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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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分享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分享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的指导。
• 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
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许可、检查和处 罚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销售行为的检查和处罚。
• 三是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
法规解读
• 6、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管的职权如何划分?
• 为保障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安全, 明确监管事权划分, 《办法》第六条根据
“三定”方案,细化了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及地方市场监 管部门在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事权,做到权责清晰,确保药品经营和使 用质量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 一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家
法规解读
• 2、《办法》制定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
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法律要求和改革部署,以 守底线保安全、追高线促发展为出发点,围绕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优化民生 服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全面加强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监管。
哪些举措?
• 一是强调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药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办法》进一步明确药品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担质量主体责 任,强化企业落实质量管理责任要求。二是推动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发展。 《办法》统一准入标准,明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接受委托储存药品的单位 应当具备药品现代物流的相关要求,后续国家局将出台细化药品现代物流标 准的指导文件,促进全国药品现代物流协同发展;三是鼓励企业优化仓储资 源配置。《办法》明确委托储存运输、异地设置仓库的条件和各方责任,充 分调动药品第三方物流的资源和优势,推动共建覆盖城乡的高效药品供应链 网络;四是细化药品零售连锁管理要求。《办法》明确了对药品零售连锁经 营的许可管理、事权划分、质量管理、违法处罚等方面的法规要求,通过明 确行业标准,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的流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药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相关活动,以及与药品流通管理有关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国家建立健全药品流通监管体系,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确保药品的来源、质量、运输和销售的安全。

第二章药品流通的许可和登记第四条从事药品流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或登记。

第五条药品流通许可或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由国家药监部门进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药品流通许可或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需要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章药品的生产和流通监督第七条国家对药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进行定期检查,督促企业合规运营。

第八条对不符合药品流通规范的单位和个人,国家药监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GMP认证要求进行生产,并接受药品质量标准的监督。

第十条药品流通环节中的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需要按照药品流通管理规范进行操作,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

第四章药品的采购和销售第十一条药品的采购和销售应当依法进行,禁止非法药品买卖和代购代销。

第十二条药品的销售应标明药品的名称、规格、有效期等信息,并提供相应的购药顾问服务。

第十三条药品销售场所应满足相应的卫生标准,并进行定期消毒。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医疗机构等需要搭建药品销售网点的,应当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违法和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法药品流通行为,国家药监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发现药品质量问题的,相关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进行召回和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药品流通环节中发生的严重事故,国家药监部门将组织调查,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药监部门。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药监部门负责解释。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流通,是指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第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方式经营药品。

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符合法定标准。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假药、劣药。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二)生产、经营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药品;(三)生产、经营变质的药品;(四)生产、经营被污染的药品;(五)生产、经营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六)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使用药品,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药品,不得使用变质、被污染的药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购、使用药品,不得擅自改变药品的剂型、规格、剂量。

第四章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流通记录,如实记录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购货单位等信息。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保留药品流通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组织对药品流通进行监督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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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 督管理
加强药品分类管理(18、20)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凭处方销售 处方药 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 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 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不得搭售、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不得邮售、网上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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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 的监督管理
销售凭证(11)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开具标明
• 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 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开具标明
• 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 的销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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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 督管理
储存药品(26) 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 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 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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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 督管理
禁止行为(27、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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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 督管理
购进票据和记录(24、25)
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 票据
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 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 年,但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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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药品流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药品流通企业
1.药品流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2.药品流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储存条件及设施;
十五、持续改进与发展
1.药品流通企业应持续改进经和评估,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药品流通企业应制定改进措施,并跟踪改进效果;
(3)药品流通企业应鼓励员工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优秀建议给予奖励。
2.药品流通企业应关注行业发展趋势,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药品流通行业的创新发展。
(1)药品流通企业应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工作;
(2)药品流通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检查所需的文件、记录和资料;
(3)药品流通企业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一、国际合作与交流
1.药品流通企业应积极与国际药品流通企业进行合作与交流,提升我国药品流通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2.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对采购的药品进行质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入库。
3.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流程、验收标准、质量责任等。
四、药品储存与养护
1.药品流通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储存要求,合理设置仓库,保证药品储存条件符合规定。
2.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养护制度,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药品质量。
(1)药品流通企业应关注国内外药品流通行业的新动态,了解新技术、新理念的应用;
(2)药品流通企业可探索与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融合,提高药品流通效率;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一、药品管理法修订背景旨在对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行详细解读,以便广大药品管理从业人员深入了解新药品管理法规的内容和要求,确保药品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二、修订主要内容1. 药品准入管理制度的改革2.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加强3. 药品销售和流通环节的监管提升4. 药品信息化管理的推进5. 药品监督执法的强化三、具体解读1. 药品准入管理制度的改革1.1 新药临床试验申请与审评 1.2 药品注册申请与审评1.3 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与审批2.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加强2.1 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要点 2.2 药品生产质量控制体系要求 2.3 药品GMP认证要求3. 药品销售和流通环节的监管提升 3.1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要点 3.2 药品批发销售管理细则3.3 药品零售管理细则4. 药品信息化管理的推进4.1 药品追溯体系建设要求4.2 药品电子监管码使用规范4.3 药品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要求5. 药品监督执法的强化5.1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要求5.2 药品质量问题处置管理要点5.3 药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处四、附件列表1. 药品准入管理流程图2. 药品生产质量控制体系示意图3.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格样本4. 药品追溯体系建设指南5.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表格样本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药品准入管理制度:指对药品进入市场的审核和审批制度。

