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21•【文号】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国家为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对小煤矿实施整合技改、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大力促进煤炭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了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保障了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煤炭供应。
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煤矿建设项目违反建设程序、违背工程建设规律,前期工作不到位、工程设计不规范、建设施工安全问题突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力度亟待加强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制定了《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现行文件内容与《规定》不一致的,依照《规定》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年12月21日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范煤矿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作以下规定:一、落实煤矿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一)明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煤矿整体托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煤矿整体托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19.04.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煤矿整体托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司函办﹝2019﹞4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煤矿承包托管工作,明确各方安全职责,强化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起草了《煤矿整体托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说明理由,于4月22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100713);联系人:栾龙龙、郝晓辉;联系电话:************、64464662、64464294(传真);电子邮箱:*********************.cn。
附件:煤矿整体托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2019年4月12日附件煤矿整体托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托管工作,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方式。
整体托管应涵盖所有生产系统(包括为生产直接服务的地面生产系统)和所有生产建设活动。
第三条托管煤矿必须是合法生产、建设煤矿。
生产煤矿必须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建设煤矿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准予建设的相关手续。
第四条承托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建设专业运营管理经验的单位。
(二)具有法人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三)承托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必须为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的大型国有煤炭企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8.11.29•【文号】煤安监监察〔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3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为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落实地方监管责任,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监管执法的主要内容和方式(一)主要内容。
重点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煤矿各生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有效防治、事故隐患及时消除情况;健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强化“四化”建设和“一优三减”工作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等。
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推动煤炭行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情况。
(二)实行分类监管。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等因素,对辖区煤矿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类别煤矿的监管周期,实施分类监管。
要把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C类煤矿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对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B类煤矿,保持一定的检查频次,防止安全管理滑坡;对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A类煤矿,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长期停产停工的D类煤矿,要安排驻矿盯守或定期巡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20.06.29•【文号】煤安监监察〔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重大风险防范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煤矿安监局2020年6月29日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推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源头管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通过实施超前辨识预判、提前预警、远程监管监察、精准现场检查等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风险隐患化解消除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制定本意见。
一、安全风险预判内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以往检查情况和煤矿企业生产实际状况等,定期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在年度生产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重点分析研判可能存在的以下重大风险或隐患,为准确制定监管监察计划、实施精准执法检查奠定基础。
(一)生产接续计划方面。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比例失调;上级企业超能力下达生产指标,煤矿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数量超过规定。
(二)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方面。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没有实现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没有贯穿整个采(盘)区。
采(盘)区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未形成即组织生产或回采巷道施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2.11.25•【文号】煤安监技装字[2002]141号•【施行日期】2002.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2]141号)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为了保证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使用安全,国家局发布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煤安标志管理办法》),公布了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
《煤安标志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大了对煤矿企业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煤安标志)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执法力度,对防止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入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安标志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煤安标志管理的宣传力度。
宣传和贯彻煤安标志管理制度是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宣传和贯彻煤安标志管理制度,可以促进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进入井下。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国家实施煤安标志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要对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宣传工作给予大力配合。
