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10章 法律行为和代理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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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代理的法律适用(2篇)

浅析国际代理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和跨国公司的发展日益频繁,国际代理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活动形式,在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国际代理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各国法律制度差异较大,因此在实践中往往会产生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旨在浅析国际代理的法律适用,探讨相关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定。

二、国际代理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私法原则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是解决法律冲突。

在国际代理的法律适用中,国际私法原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际私法原则:(1)最密切联系原则:该原则要求在处理国际代理纠纷时,应当考虑代理关系与哪个国家的法律联系最为密切,从而确定适用该国的法律。

(2)意思自治原则:在代理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国际惯例原则:在国际代理活动中,国际惯例可以作为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2. 国际代理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1)代理关系的成立地法:代理关系成立地法是指代理关系在哪个国家成立,该国的法律就适用于代理关系。

(2)代理行为地法:代理行为地法是指代理行为发生在哪个国家,该国的法律就适用于代理行为。

(3)代理合同缔结地法:代理合同缔结地法是指代理合同在哪个国家签订,该国的法律就适用于代理合同。

三、国际代理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1. 代理关系的成立(1)根据代理关系成立地法,如果代理关系在甲国成立,那么甲国的法律就适用于代理关系的成立。

(2)根据代理行为地法,如果代理行为在乙国发生,那么乙国的法律就适用于代理关系的成立。

2. 代理行为的效力(1)根据代理行为地法,如果代理行为在丙国发生,那么丙国的法律就适用于代理行为的效力。

(2)根据代理合同缔结地法,如果代理合同在丁国签订,那么丁国的法律就适用于代理行为的效力。

3. 代理责任的承担(1)根据代理关系成立地法,如果代理关系在戊国成立,那么戊国的法律就适用于代理责任的承担。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一、结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

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

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课程代码:100192A课程类型:学科基础课学时:32学时学分:2学分适用对象:法学先修课程:民法学、国际法、国际经济法一、教学目标国际私法是大学法学专业必修的专业课程。

作为法律人才,不仅要懂得国内法,也应该了解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的国际私法规范,这在当前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的新形势下更为迫切,特别是在中国成为WTO成员后,涉外法律类人才更加需求。

因此,国际私法是每一个法律专业学生必读课程之一。

国际私法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但与国内法,特别是国内民法联系密切,因此,需要首先了解民法的基本理论和规定,同时也要掌握一些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的相关知识,否则,学习国际私法会遇到一定的困难。

学习本课程,在认识课程的性质、研究对象的基础上,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结构。

目标1:掌握基本概念、原则、制度和具体规则,尤其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一一冲突规范。

目标2:理论联系实际,学会以理论分析案例和解决实际中遇到的问题,使理论真正应用于实践。

二、教学基本要求国际私法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学科,因此在教学内容的讲授上要注意结合案例,围绕其特有规范一一冲突规范作重点讲解,冲突规范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是细讲、精讲的部分,主要采取的教学方法就是案例教学。

另外,对于国际私法的其他方面在全面把握基本知识点的基础上,给学生展现一个清晰的理论脉络,并结合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规定加以评述,部分内容需学生自学掌握。

再有,授课中可安排一到三次的作业或讨论,让学生加深认识。

总的来讲,国际私法课程相对于其它法律课程有其特殊的理论逻辑,学生理解较为困难,因此,学生应学习民法学、国际法学课程后,再学习本课程。

在讲授过程中尽可能通过图片、资料和图表来进行,以加强讲授的灵活性。

四、教学内容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本章重点和难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性质本章教学组织和设计:讨论、案例教学本章的学习标准:1.了解:国际私法的概念和原则。

