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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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五篇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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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变更诉讼恳求申请书五篇通用变更诉讼恳求申请报告一申请人:诉的案号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已受理,如今原告变更诉讼恳求如下:变更后的诉讼恳求为: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x元,被告已经垫付x元。

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x元;2、其中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温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当赔偿责任;3、剩余局部由被告被告承当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当。

此致市人民法院申请人:20xx年10月26日赔偿清单1、医疗费: x元2、护理费:x元(住院天,出院后卧床天,共天,每天xx 元)3、误工费:x元(住院天,出院后休息天,共天,每天xx 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住院天每天xx元)5、营养费:x元6、交通费:x元7、残疾赔偿金:x元(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为x元; ×20年×20%=x元;+=x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9、伤残鉴定费:x元10、摩托车损失:x元合计:x元被告已垫付医疗费x元,三被告还需要赔偿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清单1、父亲:2、大女儿:3、小女儿:变更诉讼恳求申请报告二申请人:秦某,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x镇秦家村2327号。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巷12号。

联络:33。

被申请人:济南恒隆新能住所:济阳县xx镇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技术转让及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现变更诉讼恳求如下:一、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xx年12月11日签定的《废橡胶、废塑料油化设备消费线技术转让及销售合同》;二、判令两被申请人共同返还货款人民币4500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变更理由如下:20xx年12月11日申请人与济南恒隆新能签订《废橡胶、废塑料油化设备消费线技术转让及销售合同》。

签订合同当日,申请人依约给付被申请人王某某定金20万元。

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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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书20xx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书「篇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简要情况)申请人与xx纠纷案件已于20xx年x月xx日在贵院立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特向贵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申请。

变更诉讼请求为:此致xx人民法院申请人:xxx20xx年xx月xx日20xx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书「篇二」申请人:彭xx,男,汉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神岭村。

被申请人:中南大学xx医院,住址:长沙市xxxxx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院长,电话:xxxxxxxxxxxx。

申请事由: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9658.48元;误工费1447.2元;交通费11000.00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68.00元;营养费5000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300.00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904.00元”。

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3249.91元;误工费1447.2元;交通费11000.00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68.00元;营养费5000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300.00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2145.00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贵院定于20xx年7月12日开庭,因申请人在起诉与开庭之间产生必要费用,所以申请人提出上述请求,敬请同意。

此致开福区人民法院申请人:xxx20xx年xx月xx日20xx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书「篇三」申请人:xx,女,汉族,19xx年11月1日生,住xx省xx市xxx村56号602室,身份证号:320xx319xxxxxxxxxxxx。

xx诉陈红培、张之华、xx市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xx本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因三期鉴定结果已经出来,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四个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23243.14元、交通费500元、配制眼镜费600元、误工费6075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4050元、三期鉴定费:1520元,合计35488.14。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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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篇一申请人:赔偿清单1、医疗费:73040.62元2、护理费:10875元(住院55天,出院后卧床90天,共145天,每天75元)3、误工费:19505元(住院55天,出院后休息180天,共235天,每天83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825元(住院55天每天15元)5、营养费:3000元6、交通费:3503.5元7、残疾赔偿金:141597元(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为32161元;27359×20年×20%=109436元;109436+32161=141597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9、伤残鉴定费:1200元10、摩托车损失:4000元合计:267546.12元被告已垫付医疗费75964.62元,三被告还需要赔偿191581.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清单1、父亲:2、大女儿:3、小女儿:申请人:日期: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篇二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9670.01元(包括医疗费15059.45元、误工费14078.04元、护理费33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420元、交通费671元、残疾赔偿金23517.52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16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将以上费用赔偿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申请人诉张xx、蔡xx和第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贵院重审。

现申请人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如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申请人:日期: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篇三申请人: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一案,于2011年10月11日向利川市法院提出再审申诉,请求撤销(2011)利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调解书。

如果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依法撤销该调解书,申请人需要在调解书被撤销的同时,撤回之前对xx的所有诉讼请求,再另案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通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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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通用13篇)诉讼申请书篇一申请人(自然人):姓名:xxx性别:xxxxxx年龄:xx 民族:xxxxxx工作单位:电话:xxxxxxxxx 住址:xxxxx邮编:xxx被申请人(自然人):姓名:xxx性别:xxxxxx年龄:xx民族:xxxxxx工作单位:xxxx电话:xxxxxxxxx 住址:xxxx邮编:xxx申请事项:xxxxx(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xxx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xxx元的`财物,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xxx房屋一套xxx)事实和理由:xxxx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纠纷一案,由于xxxxxx事由,申请人特提出上述申请事项,望贵院依法裁定。

