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参公人员与实施公务员法机关人员双向交流的中央省市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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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法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法工作的意见

大人社发〔2011〕2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的意见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组织人事部门,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以及《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组通字〔2011〕4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一)凡经省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详见附件)的规定进行管理,原则上从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日起,全面实施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管理制度。

参照管理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再评、聘职称,参照机关公务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执行公务员工资政策。

二、规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管理(二)参照管理单位补充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应采取公开考试和严格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择优录用。

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经过编制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审批等程序,确定录用人选。

录用人选确定后,提出录用申请,填写《大连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一式3份),办理录用手续;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出录用申请,办理录用手续。

(三)新录用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

在试用期期间,招录单位要加强对新录用工作人员的培养教育,安排参加培训,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试用期满,应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中共宣城市委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宣城市委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宣城市委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1•【字号】宣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宣城市委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宣发〔2009〕15号)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宣城市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5月21日宣城市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公务员交流轮岗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科级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着力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逐步实现公务员交流轮岗常态化、制度化,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交流轮岗的形式、对象和重点本办法所称的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主要有两种形式:交流、轮岗。

交流是指对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在不同单位之间进行的同一职务层次的工作调整;轮岗是指市直机关内部各科室之间科级公务员的岗位轮换。

交流轮岗的对象是市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科级公务员。

交流轮岗的重点是县处级后备干部,以及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建设规划、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科级公务员。

三、交流轮岗的范围、条件和比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级公务员应当轮岗:1、在同一科室担任正科领导职务满5年的;2、在同一科室担任副科领导职务满6年的;3、在同一科室担任正、副科领导职务满8年,且任正科领导职务满3年的;4、在同一科室工作12年,且任科级领导职务满3年的;5、在同一科室担任同一层次科级非领导职务满8年,或科级领导职务和科级非领导职务累计满9年,以及不同层次科级非领导职务满10年的。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苏财办行(2015)3号•【施行日期】2015.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苏财办行[2015]3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差旅费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办公厅《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其他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地应结合地方车改方案的制定,确定本级单位所在的常驻地范围。

工作人员在常驻地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交通补贴保障,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发生的公务出行等费用报销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中央批复的我省公车改革方案,省级在宁单位常驻地范围为南京市鼓楼、建邺、秦淮、玄武、栖霞和雨花台六区。

二、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召开会议,或按苏财行〔2014〕32号文件规定举办各类培训,会议、培训费用应严格按规定由主办单位承担。

各级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参加此类会议或培训,除按规定报销往返费用外,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其他各项费用。

如主办单位要求承担费用的,各级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一般应拒绝参加,因工作需要确需离开常驻地参加上述会议或培训,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费用报销时需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单位内部审批依据、费用开支明细和合法票据,列差旅费科目,不得报销与会议、培训无关的费用。

三、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的公务出差,各单位应加强管理,从严掌握,不得对差旅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公务活动发放差旅费补助。

双向交流对口选派挂职干部管理办法

双向交流对口选派挂职干部管理办法
到塔县挂职的医务人员效绩工资按派出医院效绩工资的平均数发放。
五、挂职工作的时间
乡镇党政干部挂职时间为两年;专业技术干部挂职时间为半年到两年,其中:医生每半年一轮换;专业技术干部两年一轮换,教师一年一轮换。
3、要建立执行“责任追究制”,充分运用检查考核结果,对挂职干部工作中出现的违反规定或纪律的问题,严格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挂职干部个人的责任;对工作责任心不强、组织纪律散漫、违反挂职工作有关规定的干部予以批评教育,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按有关纪律予以严肃组织处理。
选拔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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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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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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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小 大】干部工作录入:莎车县委组织部 责任编辑:莎车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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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派干部的条件
1、政治上强,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敢于同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作坚决斗争,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2、事业心强,有具备做好本职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工作上勤奋敬业,任劳任怨,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
3、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4、年龄在35以下,党政机关干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年龄可适当放宽)。
2、挂职干部休假要坚持逐级报批制度,先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接受单位同意后,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要严格挂职干部请销假制度,没有特殊情况的,一律不予审批。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编辑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向全国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2020年3月3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发布,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2006年8月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1]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外文名Implementation pla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ivil servants颁布时间2006年4月9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适用对象全体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目录1.1 法规介绍2.2 法规全文3.3 方案解读法规介绍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具有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公务员法的公布施行,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提高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各级政权建设,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

