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
陕西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标准

陕西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标准•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系指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的立项、筹建、建设、竣(交)工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办公及生活房屋折旧、维修或租赁费,车辆折旧、维修、使用或租赁费,通讯设备购置、使用费、测量、试验设备仪器折旧、维修或租赁费,其他设备折旧、维修或租赁费等)、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职工教育经费、工程招标费、合同契约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咨询费、业务招待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完工清理费、竣(交)工验收费、各种税费(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安全生产管理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按表4—1的费率,以累进办法计算;其中建安工程在3000万元以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表4—1费率的1.2倍计算,建安工程费在20000万元及以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表4—1费率的1.1倍计算。
•1、1000万元以下按1.5%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1000万元,费率=1000×1.5%=15万元;2、1001-5000万元按1.2%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5000万元,费率=15+(5000-1000)×1.2%=63万元;3、5001-10000万元按1%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10000万元,费率=63+(10000-5000)×1%=113万元;4、10001-50000万元按0.8%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50000万元,费率=113+(50000-10000)×0.8%=433万元;5、50001-100000万元按0.5%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100000万元,费率=433+(100000-50000)×0.5%=683万元;6、100001-200000万元按0.2%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200000万元,费率=683+(200000-100000)×0.2%=883万元;7、200000以上按0.1%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280000,费率=883+(280000-200000)×0.1%=963万元。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行发[2006]9号颁布时间:2006-1-12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宝鸡市物价局、财政局:你们《关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宝市价字[2005]37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宝鸡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城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1、宝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最高不超过9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取。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不同条件建设工程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县按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收取;陇县、千阳县、麟游县、凤县、太白县按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收取。
3、根据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陇县东风镇等12个试点建制镇按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收取。
4、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宝鸡市辖区、各县、12个试点建制镇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4%和3%收取。
城市配套费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0%、12%和3%,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在确定或收取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的比例相应减去天然气或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部分。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陕价行发[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9〕40号)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按下列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一)检索费: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
检索费收费标准为5元/件。
(二)复制费: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费。
收费标准为:纸张复印0.5元/张;磁盘录制(含盘)3元/张,光盘刻录(含盘)2元/张。
(三)邮寄费: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下岗职工,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三、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2.22
•【字号】宝政函〔2018〕10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
准的通知
宝政函〔2018〕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的通知》(陕政发〔2016〕38号)和我市《关于印发宝鸡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方案的通知》(宝政发〔2017〕16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宝鸡实际,现就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分配问题通知如下:
1.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120元/平方米;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各类建筑物,按工程总造价的4%收取。
2.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分配标准仍执行(宝政发〔2011〕43
号)规定。
即: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和其他公用设施分别按:8%、30%、2%和60%的比例进行分配,使用分配标准分别是每平方米9.6元、36元、2.4元和72元。
3.调整后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2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3.10
•【字号】宝政发〔2017〕5号
•【施行日期】2017.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宝政发〔20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宝鸡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对2016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2017年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宝鸡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等11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目录见附件1)。
二、对《宝鸡市国有土地登记办法》等15件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规定代替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目录见附件2)。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决定要求,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
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自觉维护法制统一,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视情况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或废止,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全面建设最具幸福感城市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附件:
1.宝鸡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宝鸡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0日附件1
宝鸡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宝鸡市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陕价管调发[2001]46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宝鸡市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陕价管调发[2001]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c31f731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82.png)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宝鸡市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宝鸡市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陕价管调发[2001]46号2001年6月15日)宝鸡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宝市价发[2001]083号)收悉。
为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的供应,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研究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01年6月20日起,适当调整宝鸡市自来水的销售价格。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0.776元调整为0.976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106元调整为1.206元;经营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106提高到1.306元;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106元提高到1.806元。
二、为了减轻自来水调价对特困户、下岗职工户生活的影响,同意你市对特困户、下岗职工户仍实行政策优惠,水价暂不调整。
三、价外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供水设施附加、污水处理费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宝鸡市自来水销售用户最终负担价格见附表,除此之外不能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四、关于你市提出的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问题,这次水价调整时暂不出台,待全省统一调整时一并考虑。
这次价格调整,请你们精心组织,并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价格调整顺利出台。
要督促供水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同时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节约用水的社会公德。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宝鸡市自来水价格构成表(略) ——结束——。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宝政办发〔2015〕111号•【施行日期】201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宝政办发〔2015〕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决策部署,持续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取得了初步成效。
2011年至2014年,全市共改造各类棚户区5.4万户,有效改善了群众居住条件,促进了城市建设,推动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目前,我市棚户区改造任务量仍然很大,棚户区基础设施配套水平较差,商业附加值不高,改造难度较大。
为了进一步加大城镇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改造建设力度(一)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
2015—2017年,全市计划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7.34万套(其中2015年1.16万套)。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编制各自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抓紧落实棚改具体项目,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对棚改项目加快办理“四项审批”(可研批复、规划条件、环评审批、用地预审)和“四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对已列入省级计划但部分前期审批手续尚在办理中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省政府今年第43次会议纪要,由市、县两级政府出具证明,作为项目审批、贷款发放及资金支付的条件和依据,加快推进棚改步伐。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规定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2005年6月20日)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
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六)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
三、城市配套费管理措施(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城市配套费应足额收缴。
(二)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市配套费专款专用,收费资金的10%用于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12%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3%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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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
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标 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颁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
【文 号】陕价行发﹝2006﹞9号
【发文日期】2006-01-12
【实施时间】2006-01-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宝鸡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宝市价字[2005]37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
宝鸡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城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1、宝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最高不超过9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取。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不同条件建设工程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县按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收取;陇县、千阳县、麟游县、凤县、太白县按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收取。
3、根据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陇县东风镇等12个试点建制镇按最高
不超过10元/平方米收取。
4、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宝鸡市辖区、各县、12个试点建制镇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4%和3%收取。
城市配套费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0%、12%和3%,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在确定或收取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的比例相应减去天然气或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部分。
四、对城市已建成的建筑物,涉及安装天然气、集中供热时,其补交的城市配套费标准另行制定。
五、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其中由省消防局监审项目的城市配套费由你市统一收取后按3%的比例上缴省财政。
六、城市配套费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陕价行发[2005]17号文件执行。
七、请你们根据上述规定及时制定宝鸡市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精神,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择机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