此致xxxxx人民法院申请人:xx20xx年x月x日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篇二申请人:杨正大,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xx省xx县xxx村一三组2号。

杨正大诉方琦峰、吴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案号为(20xx)温瑞民初字第2753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已受理,现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267546.12元,被告方琦峰已经垫付75964.62元。

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19壹五81.5元;2、其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剩余部分由被告方琦峰、被告吴丽?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此致xxxx法院申请人:xx20xx年10月26日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篇三申请人:住址:联系电话:申请事项: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9670.01元(包括医疗费壹五059.45元、误工费14078.04元、护理费33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420元、交通费671元、残疾赔偿金235一qi.52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16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将以上费用赔偿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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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模板: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姓名)被申请人:(填写被申请人姓名)原、现诉讼请求:(填写原诉讼请求和现行诉讼请求)一、申请理由:(列举详细的申请理由,包括诉讼请求变更的原因、事实基础、法律依据等)二、变更的具体内容:(详细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包括原诉讼请求和现行诉讼请求的差别,以及需要变更的项)三、法律依据:(列举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说明该变更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列举能够证明申请理由的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五、请求:申请人要求法院根据本申请书所列明的变更理由和具体内容,判令:(详细列出请求内容)六、陈述事项:申请人作如下陈述:1、本申请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本案尚未到达合议庭审理阶段。

3、本案没有被其他法院受理或判决。

七、证明材料清单:(列举提供的证据材料名称、数量和来源)申请人(盖章)年月日注释:1、申请人可以是个人或单位,在文首位置加以标注。

2、被申请人为本案被诉方,需在文首位置明确。

3、原诉讼请求为原告在起诉状或其他起诉文书中提出的要求,现行诉讼请求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4、申请理由为主体部分,需要详细列举诉讼变更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5、变更的具体内容是指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之间的具体差异和变更项。

6、法律依据是变更申请的关键点,必须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和说明,以充分证明变更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名词及注释:1、法律依据:指准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是法律适用的基础。

2、书证:指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文件、书证。

3、证人证言:指司法程序中有关当事人、证人关于案件事实的讲述。

4、鉴定意见:指对机构、事件、物品、人员等进行特定的检测、测量、分析、评估后得出的结论。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通用6篇)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通用6篇)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通⽤6篇)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通⽤6篇) 在⼈们越来越重视发展的今天,我们会使⽤上申请书,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

但是你知道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下⾯是⼩编帮⼤家整理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范⽂,仅供参考,⼤家⼀起来看看吧。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篇1 申请⼈:xxx、⼥、汉族、19xx年12⽉xx⽇出⽣、住址:—瑞州区前—房。

代理⼈:郭伟俊律师 被申请⼈:xxx、⼥、汉族、40岁、住址:呼和浩特—。

请求事项: 请求在申请⼈诉杜——⼀案中增加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从20xx年1⽉1⽇起⾄归还房屋⽌侵占房屋造成的损失(按照每⽉1000元计算现在已经为13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待鉴定机构收取后确定)、诉讼费、和交通费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与被申请⼈房屋侵权纠纷⼀案已经由贵院受理,申请⼈与被申请⼈以前是申请⼈的弟媳,后被申请⼈与申请⼈兄弟离婚,申请⼈⼀直念在双⽅曾经的感情因素让被申请⼈暂住在本案所争议的房屋中⼗多年,在申请⼈向贵院提起让被申请⼈腾出房屋的诉讼时只是要求被申请⼈交还房屋则可,⽽且还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只要被申请⼈搬出房屋诉讼费甚⾄都可以不予追究。

但被申请⼈把申请⼈的宽容当做软弱,⽽且⼀直对法院的正常审理⼯作不予配合,提供虚假信息拖延审理,并且多次对法院和申请⼈进⾏欺骗,为了保护申请⼈的合法权利不被进⼀步的扩⼤和继续侵犯,现在申请⼈向贵院提起以上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的项⽬和数额,请求⼈民法院予以⽀持。

申请⼈: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篇2 申请⼈:王X,男,汉族,19xx年9⽉28⽇出⽣ 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定泗路 王X诉北京⽉河湾马术培训中⼼服务合同纠纷⼀案已经北京市朝阳区⼈民法院⽴案受理,现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购马费1200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共计125200元,其中养马费64000元(2012年7⽉⾄2013年10⽉按2500元/⽉收取,2013年11⽉⾄2014年6⽉按3000元/⽉收取)、养马额外费⽤61200元(包含2012年7⽉⾄2014年9⽉共计27个⽉教练费,每⽉1600元,⼩计43200元;2012年7⽉⾄2013年12⽉共18个⽉订掌费,每⽉300元,⼩计5400元;2012年7⽉⾄2014年8⽉马匹营养费7600元,主要是精饲料红朗姆和燕麦的费⽤;钙粉、⽣蹄素等4000元、交通费1000元)。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5篇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5篇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5篇篇一: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人(本案原告):xxx,男,19xx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x,联系电话:x申请人起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案号:(2015)潼法民初字第xx号,现申请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xx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二、判令被告xxx对xx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此致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篇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郑王英为与被告上海长征医院、苍南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考虑原告具体情况,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元。

