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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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机制有效运转的思考

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机制有效运转的思考

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机制有效运转的思考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是指为了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经济、社会、人口和资源等方面的情况,运用统计科学方法进行的一种工作。

在乡镇(街道)统计工作中,有效的工作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着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下面,本文将围绕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机制有效运转的思考展开讨论。

乡镇(街道)统计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

乡镇(街道)统计工作通常由统计局、统计站等机构和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是确保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有效运转的基础。

在组织机构建设方面,需要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确保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以及信息的畅通和有效传递,从而保证统计工作的顺畅开展。

乡镇(街道)统计工作需要完善的统计制度和规范。

统计制度和规范是指对统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体系和规定,包括统计调查、统计报表、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统计分析方法和工具等方面的规范。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统计制度和规范,才能确保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从而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乡镇(街道)统计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系统。

数据管理系统是指对统计数据进行管理和利用的体系和机制,包括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存储、加工和利用等环节。

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系统可以有效地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高数据的利用价值,为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

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还需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统计人员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着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需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同时加强对统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他们按照规定进行工作,不造假、不漏报,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还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和联系。

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涉及面广,需要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紧密合作,互通信息,共同开展统计调查和数据收集工作。

只有加强合作与联系,才能确保统计工作的全面、深入和准确。

乡镇统计管理制度

乡镇统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法和有关法规,健全乡镇统计工作机构,规范统计工作程序,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信息化水平。

根据国家《统计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乡镇统计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乡镇统计办公室、统计调查中心等,统计工作机构的职责是负责统计业务工作和管理。

乡镇统计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成,乡镇统计办公室主任由乡镇政府委派,统计调查中心主任由乡镇统计办公室任免。

乡镇统计办公室作为统计工作的牵头单位,是乡镇统计工作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统计政策的研究、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以及统计监督检查等统计工作。

统计调查中心主要负责乡镇统计调查任务的组织实施,编制和发布统计报表、出具统计调查结论、宣传统计制度和统计法规等。

三、统计工作程序1.统计工作计划乡镇统计办公室应当每年制定统计工作计划,包括任务分配、工作内容、工作流程等,并报乡镇政府批准。

2.统计资料的收集乡镇统计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收集制度,确保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主管要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统计资料。

3.统计资料的整理和汇总乡镇统计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整理和汇总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统计资料的上报乡镇统计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向上级主管统计机构上报统计资料,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统计监督检查乡镇统计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统计监督检查制度,对每个部门和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整改意见。

乡镇统计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统计调查计划的制定、调查对象的确定、调查程序的实施、数据分析处理和成果报告等。

1.统计调查计划的制定乡镇统计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主管统计机构的要求和乡镇实际情况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包括调查内容、调查对象、调查方法和调查时间等内容,并报乡镇政府批准。

2.调查对象的确定乡镇统计办公室应当根据统计调查计划确定调查对象,包括各部门、单位和个人等。

青海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

青海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

青海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9.04.29•【字号】青统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各市州统计局、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规范统计行为,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做好我省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不断提升统计执法检查水平。

省统计局参照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制定了《青海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执行。

总则一、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所有统计调查对象。

检查纪律要求一、统计执法检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对未按规定履行执法检查职责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二、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

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礼金、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在任何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超规格、超标准的食宿和交通安排;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违反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参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组织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活动。

三、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不得擅自接触检查对象;不得弄虚作假和包庇说情;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四、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不得在公共场所提及执法检查的相关话题;不得向与检查无关人员透露检查活动信息;不得私自摘抄、复制、记录和保存执法检查工作中接触到的资料;不得擅自向检查对象透露和反馈检查情况。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威府办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威府办发〔2021〕4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工作单位,省、市驻县单位及县属国有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中办发〔2016〕76号,以下简称《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厅字〔2017〕37号,以下简称《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厅字〔2018〕77号,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夯实统计基层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全面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新征程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按照《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毕府办发〔2021〕2号)要求,结合我县统计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意见》《办法》《规定》《国家统计局统计造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着力解决统计力量薄弱、人员素质不强、管理不够规范、统计基础不牢等突出问题,不断夯实统计基层基础,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促进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建设,推动统计现代化改革,切实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坚实的统计保障。

镇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实施办法

镇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实施办法

镇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实施办法XX镇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及《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全面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机构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自治区、市、XX区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具有统计职能和业务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和统计员。

第三条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完善统计法律制度,健全统计管理体制,推动改革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扎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第四条建立健全本乡镇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在国家统计局、自治区、市和XX区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根据统计工作各业务流程环节的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

上级统计局履行领导、指导和督导责任,乡镇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乡镇统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第一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纪检监察机构负监督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提升全区统计工作水平,促进部门统计和政府综合统计协调发展,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及《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中办发(2016)76号I《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厅字〔2017〕37号\《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厅字(2018)7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国口规范全区部□统计工俯是出如下实施意见。

