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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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

成都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

成都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深入推进成都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积分落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四川省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的流动人口,通过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户口迁移的行为。

3.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积分落户管理。

二、积分指标及分值1.积分指标包括:年龄、学历、技能、社保、住房、纳税、表彰奖励等。

2.各项积分指标的分值如下:(1)年龄:18-34周岁,10分;35-44周岁,5分;45-54周岁,2分。

(2)学历:高中(中专)及以下,10分;大专,20分;本科,30分;硕士研究生,40分;博士研究生,50分。

(3)技能:初级工,10分;中级工,20分;高级工,30分;技师,40分;高级技师,50分。

(4)社保:在本市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满1年,10分;连续缴纳2年,15分;连续缴纳3年及以上,20分。

(5)住房: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房,10分。

(6)纳税:近3年累计纳税金额1-5万元,5分;5-10万元,10分;10-20万元,15分;20万元及以上,20分。

(7)表彰奖励:获得区级表彰,5分;市级表彰,10分;省级及以上表彰,15分。

3.申请人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积分指标进行累计积分。

三、申请条件1.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的流动人口。

2.持有本市居住证。

3.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4.积分达到规定分值。

四、申请流程1.申请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积分落户申请。

2.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公安派出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积分指标,计算积分。

4.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公安派出所将申请人名单报市公安局审批。

5.市公安局审批通过后,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020海归落户【成都】流程

2020海归落户【成都】流程

19海归落户【成都】指南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科学调控人口规模,推动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按照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工作要求,根据“总量控制、人才优先、动态平衡、双轨并行”的原则和市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积分,并根据积分申请办理积分入户或按积分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居住证积分入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本市居住证;(二)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年以上;(四)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户籍制度改革对特大城市人口实行总量控制的要求,根据成都市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明确年度人口控制总量,优先满足人才发展战略,并按照条件入户和积分入户双轨并行的原则,研究提出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指标计划。

市人社局负责配合做好积分管理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急需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人口服务管理办)负责组织实施居住证积分管理日常工作,指导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做好申请受理、入户办理等工作。

市文明办、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市政府政务中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积分审核工作及积分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外来人员管理,保障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成都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外地来本市五城区的人员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要求的可自愿申领《居住证》;不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的外地来本市五城区的人员,按照外来人员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载明内容)《居住证》的载明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签发日期、签发机关、有效期限和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有效期限)《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2年、3年。

第五条(《居住证》的功能)《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二)用于办理或者查询接受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管理部门)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受委托具体承办本区域《居住证》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信息、科技、房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规定相关的管理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成办发〔2017〕5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7〕5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8日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精神,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23号)要求,成都市实施条件入户和积分入户双轨并行的户籍迁入政策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申请入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调动、安置、招录人员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

2.中央、本省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本市工作的。

3.本省、市老干部管理局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

4.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离退休人员。

5.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的学生。

6.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7.在本市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专毕业生。

(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1.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未参加工作的子女。

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退役士兵。

3.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随军家属。

4.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

(三)投靠、收养人员1.与本市人员结婚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的。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9]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9]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9〕5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增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公开性,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按照本规定公开。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并具体负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其他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

第四条(规划制定公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在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其他草案和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公告期满后,方可将城乡规划报送审批。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五条(内容要求)城乡规划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图纸、文本和说明,并同时明确下列事项:(一)公开的起止时间、相关说明以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期限;(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生效时间;(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成都居住证准备开始积分落户啦 择日出台!

成都居住证准备开始积分落户啦 择日出台!

成都居住证准备开始积分落户啦择日出台!有效期内的《临时居住证》在6月30日前换领目前成都市居住证有两种,分为《成都市居住证》和《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成都居住、申请登记成都常住户口、作为成都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证明。

成都市官方称:2015年12月31日前,有效期内的《成都市居住证》还是有效,在办理居住证年度签注手续后,可换领新版《成都居住证》;有效期内的《成都市临时居住证》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在2016年6月30日前予以换领。

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择日出台截至2014年底,成都市实有人口1707万人,其中户籍人口1210万人,外地来成都流动人口497万人。

其中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实有人口656万人。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成都市制定了《实施办法》。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中明确,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据了解,目前,成都市发改委依据十三五人口发展规划,已形成了《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可按照居住证积分享有不同层级的基本公共服务与便利,科学制定了居住证积分落户办法。

但鉴于《试行办法》还在研究论证之中,将待成都市发改委牵头继续完善后择时出台。

公安机关有权上门核查持证人信息成都市官方表示,《实施办法》共21条,主要包括法律性质和适用范围、证件申领和管理、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居住证使用和核验、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生效日期等六个方面内容。

为确保及时掌握来蓉的人员信息,依据《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对居住时间不满6个月的来蓉人员纳入居住登记范围,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居住时间满6个月的,将居住登记作为申领居住证的前置条件。

同时,明确了申报人为来蓉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出租房主。

而为了确保来蓉人员凭证享受服务便利落到实处,明确规定持证人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时,相关部门应当核验其居住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函〔2016〕7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函〔2016〕7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函〔2016〕7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7日四川省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2016年是我省“十三五”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经济强省的开局之年。

为进一步做好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特制定2016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

一、深入推进“五个统筹”(一)统筹城乡规划。

1.制定出台《四川省省域城镇体系和四大城市群规划实施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厅)2.开展省级空间规划研究,探索省级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路径。

(省发展改革委)3.启动制定《四川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厅)4.制定出台《四川省市(州)、县(市、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环境保护厅)(二)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5.新(改)建农村公路1.5万公里。

实施渡改桥90座。

(交通运输厅)6.建设高标准农田528万亩。

加强小农水重点县建设,新增有效灌溉面积40万亩。

(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7.改造城镇危旧房棚户区27万户,实施农房建设35万户(其中农村危房改造15万户)。

(住房城乡建设厅)8.推动60个省级管廊建设项目示范,新建地下综合管廊200公里。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蓉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有序引导人口向中心城区以外城镇梯度转移,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办理《成都市居住证》并在蓉参加社会保险的来蓉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按照总量控制、梯度转移、存量优先的原则,设置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积分,并根据积分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或申请办理积分入户。

第四条职责分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指标计划和年度重点发展区域范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市急需紧缺人才和职业(工种)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局(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制定本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发改、经信、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房管、文化、卫计、工商、金融、政务服务办、残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导向指标组成,其中导向指标为加分指标。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1. 合法稳定就业。

持证人与在蓉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6个月的(试用期除外),或持有登记地址在蓉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经营满6个月并依法纳税的,积10分。

2. 合法稳定住所。

持证人在蓉实际居住,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按照面积计算积分,最高不超过40分;租赁住房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的,积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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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成办发[2017]51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28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办发〔2017〕5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8日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科学调控人口规模,推动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按照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工作要求,根据“总量控制、人才优先、动态平衡、双轨并行”的原则和市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积分,并根据积分申请办理积分入户或按积分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居住证积分入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年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户籍制度改革对特大城市人口实行总量控制的要求,根据成都市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明确年度人口控制总量,优先满足人才发展战略,并按照条件入户和积分入户双轨并行的原则,研究提出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指标计划。

市人社局负责配合做好积分管理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急需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人口服务管理办)负责组织实施居住证积分管理日常工作,指导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做好申请受理、入户办理等工作。

市文明办、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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