二、进一步加大对煤矿企业执行煤安标志管理制度的监察。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对管辖区域内的煤矿企业执行煤安标志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8•【文号】安监总办[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07〕12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及中央编办《关于调整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6〕150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
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职能机构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如下:一、综合司负责机关综合性业务。
(一)主要职责1.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定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组织或参与会议筹备,负责有关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和重大工作部署的督促落实工作。
2.承担公文管理、政务信息和机要保密工作,调查研究和参与起草有关政策措施及重要文件、报告。
3.负责编报本级机关专项业务经费预算和专项资金审核及监督。
4.研究提出机关人事任免建议,参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领导班子考核工作。
5.承担或协调机关行政事务相关工作。
6.提出机关外事安排建议,参与煤矿安全相关外事工作。
安监局介绍

❖ 2005年,正式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 正部级单位。
(二)安监局历史(2)
❖ 1、2002年8月26日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成立, 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
❖ 2、2008年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 局正式分开。机构虽然分开,局长仍由煤监局巩安固局长兼 任安监局局长。
山西奥得公司 安监项目背景培训
二0一0年五月
纲要
(一)安监局历史 (二)职能、架构 (三)信息化现状
(一)安监局历史(1)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1999年12月30日成立。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经贸委管理的负责煤矿安全监 察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现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的煤矿安全 监察职能。
❖ 2001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由国家经贸委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归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的职 能不作调整,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行使双重职 能,凡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仍以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的名义实施。
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11、职业卫生处:处长:牛建华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工作;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 处职业危害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 12、省局直属事业单位
应急救援中心:主任:白天福 执法总队:队长:郭虎银 培训中心:主任:郗晓芳 宣教中心:主任:李仑
分管: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室)
(二-3)安监局领导介绍
❖唐晋:男,1958年6月生,河南商丘人,1976
年3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工 学学士学位,山西矿院地下采煤专业毕业。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9.05.13•【文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刻汲取山东能源龙郓煤业“10?20”等冲击地压事故教训,推进落实《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规章标准要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现就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煤矿冲击地压源头防治1.严格冲击地压矿井的界定。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要求开展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及时、准确界定冲击地压矿井。
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发生过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直接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
煤矿发生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后,应当立即向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承担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的技术服务机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要求,出具鉴定、评价意见,并对鉴定、评价结果负责。
2.严格控制冲击地压矿井生产规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生产规模不得超过800万吨/年,建成后不得核增产能。
非冲击地压矿井升级为冲击地压矿井时,应当编制矿井防冲设计,并按照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严格按照防冲要求布置采掘工作面,控制工作面推进速度。
3.严格执行主动防冲措施。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三十一条关于巷道布置和采掘作业的规定,合理安排采掘接续。
采深超过400米的无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在煤层和工作面采掘顺序、巷道布置与支护、煤柱留设、采掘作业等设计时,应当避免应力集中,防止不合理开采导致冲击地压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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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班组安全建设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煤矿企业安全健康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煤矿及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煤矿班组安全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企业建立班组安全建设制度、落实班组安全建设规定等。
各地工会组织负责协调督促煤矿企业开展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指导煤矿企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扩大宣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从企业、矿井、区队到班组的班组建设体系,把班组安全建设作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的关键环节。
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制定班组建设总体规划、目标和保障措施。
企业工会要加强宣传、监督和指导,积极参与煤矿班组安全建设。
要建立健全区队工会和班组工会小组,强化班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煤矿(井)是班组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各项制度,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提供班组建设资金,保证职工福利补贴,完善职工收入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机制等。
区队(车间)是班组建设的直接管理层,要开展班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煤矿班组安全建设以“作风优良,技能过硬,管理严格,生产安全,团结和谐”为总要求,着力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班组安全文化建设,夯实筑牢煤矿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
第二章组织建设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区(队)、班组建制,制定班组定员标准,确保班组安全生产基本配置。
每个班组要设特聘群众安全监督员,班组长不得兼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以下班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班前、班后会和交接班制度;(二)班组长带班工作制度;(三)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安全评估制度;(六)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七)班组学习培训制度;(八)班组民主管理制度;(九)职工安全权益维护制度;(十)安全绩效考核制度;(十一)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相关制度。
第九条煤矿企业就加强班组信息管理,班组要有质量验收、交接、隐患排查治理等记录,要求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并妥善保存。