-深刻把握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客观反映行业发展和服务行业管理的职责,是党委、政府实施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

目前,全区部门统计整体水平还不高,仍然存在基础薄弱、统计范围不全、组织实施不严谨、标准执行不统一、信息共享不到位等问题,影响部门统计职能作用的发挥。

各部门要树立"管行业就要管行业统计”的理念,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把握新时代对统计工作的新要求,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部门统计工作的责任感。

按照"规范统一、分工合理、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设制度完善、网络健全、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不断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

二、积极构建"大统计"工作格局(一)依法设立调查项目。

各部门要优先采用已有的各类行政记录和调查资料,设立的调查项目要符合各自职能,体现精简效能原则,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严格执行统计标准,合理确定调查范围、频率和方法,按程序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备案。

(二)规范发布数据资料。

各部门统计调查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之外,原则上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及时公布,并抄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公布统计数据时,应当同时公布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和所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方便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0•【字号】甘政发〔2014〕118号•【施行日期】2014.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11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省属有关企业,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统计是国民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基础性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为充分发挥统计职能,全面深化统计改革,加强统计建设,提高统计质量,使统计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推进统计改革(一)建立转型升级统计监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制度。

建立完善转型升级统计监测评价和循环经济统计体系,健全相应的统计调查制度,注重增加科学反映结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指标,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产能过剩、科技创新、安全生产、新增债务等方面的统计改革力度,加强资源消费统计,扎实做好转型升级及循环经济统计改革工作。

(二)深化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统计改革。

全面落实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部门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加快建立健康服务业、养老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制度,不断推进服务业统计改革。

建立健全文化产业部门统计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法。

(三)稳步推进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改革。

推进投资统计从按项目以形象进度法统计,转向按法人单位以财务支出资料采集数据的改革。

各市州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工商、统计等部门及时将满足统计上报条件的法人单位申报入库,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有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建筑工程的外地法人单位在本地注册发展。

进一步加强“3341”工程和亿元及以上重大项目工程统计监测工作,跟踪反映进展情况。

(四)加大民生统计改革力度。

加快建立健全科学完备、系统全面反映民生的统计指标体系,客观反映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人民健康状况等民生方面的工作情况。

村统计站工作制度

村统计站工作制度

村统计站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和规范村统计站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农村统计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统计站的工作任务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和乡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全村统计工作。

2. 制定全村统计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统计工作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3. 组织全村统计调查工作,按时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为全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统计服务。

4. 收集、整理、分析和提供全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资料,定期向乡统计站报送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材料。

5.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和审核,确保统计数据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6. 开展统计业务培训和统计咨询服务,提高全村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7. 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和保密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三、统计站的工作程序1. 统计调查计划制定:根据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结合全村实际情况,制定全村统计调查计划,明确调查内容、调查对象、调查时间和报表要求等。

2. 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组织全村统计调查工作,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3. 统计数据整理分析:对收集到的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和汇总,形成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材料。

4. 统计数据报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乡统计站报送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材料。

5. 统计资料归档:对统计调查资料进行归档管理,确保统计资料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四、统计站的工作要求1. 统计站应配备相适应的办公设备和专业统计软件,确保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2. 统计站应设立专门的统计数据处理平台,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电子化和信息化管理。

3. 统计站应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和审核,确保统计数据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4. 统计站应加强对全村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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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乡镇统计工作规
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天祝藏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20
【实施日期】2015.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统计工作,提升乡镇统计能力,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现将国家统计局《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国统字[2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范乡镇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乡镇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基础,是实现统计数据真实可信的前提,是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重中之重。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切实增强做好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针对我县乡镇统计工作存在的力量弱、经费少、条件差、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切实加强乡镇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工作经费投入,认真履行《乡镇统计工
作规范(试行)》,扎实抓好乡镇统计工作建设。

二、落实人员负责,建立长效机制。

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保障条件。

要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以适应统计改革发展的新要求为方向,以提高统计服务水平为目标,从改善统计工作环境、规范统计工作程序、提高统计调查技术水平入手,依法明确统计职责,充实统计机构和人员,扎实开展乡镇统计调查、统计数据质量监控、统计资料提供与发布、统计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

努力实现统计机构更健全,管理更规范,网络更畅通,人员更充实,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上新水平的工作要求。

切实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全面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三、强化督促检查。

县统计局将结合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等工作,按期检查各乡镇《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当年统计工作重要考核依据之一。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0日
乡镇统计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统计工作,提升乡镇统计能力,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乡镇人民政府统计活动。

第二章统计工作岗位和统计人员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统计法》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

有条件的乡镇或经济总量大、人口多、统计调查单位多的乡镇应当设置统计机构(统计站等),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村(居)委会应当有指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各地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乡镇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实行垂直管理或派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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