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依法管理好公务员队伍,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科学安排,稳妥推进,务求实效。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抓总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精心组织,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扎扎实实地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工作。

公务员轮岗交流工作制度(3篇)

公务员轮岗交流工作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务员轮岗交流,是指公务员在同一机关内不同职位或者不同机关之间的职务变动,旨在促进公务员能力提升、拓宽视野、增强工作活力。

第三条公务员轮岗交流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2. 按需调配原则;3. 依法合规原则;4. 稳妥有序原则。

第二章轮岗交流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公务员轮岗交流的范围包括:1. 同一机关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轮岗;2. 不同机关之间的轮岗;3. 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挂职;4. 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跟班学习。

第五条参加公务员轮岗交流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工作表现优秀,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3.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4. 符合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要求;5. 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三章轮岗交流的程序第六条公务员轮岗交流的程序如下:1. 公务员本人提出申请或者所在单位推荐;2. 单位党组织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3.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4. 确定轮岗交流对象和岗位;5. 办理调动手续。

第七条公务员轮岗交流的审批权限如下:1. 同一机关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轮岗,由所在单位审批;2. 不同机关之间的轮岗,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3. 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挂职,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4. 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跟班学习,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四章轮岗交流的期限和管理第八条公务员轮岗交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九条公务员轮岗交流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其编制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公务员轮岗交流期间,应当遵守轮岗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公务员轮岗交流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离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轮岗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2.21•【文号】人社部发〔2015〕112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2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现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5年12月21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规定,结合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的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

机关公务员双向选择实施方案

机关公务员双向选择实施方案

机关公务员双向选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名胜区机关新的“三定方案”,配备新建部门人员力量,加强机关干部交流轮岗,激发创新创业,经名胜区党委研究,决定近期开展机关公务员双向选择工作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积极稳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按照有利于推进干部队伍建设、有利于激发干部创新创业、有利于促进全局工作的总要求,开展双向选择,努力做到合理配置干部资源、各尽其能、才尽其用,增加干部主动适应岗位的动力和工作活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干部队伍。

二、基本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岗位匹配的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4、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

三、双向选择的职位共xx个职位。

(详见附件1)四、参加对象原则上为名胜区机关二级主任科员(即原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的公务员,二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根据本人意愿,也可报名参加。

五、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1、部署动员(xx月xx日)。

2、个人选择(x月xx日—xx日)。

每名公务员根据个人特长,自愿选择工作部门,并填写《双向选择表》,每名公务员可填报1-2个志愿。

选择继续留在本部门工作的,也需填写《选择表》。

3、部门选择(x月x日—x日)。

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填报情况,提出本部门拟定人选。

4、第一轮双向选择后,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选择结果,第一轮中未被选中的公务员可进行第二轮双向选择(x月xx 日—xx日)。

5、党委讨论决定。

名胜区党委综合个人和部门选择情况,最终确定各部门工作人员名单。

6、发文任命。

六、有关规定1、第一志愿选择同一部门的人数多于其部门推出的职位数时,先由该部门负责人选择其工作人员(可以足额或者部分选择),多出的人员根据第二志愿进行再次双向选择。

2、第一志愿选择同一部门的人数少于其部门推出的职位数时,不足部分可在第二志愿填报的人员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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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参公人员与实施公务员法机关人员双向交流的中央、省、市级文件号:(截止2012年8月28日找到的)
中组部办公厅、人社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组厅字〔2010〕22号;
四川省:川人社函〔2011〕676号;
辽宁省:辽组通字〔2011〕45号;
大连市:大人社发〔2011〕213号
福建省:闽人发〔2011〕105号;
另:可查陕西省安康市亦执行此项政策。

上海市公务员局2012年工作计划要执行。

沪公局发〔2012〕5号。

其它:广东省、浙江省已经执行,安徽省疑似。

如过哪位有上述文件的电子稿、扫描稿或翻拍照片,都请放到共享里。

希望做的这些工作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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