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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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

⒈在校学习期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⒉达到《遵义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合格;

⒊非英语专业CET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要求(其他语种学生参照执行);

⒋英语专业学生过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成绩达到学院要求;

⒌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学院要求;

⒍表现特别优异或有突出贡献者,可适当放宽授予学位的条件。

⒎对于未达到第三、第四款要求的学生,如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当放宽要求授予学位:

⑴获得硕士研究生考试复试通知者;

⑵省级以上(含省级)课题的主持者(课题在授学位之前必须结题)或专利获得者;

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获得三次以上(含三次)学校专业奖学金者;

⑷在校学习期间,从未有补考科目,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1者;

(5)获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者;

(6)个人及集体(10名及以内主力队员)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专业及专业相关竞赛三等奖(含)及以上奖项者;

⑺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研究报告、美术或音乐作品、文学作品1篇,或在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其作品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相关审核通过者;

⑻在校期间由市以上专业协会主办个人成果展(含作品展、专场演出等)。

⑼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获面试通知者;

⑽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特岗教师”招考被录取者;

⑾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选调生招考被录取者;

⑿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以及在校时应征入伍正常退役后返校就读者;

⒀学生在校级及以上运动会上平(或破)校记录者;

⒁应届毕业生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未获面试通知,但该项考试中外语成绩达到C区分数线者;

⒂以在校期间各门必修课程期末考核总评成绩平均分计算,其排名在本专业同年级中处于前80%(含80%)以上者。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⒈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⒉未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在《遵义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毕业者;

⒊在校学习期间有8门(含8门)及以上课程考核(含考试和考查)为补考合格者;

⒋在修业期内考试作弊者。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授予学位

⒈非英语专业学生CET四级考试、英语专业学生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达到第五条第七款条件者除外);

⒉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者;

⒊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期者(因考试作弊受处分者适用第六条)。

第八条非外语专业学生因CET四级考试成绩没有达到学校要求而未获学士学位证书者,在毕业后2年内可参加PETS(英语等级考试)与CET相对应等级的考试,分数折合与申请学位当年授予学位分数相当,经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其他语种学生参照执行)。

第十条因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没有达到学校要求而未获学士学位者,在毕业2年内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与申请学位当年授予学士学位分数相等,经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对未获得学士学位而能毕业的学生,只发毕业证书;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发给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成人教育类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者,须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合格,并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后参照以上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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