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诉讼请求应在什么时候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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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求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变更诉求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变更诉求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民诉法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看着变更申请书。

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诉求其实也就是我们说的请求,⼀般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书写的中诉求算是很重要的内容。

但有的当事⼈在书写的时候,没有引起注意,⽇后想要进⾏变更。

虽然也允许进⾏诉讼请求的变更,但此时也有期限限制。

那究竟变更诉求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律图⼩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变更诉求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第⼀,《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若⼲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看着变更申请书。

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的,⼈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民诉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因同级别的,时间在后的效⼒优先。

《民诉证据规则》的效⼒优先,因此,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

但另⼀⽅⾯,《民诉证据规则》在实践中适⽤备受争议,法院也使⽤也较松动,因此,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可以的。

⼆、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问题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百⼆⼗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证据规定》第三⼗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为的效⼒与⼈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四条规定的限制,⼈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民事案件中各种期限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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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个孤独的影子,她,倚在栏杆上;她有眼,才从青春之梦里醒过来的眼还带着些朦胧睡意,望着这发狂似的世界,茫然地像不解这人生的谜。

她是时代的落伍者了,在青年的温馨的世界中,她在无形中已被摈弃了。

她再没有这资格,心情,来追随那些站立时代前面的人们了!在甜梦初醒的时候,她所有的惟有空虚,怅惘;怅惘自己的黄金时代的遗失。

咳!苍苍者天,既已给与人们的生命,赋与人们创造社会的青红,怎么又吝啬地只给我们仅仅十余年最可贵的稍纵即逝的创造时代呢?。

民事案件中各种期限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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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各种期限⼀览表对于民事案件中各种期限⼀览表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民事案件中各种期限⼀览表⼀审诉讼时效普通3年诉讼时效。

⾃权利⼈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起算。

(民法典188条)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民法典594条)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起20年。

(民法典188条)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即执⾏(申请⼈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内起诉。

(民诉93条)诉中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即执⾏。

(民诉92条)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

(民诉99条)申请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

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即执⾏,申请⼈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内起诉。

(商标法58条)诉中证据保全。

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提出。

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有权申请复议。

(证据规定23条)⽴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头起诉后7⽇内⽴案,⽴案庭应在决定⽴案的三⽇内移送审判庭。

(审限若⼲规定第6、7条)申请先于执⾏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公告送达国内。

适⽤于受送达⼈下落不明或⽤其他⽅式⽆法送达的。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84条)涉外。

适⽤于不能⽤其他⽅式送达的。

⾃公告之⽇期满六个⽉。

(民诉245条)答辩期国内。

法院应在⽴案之⽇起5⽇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起15⽇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起5⽇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诉113条)涉外。

增加诉讼请求

增加诉讼请求

增加诉讼请求《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民诉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变更诉讼请求是肯定可以的!但应该注意:1、民事诉讼法是规定可以变更,没规定期限;2、民诉意见规定了法庭辩论结束前可以变更,但并未明确具体时限;3、民诉证据规定看似有了对提出诉讼变更的明确时限,但此时限是与民诉意见冲突的,因为举证期限过了,才会到辩论阶段。

综上,法律并未规定具体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但诉讼请求是绝对可以变更的。

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需写申请书吗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追加被告的申请应在什么时间提出

追加被告的申请应在什么时间提出

追加被告的申请应在什么时间提出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是对诉讼请求承担责任的人,此时即发生追加当事人的情形。

那么到底被告能否申请追加其它被告参加案件的诉讼呢,笔者在前天的交通事故咨询中也遇到过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应该视情况而定,要区分案件是否是必须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案件。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一、在下列举案件中,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又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包括:1、挂靠。

即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业主不一致。

即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企业法人分立。

即企业法人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诉讼人。

4、个人合伙涉讼。

即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等。

即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间、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继承遗产的诉讼。

即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7、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责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同财产涉讼。

即共同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列为共同诉讼人。

上诉的规定

上诉的规定

上诉的规定上诉是指被告对原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

在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对于上诉都有相应的规定,下面就是上诉的一般规定。

首先,上诉的适格性是上诉的基本要求。

上诉一般是在一审判决生效后进行的,只有作为被告方或相关利益人可以提起上诉。

具体适格性要根据具体国家司法体系的规定进行划定,例如英美法系的上诉适格性较广泛,包括被告、原告、相关利益人等均可提起上诉,而大陆法系中主要是由被告提起上诉。

其次,上诉的期限是一个重要的规定。

一般来说,被告对判决不满意提起上诉的期限是有限的,通常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的一个固定时间内提出。

