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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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交收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交收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动力煤(BSC)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力煤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及交收业务的关联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动力煤交收采用船板交收方式。

船板交收是指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将交收货物装至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的轮船板,完成货物交收的一种实物交收方式。

买卖双方以货物装上买方船板为界,实现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各自承担对货物数量与质量的责任。

实行船板交收时,货物装至船板之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装至船板后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四条指定交收港口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商按动力煤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履行实物交收的交货港口。

动力煤交收港口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条申报交收的卖方为具备煤炭经营资质的煤炭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申报交收的买方为一般企业法人。

第二章动力煤的交收流程第六条交收申报及交收配对1.持有动力煤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和卖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在每个交易日16:00-16:15提出现货交收申报。

提出现货交收申报时买卖双方交易账户应有足额可用资金。

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方和卖方对动力煤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自动配对。

2. 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相当于交收货物价值(按交收申报配对成功当日结算价计算)20%的资金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按交收申报配对成功当日结算价将买、卖双方持有的、与交收配对结果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转让并清退其相应订货保证金。

3.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对于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钼铁(商品代码:B10009)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钼铁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钼铁指定交收仓库、钼铁指定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日是指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现货交易的时间;交收日是指除去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日。

交易商可在每个交易日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当日的交收申报。

第四条钼铁交收申报方式分为“提交方式”和“响应方式”两种申报交收方式:(一)“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提交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过选择商品的交收申报信息(部分申报需选择存货凭证)以及填写申报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将等待交收配对,未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将展示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已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不再展示。

(二)响应方式申报交收“响应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根据自身需要填写申报数量(部分申报需同时选择存货凭证)来直接响应所展示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方式,“响应方式”申报成功的同时即完成交收配对。

第五条钼铁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钼铁电子交易合同提供实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交易所交钼铁品种的指定仓库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六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的规定将商品交付指定仓库保管后,由指定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批次、入库验收结果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照规定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生成、仓库确认提交、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化仓库存货凭证。

只有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才能用于交易所的实物交收。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暂行)2009-12-15 来源: 渤海商品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监督管理,指定交割仓库、交易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电子交易合同提供货物交割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四条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一) 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向储货交易商收取有关费用;(二) 对交易所制定的交割业务及仓库管理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三) 有权拒绝不符合交易所规定要求的储货人办理入库手续;(四) 有权拒绝不符合交易所规定标准的商品入库;(五)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一) 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交易商库存货物品种、规格、产地、重量的每日库存报表,准确、及时地向交易所报送仓储库存统计资料及库容情况;(二) 健全仓库管理制度,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主动配合交易所的工作,积极协助交易所交易商安排交割商品的运输、入库、验收、仓储、倒库、出库等相关事宜;(三)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交易所交易商的货物入库;(四) 确保其出具的《存货凭证》与实物相符,并对其出具《存货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五) 向交易所交易商详细介绍仓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货物的最长的保管期、出入库的费用、运输、消防措施等;(六) 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七) 保守与交易所交易商储存商品有关的商业秘密;(八) 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注册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注册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九) 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授权业务人员或发生可能涉及交收商品安全等诉讼、仲裁等事项,须及时通知交易所;(十) 原始单据(存货凭证、提货单等)至少保存一年;(十一)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尿素交收承兑汇票结算注意事项(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尿素交收承兑汇票结算注意事项(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尿素交收承兑汇票结算注意事项(征求意见稿)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尿素承兑注意事项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尿素现货交收过程中,买卖双方交易商采用承兑汇票进行结算时应注意如下事项:一、承兑汇票的范围买方交易商提交的承兑汇票应该是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开具的承兑汇票。

除上述银行外的其他银行开具的承兑汇票不得用于标准交收结算方式。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可以对承兑汇票的范围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二、承兑汇票书写规范要求2.1 签章一致性: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和银行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银行现行规定使用的专用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经办人的名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上述规定的,票据无效。

2.2 背书要求2.2.1粘贴单: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贴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必须是两栏式。

2.2.2骑缝章:粘贴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贴单的粘接处盖章(骑缝章),必须公章在上、私章在下。

