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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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钼铁(商品代码:B10009)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钼铁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钼铁指定交收仓库、钼铁指定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日是指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现货交易的时间;交收日是指除去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日。交易商可在每个交易日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当日的交收申报。

第四条钼铁交收申报方式分为“提交方式”和“响应方式”两种申报交收方式:

(一)“提交方式”申报交收

“提交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过选择商品的交收申报信息(部分申报需选择存货凭证)以及填写申报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将等待交收配对,未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将展示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已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不再展示。

(二)响应方式申报交收

“响应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根据自身需要填写申报数量(部分申报需同时选择存货凭证)来直接响应所展示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方式,“响应方式”申报成功的同时即完成交收配对。

第五条钼铁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钼铁电子交易合同提供实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交易所交钼铁品种的指定仓库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六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的规定将商品交付指定仓库保管后,由指定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批次、入库验收结果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照规定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生成、仓库确认提交、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化仓库存货凭证。只有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才能用于交易所的实物交收。

拟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须向交易所提交其持有的有效《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经交

易所确认后才能进行申报交收,且交收申报的数量不得高于其持有有效《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标注的货物数量。拟用钼铁现货进行补充交收申报的中间仓交易商,须向交易所提交其持有的有效《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确认后才能进行中间仓补充申报交收,且交收申报的数量不得高于其持有有效《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标注的货物数量。

已经生成交易所《电子存货凭证》的钼精矿,只能通过注销流程转存现货或通过标准交收流程方可提货出库,否则不得出库或转移货物。

第七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对应仓库提货。

第八条钼铁指定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交易所钼铁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产品的生产企业。由钼铁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钼铁方可用于实物交收。钼铁指定生产企业和所生产的钼铁相关标准详见《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指定生产企业》,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九条钼铁指定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由交易所指定并公示的、用于解决买方交易商对交收配对成功的钼铁实物提出质量争议时提供检验的检验机构。钼铁的争议检验由买方交易商向交易所提出申请,检验机构根据买卖双方交易商或其代理人共同取样、封样的送检样品出具《钼铁检验报告单》。《钼铁检验报告单》所标明的检验结果是买卖双方解决质量争议的最终检验结果。

第十条申报钼铁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钼铁经营资质及与钼铁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钼铁入库

第十一条交易商按照仓库相关规定发货到仓库,仓库按照相关规定对到货进行验收,验收的实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交易商申请到库的商品必须满足《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暂行)》规定的质量要求,并附有钼铁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的批次编号应与对应实物的批次编号相一致。质量证明文件为原件的,可直接提供原件;质量证明文件为复印件的,交易商需在质量证明书上签署“此质量证明书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交易商的鲜章。

2. 到库实物应为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钼铁商品。

3. 到库实物采用铁桶包装的,包装标准应为内容物净重100千克或250千克的包装规格,采用吨袋包装的,包装标准为内容物净重1吨包装规格。

4. 到库实物的外包装物应完整,无严重锈蚀或破损,铅封完好,标识清晰。到库实物标注的生产批次编号应与质量证明文件记载的批次、编号相一致。

5. 钼铁实物交收重量以入库称重为准,每批钼铁入库重量为10吨±200千克,磅差为±0.1%。每一批次入库的钼铁只能生成一个《仓库存货凭证》。

6. 货物到库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入库验收结果。

7. 交易商按照仓库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的仓储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仓库相关收费标准详见交易所公告。

第十二条到库货物符合规定的,由仓库进行精确称重、分配货号、码单等,并根据随货质量证明文件中的化验分析数据准确登记并为交易商开具《仓库存货凭证》。质量证明文件将作为《仓库存货凭证》的必要附件一并存档,无对应一致质量证明文件的《仓库存货凭证》无效。

第三章《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和注销

第十三条《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

1. 持有有效《仓库存货凭证》的交易商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申请注册生成交易所《电子仓库存货凭证》。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申请并提交相关信息申请生成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2. 仓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质量证明文件对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确认无误后,仓库收回其出具的《仓库存货凭证》原件,确认同意交易商提出的申请,提交交易所审核。

3. 经交易所登记审核确认后,生成《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电子仓库存货凭证》一经交易所确认,立即生效。生效后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钼铁才能用于交易所的交收申报和实物交收。

4. 每一《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钼铁实物为10吨,无溢短,磅差在±0.3%以内。生成同一《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钼铁实物,必须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牌、同一批号的产品。

5. 交易商持有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自生成之日2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自动注销;持有原《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交易商,可在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生成新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第十四条《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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