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6种方法

调查取证6种方法调查取证是指在法律和法律实践中,通过各种手段收集、保护和证明各种证据的过程。
这些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使用,用于辅助审判或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以下是六种常见的调查取证方法:1.面试和询问:面试和询问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与相关人员、目击者和知情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来获取相关信息。
这些面试和询问可以在调查报告中使用,并可以作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据。
2.收集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指通过书面方式获得的证据,例如文件、合同、记录和报告等。
调查人员可以通过收集和分析这些文档来获取案件的重要信息。
这些书面证据可以通过搜查和调查来获取,也可以通过法庭的传票来索要。
3.搜查和查封:搜查和查封是调查人员在刑事案件中常见的取证方法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申请搜查令和查封令,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办公场所和车辆等进行搜查和查封,以获取相关物证和文件等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用于审理刑事案件和保护公共利益。
5.监视和跟踪:监视和跟踪是调查人员用来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监视、拍照和记录来跟踪犯罪嫌疑人和目标的活动。
这些监视和跟踪行为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在保护公民隐私的同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6.鉴定和实验证据:鉴定和实验证据是通过科学手段对案件的物证进行检验和分析,以确定其真实性和相关性。
调查人员可以将物证送往实验室进行化学、生物、物理等分析,以获取相关的专业意见和结论。
这些鉴定和实验证据可以在法庭上用作证据,为案件提供科学依据。
总结起来,调查取证是指通过面试、书面证据、搜查和查封、技术侦查、监视和跟踪,以及鉴定和实验证据等多种手段来收集、保护和证明各种证据的过程。
这些方法可以帮助调查人员获取案件的重要信息,并在法庭上提供证据支持。
然而,在使用这些方法时,调查人员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律师调查取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调查取证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调查取证不仅有助于律师全面了解案情,为当事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还能有效维护司法公正。
我国法律对律师调查取证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围绕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是我国律师行业的根本大法,其中对律师调查取证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其中对律师调查取证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其中对律师调查取证同样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其中对律师调查取证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1.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主要包括:(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2)当事人财产状况证明材料;(3)合同、协议等证据材料;(4)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行政案件在行政案件中,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主要包括:(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2)行政行为依据的材料;(3)证据材料;(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主要包括:(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2)犯罪事实、情节等证据材料;(3)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如何进行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调查取证

如何进行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调查取证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调查取证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它为律师和法务人员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帮助他们为案件提供有力的支持。
在进行调查取证时,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步骤和程序。
本文将探讨如何进行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调查取证,包括调查计划、收集证据、取证方法以及相关法规等。
一、调查计划在进行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调查取证之前,首先需要制定一个合理的调查计划。
调查计划应明确调查的目的、范围、对象、时间和地点。
还需要考虑调查所需的资源和工具,并确定调查的方法和策略。
制定一个详细的调查计划可以确保调查取证的高效进行,并最大限度地获取相关证据。
二、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是调查取证的核心步骤。
为了获得准确、完整的证据,律师和法务人员需要采用合适的方法和工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据收集方法:1. 证人证言: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调查取证通常需要与相关证人进行面对面的谈话,记录其证言。
律师和法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证人证言的录音、录像或书面记录,并在需要时将其提交给法庭或相关机构。
2. 文书证据:法律文件、合同、信函等文书材料有时可以作为调查取证的有效证据。
律师和法务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整理相关文书,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证据。
3. 电子证据: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调查取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律师和法务人员可以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收集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等信息来获取相关证据。
4. 实物证据:某些案件可能需要收集实物证据,如物品、车辆、建筑等。
律师和法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物证据,并确保其完整、真实性。
三、取证方法在进行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调查取证时,律师和法务人员需要遵循一定的取证方法。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取证方法:1. 面对面采访:与相关证人进行面对面的采访,记录其证言。
律师和法务人员应当主动提问,注意细节,确保取证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 录音录像:在与证人进行沟通时,律师和法务人员可以使用录音和录像设备,以保留证人的原始证言。
律师取证方案

