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相关问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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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法律定位的几点思考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法律定位的几点思考
问当事 人,调查证人 ,对物证肇事车辆委

定位为鉴定结论
个最大的缺 陷就是缺 乏救济渠道 。 根据
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证据 类型有七种 , 托 鉴定和法医对尸体进行法医学鉴定的基 我 国证据法理论和诉讼法 规定 , 任何一种 即不服鉴 没有规 定 《 交通 事故认定书》属于何种证 础上 , 进行综合判断所形成的调查结论 , 和 鉴定结论都必须存在 救助渠道 ,
注意 到这一 问题 , ( 在 《 工作规 范》第六十 理 的主导 判定原则 , 以体现 法制统一和对
省、市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
二 条 中已明确规 定 “ 级 公安机关 交通 广 大交通 参与者 的公平 对待 。宜采 取以 ( 家组 ) 作为 省、市级区域内认定争议 各 专 , 管理 部 门应 当成 立 由具 有交 通事故 处理 “ 因果关 系说 ”为主 ,“ 判例说 ”为辅的认 的法定仲裁机构 。 认定委 员会 ( 专家组) 成 高级 资格 的交通 警察组 成 的交通事故 处 定原则, 有利于操作和统一标准, 有利于 员参照当前各级司法鉴定机构组建, 认定 理专 家小组 , 负责 交通事故 认定的审核 、 排除事故处理 民警的主观因素 , 更客观地 人 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交通工程或相应专业
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并调查取证后 , 还 人出庭 的身份不好确定 ,以证 人身份 , 还 目前对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及 ( ( 交通
要对事故原因作 出分析并提出事故责任认 是 以鉴定人身份出庭 , 法律没 有规 定 , 法 事故认定书》 的作 出, 都是办案的交通警 定意 见 , 直接参与事故责任认定工作。如 官也 不好轻 易定性 , 只能暂称 为 “ 交通事 察一揽子的职 务行为 , 达与鉴定结论的要 《 交通事故认定书) ) 属于鉴定结论的话 , 公 故责任认定人” 。 安交警部 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即属非法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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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知识导读:何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律快车网为您详尽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知识。

本文讲述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概念,以及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等内容。

未来人方便您的阅读,更准备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知识相关的法律法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勘验调查、导读:何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律快车网为您详尽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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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勘验调查、检验、鉴定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1、事故责任认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各种原因及各种原因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力大小,它所表述的是法律事实。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800问及典型疑难案例解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800问及典型疑难案例解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800问及典型疑难案例解析一、引言道路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其处理关乎交通安全、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人们往往会遇到各种问题和疑惑,需要有一套系统的方案来解决。

本文将从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概念、处理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出发,结合典型疑难案例,探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800问及解析。

二、基本概念:道路交通事故1.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因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交通参与者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包括车辆碰撞、行人受伤、车辆损坏等情况。

2.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是关键的一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分为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

具体的责任认定根据交通事故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来综合判断。

3. 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并协助交警进行勘查和处理。

之后,需要及时进行车辆损失评估、协商赔偿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三、典型疑难案例解析1. 酒驾事故责任认定小明在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严重损坏并伤人。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的酒驾行为将直接导致他承担全部责任,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2.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事故责任认定在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事故中,责任认定一般需要根据事故现场、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综合判断。

如果非机动车方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将可能对事故的责任认定产生重要影响。

3. 儿童交通伤害赔偿问题在儿童交通伤害赔偿问题中,受伤儿童通常处于无过错状态,而驾驶机动车的成年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到儿童的特殊情况和赔偿标准。

四、结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涉及到众多法律、道路安全、责任认定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保持高度的警惕和责任心。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全面地理解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相关问题,做好自我保护、争取自身权益的工作。

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及其相关问题的法理学思考-1

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及其相关问题的法理学思考-1

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及其相关问题的法理学思考【内容提要】武汉市公安局颁行的新“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引起社会关注。

该规则关于六种情形下机动车一方不负任何责任的规定,背离了尊重人的生命、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法律精神。

在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立法,均认为汽车为高速运输工具,它对周围的环境构成高度危险。

在交通事故中,高速运输工具的所有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

因此,我国有关交通法规及相关的地方性规则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文明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

