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法官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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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庭审要点

买卖合同庭审要点

买卖合同庭审要点一、引言买卖合同庭审是指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双方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争议时,将案件提交给法院进行审判。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需要关注一些关键要点,确保案件能够依法公正地得到处理和裁决。

本文将就买卖合同庭审的要点进行详细论述。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在买卖合同庭审中,首要的任务是确定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四个基本要素:意思表示、合法客体、合法形式和真实意思表示。

法官需要审查合同的签订过程、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确保合同是自愿、平等、真实的。

如果合同存在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情形,法官应当依法判定合同无效。

三、合同履行情况调查在庭审过程中,法官需要调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等。

在调查过程中,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如交易记录、支付凭证、合同履行的证明等。

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准确判断当事人的履行情况,以及是否有违约行为。

四、违约责任的判断如果在买卖合同庭审中发现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法官需要判断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赔偿责任和其他违约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法官会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确定违约责任的类型和数额。

对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法官需要考虑受损方的实际损失情况,保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五、证据的评估和运用在买卖合同庭审中,证据的评估和运用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法官需要仔细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

对于证据存在的问题,例如伪造证据、无效证据等,法官应当依法排除或不予采纳。

在判断事实和法律问题时,法官需要综合运用证据,确保庭审的公正和准确。

六、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合同庭审可能需要判断合同的解除和损害赔偿问题。

例如,当事人一方存在重大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法官需要评估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确定是否存在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的依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预备合并之诉的构成及其司法适用规则

预备合并之诉的构成及其司法适用规则

预备合并之诉的构成及其司法适用规则童格【摘要】预备合并之诉是具有顺位的特殊诉讼合并之形态.实践中,预备合并之诉主要涉及初审程序中主位之诉和备位之诉的协调及上诉审程序中审判范围之确定等难题.由于相关立法缺失,实务操作上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基于诉权保障、确保裁判统一和诉讼经济等因素考量,初审法院不得同时审理备位之诉和主位之诉,上诉法院的审判范围则应依当事人双方是否上诉的情形以及初审法院对主位之诉和备位之诉所作不同判决予以确定.【期刊名称】《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33)005【总页数】6页(P54-59)【关键词】预备合并之诉;主位之诉;备位之诉;诉讼系属【作者】童格【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 36202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2预备合并之诉,即原告预虑其所提起主位之诉无理由,于同一诉讼程序同时提起备位之诉,以主位之诉无理由时,申请法院可就其备位之诉为审判之诉讼的诉之合并状态。

诉讼实务中,有关预备合并之诉的案件时常发生。

无论是当事人欲减轻讼累、试图寻求最低限度的诉讼保障,还是诉讼代理人为保护当事人利益而采取的诉讼技术手段,诉的预备合并理论和制度实为民事诉讼实践所亟需。

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给付部分租金,承租人未按协议约定用途使用房屋,出租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年限的租金,因担心给付租金的诉求被判无理由,预备主张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又如,甲与乙公司的职员丙以公司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乙公司与甲发生争议,乙公司主张丙为无权代理,拒绝给付价金,原告甲向法院对乙公司、丙同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先位判令乙公司给付买卖价金,若此诉求无理由时,则预备请求法院判决丙给付买卖价金。

当事人于事实不知、举证不能或经济成本等其他因素的考量,为实现成本收益最大化的决策心理使其向法院寻求了预备救济。

预备合并之诉的运用,彰显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也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当事人诉求的实现。

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做法

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做法

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做法说实话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这个,我一开始做的很糟。