律师取证方案律师在处理民事、刑事等诉讼案件时,常常需要进行取证工作。
取证是指收集能够证明事实、证明权利的各种证据材料,以明确案件的真实情况,为后续的诉讼活动提供有力的支撑。
律师在取证工作中,需要做到合法合规,遵循相关法律和规定,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和案件具体情况,律师可以选择不同的取证方案。
本文将介绍律师取证的几种常见方案。
方案一:书证取证书证取证是指律师在诉讼中通过提供、发送、收集或者掌握相关的文书证明,来证明案情的真实性和证人的口服证明。
书证取证包括租房合同、开票记录、邮件、律师函、律师报告、发票等书面证据的收集和提供。
书证取证需要注意的事项有:•需要明确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需要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需要保密相关的文书证明,防止证据泄漏或被篡改方案二:物证取证物证取证是指律师在诉讼中从物证方面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方法。
物证包括证件、物品、财产、医学资料等。
在实际操作中,物证取证需要考虑以下问题:•需要明确物证的来源与真实性•需要定义和保护物证的安全、完整和准确性•需要注意保护涉及个人隐私的物品和资料方案三:证人取证证人取证是指律师在诉讼中通过召集证人、询问证人、出示证据等方式,来证明案件真实性和相关事实。
证人取证需要律师具备一定的技巧和能力,以充分发挥证人证言的力量。
在实际取证过程中,律师需要注意以下方面:•确保证人的证言是真实的•尊重证人,调查过程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检查证言,对证人的证言加以确认和核实方案四:网络取证网络取证是指通过网络平台,从网络资料中搜寻、筛选和整理涉案的证据材料,以支持案件的诉讼活动。
在网络取证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需要加强对网络取证工具和技术的了解和掌握•需要保证网络取证资料的安全和真实性•需要保护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结论以上四种取证方案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案件类型和案件具体情况。
但无论选用哪种方案,律师都需要在取证过程中注意相关法律和道德规范,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律师的证据调查与取证技巧

律师的证据调查与取证技巧在法律领域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要素之一。
作为律师,掌握良好的证据调查与取证技巧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律师在证据调查与取证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关键技巧。
I. 清晰的目标设定在开始证据调查和取证的过程中,律师应该首先确立明确的目标。
这有助于梳理思路、规划行动,并有助于采取适当的方法与策略。
例如,律师可能需要确定需要找到证明特定事实的证据,或者需要查找与案件相关的专家意见和报告。
II. 引入合适的调查人员律师在证据调查和取证过程中可能需要与一些调查人员合作,如私家侦探、调查员或者专业的鉴定人。
确保选择合适的调查人员,他们应该具备专业的背景和技能,并能够按照法律标准进行证据调查。
III. 收集证据1. 文书调查仔细审查相关文件、法规、合同、书面陈述和备忘录等可帮助律师收集证据的文书资料。
通过对这些文件的仔细分析,律师可以找到有利于案件的证据线索。
2. 采访证人律师可以通过采访相关证人来获取直接的证据。
在采访过程中,律师应当准备一份详尽的问卷,并倾听证人的陈述,确保获取准确、详尽的信息。
此外,律师还应当录音或者记录采访过程,以备查证。
3. 数字证据随着技术的进步,数字证据在很多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律师可以利用电脑取证软件、网络取证技术等手段,收集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帖子等数字证据,并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IV. 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1. 文档鉴定与保全律师在收集到证据后,应当及时进行文件鉴定与保全措施,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例如,律师可以将电子证据备份在多个存储设备上,并由专业鉴定机构对物理证据(如文件、录音带等)进行鉴定。
2. 保密与信息安全律师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保护客户的隐私和案件信息的机密性。
在处理电子证据时,律师应当使用加密技术,防止信息泄露或被篡改。
V. 合法取证律师在证据调查和取证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和执业规范。
合法取证是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要求。
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