骑缝章必须是同时加盖在联结的两边,联结部分必须牢固。

2.2.3名称一致性:粘单的第一背书人就是票面的收款人,单位名称要完全一致。

2.2.4背书连续:背书的行为必须连续,背书处不能空缺,同时一个印鉴不能连续出现在相邻的背书处。

印鉴不要侵占下一个背书处的空间。

2.2.5印鉴清晰:所有的印鉴清晰、完整,要与书写的单位名称完全相符。

2.3 记名背书:要求出票时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后,该收款人作为最初的持票人,无论是作转让背书还是非转让背书,都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2.4 面额及期限: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不得大于1000万元。

承兑期限分为三个月和六个月两种形式。

2.5 承兑汇票填写2.5.1出票人和收款人的全称填写不能涂改、不能错、漏、多字。

2.5.2日期必须是大写,出票日期与到期日之间的相隔期间不得大于6个月。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球墨铸铁交收办法暂行.pdf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球墨铸铁交收办法暂行.pdf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球墨铸铁交收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球墨铸铁行业生产者和消费者,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球墨铸铁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球墨铸铁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执行,交易所、交易商、球墨铸铁交收运营中心、仓库、提货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球墨铸铁交收运营中心(以下简称交收运营中心)是指由交易所指定,负责球墨铸铁现货交收服务体系建设、货物监管及交收服务的企业,交收运营中心接受交易所监管。

第四条球墨铸铁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公布的为交易商履行球墨铸铁电子交易合同实物交收提供现货交收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五条 球墨铸铁提货点(以下简称提货点)是指交易所公布的指定交收仓库以外的球墨铸铁提货点,可以办理相关提货业务,具体规定见《渤海商品交易所球墨铸铁指定提货点管理办法》。

提货点相关信息由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网站上公布。

第六条 《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将商品交付仓库保管后,由交收运营中心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球墨铸铁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七条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对应仓库或提货点提取。

第八条球墨铸铁指定交收品牌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通过,对应的商品须符合交易所球墨铸铁电子合同规定。

指定交收品牌对应的商品方可生成《仓库存货凭证》。

球墨铸铁指定交收品牌详见《渤海商品交易所球墨铸铁指定交收品牌》,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九条申报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球墨铸铁产品经营资质及与球墨铸铁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线材(西安)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线材(西安)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线材〔西安〕交收方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线材(西安)交收方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线材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标准指定线材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交收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方法》〔津政发[2022]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方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所有线材〔西安〕〔商品代码:BPBXA〕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方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及仓库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指定线材交收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渤商所线材(西安)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提供现货交收及仓储效劳的仓储企业。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各线材品种的交收仓库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五条指定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渤商所线材(西安)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的产品的大型钢铁生产企业。

第六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交付仓库保管后,由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线材才能用于现货交收。

第七条《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仓库提货单》到仓库提取。

第1页共9页第八条申报现货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钢材经营资质及与线材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第九条线材入库:〔一〕入库申请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仓库要求向其提出《线材入库申请单》〔见附件一〕。

申请内容包括生产企业、牌号、规格、重量、数量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交易商进库的商品重量应不小于要交收的商品重量。

2.仓库在额定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二〕货物入库1.仓库按规定查验相关入库单证: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由货物生产企业直接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并向仓库提交由交易所指定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原件或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并加盖交易商鲜章。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球墨生铁交收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球墨生铁交收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球墨生铁交收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球墨生铁行业生产者和消费者,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球墨生铁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球墨生铁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执行,交易所、交易商、球墨生铁交收运营中心、仓库、厂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球墨生铁交收运营中心(以下简称交收运营中心)是指由交易所指定,负责球墨生铁现货交收服务体系建设、货物监管及交收服务的企业,交收运营中心接受交易所监管。

第四条球墨生铁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公布的为交易商履行球墨生铁电子交易合同实物交收提供现货交收服务的仓储企业。

球墨生铁的交收仓库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五条球墨生铁交收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球墨生铁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的球墨生铁生产企业。

球墨生铁的交收厂库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六条指定生产厂家是指交易所认可的、生产符合球墨生铁交易合同(示范)规定产品的生铁生产企业。

球墨生铁的指定生产厂家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七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将商品交付仓库保管后,由交易商申请、仓库注册并经交易所登记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是指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生成的规定格式的《仓库存货凭证》。

第八条《厂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该厂库生产的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一定数量的球墨生铁交付厂库保管后,由交易商申请、厂库注册并经交易所登记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是指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生成的规定格式的《厂库存货凭证》。

第九条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仓库提取。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交收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交收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锡产业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锡锭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锡锭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执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锡锭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四条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将商品交付指定仓库保管后,由指定仓库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电子权属凭证。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锡锭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五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指定仓库提取。