此致苍南县人民法院!申请人:2012年6月14日篇三: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人:彭建云,男,汉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神岭村。

被申请人: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址:长沙市湘雅路87号法定代表人:陈方平职务:院长电话:4327353申请事由: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9658.48元;误工费1447.2元;交通费11000.00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168.00 元;营养费 5000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300.00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904.00元”。

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3249.91元;误工费1447.2元;交通费11000.00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168.00 元;营养费 5000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300.00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2145.00元。

”2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贵院定于2007年7月12日开庭,因申请人在起诉与开庭之间产生必要费用,所以申请人提出上述请求,敬请同意。

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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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书根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一些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书的模板,希望对大家有用。

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书篇一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申请人(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贵院依法受理,现在申请人请求增加和变更诉讼请求并整理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申请人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2、判令撤销申请人与被告***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57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20xx0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补充):20xx年2月25日,申请人***与被告***签订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申请人当时考虑到二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虽无被告***的书面授权,但其二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申请人误以为被告***是代表被告***签订该协议的,正是因为申请人与被告***已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申请人按相关约定将公产房变为私产后,被告***才能陪同并代表***与申请人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因此,被告***的签约行为不是自己的个人行为,而是作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但因其没有代理权,而申请人误认为其有代理权,申请人存在明显的重大误解,因而应依法撤销被告***与***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此外,申请人原本打算将上述卖房款用于购买新的房屋,并委托儿子***全权代理买房事宜。

20xx年1月16日***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1购买***房屋,并支付了定金20xx0元。

现在由于二被申请人未履行付款义务,致使申请人无经济能力支付上述房屋的购房款,卖方因其违约而没收了定金20xx0元。

该定金损失正是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付款义务造成的,理应得到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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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人:彭建云,男,汉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神岭村。

被申请人: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址:长沙市湘雅路87号法定代表人:陈方平职务:院长电话:4327353申请事由: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9658.48元;误工费1447.2元;交通费11000.00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168.00 元;营养费 5000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300.00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904.00元”。

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3249.91元;误工费1447.2元;交通费11000.00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168.00 元;营养费 5000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300.00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2145.00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贵院定于2007年7月12日开庭,因申请人在起诉与开庭之间产生必要费用,所以申请人提出上述请求,敬请同意。

此致开福区人民法院申请人:2007年7月9日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范本常州市××区人民法院:原告邹××诉被告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在贵院审理之中,因之前原告向贵院提出司法鉴定,现司法鉴定报告已出具,故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119904.35元、司法鉴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373600元、护理费219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31元、营养费39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97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以上合计892815.35元。

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万元,余款772815.35元,扣除被告(一)已支付的47500元,即为725315.35元,由被告(一)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580252.28元。

合计要求被告承担700252.28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申请望贵院裁准。

申请人:邹××年月日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贵院重新审理的原告钱长猛与被告宁河县教育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将原诉讼请求变更如下:变更后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恢复原告教师工作;2、判令被告补发原告自2003年10月至实际恢复工作期间的工资;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整理后事实和理由:1987年10月至1991年5月,原告在宁河县教育局芦台二中担任汽车司机工作。

1991年5月11日,原告被调入宁河县教育局芦台镇成人学校任教师。

1993年1月份,经当时的天津市第二教育局批准,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书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1993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

1995年8月1日,经当时的天津市第二教育局批准,被告续聘原告继续担任宁河县教育局芦台镇成人学校教师,并向原告颁发了《聘用制干部证书》,此次续聘自1996年1月1日起,没有约定聘用终止时间。

此后,原告一直在宁河县教育局芦台镇成人学校担任教师工作,并于2003年10月被停发工资至今。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自1996年1月1日起即建立无固定期的聘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非有法定事由或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不得解除该聘用合同。

目前,被告不给原告安排工作并停发原告工资,已经构成违约并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劳动权益,原告故此依法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人(原告):×××2010年1月日如何正确理解变更诉讼请求之“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该规定已实行多年,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笔者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甚至我们一些法官,不能正确理解变更诉讼请求的概念,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诉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活动的严肃性。

笔者就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以便引起重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证据规则》又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于是,审判实践中,一些法官只要当事人诉讼请求有变动,即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延期开庭。

