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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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

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

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根据《刑法》及《刑法修正案》、有关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经汇总、梳理,常见的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如下:一、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一)生产、销售假药的,都应予以移送和接收。

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下同)。

(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及时予以移送和接收。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三)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立即予以移送和接收。

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四)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前面第(一)、(二)、(三)项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移送和接收。

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移送和接收: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及时予以移送和接收。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刑法中有关食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规定

刑法中有关食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规定

刑法中有关食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规定食品安全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食品犯罪不仅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

因此,刑法对于食品犯罪的罪名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便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制裁。

以下是刑法中有关食品犯罪的主要罪名规定。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规定的罪行。

该罪名主要针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行为,包括生产或销售带有毒害性、有害性或者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这些食品可能含有有毒物质、非法添加剂或者其他威胁人体健康的成分。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中的规定而成立的罪名。

这种罪行主要指的是生产、制造或销售明知含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成分的食品,这些食品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

该罪名对于违法生产、销售食品的严重性给予了更高的法律制裁。

三、假冒食品罪假冒食品也是一种常见的食品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构成了刑法中的假冒食品罪。

这种罪名适用于制造、销售冒用他人注册商标、伪造产品标签或未经授权生产他人品牌食品等行为。

假冒食品不仅会误导消费者,还可能造成健康问题,因此法律对此类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四、以伪劣产品欺诈罪虽然并没有明确以伪劣产品欺诈罪的罪名,但刑法规定了以欺诈手段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构成了刑法中的诈骗罪。

若食品生产或销售者采用虚假宣传、虚构质量信息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消费者的金钱,涉及到食品的,则可视为对食品安全的欺诈犯罪行为。

五、其他罪名此外,根据实际情况,刑法还可以通过其他罪名规定来处理食品犯罪行为。

例如,生产、销售含有禁用物质的食品可能涉及到非法制造、贩卖毒品的罪名,甚至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只是罪名中的几个典型例子,并不代表刑法中对食品犯罪的全部规定。

法律对于食品犯罪的制裁措施还有很多,其具体适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刑法140——149

刑法140——149

140、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条文注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销售者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从中谋利的故意。

(2)销售者在客观上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

所谓“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3)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必须达到五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如果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的,不构成犯罪。

141、《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及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及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及认定一、基本概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产品质量监管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并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发现有人销售伪劣产品,就能表明有人生产了伪劣产品。

司法机关在认定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过程中,一定要查出伪劣产品的生产者(生产者也一定是销售者)。

但这一点也并非绝对,即可能出现只有伪劣产品的销售者而无生产者的现象。

即使所有的生产者都生产合格产品,销售者也可能在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例如,生产者生产的是合格产品,在推向市场时离有效使用期限还有一定时间;销售者购进该产品后由于某种原因长期积压,事后明知产品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却仍然销售;销售者购进猪排后改换成牛排的包装高价出售。

在类似情况下,就只有伪劣产品的销售者,却没有伪劣产品的生产者。

因此,司法机关在查处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过程中,要保障无辜的生产者不受刑事追究。

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处罚。

犯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务等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构成要件(一)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进行污染、掺假等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健康的犯罪行为。

立案标准如下:
1.食品中掺入了禁用、限制使用的添加剂或者化学物质,如苯甲酸、三聚氰胺等。

2.食品中含有超标或者毒性过大的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如铅、汞、砷等。

3.食品中含有病原菌、病毒等微生物,如沙门氏菌、百日咳杆菌等。

4.制作、销售假劣食品,如使用不符合规定原材料制造食品或者冒充名优食品等。

5.其他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安全和健康的行为。

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处罚标准

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处罚标准

一、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处罚标准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危害人身体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九条、一百五十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后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追究直接负责人员。

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处罚标准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法的食品罪认定的依据是什么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2、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3、“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

所谓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罪的判刑标准

食品安全罪的判刑标准一、食品安全罪的定义与适用范围食品安全罪是指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判刑标准适用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所规定的食品安全罪。

二、犯罪构成的要件1. 犯罪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2. 犯罪客体: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 犯罪客观方面:具有以下行为之一,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1)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或者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2)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添加食品添加剂;(3)生产、销售腐败变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其制品;(4)生产、销售含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5)生产、销售用有毒、有害物质包装、运输、储存的食品;(6)伪造、变造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7)其他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

4.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

三、判刑标准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食品安全犯罪。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食品安全犯罪。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

判刑标准食品安全罪

判刑标准食品安全罪一、食品安全罪的定义与适用范围食品安全罪是指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犯罪行为。

本判刑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食品安全罪的定罪与量刑。

二、定罪标准1. 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以食品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1)含有毒、有害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2)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严重超出国家标准的;(3)使用未经批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4)其他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2.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致人死亡、重伤的;(2)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3)生产、销售的食品流入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领域的;(4)利用食品犯罪所得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量刑标准1. 犯食品安全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致人死亡、重伤的;(2)造成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3)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者累犯;(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3. 单位犯食品安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四、涉案食品的处理1. 涉案食品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2. 对涉案食品的生产、销售者,应当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 对涉案食品的生产、销售者,应当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我国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二、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即所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单位或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其中既包括合法经营者,也包括非法经营者。

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即行为人明知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并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疾患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如果行为人积极追求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将构成其他严重性质的犯罪。

本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但法律对此并未要求,所以,不论出于何种目的或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国家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实行了严格的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对食品的卫生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因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就是对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的侵犯;同时,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都可能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构成伤害,因而,本罪也侵犯了不特定的多人数的生命、健康权利。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主要有以下 16 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服务业的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创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标准化法》第二十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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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概念: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其他污染物的。

本条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三.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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