我老是被那些复杂的合同条款和双方说法绕得晕头转向。

我试过很多次,刚开始的时候就只知道按照合同字面去理解。

比如说有这么个案件,合同里关于货物交付时间的条款写得模棱两可,一方说是这个意思,另一方说是那个意思。

我当时就傻乎乎地只能对比双方说法,却忽略了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的一些证据。

像他们之间的邮件往来啊,送货的快递单日期啥的。

这就导致我审理的时候总觉得少了点什么,双方也都不服气。

后来我就学聪明了。

每次拿到案件,我首先就把合同通读好几遍。

就像读一篇故事书一样,先有个整体印象。

然后我就开始找关键信息,货物啊,价格啊,交付方式这些,把它们单独拎出来,就像把菜里的肉挑出来一样,这时候重点就明确了。

再就是对双方提供的证据逐一审查。

这时候其实我心里也有一些疑问,因为有时候证据看起来很好,但是又觉得哪里怪怪的。

我曾经有个案子,被告提供了一份签收单作为已经付款的证据。

我一开始没在意,差点就判定被告说得对。

结果仔细一看,签收单上的日期是在合同签订之前,那这肯定不对啊。

所以从那之后,我对证据的审查更加细致了,连日期啊、签字的笔迹这些小细节我都不放过。

当双方各执一词的时候,我觉得最好的办法就是寻找中立的证人或者第三方证据。

有个案件,买卖双方对商品质量有争议,双方都拿不出特别有力的证据。

我就去调查他们交易过程中的中间方,像仓库管理员或者物流运输的司机。

从他们那里得到了非常有用的信息。

还有就是在判断合同违约责任的时候,我发现依据类似案例的判决是个很好的办法。

当然了,每个案件都有它的特殊性。

但是参考类似案件,就像你迷路了跟着走过这条路的人一样,可以给你一些启发。

我经常翻看之前的案例,看看在类似的情况下前辈们是怎么判的,然后再结合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去判定。

我也不确定这是不是最完美的做法,但是目前来看,这样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时候顺畅多了。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心得体会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心得体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心得体会篇一:实习律师考核实务记录实务训练项目材料汇总表案件:周xx与a公司、连带保证人易xx民间借贷纠纷工作时间:20xx年4月8日——20xx年6月8日工作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活动记录简述:20xx年周某某诉a公司、连带保证人易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xx委托我所杨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收案后本人协助草拟本案的民事起诉状、相关证据的整理工作。

20xx年4月20日本案在株洲县法院开庭,本人跟随杨律师旁听了本案的审理过程。

庭审后法院组织了调解工作,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a公司、连带保证人易xx连带支付原告周xx本金和利息,后被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于20xx年6月8日立案申请强制执行。

心得体会:这个案件是比较简单,属于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之类。

在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时,由于遗漏了律所指派函,最后不得不多跑一趟补交材料。

在立案前应仔细确认材料是否有遗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费时费力。

指导律师点评意见:案件:罗xx、周xx与xx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工作时间:20xx年4月12日——20xx年8月10日工作文书名称:仲裁答辩状、代理词活动记录简述:20xx年4月6日罗xx、周xx委托我所杨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收案后本人协助整理相关证据,草拟本案的答辩要点和代理词。

20xx年5月22日下午在株洲市仲裁委第一次开庭,本人旁听了本案的审理过程。

由于按揭贷款没有审核通过,被申请人无法一次性付款,申请人要求支付剩余房款和利息以及违约金。

虽然申请人的广告宣传中带有一定的欺骗性误导购房者,但被申请未及时行使解除权,导致案件中处于被动地位,我们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努力寻找突破口,抓住对方诉讼时效的要害,庭后仲裁委组织了多次调解工作,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心得体会:在审理过程中一定要努力寻找案件突破口,积极促进当事人之间的调解,这样既有利于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模拟法庭法律案例(3篇)

模拟法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20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将其名下位于本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出售给李某某,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李某某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余款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李某某于2020年6月5日向张某某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万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屋过户问题产生了纠纷。

李某某认为张某某提供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张某某承担修复责任。

张某某则认为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某遂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某返还定金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提供的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张某某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3. 李某某的损失如何认定?4. 双方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三、庭审过程(一)原告张某某陈述原告张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其提供的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房屋的产权清晰,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

张某某表示,房屋在交付前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并提供了房屋的质量保证书。

对于李某某提出的质量问题,张某某认为这是无理取闹,要求法院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李某某陈述被告李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其在收房时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裂缝,且部分墙面已经脱落。

李某某认为,房屋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其居住,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某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李某某提供了房屋的质量鉴定报告,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三)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李某某的邻居,证实李某某入住后不久就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已向张某某反映过情况。

(四)鉴定意见经法院委托,对房屋进行了质量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部分问题已严重影响居住。

四、法庭辩论(一)原告张某某代理人辩论张某某代理人认为,房屋的质量问题可能是由于李某某装修不当造成的,而非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模拟法庭案例(销售合同纠纷)

模拟法庭案例(销售合同纠纷)

模拟法庭案例(销售合同纠纷)案件背景和事实本案中,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甲方承诺在约定时间内向乙方提供货物,而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然而,在交付货物后,甲方发现乙方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因此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则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付款。

经审理发现,甲方提供的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但是,乙方没有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甲方,并继续使用货物,因此难以认定甲方存在违约行为。

