保险,保额为1 万元,按照约定,缴费期为10年,每年缴费200元, 结果到了第五年,投保人因故无力继续缴纳保费,这 时:
如果退保,可领取退保金600元; 如果减额交清,保险期仍为20年,保额降至6000元; 如果展期保险,保额仍为1万元,保险期限调至15年。
第七章人身保险
(二)年龄误告条款
1.年龄不实影响保险合同效力
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 险人有权拒保;如果因为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而予以承保 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章人身保险
(1)必须是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 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合同。 (2)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 价值。 (3)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在时间上存在限制,即合同解除 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天不行使而消灭。 (4)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 不得解除合同。
10000 ×300/320=9375元。 若死亡后保险人发现他在投保时真实年龄为34岁,则保险公 司会赔付1万元,然后退回多收保费。
第七章人身保险
(三)宽限期条款
所谓宽限期(grace period),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分期交 付保险费的情况下,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对到期未交付续 期保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期限的优惠,使其得以在该优惠期内补 交续期保险费。 注意2点:1)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要履行赔付义务, 赔偿金额中可扣除应缴保费及利息;2)宽限期不针对首期保费, 一般合同会规定自缴纳首期保费后开始生效。
第七章人身保险
二、分类
(一)按保险范围 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二)按保险期限 短期保险、长期保险
(三)按承保方式 个人保险、团体保险( ≥ 75%且≥8人)
第七章人身保险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又称不可争辩条款、不可争条款,规定: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 单签发之日起满一定期限(通常为2年)后,除了由于投保人欠缴保险费 以外,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投保时的误告、漏告、隐瞒为由,否定保单 的有效性。 如果保单效力中止后复效,则要从复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可抗辩期和不可 抗辩期。 我国实务中,此条款比较适用年龄误报,对健康方面则通常没有不可抗 辩的内容。
第七章人身保险
调整后的保险金额=原保险金额×(实缴保费/应缴保费) 即=实缴保费/费率
【例1】某人投保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其真 实年龄为50岁,其保险费本应该交1万元,因虚报年 龄为40岁,以至仅仅交了7千元。保险事故发生时保 险人仅需支付保险金7万元。
第七章人身保险
பைடு நூலகம்
【例2】某人以自己的生命为保险标的投保死亡保险,保额为1万 元。若投保年龄为34岁时每年应缴保费290元;投保年龄为35岁时 每年应缴保费300元;投保年龄为36岁时每年应缴保费320元.此人 投保时所填年龄为35岁,但其死亡后保险人发现他在投保时的真 实年龄为36岁,则保险人调整后的保额为:
第七章人身保险
(七)自杀条款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保 单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2年)自杀,保险人不给 付保险金,但退还所缴保费。如果自杀发生在保单生效2 年以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七章人身保险
2.年龄不实而影响保险费及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年龄不实但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1)申报的不真实年龄大于真实年龄
意味着投保人多缴了保费,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费退还投保人。 (2)申报的不真实年龄小于真实年龄
意味着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比应付保险费少,此时保险人有权 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不足部分,或者按保险费不足额调整保险 金额。调整公式为:
第七章 人身保险
第七章人身保险
第一节 概述
第七章人身保险
一、概念及其特点
(一)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
一种保险。 保险事故是人的生、老、病、死、残等。
第七章人身保险
(二)特点 1.定额保险。 2.给付性质。 3.长期性和储蓄性。 4.必然性。 5.变动性和稳定性。
第七章人身保险
宽限期的产生有三种方式:1.合同约定的期限; 2.经保险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3.超过约定的期 限60日内。我国保险法将催告程序作为确定宽 限期的方式之一,但并不是必经程序。这样既 可以鼓励保险人催告,又在保险人不进行催告 的情况下设置了法定的宽限期形式。
第七章人身保险
保险公司一般会催告,若不催告可能是两种情 况:1)原先负责的营销员已经离开公司,保单 成为孤儿保单,后续服务跟不上;2)保单属于 老保单,预定利率高,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考 虑,放任保单失效。保单失效,投保人最终只 能取回现金价值,损失很大。
第七章人身保险
(四)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实务中,保险人不按期缴费,除了可能导致合同效
力中止以外,还存在以下可能: 1.自动垫缴 投保人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缴费,可利用保单已产
生的现金价值来垫缴所欠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直到 累计的贷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 。
第七章人身保险
2.退保 如果投保人申请,则按照现金价值退还,即退保金。
第七章人身保险
(五)复效条款
保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保留一 定时间的申请复效权。在此期间投保人有权申请保单复效。 复效期一般为2-3年。
第七章人身保险
(六)保单贷款条款 投保人缴付保险费满一定期限(一般为2年)后,
可以凭保单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保单当时 的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为限,贷款本息等于或超过保 单现金价值时,投保人应在保险人发出通知后的一定 期限内还清款项,否则保单失效。贷款期间,保险合 同有效,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但要扣 除贷款本息。
3.减额交清 将已产生的现金价值转换为一次趸交的保费,重新计算出一个新
的保额。简单的说,就是不再缴费,但保障相应变低。保险期限与保 险责任不发生变化。 4.展期保险
将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费,据此数额改变原保单的 保险期限,而原保单的保额和保险责任不变。 【后三项其实就是“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