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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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报告外业见证书(建文)

地勘报告外业见证书(建文)

附件一
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报告
甲方: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镇政府
工程名称:合川区钱塘镇迎宾大道改扩建工程
勘察阶段:一阶段勘察
勘察地址: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
勘察进度:年月
勘察单位资料:
勘察单位: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资质等级:甲级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王增勇职称:施工全过程管理人员
钻探劳务单位:资质证书编号:
外业人员及上岗证:
外业见证的内容:
勘察任务书:有■无□
勘察纲要:有■无□
勘察纲要变更:有□无■变更申请人:变更批准人:
原位测试符合程度:好■一般□不符合□
测量放点:有控制点■无控制点□控制点的来源□水位观测:有■无□
钻探工作量:孔,共计米。

井探工作量:个,共计米。

槽探工作量:个,共计立方米。

取土试样:原状件、扰动件。

取水试样:件。

取岩样:组块。

钻孔波速测试:孔米。

原位测试:标贯次。

动力触探米(重型。

、超重型)。

抽水试验:台班孔。

压水或注水试验:次孔。

其他原位测试:水位观测孔次。

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见证人和见证单位郑重声明:上述内容经外业见证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我们愿意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见证人(签名)年月日
见证单位: (盖章) 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注:本书一式四份,甲方、见证单位、勘察单位和施工图审查组织各一份。

勘察单位(盖章):项目负责:(签名):验收日期:年月日
5
勘察单位(盖章):项目负责:(签名):验收日期:年月日
5
5。

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合同

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合同

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合同随着建设项目的日益增多,工程勘察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与质量。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活动,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特制定本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合同范本。

一、合同当事人信息甲方(建设方):___________乙方(勘察单位):___________丙方(见证单位):___________二、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的服务内容、各方职责、工作流程及费用支付等相关事宜,以保证工程勘察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三、服务内容1. 丙方需对乙方进行的工程勘察外业工作进行全程见证,确保其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2. 丙方应记录见证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勘察时间、地点、方法、参与人员等,并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封存。

3. 丙方应在见证结束后提供详细的见证报告,报告应真实反映外业见证的全过程。

四、各方职责1. 甲方职责: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协助乙方和丙方开展工作,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2. 乙方职责:负责组织专业的勘察队伍,按照规范进行工程勘察,并配合丙方完成见证工作。

3. 丙方职责:负责全程见证乙方的勘察工作,保证见证活动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五、工作流程1. 乙方在外业勘察前通知丙方,并提供勘察计划。

2. 丙方根据计划安排见证人员,全程跟踪并记录勘察活动。

3. 勘察完成后,丙方应及时整理见证资料,并向甲方提交见证报告。

六、费用支付1.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需向丙方支付见证服务费用,具体金额为_________元。

2. 甲方在收到丙方的见证报告并确认无误后,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费用。

七、违约责任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三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1.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重庆地质勘查合同范本

重庆地质勘查合同范本

重庆地质勘查合同范本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地质勘查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概况1.1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1.2 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1.3 勘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勘查任务2.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对项目地点进行地质勘查,包括但不限于地形地貌测绘、地质钻探、岩土取样分析等。

2.2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地质勘查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工作,确保勘查结果的准确性。

第三条勘查费用3.1 甲方向乙方支付地质勘查费用,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3.2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勘查期限4.1 本项目地质勘查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总工作日为_______天。

4.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勘查工作,并提交勘查报告。

第五条勘查报告5.1 乙方完成勘查工作后,应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详细的地质勘查报告。

5.2 勘查报告应包括勘查结果、分析评价、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第六条知识产权6.1 勘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数据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纸、报告等,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6.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勘查资料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七条保密条款7.1 双方应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7.2 保密义务不适用于:a) 在披露时已经公开的信息;b) 从合法渠道获得的非保密信息;c) 根据法律或法院命令必须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渝建〔 〕 号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渝建〔 〕 号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渝建〔2014〕333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开发建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等文件规定,为提高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现就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一、责任的界定(一)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是指,在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含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牵头组织实施者,对工程质量(含勘察设计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一并依法纳入监管。

(二)在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应当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1、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和我市相关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或严重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2、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和我市相关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或严重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3、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或严重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破产的;4、其他法规规定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明确责任人并进行事前承诺(三)承接建筑工程建设任务后,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法人代表应分别确定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并签署《法人代表授权书》(示范文本见附件一)。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209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209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209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工程勘察单位,有关单位:工程勘察外业工作是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外业行为,确保工程勘察资料真实、准确,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现就加强勘察外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意见规定,实行勘察外业见证制度。

没有按本意见规定进行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的项目,其勘察成果不得作为建设项目设计依据。

本意见所称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是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采用旁站方式,对勘察外业作业单位资质、外业作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等外业工作进行检查、核实的活动,并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建设单位是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是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第一责任人。

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不进行外业见证,或指使见证员在见证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应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为工程勘察外业作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保证合理的工期和费用。

未取得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劳务类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工程勘察钻探劳务,不得挂靠、转包、分包承接工程勘察钻探劳务工作。