也许这种选择可以概括为,人类不得不以忍受一定的痛苦为代价来换取或追求幸福。

从道德原则上看,在善与恶之间,人们当选择善;在善与善之间,当选择最大的善;在恶与恶之间,当选择最小的恶。

(注:[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页。

)也许,人类追求幸福而忍受痛苦可谓是选择了善。

而在我看来,这种善并非至善,而只能是一种委屈的善或扭曲的善。

那么,制度文明的追求者(注: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17~18页。

)——立法者、司法官、法学教授是怎样选择并作出制度安排的呢?针对高度危险作业,大陆法系发展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创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这些制度就是对高度危险作业之危险性的“一定程度容忍”之“度”的法律防波堤。

我们高兴地看到,制度文明的探索者没有也不会对来自人类异己力量给人们所带来的威胁与痛苦袖手旁观。

尽管侵权行为法并非一开始就把高度危险作业所造成的侵害定位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可归责事由,但是工业化生产的那种“追逐利润的欲望驱使着资本家疯狂般地采用各种机器,除了工厂里高速运转的纺织机、织布机等等外,还有高速奔驰的汽车、火车和飞机。

资本家有这些机器,源源不断地造出财富,也源源不断地造出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及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及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及处理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并未依照交通规则和安全行车标准进行操作,以至于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损毁等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不仅对人的安全造成威胁,还会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有哪些?道路交通事故往往有多种原因,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类:1.驾驶员行为不当:如超速驾驶、追尾、闯红灯、酒驾、疲劳驾驶等;2.路况恶劣:如道路湿滑、视线受阻、路面破损、路面施工等;3.车辆故障:如刹车失灵、电器故障、轮胎爆胎等;4.天气原因:如大雾、暴雨等极端天气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有哪些?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可谓是多种多样的,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1.人员伤亡:无论是死亡、重伤还是轻伤,都会对肇事者、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身心痛苦;2.财产损失:车辆、道路设施的损毁成本可不小,甚至还会波及到其他市民的财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3.社会稳定受影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紧急情况需要消耗大量的救援和医疗资源,同时容易引发群体事件,例如路面堵车、群众聚集等;4.交通秩序混乱:道路交通事故容易引发流量拥堵,严重时甚至会导致道路封锁、交通瘫痪。

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我们应该立刻采取一定的应对措施。

下面是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式:1.确认人员安全防护:包括及时报警、拉出事故危险区域、寻找安全避险点等;2.搭建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及时启动一援机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3.保护现场:保证现场基础保留,及时进行事故物品的清理和处理;4.维护社会秩序:防止现场交通的混乱、防止不必要的扰乱。

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措施道路交通事故给人们生命带来的危害无法挽回,因此,预防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下面是几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1.车辆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车辆,保证车辆处于良好使用状态;2.合理驾驶:做好安全驾驶的基本功课,严守交通规则,远离酒驾等危险行为;3.消除道路危险:对于路面坑洼、设施损毁等情况及时修复和维护;4.加强交通法律法规宣传:让民众充分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促进公民安全意识的提升。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经常有人学习这个问题,尤其是交通事故中行人(受害者)一方最为关注。

新的道交法实施后,对于事故认定书的制作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对肇事一方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救济途径有较大变化。

下面是根据道交法以及相关的规定指出的救济途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对于交通经常有人学习这个问题,尤其是交通事故中行人(受害者)一方最为关注。

新的道交法实施后,对于事故认定书的制作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对肇事一方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救济途径有较大变化。

下面是根据道交法以及相关的规定指出的救济途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该如何处理?1、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公安部交管局16项便民措施第14条: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

论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论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鉴 定人 为解 决案 ( ) 中的专 门性 问题 , 事 件 运用 自然 科
种 专家 证人 意见 ,是 专 家本人 应 用 自身 的经验 、 专
门学 识 以及 科 学技 术手 段对 与物 证 材料 、 案情 相 关 的 专业 性 问题 做 出 的专业 判 断 , 在诉 讼 过程 中的采 信率