开庭后,法官、各方当事人、代理人正襟危坐,法庭调查,原告方陈述,原告往往会以起诉时疏忽、遗漏、认识的改变、新证据的出现、新事实的发生,变动所谓诉求,诸如增加了赔偿的比例、赔偿的数额、增加了赔偿项目、利息的计算等等,总之,原告的诉求有所变动,与立案时诉状中所列诉讼请求不同,而变动的数额又很大,对方往往也就是被告方会提出异议,这时法官会以当事人“变更”了诉求,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庭审不能继续,为此宣布休庭。

即便被告方不提出异议,法官在这种情形下出于保障另一方当事人诉权的充分行使,为做到程序的公正,会采取主动休庭的做法。

案件刚开庭便匆匆收场,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各自离去,等待下一次的开庭。

当事人仅仅只是增加诉讼请求,法官在这种情况下适用《证据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是不妥当的。

在开庭审理前,通过原告诉状、被告答辩以及开庭前的证据交换,已经固定了双方争议焦点,固定了双方提供的证据,从而固定了诉讼请求。

但是,如果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改变,相当于重新起诉,那么当事人的诉求和诉讼证据就得做相应的修改,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这是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立法目的,是诉讼程序公正的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还规定当事人可以放弃或增加诉讼请求。

变更诉讼请求和增加诉讼请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对待当事人诉求的改变,我们应当首先区分的是当事人变更了诉讼请求,还是增加了诉讼请求,然后区别对待,这个区分很重要。

如果当事人只是增加了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无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如果把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加区分,显然有违立法本意。

那么,怎样区分当事人是变更了诉讼请求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呢?界定的标准就是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否发生了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可见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前提条件是第一款中的“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

“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很好理解,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建议当事人变更,当事人不变更则会败诉;变更,法院则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则再围绕变更后的诉求重新为新一轮的诉讼做准备。

主要是“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变更的理解问题。

其实,区分当事人是不是变更了诉讼请求,除了对《证据规则》第三十五条上下两款做全文理解以外。

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当事人是不是仅仅只是增加了诉讼请求。

因为增加诉讼请求相对好理解一些,例如增加了赔偿的比例、赔偿的数额、增加了赔偿项目、利息的计算等等,上述情况无论项目增加多少、数额变动多大,都只是增加诉讼请求。

而变更诉讼请求,可能会导致起诉案由的改变。

例如起诉归还借款,后变更合伙分配纠纷。

如果我们把两个概念相比较,会发现他们的不同,还是很好区分的。

审判实践中,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当事人没有一成不变的诉求,只要我们有所重视,正确把握诉讼请求“变更”的概念,就能处变而不乱。

如果将诉讼请求变更与增加诉讼请求混同概念,虽然可能不会影响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但混淆法律概念会导致审理环节人为地拉长,造成案件不能及时做出判决,最终影响司法效率与公正。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自2002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来,本院及辖区各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均按照《规定》实施了一系列引导当事人如何按《规定》进行举证的措施,并在审理案件中严格按《规定》来执行,举证引导上,最普遍的做法是辖区各法院都制作了《举证责任通知书》,较为详尽地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这一作法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在理解《规定》和适用《规定》上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就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以及该如何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举证期限届满的问题《规定》第32条至第36条对举证时限做了一般规定。

即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材料的,将导致证据失权即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举证责任通知书》都详尽地写明了举证的要求以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举证期限一般都定在30日以内。

审判人员在办案中对《规定》32条至36条的单独理解较为透彻,执行亦较为严格。

但对第37条至第40条的学习与理解则较为忽略,且理解上将举证期限与举证交换两个阶段割裂开来,因而在办案中出现了一些违反《规定》的作法。

例如:笔者承办一宗上诉案件时发现,一审法院规定当事人须在30日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期满后庭审前,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一方当事人又提交几份30日内未提供的证据,一审法院当即以这些证据未在30日的举证期限内提供,法院将不组织质证,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

由于这些证据对对方当事人不利,对方当事人当然不同意质证。

据此,一审法院对这些证据亦不组织质证。

其实,一审法院的作法违反了《规定》的第38条,该条规定,法院组织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而并非一定是30日内。

同时,第40条还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交换。

而审判实践中一部分法官机械地理解第33条,一概将举证期限理解为法院发出的《举证通知书》上所规定的30日内。

如当事人在证据交换时都不能充分举证,势必将使证据交换流于形式。

证据交换是举证时限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对于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案件,仅通过指定举证期限不易达到整理、固定争议焦点和证据的效果,从而采取证据交换的方式。

司法解释中规定该条款的目的,亦是为了法院能充分查明事实,以便既能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又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二、关于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的问题关于诉讼请求的增加与变更,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必须在辩论结束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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