另一方面,甲方也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提供货物的义务,因此存在违约风险。

法律问题和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合同履行中的责任范畴;2. 支付货款是否应该在货物到货之后立即进行;3. 甲乙双方是否都存在违约行为?首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并适合买方用途的货物。

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在本案中,甲方提供的货物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关于货款支付的时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货款。

因此,在本案中,乙方应该在收到货物并确认质量无误后立即支付货款。

最后,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分析,甲方虽存在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供货物的情况,但乙方也存在未能及时支付货款的情况,因此两方都存在违约行为。

解决方案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应该根据以下原则来判断双方的违约责任:1. 甲方应该承担货物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失,但乙方仍应支付货款;2. 乙方应该支付货款,并承担由于付款延误造成的违约责任;3. 若无约定,甲方应在收到货款后的一个月内交付货物,若未能及时履行该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4. 乙方应在收到货物后及时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立即支付货款。

因此,可以建议双方达成以下和解方案:1. 甲方承担由货物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失,包括维修、替换等费用;2. 乙方支付货款,并承担由于付款延误造成的违约责任;3. 甲方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 乙方及时验收货物并在验收合格后立即支付货款。

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期刊名称】《山东审判》
【年(卷),期】2008(024)003
【摘要】@@ 为加强对商事审判中疑难问题的研究,统一认识,2008年3月25日至26日,省法院商事审判研究小组在济南召开2008年第一次会议.省法院李勇副院长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冷绍民,省法院立案庭、民一庭、民三庭、民四庭、审监庭、研究室(审委办)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全省部分中院的分管院长、商事审判庭庭长及部分基层法院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总页数】5页(P34-38)
【作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审判监督实践中的若干问题研究——全省法院首届审判监督论坛综述
2.房屋拆迁纠纷在民事审判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对徐州中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文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5.当事人资源理论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变异——基于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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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要点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要点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要点学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要点这么久,今天来说说关键要点。

首先呢,合同的成立肯定是个大考点。

我理解啊,就是双方有没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你想啊,就像两个人去市场买菜,一个说要这个菜5块钱卖给我行不,另一个说行,那这就是个简单的合同成立啦。

可有时候在那些复杂的商业交易里,到底什么时候算成立很让人头疼,要考虑发盘、还盘等好多事儿。

然后就是合同的效力,这个也很关键。

有效的合同才能按照约定来执行嘛。

我总结到有好些因素会影响合同效力,像当事人有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比如说,未成年人订立的一些高价值的买卖合同就可能存在效力问题。

对了还有欺诈、胁迫等因素使合同订立的时候,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合同就可能无效或者可撤销了。

这就好比你去买东西,别人骗你说这个东西有神奇功效,结果并没有,结果你被骗着签了合同,这合同能算数吗?肯定不行对吧。

合同的履行也是审理里不能忽略的一点。

谁应该先做什么,履行到什么程度了?如果一方拖延履行或者根本不履行了怎么办?这都要考虑。

例如一个定做的合同,一方要求另一方按照特定规格在某个日期前做好一个东西,要是做不到怎么办?这时候就得看合同里规定的违约责任啦。

说到违约责任,我之前也是有点迷糊呢。

后来我发现其实就是对不按合同办事的惩罚和补偿。

到底是要赔实际损失呢,还是按照约定的违约金赔呢?有时候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法院还可以调整呢。

这就像你打游戏有个规则,有人违反了,那给他的惩罚要么太重了不合理,要么太轻了没效果,肯定要调整到合适的程度。

关于审理这些案件,证据是个非常非常重要的东西。

口说无凭啊,得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比如说,你得证明你们之间有这个买卖合同,这合同的具体内容,对方有没有违约等。