第六条指定生产企业是指由交易所认可的、能够生产符合《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暂行)》规定锡锭产品的生产企业;第七条允许交收品牌是指由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经交易所公示的允许进行实物交收的锡锭品牌或商标。

锡锭允许交收品牌详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指定生产企业、允许交收品牌及差价》,参见交易所公告。

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允许交收品牌的锡锭才能用于交易所的实物交收。

第八条申报锡锭现货交收申报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锡锭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申报卖交收的交易商应持有有效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卖方交易商的交收申报需经交易所确认且交收申报的数量不得高于其持有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标注的货物数量之和。

第二章锡锭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与注销第九条指定仓库交收锡锭的入库流程(一)入库申请1.交易商向指定仓库发货前,应当按指定仓库要求向其提出《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入库及仓库存货凭证申请单》(参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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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钼铁(商品代码:B10009)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钼铁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钼铁指定交收仓库、钼铁指定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日是指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现货交易的时间;交收日是指除去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日。

交易商可在每个交易日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当日的交收申报。

第四条钼铁交收申报方式分为“提交方式”和“响应方式”两种申报交收方式:(一)“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提交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过选择商品的交收申报信息(部分申报需选择存货凭证)以及填写申报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将等待交收配对,未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将展示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已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不再展示。

(二)响应方式申报交收“响应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根据自身需要填写申报数量(部分申报需同时选择存货凭证)来直接响应所展示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方式,“响应方式”申报成功的同时即完成交收配对。

第五条钼铁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钼铁电子交易合同提供实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交易所交钼铁品种的指定仓库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六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的规定将商品交付指定仓库保管后,由指定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批次、入库验收结果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照规定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生成、仓库确认提交、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化仓库存货凭证。

只有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才能用于交易所的实物交收。

拟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须向交易所提交其持有的有效《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确认后才能进行申报交收,且交收申报的数量不得高于其持有有效《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标注的货物数量。

拟用钼铁现货进行补充交收申报的中间仓交易商,须向交易所提交其持有的有效《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确认后才能进行中间仓补充申报交收,且交收申报的数量不得高于其持有有效《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标注的货物数量。

已经生成交易所《电子存货凭证》的钼精矿,只能通过注销流程转存现货或通过标准交收流程方可提货出库,否则不得出库或转移货物。

第七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对应仓库提货。

第八条钼铁指定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交易所钼铁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产品的生产企业。

由钼铁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钼铁方可用于实物交收。

钼铁指定生产企业和所生产的钼铁相关标准详见《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指定生产企业》,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九条钼铁指定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由交易所指定并公示的、用于解决买方交易商对交收配对成功的钼铁实物提出质量争议时提供检验的检验机构。

钼铁的争议检验由买方交易商向交易所提出申请,检验机构根据买卖双方交易商或其代理人共同取样、封样的送检样品出具《钼铁检验报告单》。

《钼铁检验报告单》所标明的检验结果是买卖双方解决质量争议的最终检验结果。

第十条申报钼铁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钼铁经营资质及与钼铁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钼铁入库第十一条交易商按照仓库相关规定发货到仓库,仓库按照相关规定对到货进行验收,验收的实物应符合以下条件:1. 交易商申请到库的商品必须满足《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暂行)》规定的质量要求,并附有钼铁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的批次编号应与对应实物的批次编号相一致。

质量证明文件为原件的,可直接提供原件;质量证明文件为复印件的,交易商需在质量证明书上签署“此质量证明书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交易商的鲜章。

2. 到库实物应为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钼铁商品。

3. 到库实物采用铁桶包装的,包装标准应为内容物净重100千克或250千克的包装规格,采用吨袋包装的,包装标准为内容物净重1吨包装规格。

4. 到库实物的外包装物应完整,无严重锈蚀或破损,铅封完好,标识清晰。

到库实物标注的生产批次编号应与质量证明文件记载的批次、编号相一致。

5. 钼铁实物交收重量以入库称重为准,每批钼铁入库重量为10吨±200千克,磅差为±0.1%。

每一批次入库的钼铁只能生成一个《仓库存货凭证》。

6. 货物到库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入库验收结果。

7. 交易商按照仓库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的仓储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仓库相关收费标准详见交易所公告。