第十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班组长到每个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必须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完善安全、生产、效益结构工资制,其中安全工资构成比例不低于30%。
区队每月进行考核兑现。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据职工作业环境和国家标准要求,改善作业环境,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按标准为职工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个人健康档案,对接触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要建立班组作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班组长应急处置指挥权和指挥职工紧急避险逃生权。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要建立班组民主管理组织机构,组织开展班组民主活动,认真执行班务公开制度,赋予职工在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奖罚、班组长民主评议等方面的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
第三章班组长管理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班组长选聘、使用、培养、考核、激励制度和机制,积极从优秀班组长中选拔人才,把班组长纳入科(区)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要有班组长经历。
第十六条班组长的任职条件:(一)热爱煤炭事业,关心企业发展,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意识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二)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三)能够熟练掌握本班组生产工艺流程,熟悉矿井相关专业灾害预防和现场应急措施;(四)服从组织领导,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在职工中具有较高威信;(五)一般要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文化程度、三年及以上现场工作经验,具有较好的身体素质,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岁。
第十七条班组长的岗位职责:(一)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执行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和技术措施,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安全生产管理;(二)负责分解落实生产任务,严格按“三大规程”组织生产,科学安排劳动组织,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现场管理,提高生产效率;(三)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文明生产,确保质量动态达标,积极创建安全精品工程;(四)其他职责。
负责班组团队、安全文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等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班组长工作权力:(一)安全管理权。
班组长有权按规定组织落实安全规程措施,检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和职工安全作业情况,制止和处理职工违章作业,抵制上级违章指挥,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自身无力解决时有权拒绝开工或停止生产,遇到险情时有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并组织班组人员安全有序撤离;(二)生产组织权。
班组长有权根据区队生产作业计划和本班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劳动组织,调配人员、设备、材料等;(三)考核分配权。
班组长有权在上级政策的指导下,核算班组安全、质量、生产等指标完成情况,对班组成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四)企业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完善班组长任用机制。
(一)班组长选拔。
采取组织推荐、公开竞聘或民主选举等方式选拔班组长;(二)班组长的聘任。
经选拔的班组长,需按规定履行正式任命手续,不得随意更换班组长;(三)班组长的解聘。
撤免班组长应由区队提出撤免理由和建议,严格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班组长考核激励约束机制。
制定班组长绩效考核制度,定期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班组长提拔、薪酬、奖励、推优评先以及解聘、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要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岗位安全工作标准、操作标准,规范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班组必须严格落实班前会制度。
结合上一班作业现场情况,合理分配生产任务,布置当班安全生产事项,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严格班前安全确认。
第二十三条班组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重点交接清楚现场安全状况、存在隐患及整改情况、生产条件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组要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实现合理均衡生产,实行现场“限员挂牌”制,严禁两班交叉作业。
第二十五条组必须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作业环境、安全设施及生产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现场动态隐患,隐患未消除不得组织生产。
第二十六条班组必须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加强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做到各类材料、备品配件、工器具等排放整齐有序,清洁文明生产,保持动态达标。
第二十七条班组要加强现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工器具和其它安全生产装备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正常使用、安全有效。
第五章班组安全培训第二十八条煤矿企业要重视和发挥班组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中的主阵地作用,强化班组成员安全风险意识、责任意识,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增强职工遵章作业的自觉性;建立实训基地,加强班组职工安全知识、操作技能、规程措施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安全培训。
第二十九条煤矿企业要强化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提高职工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各类危险因素的辩识和防范能力。
必须加强班组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模拟演练,使班组职工熟悉防灾、避灾路线,增强自救互救和现场处置能力。
班组成员应熟练掌握现场急救知识和处置技能,具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备,及时果断进行现场急救的能力。
第三十条煤矿企业要确保班组教育培训投入,建立学习活动室,配备教学所需的设施、多媒体器材、书籍、和资料等。
第三十一条煤矿企业每年必须对班组长进行专题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班组人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六章班组安全文化建设第三十二条煤矿企业要把班组安全文化建设作为矿井整体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安全文化建设投入,为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培育独具特色的班组安全文化。
第三十三条煤矿班组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事故可防可控”和“班组安全生产,企业安全发展”等安全生产理念。
第三十四条煤矿企业要以提高职工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为重点,加强正面舆论引导,法制宣传,强化班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注重发挥家属协管的作用,培养正确的安全生产价值观,增强班组安全生产的内在动力。
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诚信考核机制,建立职工诚信档案,安全诚信要与安全生产抵押金、工资分配挂钩。
第三十六条班组长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加强人文关怀、情感交流和心理疏导,提高班组团结协作能力,强化煤矿班组团队建设。
第三十七条注重培养团队创新精神。
煤矿企业要建立班组合理化建议与创新激励机制,鼓励班组开展岗位创新、QC小组等活动。
第七章班组长表彰奖励第三十八条煤矿企业应积极开展班组建设创先争优活动,每年组织优秀班组和优秀班组长评选,对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总结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组及班组长给予表彰奖励。
企业在组织职工休(疗)养、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时,优先选派优秀班组长参加。
第三十九条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总工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做出贡献的班组、班组长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结合煤矿班组安全建设“三优创建”、“安康杯”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组、班组长进行表彰。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各地有关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