2.理解:国际私法的规范类型及其特点。

国际私法课件:第十章 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法律冲突法

国际私法课件:第十章 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法律冲突法

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1.适用行为地法
这一方法主要来自于“场所支配行为”原则。 注意:通常可能出现的情况是,某一法律行为地会涉及多个地方,这样就会导致行为 地法适用的困难。这种情况下,一般的做法是对有关的各种连结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选择与该行为联系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 。 2.选择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或行为地法 这一方法有可分为两类: (1)有的国家以行为地法为主,而以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为辅。如1982年《南斯拉 夫联邦法律冲突法》第7条规定:“除本法或其他联邦法另有规定者外,法律行为方式 的有效性依该行为成立地法或履行地法,或者依适用于该行为的内容的法律。” (2)有的国家以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为主,而以行为地法为辅。如1978年《奥地利 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8条规定:“法律行为的方式,依支配该法律行为本身的同一法 律;但符合该法律行为发生地国对方式的要求者亦可。” 3.依尽量使之有效的原则,选择适用多种规范 这种方法是采用多种连结因素,以更灵活和更富弹性的方法来确定法律行为方式的 准据法。此类冲突规范允许选择的准据法可包括实质要件的准据法、行为地法、属人 法、法院地法等。如1946年《希腊民法典》第11条规定:“法律行为的方式如果符合 决定行为内容的法律,或者符合行为地法,或者符合全体当事人的本国法,皆认为有 效。”
代 理 的 法 律 适 用 规 则
(1)首先适用当事人 因为内部关系一般基于委托合同而成立,当事人意思 (2) 内 部 关 何以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时, 因 自治成为首要原则;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有的 系 的 法 保护的侧重点不同, 各 依代理关系成立地法,有的依代理行为地法,有的依 国的做法也不同。 律适用 代理人营业地法,有的依最密切联系原则。 代理外 部关系 的法律 适用 依据第三人与本人或 代理人之间形成的法 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 律适用规则。 适用被代理人住所地 法或代理内部关系的 准据法。 适用主合同准据法 如果本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缔结的是合同关系,则完 全适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规则。 由于代理的作用在于扩张和补充个人的法律行为能 力,自然应适用被代理人的属人法,尤其是住所地法; 它着眼于保护被代理人的权益,对被代理人最有利。 适用代理人与第三人缔结的合同的准据法,有利于保 护第三人的利益。 适用代理人代理行为 地法 因为行为地与代理的实质联系最多,有利于保护第三 人的利益。 混合适用代理人营业 因为单纯采用上述一种做法,都偏重对一方当事人的 地法、惯常居所地法、 保护,而忽视他方利益。而以多种连结点为基础确定 代理人行为地法等法 的准据法,能兼顾各方利益,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 律。 和可预见性。

国际私法代理的法律适用(2篇)

国际私法代理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涉及跨国法律关系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国际私法代理作为解决跨国法律问题的关键环节,其法律适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私法代理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范围以及具体法律适用方法,以期为我国国际私法代理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一、引言国际私法代理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为了解决法律冲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具有国际法律执业资格的代理人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行为的活动。

在我国,国际私法代理的法律适用问题关系到国际法律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际私法代理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国际私法代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于其合同的法律,只要不违反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代理法律适用中,应当优先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代理法律适用中,如适用外国法律可能损害我国公共秩序,则可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4.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国际惯例优先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代理法律适用中,如存在国际惯例,应优先适用国际惯例。

三、国际私法代理的法律适用范围1. 合同法律适用在国际私法代理中,合同法律适用主要包括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合同解除、合同违约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2. 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在国际私法代理中,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3. 海事法律适用在国际私法代理中,海事法律适用主要包括船舶抵押、海上货物运输、海上保险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4. 破产法律适用在国际私法代理中,破产法律适用主要包括破产申请、破产财产分配、破产债权确认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四、国际私法代理的法律适用方法1. 直接适用法直接适用法是指在国际私法代理中,直接引用我国法律、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

国际私法 第十节 国际货物买卖及与之有关的几种主要合同(二)

国际私法 第十节 国际货物买卖及与之有关的几种主要合同(二)
(2)《联合国国际汇票说本票公约》 为消除日内瓦公约体系和英美体系之间的分歧,进一步统一国际票据法而制定。
中国关于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国1995年《票据法》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 (1)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2)关于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与前述日内瓦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3)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国际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和实践: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劳务合同当事人自主选择应适用的 法律; 2.受雇人惯常工作地所在国法律; 3.雇主的营业所所在国法律; 4.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或最有利于保护受雇人利益的原则决定应适 用的法律。
消费合同 1.一般是指为个人或家庭使用的目的而 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以及为此种交易 提供资金的合同。 2.国际消费合同则是指含有跨国因素并 涉及不同国家立法管辖权的合同。
托收 1.是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 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或往来银行,代为 向买方收取货款。 2.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3.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对卖方来说有一定风险,但对买方来说,却 可以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费用支出,因而是比较有利的。 4.托收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国际劳务合同的概念 1.是指由劳务输出国的劳务输出公司或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劳务输入 国的有关机构就劳务合作问题所签订的合同。 2.内容 派遺人员的数量、工种,派遣的日期和工作期限, 签约各方的责任,劳动人员的更换和解解雇, 工作时间和假日, 国际旅费及工资、伙食待遇,纳税和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和医疗费用支付等。

国际私法_法律适用(2篇)

国际私法_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涉及跨国法律关系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其核心问题就是法律适用。

如何确定法律适用的范围、原则和具体方法,成为国际私法研究和实践中的关键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以期为我国国际私法的发展提供参考。

二、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原则1.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其合同的法律,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

我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合同自由。

”意思自治原则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交易效率。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确定法律适用时,应当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我国《民法典》第41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与该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克服意思自治原则的局限性,更好地维护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公平和正义。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中,应当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对于违背我国公共秩序的法律,不予适用。

我国《民法典》第42条规定:“我国法律不承认外国法律的,应当适用我国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我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4.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中,应当尊重国际惯例,优先适用国际惯例。

我国《民法典》第43条规定:“国际惯例与我国法律有冲突的,适用国际惯例。

”这一原则有助于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规范化、统一化。

三、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具体方法1. 法律关系定性方法法律关系定性方法是指根据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而确定适用的法律。