第十二条到库货物符合规定的,由仓库进行精确称重、分配货号、码单等,并根据随货质量证明文件中的化验分析数据准确登记并为交易商开具《仓库存货凭证》。

质量证明文件将作为《仓库存货凭证》的必要附件一并存档,无对应一致质量证明文件的《仓库存货凭证》无效。

第三章《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和注销第十三条《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1. 持有有效《仓库存货凭证》的交易商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申请注册生成交易所《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申请并提交相关信息申请生成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2. 仓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质量证明文件对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确认无误后,仓库收回其出具的《仓库存货凭证》原件,确认同意交易商提出的申请,提交交易所审核。

3. 经交易所登记审核确认后,生成《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电子仓库存货凭证》一经交易所确认,立即生效。

生效后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钼铁才能用于交易所的交收申报和实物交收。

4. 每一《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钼铁实物为10吨,无溢短,磅差在±0.3%以内。

生成同一《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钼铁实物,必须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牌、同一批号的产品。

5. 交易商持有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自生成之日2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自动注销;持有原《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交易商,可在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生成新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第十四条《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注销1. 交易商可向交易所申请注销其持有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其持有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方可注销。

2. 交收匹配成功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在交易所将其转换为《仓库电子提货单》后,自动作废并经由交易所注销。

第四章钼铁的现货交收流程第十五条钼铁现货交收流程钼铁的实物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在非交收日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收日延后的D2交收日将被视为D1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日之后的连续十个交收日分别记为D2、D3、D4、…、D10交收日。

(一)交收申报每交易日北京时间(以下若无特殊说明,均为北京时间)9:00~11:30,13:30~16:00,持有钼铁电子交易合同并符合交收申报条件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

1. 卖方交收申报卖方交易商在交收申报时,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备足经交易所审核确认的有效《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卖方采用“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时,交易商应按照交易所规定选取有效《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并提交申报交收数量,申报交收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且不超过其有效《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数量。

卖方采用“响应方式”响应买方的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选取已有的有效《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并填写响应数量,响应的交收申报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电子存货凭证》对应的最大可申报数量。

系统仅展示与其响应的买方交收申报信息(数量除外)一致的有效存货凭证供卖方选择。

系统接受卖方的响应交收申报后,立即成交。

系统接受卖方交收申报的“提交”或“响应”后,立即冻结相应数量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2.买方交收申报买方在交收申报时,须在交易账户中备足交收申报数量对应的全额货款(按上一交易日交收结算价作为基准价,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结算办法》在计入自主申报差价后计算实物结算价格。

买方采用“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提交收申报信息。

交收品为标准品时,应申报交收数量、交收仓库、钼铁中钼金属含量、质量标准、差价信息、是否撤单等信息;交收品为非标准品时,应申报交收数量、交收仓库、钼铁中钼金属含量、质量指标、差价信息等。

买方采用“响应方式”响应卖方的交收申报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响应申报交收数量,响应申报交收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系统接受买方的响应交收申报后立即成交。

系统接受买方交收申报的“提交”或“响应”后,系统立即冻结相应数量的全额货款(按上一交易日交收结算价作为基准价,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结算办法》计算实物价格并计入自主申报差价)。

3.16:05以前,交易所即时将卖方和买方当日提交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信息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予以显示。

4.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暂时被冻结,交易时间不可以转让;撤销的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被解冻,交易时间可以转让。

5.16:00前没有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在16:05前可随时撤销,也可以按照交易商的意愿选择由系统自动撤销或继续参与电子交易系统16:05-16:15的交收配对。

6. 交易商申请生成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货物符合电子交易合同中标准品相关规定的钼铁商品,交收申报时不选择“撤单”的,其交收申报将参与电子交易系统16:05-16:15的交收配对,交收仓库默认为栾川交货,价差申报不计入交收结算价格;标准品交收申报选择“撤单”的,不参与电子交易系统16:05-16:15的交收配对。

非标准品的交收申报不不参与电子交易系统16:05-16:15的交收配对,在16:05自动撤单。

7.当日16:05未撤销的交收申报将继续参与电子交易系统16:05~16:15的交收配对。

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16:15以后自动撤销。

8. 撤销的交收申报对应的资金或者《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将被解冻。

(二)交收配对1. 16:05前的交收配对(1)以“响应方式”进行的交收申报,系统接受卖方或买方的响应请求立即配对成交。

(2)当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信息(除申报数量以外)完全一致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双方的交收申报按申报数量小的一方的数量即时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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