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1号文件新个税

合集下载

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新个税法修改部分逐条解读

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新个税法修改部分逐条解读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1950年
7月
若素素材
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若素素材 要则》中, 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 当时定名为“ 若素素材 薪给报酬所得税”。但
若素素材
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 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 一直没有开征。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1980年
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 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施行细则 》,实行了仅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 得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 建立。
38% 减 至 24% 。 尤 其 对 于
二线城市以下的纳税人而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言,或将全部免除个税缴
纳。这对推进居民“消若素素材 费 若素素材
升级”,有着重大意义。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新个税法五大亮点
3
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此次税改的另一重点就是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
若素素材
位征收合计6万元),还首次增加若素素材 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 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养老人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税法五大亮点
1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 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元,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这也意味着个税即将迎来史

2018年个税起征点各地标准

2018年个税起征点各地标准

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举行,个人所得税再次成为“两会”提案的热点话题。

致公党中央之后,全国工商联拟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交的一份团体提案也针对个税改革,建议提高个税起征点,降低个税高边际税率。

2018年个人所得税标准是2011年9月1日实施的,征税起点是3500元,标准实施至今也已超过6年。

按照这个标准,月工资6000元的工人,交税145元;而月入1万的白领,交745元的税。

虽然国民收入有所提高,但远远赶不上物价上涨的速度。

所以个税起征点2018调整:个税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对个人月应纳税所得额原先在3500-5000元之间的人而言,受益将是比较大的。

对收入较低地区和人员的边际影响会更大,对于高收入群体而言,影响并不是很敏感。

如果个人起征点上调后,导致纳税间断,可能会影响后续摇号购车。

个税改革一直是广大老百姓关注的重点,据相关报道称: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这将对大家产生多大影响呢?1.个税免征额标准提高,个税缴纳将节省多少钱?在个人所得税税率方面,我国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区间对应不同的税率,税率最低档为3%,最高档为45%。

税率具体如下表所示:如果个税免征标准从3500元提高至5000元,考虑月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不变,则个人将少缴纳个税45元,即(5000-3500)*3%。

对于个人月应纳税所得额原先在3500-5000元之间的人而言,受益将是比较大的。

2.个税免征额标准提高,对不同地区的人员影响不同根据公式:个人所得税=(工资-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免征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所以,各地工资收入水平不同、五险一金的缴纳标准不同,也会影响个税改革后的税后收入。

从不同地区看,东部地区的平均工资水平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以及东北地区,同时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水平也明显高于普通员工。

所以对于个税免征额提高,对于收入较低地区和人员的边际影响会更大,对于高收入群体而言,影响并不是很敏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9号发布日期: 2018.08.31实施日期: 2019.01.01时效性:尚未生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税收法规,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2018年10月1日起新个税税率表、速算扣除数及个税EXCEL计算公式

2018年10月1日起新个税税率表、速算扣除数及个税EXCEL计算公式

2018年10月1日起新个税税率表、速算扣除数及个税EXCEL计算公式【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新个税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5000元”和“税率”。

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一、2018年10月1日调整后的个税“应纳税所得额”、“超额累进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本级速算扣除额=上一级最高应纳税所得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计算: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本级速算扣除额=3000*(10%-3%)+0=210.00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本级速算扣除额=12000*(20%-10%)+210=1410.00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本级速算扣除额=25000*(25%-20%)+1410=2660.00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本级速算扣除额=35000*(30%-25%)+2660=4410.00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本级速算扣除额=55000*(35%-30%)+4410=7160.00 超过80000元的本级速算扣除额=80000*(45%-35%)+7160=15160.00三、2018年10月1日调整后的个税EXCEL公式:=ROUND(MAX((A1-B1-C1-5000)*1%*{3,10,20,25,30,35,45}-{0,210,1410,2660,4410,7160,15160},0),2) 个税EXCEL公式分解说明:1、 1%*{3,10,20,25,30,35,45}这部分为“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45%2、 {0,210,1410,2660,4410,7160,15160}这部分为“速算扣除数”,分别为: 0,210,1410,2660,4410,7160,151603、取最大值函数(MAX):MAX((A1-B1-C1-5000)*1%*{3,10,20,25,30,35,45}-{0,210,1410,2660,4410,7 160,15160},0)这一部分是个人工资薪金收入减去“五险一金(B1)”、“专项附加扣除数(C1)”及“起征点”后分别乘以7个税率,再减去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将最后得到的七个数据取最大值。

2018年10月1日起新个税税率表、速算扣除数及个税EXCEL计算公式

2018年10月1日起新个税税率表、速算扣除数及个税EXCEL计算公式

2018年10月1日起新个税税率表、速算扣除数及个税EXCEL计算公式【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新个税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5000元”和“税率”。