我理解收集证据就像是攒装备,得全乎了才能在打官司这个战场上有获胜的可能。

再说说解释合同条款吧。

有时候合同里的话模棱两可,这时候怎么办呢?我总结法院一般会按不同的规则来解释,比如按照通常理解来解释,如果涉及到格式条款,一般会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利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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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送货方提供以下证据:(1)送货单且签字人是其法 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2)货物验收单;(3)货物去 向以及交易习惯等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则可以证明买 卖合同成立----间接证据证明。
【案例三】葵西公司诉坎城公司毛绒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主张坎城公司向葵西公司购买羊绒,价款共计15万元, 提供证据:葵西为坎城的购货行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 常淑静
一、买卖合同纠纷中证据认定 二、多重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 三、违约责任: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买卖合同中的证据认定
证据认定的思路: 法官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要做以下几个层面的判断: 1、证据能力(以证据的三大特征为核心) 2、证明力大小:证据与案件争议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 3、能否达到证明的程度:证据是否达到证明的标准 事实认定 一种情况:证据确凿充分或证据充分案件事实足以证明 ----直接证明 一种情况: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证明案件争议事实 根据一定的证据规则或证明方法推导出案件争议事实 ----间接证明
(一)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 1、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能否证明买卖合同成立?
【案例二】何某诉田某买卖合同案。顾某以包工包泥送 至施工处,田某在送货单上签字。因货款未付,何某起诉田 某
交货凭证:证明交付货物的直接证据。对于买卖合同成立而 言属于间接证据,仅有此类书证,不能排除收货人基于其他 法律关系或事实接收货物的可能。需要结合交易方式、习惯 及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基础事实:经法庭调查质证,原被告认可下列事实
1、合同标的额为5万元;
2、2004年1月12日上午,张某向村委会交付了35000元, 同时张某向村委会出具了15000的欠条;
3、同日,村委会向张某出具了5万元的收条;
推定依据:
根据村委会与其他村民之间账目往来的惯例,村委会在收到 张某35000元的现金及15000的欠条同时,为了平衡村委会 与张某之间承包款的账目,按照惯例向张某出具了50000元 的收条,这样,村委会与张某之间关于承包款从账目上看已 经结算完毕,其后,张某与村委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 为欠款。
3、对方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在送货单、验收单上 签字或者盖章;
4、双方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
2、 关于无抬头的债权凭证的证明力问题: 例:自然人甲持一份“欠款凭证”,凭证内容:“欠货款50 万元。落款A公司。”如何认定双方之间买卖关系及欠款事实 存在。 虽然是间接证据,但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可以推定买卖合同 成立,对于该结论相对方可以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村委会主张依照惯例予以推定张某依然欠款15000元。
依照惯例,张某还了35000元之后,对尚欠的15000元打 了欠条,那么村委会收到的是35000元的现金及15000元 的欠条,这样总计为50000元承包款,村委会理所当然应 当向张某出具50000元承包款的收条,否则帐目(承包款) 无法平衡。正因如此欠条和收条的落款日期为同一天。
本案中事实认定方法:比较优势证据法
在审判实践中,针对某一待证事实,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供 了相反的证据,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而且也都尽了举 证穷尽的义务。但是,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都无法达
到确凿程度。
《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 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 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 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 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 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做出裁判。”
推定结论:村委会出具50000元的收条是为了平衡村委会与 张某之间的承包账目,并非全部欠款还清的收据,因此,张 某欠村委会15000元成立。经法庭向原被告说明推理过程后, 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最终予以认定。
本案中事实认定方法----事实推定
三段论:基础事实----日常生活经验----推定结论
《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 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基础事实1:甲持有该欠款凭证,2:该欠款凭证确实为A公司 签发。 日常生活经验:A公司在签发该债权凭证时没有写明债权人是 出于对自己有利的考虑。 结论:甲与A公司之间买卖合同成立 。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 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 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 易习惯以及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案例一】 张某与村委会签订渔塘承包合同,履行完毕后 结欠承包款5万元,后村委会以张某出具的、落款日期为 2004年1月12日、金额为15000元的欠条起诉张某,称张 某尚欠村委会15000元承包款。
张某辩称,2004年1月12日上午,张某向村委会交付了 35000元欠款,并向村委会出具了15000元的欠条,下午, 张某又向村委会交付了15000元的欠款,村委会向其出具 了落款日期为同日的50000元的收条,因此,张某就未再 索要15000元的欠条。张某以持有的50000元的收条辩称 已经全部还清欠款
被告抗辩:坎城与葵西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关系,真正的买 卖合同关系发生在葵西与艾斯公司之间。坎城接受发票是 因为艾斯公司处于歇业状态而受其委托,直接由坎城公司 代为收取并进行抵扣。
证据1:葵西与艾斯的送货单原件;
证据2:艾斯公司的承诺书(葵西与艾斯之间的买卖关系 不会牵连到坎城公司)
证据3:葵西另开具给艾斯公司的增值税发票。
结算凭证:证明结算事实的直接证据,结算单、发票本身 并非买卖合同,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是增值税发票与交易 事实相分离的现象。
如果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能够提供以下证据:
1、一方开具给对方增值税发票;
2、与增值税发票相对应的送货单,对方在送货单上写明 所收货物的数量及质量情况(送货单与验收单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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