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正的重要使命。
调查取证是律师履行职责的核心环节,然而,这一过程中的权限及范围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的焦点。
本文旨在对我国法律体系下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及范围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律师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律师调查取证的含义与法律依据1.律师调查取证的含义律师调查取证,是指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或提供法律咨询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提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材料的行为。
2.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我国《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根据案情需要,可以依法收集、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及范围进行了明确。
三、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范围1.律师调查取证的对象范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以下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1)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3)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组织等;(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范围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主要包括:(1)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2)与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的身份、背景、动机、行为等相关的信息;(3)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等;(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四、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限制与职责划分1.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限制(1)律师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据的原则;(2)律师不得采取欺诈、威胁、利诱等手段收集证据;(3)律师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4)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律师调查取证的职责划分(1)律师负责调查取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2)律师应当对调查取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3)律师应当将调查取证的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4)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
掌握律师如何有效地进行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

掌握律师如何有效地进行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是律师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正确认识、熟练掌握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方法,对于律师的工作效率和案件胜诉率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介绍律师如何有效地进行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的相关要点和技巧。
一、准备工作在进行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之前,律师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确保能够高效地进行后续的调查工作。
首先,律师需要对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研究和了解,掌握案件的背景和相关的法律条文。
其次,律师需要对涉案当事人和相关证人进行初步的调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相关人员的背景信息。
最后,律师还需要对证据的种类、来源和收集方法进行详细的研究和规划,确保能够获取足够的证据支持。
二、合法合规的调查方法律师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采用合法合规的调查方法。
律师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滥用权力进行不当的调查。
律师应当注重保护和收集证据的合法性,采取规范的调查程序,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同时,律师还应当善于利用法律手段,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关键证据,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信息采集与分析信息采集是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的基础。
律师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获取与案件相关的各类信息和数据。
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案卷、文件、现场勘查、访谈、调查问卷等。
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律师应当注重采集全面、准确的信息,确保所获取的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案件的真实状况。
采集到的信息需要进行仔细的分析和研究。
律师需要对信息进行筛选、排序和整理,查找其中的蛛丝马迹和线索。
通过信息的比对、分析和推理,律师可以逐渐建立一个完整的案件事实链条,并找出关键证据的线索和取证方向。
四、证据收集的技巧证据收集是律师工作中的关键环节之一。
律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据收集方式和方法。
证据的种类多样,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律师应当根据案件需要,采取适当的方式获取证据。
律师如何调查证据?注意事项有哪些?