2. 新药临床试验:指对新药在人体内的相容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验证的过程。

3. 药品注册:指药品生产企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进行药品生产许可的过程。

4. 药品质量控制体系:指药品生产、检验和销售中的各项质量控制的整体体系。

5. 药品追溯体系:指对药品从生产、流通到使用环节进行追踪和监控的系统。

六、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药品准入管理流程繁琐,审批周期长。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的管理,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促进药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加强对药品的监督管理,推进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药品监管体制。

第四条药品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究和开发具有新疾病治疗特色的药品。

第六条国家积极推进药品产业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药品的质量和疗效。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药品工业和物流业的发展,提高药品生产和流通的效率。

第八条药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九条涉及公众安全和药品质量问题的药品,药品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或者撤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二章药品生产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符合药品生产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药品质量监控和风险评估。

进行生产活动。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档案,保存药品生产和检验记录。

第十四条药品的生产应当符合药品的质量标准和药典的规定。

第十五条药品的生产应当遵循临床实践指南和药物临床试验的规定。

第三章药品流通第十六条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取得药品流通许可证,符合药品流通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第十七条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药品质量监控和风险评估。

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档案,保存药品流通和检验记录。

第二十条药品的流通应当符合药品的质量标准和药典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药品的流通应当遵循药品配送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药品使用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临床实践指南和标准使用药品,不得滥用或者乱用药品。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对药品的管理,避免药品的浪费和过期问题。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解读[药品流通的管理办法最新版]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解读[药品流通的管理办法最新版]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解读[药品流通的管理办法最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共五章,四十七条(含附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该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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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 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 出具体规定。(强调对销售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 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禁止异地储存及 现货销售)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 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 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新)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 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 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新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 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 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新内容)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 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 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 准证明文件复印件(新要求); (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进口药批件、通关单、口岸 报告单)。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 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 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 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 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 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授权书 内容)

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 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第十四 条) 7、处以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a. 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 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 (第二十 条) b. 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 处方药(第二十一条) 8、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 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规定)
第三章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 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应当具有与 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 生环境,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并设立药品 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药品 保管制度。(规范医疗机构药局设施、设备、人 员配备,质量体系,制度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按照本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 有关证件、资料、票据。(医疗机构购药时要索 取的文件)。


2、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对销售员未加强管理,未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 规定的 (第七条) 3、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 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a. 在核准地址以外场所销售药品的 (第八条) b. 以各种会议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第十五条) c. 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擅自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 的 (第十七条) d. 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第十六条) e. 非法收购药品的(第二十二条)



第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 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 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 和创新。(谁对药品的质量负责、适应现代物流 发展方向)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 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 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 控告。(鼓励个人和组织的社会监督 )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 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 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 等内容的销售凭证.(销售清单内容)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 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留存 三年)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 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新规定)


第十七条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 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 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不可超范围经营) 第十九条 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 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 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 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强调储存及运输条件)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 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 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严格管理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 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 售处方药。(严格管理处方药) 第二十二条 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新 内容)
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 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 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 担法律责任。(强调法律责任)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 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 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 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 的人员。 (强调培训)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制订和执 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 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 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 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 分类存放。(医疗机构要建立储存及养护制度, 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 )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未经诊疗 不得开药)

第五章 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现货销售,是指药 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委派的销售人员,在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场所,携带 药品现货向不特定对象现场销售药品的行为(解 释了药品现货售概念) 第四十六条 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疫苗、军队 用药品的流通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殊管理药品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 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999年8月1日 实施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 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第7号令)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时 间及以前办法废止时间)
~完~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 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 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 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 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 量、价格、购进日期。 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 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医疗机构要 建立验收制度、购药记录以及记录内容)Fra bibliotek

4、处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第八条) 5、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 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 (第十三条) 6、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经营 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局令第26号) 2006.12.08通过2007.05.01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 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 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什么人要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 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不得邮售,互联网销售处方药)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以集中招标方式采 购药品的,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 规定。(以招标方式采购的药也要遵守法 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共15条,规定了违反以上法规时的处罚。和经营公司有关 的: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a.对销售人员不培训的.(第六条) b.销售凭证内容不全的.(第十一条) c.采购时未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以及销售凭证 的.(第十二条) d.经营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储 存和运输药品的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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