般 很 高 。随着 人 们对 司法 公 正水 准 的要 求越 来 越
学、 社会 科 学 理论 和成 果 , 法 对有 关 的人 身 、 体 、 依 尸
生 物 检 材 、 迹 、 品 等 , 行检 验 、 痕 物 进 出具 鉴 定 意见 的 科 学 实证 活动 。所称 公 安机 关鉴 定机 构 , 是指 公安 机
的鉴定 工作 . 从技 术 与管 理两 个层 面指 出道路 交通 事故鉴 定 中存在 的 问题 , 并提 出了相应 的对 策 。 关键 词 : 路 交通事 故 ; 道 鉴定 ; 问题与 对策
中图分 类号 : 4 1 U9. 3 文 献标 志码 :B d i 03 6 /i n1 7 — 0 22 1 .3 2 o :1 . 9 .s.6 1 2 7 .0 20 . 8 9 js 0 文 章编 号 :1 7 - 0 2 (0 2 0 一 1 7 0 6 1 2 7 一 2 1 )3 O 1 — 7
关及 其 所 属 的科 研 机 构 、 校 、 院 和专 业 技 术协 会 院 医
等依 法设 立并 开展鉴 定 工作 的组织 。 强调 了鉴定 机构 的行 业 性 质 , 于 公安 机 关 所有 , 由公 安 机关 启 动 属 并 有关 鉴定 权 限『 l 1 该说 , 。应 这是一 种 比较 狭 隘 的观点 , 特别 对道 路交 通事 故鉴 定 而言 。 回避 了人 民法 院 以 它 及事 故 当事人 对道 路交 通 事故鉴 定 的启 动权 限 . 而且

论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论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 重庆 市永川 区人 民检察院 侦查监督科 , 重庆 永川 4 2 6 ) 0 10

要: 交通事故认定 书在刑事案件 中 有重要 的作 用 , 具 但其属 于何种证据类型则存在 争议 。在 司法实践 中,
其具有证据 的功能。特 另是在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中, I 】 正确认识和 审查交通事故认 定书对于案件的定性 和量刑具有
分析该案件 , 如果 甲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及
时地救 治伤员 而 不是 选 择 逃 逸 , 结果 可 能 会 截然 不
同。有可能事实上甲对该事故只负 同等责任 , 那么
甲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 即使认定为承担主要责任 或全部责任 , 也不至于被判处较重的刑罚 。实践中, 即使有其他证据证明肇事者并非负全部责任 , 也可 能会因为逃逸而被认定 为负全部责任 , 从而受到较
零 六个 月 。
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 交通管理部 门对于交通肇事
逃逸的, 除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 的, 可直
接认定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检察机关在审查该
类案件时, 是否可直接适用该条以处理此类交通肇事
案 件也是值得思考 的一个 问题 。 二 、 通事故 认定 书的性 质 交
重要 的 影 响 。
关键词 : 交通事故认定 书; 匿; 逃 刑事责任
d i1.9 9 ji n 10 o:0 3 6/ . s. 00—55 . 0 1 1.7 s 7 72 1 .10 4
中图分类号 :9 5 2 D 2.
文献标 志码 : h
文章编号 :005 5 【0 1 1-040 10 - 7 2 1 ) 107 -4 7 -
损害等费用的标准 , 肇事者的责任比重越大, 所需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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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及相关问题浅论钟伟苗[摘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行政确认,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与认定书相关的刑事或民事诉讼中是否承认认定书的行政效力公定力应以认定书是否存在重大且明显瑕疵为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有人据此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的性质为“证据”,并认为由于目前尚无法律或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这一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属于何种证据作出明确的定位,导致法院在审理对事故责任争议较大的案件时,事故责任认定人出庭身份不好确定,以证人身份还是以鉴定人身份难以把握。

并进而提出应当将认定书证据属性定性为鉴定结论。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认定书性质也持“证据”观点,其权威论述是: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集中体现,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勘查、调查后的专业性极强的科学结论,它只是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不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决定,其性质是证据。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它不是一种能够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将过去一直沿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是为了突出其证据的性质和效力。

”但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并不如此简单明了。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实质涵是否同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抑或认定书的性质到底是鉴定结论还是行政确认?认定书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与认定书有关的刑事或民事诉讼在实践中如何操作?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很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认定书的区别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并根据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物品、道路及环境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生理精神状况、伤亡人员的伤亡原因、当事人的具体过错等基本事实所作的有关当事人事故责任的专业性结论。

交通事故责任的本质就是交通事故中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大小的一种表达形式,其本身并不是法律责任,而是追究法律责任的事实根据之一,只是侵权行为成立的一个条件。

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以及事故责任的一个述,而不是对当事人双方赔偿责任的最终判定。

笔者认为,虽然认定书只是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不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决定,但认定书容中必然包含责任划分的容,它势必会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产生直接或间接的重大影响,从而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认定书的实质涵是完全一致的。