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一、2018年10月1日调整后的个税“应纳税所得额”、“超额累进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本级速算扣除额=上一级最高应纳税所得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计算: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本级速算扣除额=3000*(10%-3%)+0=210.00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本级速算扣除额=12000*(20%-10%)+210=1410.00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本级速算扣除额=25000*(25%-20%)+1410=2660.00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本级速算扣除额=35000*(30%-25%)+2660=4410.00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本级速算扣除额=55000*(35%-30%)+4410=7160.00超过80000元的本级速算扣除额=80000*(45%-35%)+7160=15160.00三、2018年10月1日调整后的个税EXCEL公式:=ROUND(MAX((A1-B1-C1-5000)*1%*{3,10,20,25,30,35,45}-{0,210,1410,2660,4410,7160,15160},0),2) 个税EXCEL公式分解说明:1、 1%*{3,10,20,25,30,35,45}这部分为“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45%2、 {0,210,1410,2660,4410,7160,15160}这部分为“速算扣除数”,分别为:0,210,1410,2660,4410,7160,151603、取最大值函数(MAX):MAX((A1-B1-C1-5000)* 1%*{3,10,20,25,30,35,45}-{0,210,1410,2660,4410,7160,15160},0)这一部分是个人工资薪金收入减去“五险一金(B1)”、“专项附加扣除数(C1)”及“起征点”后分别乘以7个税率,再减去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将最后得到的七个数据取最大值。

2018年10月个税新标准

2018年10月个税新标准

2018年10月个税新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新税法正式生效,引入了新的个税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2018年10月个税新标准,包括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础、税率和免征额等内容,并提供一些实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新标准。

一、个税计算基础根据2018年10月的个税新标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础是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额。

综合所得额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收入:工资、薪金所得、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

在计算综合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以下支出: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租房、住房贷款利息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支出必须符合规定,且有相关证明材料。

个税计算公式如下:个人所得税 = 综合所得额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二、个税税率新的个税标准规定了7个不同档次的税率,分别是3%、10%、20%、25%、30%、35%和45%。

税率根据综合所得额的不同而变化。

具体的税率表如下:综合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超过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

这意味着个人的综合所得额越高,所需纳税的税率也会越高。

三、个税免征额个税免征额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免除的收入额。

根据新的个税标准,免征额为5,000元。

四、实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的个税标准,以下是一些实例分析:1. 小明的月工资为10,000元,没有其他收入和支出。

根据新标准,小明的综合所得额为10,000元,所需纳税的税率为3%,税额为300元。

2. 小红的月工资为30,000元,同时她还拥有一套租房收入为5,000元,租房房租为2,000元。

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完整版)

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完整版)

2018年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完整版)截⽌止到2018年年12⽉月底,2018年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汇总,每个政策标题都是超链接,点击进去就可以查看政策哦。

4⽉月份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行保险监督管理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文号:财税〔2018〕22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8年年4⽉月2⽇日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行保险监督管理理委员会证监会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21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8年年4⽉月28⽇日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5⽉月份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8〕55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8年年5⽉月14⽇日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8〕58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8年年5⽉月29⽇日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6⽉月份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3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6⽉月1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7⽉月份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4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7⽉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8⽉月份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8⽉月31⽇日9⽉月份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9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9⽉月7⽇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文号:税总函〔2018〕48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9⽉月7⽇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11⽉月份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行税收政策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年11⽉月2⽇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11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年11⽉月5⽇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海海关总署3、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13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1⽉月3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12⽉月份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例(全⽂文)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18⽇日 发⽂文单位:国务院2、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国发〔2018〕4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13⽇日 发⽂文单位:国务院3、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5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5⽇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4、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5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19⽇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5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17⽇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6、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行内地与⾹香港基⾦金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15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17⽇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行)〉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6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2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理办法(试⾏行行)》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6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2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年第6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2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10、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16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27⽇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税总函〔2018〕62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8年年12⽉月5⽇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工资多少扣税20%

工资多少扣税20%

工资多少扣税20%工资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扣税20%。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新的起征点和税率。

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新的个税税率表根据工资范围划分,从0%到45%不等。

一、扣税标准是什么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

费用,现行新标准为六万元/年(5000元/月),即通常我们理解的扣除额数,也是这次法律修订修改的内容。

二、新个税税率表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2、工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3、工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4、工资范围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5、工资范围在30000-40000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6、工资范围在40000-60000元之间的,包括6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7、工资范围在60000-85000元之间的,包括8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5%;8、工资范围在85000元以上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5%。

拓展:工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根据工资收入来计算的一种税费,其计算方法基于税率和税基。

在中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税率根据工资收入水平而有所不同。

对于工资收入,首先需要确定税基,即扣除各项免税额和专项附加扣除后的金额。

然后,根据税率表,按照相应的税率对税基进行计算,得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税率表会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进行调整,所以在每年年初或政策调整时,应及时了解最新的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重要的财务成本,合理的税务规划可以帮助个人减轻税负,合法合规地享受税收优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6 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
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子女教育
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 3 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继续教育
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
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 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 48 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 3600 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
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
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
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
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
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
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
过 240 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
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
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第六章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
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
除标准为每月 1500 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1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 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
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
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第七章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
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2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
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000 元。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
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 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 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能
拒绝提供。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
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
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
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
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
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九)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未按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
的,拥有涉税信息的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
税人修改。

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
年度扣除。

第三十一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
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