如果超过期限未提出上诉,原判决则会生效,被告方无法再对判决进行上诉。

期限的长短也根据不同国家的司法体系而有所不同。

再次,对于上诉的方式与程序也有所规定。

一般情况下,上诉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作为上诉的依据。

在一些国家,也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上诉。

上诉程序主要包括法院确认受理、通知原告、向上诉方送达文书、政府机关提供上诉材料、组织开庭审理等环节。

此外,上诉庭的组成也是上诉的一个重要规定。

通常情况下,上诉庭由多名法官组成,一般为奇数人,以确保裁决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上诉庭根据各国司法体系的规定会有所不同,一般由专门负责上诉审理的法官组成。

最后,上诉的结果也是上诉的一项重要规定。

上诉庭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可以对原判决进行维持、改判或撤销等处理,具体处理结果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对于上诉维持原判决的情况,一般是认为原判决没有错误,维持原判决的效力。

对于改判或撤销的情况,则需要依据上诉庭的裁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总而言之,上诉是司法体系中一个保证公正审判的重要环节。

上诉的规定根据各国的司法体系而有所不同,但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告方在不服原判决时的权利。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合并审理已有诉讼请求和新增诉讼请求】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合并审理已有诉讼请求和新增诉讼请求】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合并审理已有诉讼请求和新增诉讼请求】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解释】本条是关于合并审理已有诉讼请求和新增诉讼请求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已有诉讼请求和新增诉讼请求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作为民事实体权利的主张人和民事诉讼的发起人,原告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拥有处分权,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诉讼形势的变化调整诉讼请求,包括在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满足自己的主张时,增加新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增加诉讼请求时,一般向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提出,审判长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新的诉讼请求,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和当事人纠纷的解决的,可以合并审理。

比如,某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甲向被告乙购买10 万双运动鞋,乙交付后,甲发现其中3 万双鞋属于劣质产品。

原告甲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被告乙更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通过法庭调查,原告甲发现,根据有关证据,被告乙交付的10 万双运动鞋中,除了明显劣质的3 万双鞋外,还有5 万双鞋也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于是原告甲在原来更换3 万双鞋的诉讼请求之外,要求被告乙另就5 万双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鞋,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由于原告甲新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基于同一事实发生,合并审理可以简化诉讼程序,为了全面解决纠纷,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可以将新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二)被告提出反诉作为民事纠纷的另一方,被告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同原告相同的处分权。

根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提出、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有权以原告为被告,提起反诉。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与本诉牵连的诉讼请求。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内容提要]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一项权利,然而由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自身的固有缺陷,使得该项权利的行使缺少制约,不可避免地会给当事人和法院带来不良的影响,难以体现该项权利制度的设立目的。

首先,本文通过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内涵的法理分析,认为设立限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制度,既有利于实现司法为民的根本目的,又有利于禁止权利的滥用。

其次,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其缺陷的透析,认为从法律上明确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的制度,一方面可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减少当事人与人民法院的对抗,一方面可以严肃执法,提高办案效率。

再次,笔者在现行制度的基础上,就我国限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制度的内容,从审判程序的不同阶段提出了具体的意见。

[关键词] 增加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时限举证期限在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对其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增加或者变更。

然而,我国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对该项制度规定的很少,加之规定本身存在较大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给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法院审理案件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①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制度加以认真的探讨,有必要从时限上来完善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制度的规X。

一、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法理分析(一)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含义所谓诉讼请求,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X围,即当事人一方通过人民法院向相对方提出实体权利之请求。

②“增加”是指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多。

③增加诉讼请求,就是指在起诉,反诉时的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再加多一些其它的诉讼请求事项。

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是诉讼请求事项的增加。

如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要求被告支付从借款时至借款本金还清时的利息。

这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属事项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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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诉讼请求应在什么时候提出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那么当事人是否可以在案件受理后直到法庭辩论终结前都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诉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在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时间究竟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还是举证期限届满前??
我认为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

因为民诉意见是在
1992年7月14日颁布实施的。

而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是在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第八十二条规定:
“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故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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