只不过在立法者看来,认定书的提法比责任认定书的提法更规更科学一些而已。

二、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的二种主要不同论辩观点概说一是鉴定结论说。

认为认定书不是书证、不是证人证言、不是勘验检查笔录,而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后做出的一种结论。

这种结论最接近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因此,应把认定书明确定位为鉴定结论。

其直接根据是:第一,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2000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公复字[2000]1号)中阐述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鉴定结论。

”;第三,“《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同于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将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名称变更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它只是用来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

”意思是说,虽然原来的责任认定书与现在的认定书性质是一样的,不过现在的提法更科学,不会使人产生行政确认的联想。

理何况,〈〈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实为申请复议)的规定。

认定书既属于鉴定结论就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二是行政确认说。

认为在行政法学理论上,凡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并予以宣告的行为都划归行政确认行为。

公安机关对有关交通事故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并予以认定、宣告的过程,在性质上完全符合行政确认的属性与特征。

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

认定书属于行政确认,因为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的,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唯一有权调查、认定交通事故原因,核定交通事故责任损失的政府部门。

只要有交通事故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报案必须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对事故进行认定,这是一种积极的行为。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机构还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认定事故过程中并可以就某个专门性问题委托其他专门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这些都是符合行政确认而完全不同于鉴定结论的特征。

鉴定结论的作出主体是不特定的,它可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也可能是其它单位,而且越来越多的鉴定机构变成了自收自支的中介组织。

鉴定机构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有关部门指定。

鉴定机构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预交费用后才开始鉴定。

鉴定机构不能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鉴定。

在承认认定书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的前提下,关于其行政可诉性问题又有二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理由是:可诉行政行为是符合成熟性原则的行政行为,可诉行政行为必须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而认定书虽然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但它不是一个完整的行政行为,即不是一个成熟的行政行为。

它只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追究或调解这一完整行政行为中的一个中间环节。

换句话说,这种观点认为,中间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只有终端行政行为才具有行政可诉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认定书具有行政可诉性。

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3月10日公布施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对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围作了明确的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围。

”〈〈解释〉〉同时列举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围的6种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书的行为不在上述6种行为之列。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的文件,与〈〈解释〉〉精神违背,应当适用〈〈解释〉〉的规定。

三、对上述观点的粗浅评说鉴定结论说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的联合文件,还是公安部的批复都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解释〉〉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在适用法律规时,若下位阶规与上位阶规冲突或不一致,应当优先适用上位阶规。

显然应当优先适用行政诉讼法和〈〈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把认定书定位为证据,但这并不能得出认定书应当理解为鉴定结论的理由。

因为这里证据的概念不同于证据学中的概念,不能把这里的证据非要往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述、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上面套。

笔者认为,这里的证据概念只是一个泛指概念,行政确认结论当然也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的,但这种证据并不包涵在证据学中的常规证据种类中。

如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证据概念也仅是表达同样的意思而已(当然这样的立法表述方式也值得商榷)。

第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其实与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审计认定、工伤认定等在性质上是一样的。

而有关部门的规章早已认为这种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并具有行政可诉性。

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0条规定:“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或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后,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又如审计署在《关于审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

工伤认定等行政确认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作为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并没有什么争议。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于2001年和2002年刊载了二个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例。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的案例仍具有导向性和指导性。

第五,把认定书视作鉴定结论不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只要在法定期限提出有见地的看法,法院可以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重新作出鉴定结论。

但认定书是由特定的机关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具有职权性和地域性特征,即使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完全不同的看法,但法院也不能再委托其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新作出认定,而只能根据法官的知识和素养对认定书作出判断,然后决定采纳还是不采纳。

这样认定书一方面被当作鉴定结论,另一方面,相关当事人又不享有鉴定结论前提下的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同时又无权提起行政诉讼。

这样,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他们就只能寄希望于法官的明断。

然事实情况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中,法官改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实例极为少见。

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官并不具备全面审查这种相关专业性极强的认定书的能力,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阶段常常失去了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许多证据已无法收集。

而且如果当事人一方的亲属本身是交通事故的死者或重伤人员时,就根本谈不上事故发生时收集所谓的证据。

让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出鉴定结论错误的证据不是强人所难又是什么呢?因此,鉴定结论说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中也是不足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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