具体包括以下步骤:(1)分析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2)根据法律关系性质,确定适用的法律;(3)判断所适用的法律是否与我国法律有冲突,如有冲突,则适用我国法律。

2. 连结点方法连结点方法是指根据案件事实,确定案件与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有最密切联系,进而确定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重点

国际私法重点

1.涉外因素: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2.间接调整方法: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受何种法律支配或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3.直接调整方法: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4.实体规范:是指具体规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5.冲突规范: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指明某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规范。

6.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是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

7.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如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司法协助规范、域外送达和取证规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等。

8.仲裁协议: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它主要分为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

9.仲裁程序:调整仲裁过程的具体做法和手续的规范的总和。

10.仲裁裁决:仲裁庭对提交给它解决的争议所作出的决定,可分为最终裁决和临时裁决。

11.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12.住所:就是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13.居所:是指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因此,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客居之地。

14.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15.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16.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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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行为的成立 合同之债等债权行为
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对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 《布斯塔曼特法典》
的实质要件作不同规定
第186条
首先适用行为人的属人 法
一般适用行为地法
《德国法例》第7 条
少数国家适用意思自治 《日本法例》第7
原则

依确定法律行为效力的 前捷克国际私法第
准据法
4条
2.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1) 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
关家庭法、夫妻财产法或继承法中的冲突规则来决定。
6.大陆法系国家强调委托代理合同和代理权的区别,前者是代理
的内部关系,后者是代理的外部关系。
7.对于国际代理中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应适用意思自
治关系。
8.对于诉讼代理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
9.对于船长的行为是否约束船主问题,一般应适用船旗国法。
10.对于法定代理问题,应根据所涉问题的法律领域,分别由有
2.代理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代理外部关系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属 合同法调整范围,适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即 外部关系完全由附属于缔约第三人与本人或代理人 之间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支配。
3.代理权的法律适用 作为代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交叉点,有关代
理人代理权的设立、行使及其效力的准据法,因所 涉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有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2.关于代理的立法体例。
3.关于代理的分类及代理法的适用范围。
4.关于代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即在代理关系的产生和终止、代理
代理人 内部 被代理人
关系
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等方面,
各国的规定也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代理权实施关系
外部关系
相对人
(二) 代理的法律适用 1.代理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应当区别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1)关于委托代理: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一般认 为属委 托合同关系,故应适用合同自体法,既依照 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法律,但紧密联系 的标志各国认识不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规定 (2)关于法定代理的法律适用 法定代理则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二)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1.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由于法律行为内容的复杂性,对于其实质要件准据法的确定难 以依据一条单一的冲突规则,通常是依国际私法关系的不同性 质和种类,以及调整各类关系的规范的不同特点分别确定。具 体情况如下表:
解决的问题
规则
例子
基本思路
行为能力问题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1.对各种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一般适用行为地法。
2.各国一般分别考虑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以便分别
确定它们的准据法。
3."场所支配行为"原则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便是解决法律行为形式
要件的一个主要原则。
4.对不动产的登记和处分,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5.票据行为的方式一般适用行为地法。
第十章 法律行为和代理的法律冲突法
一、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 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
民事行为、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成立与生效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各国立法存在着差异。主要 体现在以下几点: 1.关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以及对某些行为能力的主体范围的限 定不同。 2.关于意思表示的方式、效力及表示错误的后果,各国的规定 不尽一致。 3.关于标的,各国均规定应为合法、可能和确定,单是合法一 项,就因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同会产生法律冲突问题。 4.关于法律行为的方式,一般存在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之别, 但在具体规定上,各国不尽相同。另外,关于不遵守法定方式 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各国亦存在分歧。
在我国《民法草案》第26条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或者 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住所地法律。
委托代理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当事 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代理成立时被代理人住所地法律
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与第三人或者代理人与第三 人的关系,适用代理人行为地法律或者代理人实施代 理行为时住所地法律。
二、 代理的法律适用
(一)代理的法律冲突
1.关于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以将委任与代
理权严格区别开来的区别论为基础,认为“代理是委任的基础”,将
委任合同与代理权的范围、后果严格区别开来;而普通法系代理的
理论基础则是本人与代理人等同的等同论。认为“委任是代理的
基础代理”将而者等同起来.
根据公约第6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根据公约第 5条选择法律时,应适用代理关系成立时代理人的 营业地法,若没有这种营业地,则改为适用其惯 常居所地法。但是,如果代理人的主要活动地国 又是本人的营业地或惯常居所地,则应以该国法 律作为适用的法律。而且,如果本人或代理人有 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时,则上述所指的营业地应以 与代理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应该说, 海牙公约的规定是比较全面的。
(2) 选择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和行为地法。
(3) 依尽量使之有效的原则,选择适用多种规范。
3.我国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以适用行为地法为主(如结婚行为),以其他法律适 用规则为辅。如涉外物权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涉外债权的实质要件适用债权行 为自体法,形式要件适用中国法;涉外票据行为,适 用票据行为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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