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勘察钻探任务。

工程勘察钻探劳务单位,不得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只能和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劳务类资质的勘察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0年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名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0年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名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0年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1.11
•【字号】渝建[2010]572号
•【施行日期】2010.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0年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
外业见证员名单的通知
(渝建〔2010〕572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我委《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209号)、《关于开展2010年工程勘察专项培训的通知》(渝建[2010]329号)的有关要求,经个人申请、单位申报、专家审查和培训考试,并对符合见证员条件及考试合格的宋超霖等232名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名单(见附件)进行了公示,现予以认定。

各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对勘察外业单位资质、外业作业人员身份和资格以及工程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等外业工作,采取旁站监督的方式进行见证、核实,并对见证资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2010年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名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2010年重庆市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名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重庆市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印章的通知-渝建[2009]360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重庆市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印章的通知-渝建[2009]360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重庆市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印章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重庆市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印章的通知
(渝建〔2009〕360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工程勘察单位、施工图机构,有关单位:
为在全市推行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制度,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5号令)及我委《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209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已认定了首批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以下简称“外业见证员”),现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启用“重庆市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印章。

外业见证员应按规定分别在《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报告》和《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实物工作量见证验收一览表》中见证员(签名)栏签章。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规定签章的勘察成果不得开展审查、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结束——。

重庆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审查合同示范文本

重庆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审查合同示范文本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审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签章)审查机构:(签章)审查类别及范围:签订时间: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审查机构:(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工程勘察文件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签订依据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市人大公告第33号)等。

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75号)和《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158号)等。

1.3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7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1]86号)等。

第二条工程概况2.1 工程名称:2.2 子项目名称:2.3 工程规模:第五条审查工期及提交的审查成果5.1 审查工期在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第四条要求的资料后,乙方不少于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个工作日(不包括勘察文件的修改复核、复审时间)完成本项目的勘察文件审查工作。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交材料的,乙方有权顺延审查工期。

5.2 乙方提交的审查成果如下:5.2.1 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份;5.2.2 按规定在勘察文件审查送审表及扉页、勘探点平面布置图、见证报告扉页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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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勘察外业见证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签章)外业见证单位:(签章)签订时间: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监制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外业见证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工程勘察外业见证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209号)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建设地点:
1.2 预计外业见证工作量(总工日、总进尺):
第二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1 提供已委托的本工程勘察单位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勘察外业钻探单位及钻探人员、岩土测试人员等岗位培训合格证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2.2 提供工程勘察有关技术资料:勘察合同(含钻探劳务合同)、任务委托书、勘察纲要(含勘察工作布置)、勘探点平面布置图、测量控制点等资料。

第三条乙方负责向甲方派遣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名(外业见证员名单见附表),并按规定向甲方提交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成果资料3份(一式三份)。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外业见证成果资料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 开工及提交外业见证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 外业见证进场时间:预计于年月日进场;如不能确定进场时间,以甲方的开工通知书为准。

预计于年月日提交外业见证成果资料。

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 外业见证工作有效期限以合同规定的时间或甲方下达的开工通知书为准。

如遇特殊情况(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 本工程勘察外业见证费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收费,即按钻探进尺每延米元或按国家现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结算的勘察费总额的%计取,本工程勘察外业见证费预算总额元整(人民币大写:元整),最终外业见证费用总额按实际钻探进尺或勘察费总额进行结算。

4.2.2 合同签订后3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外业见证工作费预算总额的20%计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外业见证费)。

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外业见证成果资料后,甲方在将勘察文件送审查机构审查之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余下的见证费用。

第五条 甲乙双方责任
5.1 甲方责任
5.1.1 甲方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 在外业见证工作范围内,特别是在有毒、有害、地灾等高危环
境现场作业时,甲方负责提供安全保障防护设施,并承担费用;致使乙方在外业见证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及责任。

5.1.3 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甲方应按本合同4.2.1条收费标准支付给乙方停工、窝工费每人每天元,外业见证停、窝工费总额按实际发生天数结算。

5.2 乙方责任
5.2.1 乙方应按现行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209号)等要求进行勘察外业见证工作。

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外业见证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 由于乙方提供的外业见证成果资料不完整、不齐全或弄虚作假,乙方应负责无偿补充完善,并承担相关全部责任和费用。

5.2.3 在现场工作的外业见证员,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展,应遵守甲方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4 乙方有权督促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影响工程勘察质量和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整改、责令暂停勘察作业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2.5 乙方派出见证员原则上不得中途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更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乙方不
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6.2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或甲方要求解除合同时,乙方未进行外业见证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定金;已进行外业见证工作在50%以内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外业见证费的50%;完成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乙方支付全部外业见证费。

6.3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外业见证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外业见证费的百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由于乙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外业见证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外业见证费百分之一。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果时,可采用第一种方式即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也可采用第二种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第种方式处理。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分别报重庆市工程勘察市场自律委员会、施工图审查机构备案,具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盖章): 外业见证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合同代表(签字): 签合同代表(签字):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附表:
外业见证员名单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外业见证证书编号 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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