The person who creates some difficulties and obstacles for you may not be your enemy, and the person who pulls you out of your predicament may not be your frien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律师如何调查证据?注意事项有哪些?(1)考虑调查取证的合法性(2)考虑调查取证的主体(3)做好调查取证的预案调查取证前要对分析调查取证的目的,准备好详细的调查提纲,准备发问的问题以及发问方式,避免发问时信马由缰、信口开河;其次,要合理规划调查取证的地点,避免人多嘈杂的地方,尽量选择安全而隐秘的环境展开谈话,打消证人的顾忌。
证据是案件胜败与否的重要之处,能够取得案件的胜算权就在于对于案件事实证据的调取。
那么案件处理中律师如何调查证据?在调查证据前要注意什么,调查证据中要注意什么?调查证据后要注意什么?这些问题可以咨询!1、律师调查证据前注意事项(1)考虑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应当先取得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同意,才可以取证。
因此,在取证前,应当考虑是否属于被害人一方提供的证人,尤其是已经在公安机关作证的证人,向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是前提。
其他一些身份的证人,如果能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也建议先向检察机关申请,虽然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只要经得证人同意,但笔者建议,不是在非常急迫的情况下,可以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笔者的一些案件,申请检察机关调取证据后,一种结果,由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数量、质量超乎了本人的预期;另一种结果,检察机关回复可由律师调查取证,这种情况下,由律师调查取证也比较顺其自然。
特别要提醒的是,一些考虑刑事和解的案件,不建议私下与被害人接触,建议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尤其强奸案件更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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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调查取证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是指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过程中,调取、收集、核实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证据材料的权利。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若干规定》第15条对前述第一款规定进一步明确化:“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高法解释》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第43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
44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45条规定:“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从以上有关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侦查权和调查权相比,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以下特点:
1、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我国刑诉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从规定“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的内容来看,讲的是公、检、法人员的调查取证有强制性。
没有规定律师有强制取证权。
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只是一种带有访问性质的活动,不具有强制性。
2、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
依照法律职责,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应当寻找和收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这样容易混淆律师的抗辩职责,而充当了公诉人的角色,律师应当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
3、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律师调查取得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法庭定案的依据,必须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经过询问证人、双方当事人质证等环节后,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
律师在审前阶段的证据调查包括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访问以及参与法庭调查,其中有效的行使调查请求权是律师证据调查的必要手段。
刑辩律师的证据调查是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必须讲究证据调查的艺术和技巧。
1、关于在审前程序中如何查阅卷宗材料的问题
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材料”。
这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第一次接触到本案的卷宗材料,也是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决定调查方向的最重要的环节。
但依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外,其他公诉案件要求“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而且依照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所谓“主要证据”指的是“定罪的证据”,由此看来,辩护律师能够接触的卷宗材料也是不全面的,特别是那些对被告人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律师在卷宗中几乎无法看到。
鉴于上述情况,律师在查阅卷宗材料时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①对起诉书的审查。
重点审查起诉指控犯什么罪、犯罪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等,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的轻重、有无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有无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
审查起诉书所引用法律条文是否得当等。
②对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的审查。
律师查阅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可以对案件的证据体系及证据种类有个大概的了解,并核对已经移送的“主要证据”材料与尚未移送的证据材料证明案件事实的相互关系。
通过检察机关对证人名单的例举了解其他证人对本案事实的证明作用,并通过会见被告人了解这些证据及证人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调查与收集工作下一步如何展开。
③对主要证据复印件及照片的审查。
通过审查主要证据了解本案中对被告人定罪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哪些证据存在疑点和矛盾,以便分类排除,哪些证据需要立即调查核实,哪些证据需要会见被告人来了解,哪些证据需要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核实。
2、关于在审前程序中如何行使调查证据请求权律师的调查取证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客观上使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往往无法得到真正的落实。
为此,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一种救济手段,即辩护律师在无法调取或遇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如果相关证人及有关单位不同意,也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律师行使调查证据请求权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的情况、被告人的情况、被调查人的情况、调查请求理由事项,并制作详细的“调查提纲”附在后面;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查证据时,辩护律师作为申请人可以在场,但这要根据案件情况及证人情况来定,并须征得法院调查人员的同意;③、法院调查的证据材料律师可以请求保留该证据的复印件,并作为辩方证据在法庭出示,并经过法庭的调查与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④、由于证人或被害人等不同意接受调查以及有可能律师的调查证据请求被法院拒绝的,如果认为该证据
确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律师应当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通过询问和质证使该证据被法院采纳为裁判的证据。
3、关于对非法证据的调查与确认问题刑诉法规定,司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由此看出,刑法虽规定禁止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但却并未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问题在于,控方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基于控诉和证明的目的更有可能或有条件使用非法手段。
这些非法证据一旦在法庭上出示,将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消极的影响,最终导致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而影响司法公正性。
因而,辩护律师在审前阶段,收集相关证据证明非法证据的存在并对其合法性进行前置性审查有着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对非法证据的审查与确认主要从主体上、程序上、形式上三个方面入手:①主体上,如应当回避的侦查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非法定侦查人员调取的证据;非自然人提供的证言与鉴定结论;年幼或患有精神病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所提供的证言等都应作为律师审查与调查的重点内容。
②程序上,调取证言笔录时仅侦查人员一人在场,询问证人时未告知作证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证据等。
③形式上,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及讯问人签名的书面供述及证言与陈述;没有鉴定人盖章的鉴定结论,没有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见证人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均属于违法或不合法的证据范畴,辩护律师一旦能证明该证据的违法与不合法时,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请求法院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排除法庭调查之外。
为了证明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事实,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传唤侦查人员、勘验检查人员及鉴定人等到庭作证,运用收集到的证据提出异议,当庭揭露该证据在收集过程中主体、程序、形式上不具有合法性,避免这些非法证据被法院用于裁判的证据。
律师在审判前阶段开展调查活动,必须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真相,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绝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这认为这是作为一名律师特别是想做一名好律师,同时也是保护好自己的最根本、最重要的一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