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幼儿园相关法律法规
幼儿园常用法律法规有哪些

幼儿园常用法律法规有哪些一:一:幼儿园常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幼儿园教育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幼儿园的定位、目标、和职责,确保幼儿园教育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对于民办幼儿园的设立、管理、发展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幼儿园教师和其他职工管理的基本法律,对于幼儿园教师的工作时间、工资待遇、职业安全等方面进行了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幼儿园消防安全的基本法律,对于幼儿园消防设施的设置、管理与维护、消防演习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幼儿园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包括幼儿园饮食卫生、食品供应链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等方面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 保护和促进幼儿园儿童权益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幼儿园儿童的保护责任、教育和福利资源的提供等方面的内容。
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对于幼儿园内发生的侵权行为,规定了权益受损者的维权渠道、赔偿标准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幼儿园未成年儿童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包括教育、健康、安全、监护、救助等方面的规定。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6.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全文7.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文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教育法:规定了我国国民教育的总体原则和基本制度,包括各级教育的管理和维护。
2. 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了推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多元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保护和引导民办教育机构合法办学。
3.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过程中重要的一环,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保障孩子权益和安全的重要依据。
幼儿园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是保障和促进未成年人(包括幼儿)全面发展和全面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要求国家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为保障幼儿的权益提供必要条件。
在幼儿园管理中,要遵循该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幼儿园提供符合幼儿发展需要的教育和照顾服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国家对于全体少年儿童实行义务教育的政策,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性质、内容、目标和保障机制。
幼儿园作为义务教育的前导环节,在教育内容和目标上应与该法规定的内容相符,并配备符合标准的专职教师,确保幼儿得到适宜发展的指导和支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旨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幼儿园管理中,要加强防范措施,确保幼儿的安全。
该法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者的教育和改造措施,对于在幼儿园出现的不良行为,幼儿园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干预措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国家对于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防火安全的基本要求和措施。
幼儿园作为人员密集的场所,应严格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安全制度,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检查,确保幼儿园的安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针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制定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应当采取的防控措施。
幼儿园在疫情防控中,应加强幼儿健康监测,及时发现并报告传染病疫情,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6. 幼儿园管理办法幼儿园管理办法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针对幼儿园管理实际制定的具体管理规定。
幼儿园安全教育教育法律法规

幼儿园安全教育教育法律法规一、幼儿园教育安全法律法规概述幼儿园是小孩子上学的第一道门槛,安全教育是幼儿园教育的重中之重。
为了保护孩子的生命安全,各项园所管理制度也文件化,设立了多种安全规章制度。
下面将对幼儿园教育中的安全教育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的梳理整理。
二、幼儿园教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幼儿园是实施学前教育、保育服务的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保障儿童健康、安全成长、促进儿童综合发展的原则,提供适宜的教育和保育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被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安全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同样适用于幼儿园的安全管理运用。
该法规定: 每个幼儿园都应组建安全生产委员会, 负责评估幼儿园风险隐患、制定应急预案、保证员工定期接受安全培训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幼儿园的消防安全是幼儿园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 同时也是幼儿园孩子和员工安全的基本保障. 消防安全相关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幼儿园应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 配备消防通道、防火提醒设备,应急照明系统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一系列保护儿童权益的条款,如强奸罪、侵犯妇女儿童性权益罪、虐待罪等,这些罪行发生在幼儿园内,都应按照刑法规定进行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未成年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未成年人法》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依法保护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
幼儿园应保障运营过程中对孩子的基本权益,如食宿、教育、安全等方面的维护。
6.《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了幼儿园的办学资格、经营类别、管理制度等。
该条例强调幼儿园要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完善安全防范设施和管理规范。
7.《学前教育法》《学前教育法》对幼儿园教育进一步明确,该法包括教育主体、教育标准、幼儿园运营等内容。
该法规定,幼儿园应确保“良好的安全卫生环境”,并规定幼儿园应根据办园条件配备合理的安全设施和幼儿园安全教育。
幼儿园安全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幼儿园安全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的重要场所,保障孩子们在园期间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幼儿园的安全教育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
其中规定,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教育应当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一法律为幼儿园开展安全教育提供了宏观的指导原则,强调了培养幼儿全面发展,包括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其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这一法律直接针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儿园阶段的儿童,对幼儿园的安全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幼儿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幼儿的安全。
《幼儿园管理条例》也对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此外,《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了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包括对入园儿童的健康检查、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卫生消毒与防病、食品安全等方面,以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幼儿园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解读

幼儿园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解读幼儿园作为孩子们学习、成长的地方,安全管理尤为重要。
在幼儿园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孩子们在安全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
以下是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权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对于任何侵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幼儿园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孩子们的安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障员工的安全生产权利,包括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等。
在幼儿园中,安全生产同样重要,要确保教师和孩子们在安全的环境下工作和学习。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了防火安全的基本要求,要求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幼儿园是孩子们学习和生活的场所,消防安全更是至关重要,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确保幼儿园的消防安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幼儿园接送孩子们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障孩子们的生命安全。
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辆整洁、亮度适中,保障行车安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食品法》在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方面,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食品法》,保障孩子们的健康。
幼儿园食品应符合法定国家标准,禁止携带过期食品,确保孩子们的饮食安全。
综上所述,幼儿园安全管理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孩子们在安全的环境中学习和成长。
希望广大幼儿园管理者严格执行相关法规,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
幼儿园教育的教育法规和政策

幼儿园教育的教育法规和政策幼儿园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教育法规和政策是保障幼儿园教育正常开展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介绍我国幼儿园教育的教育法规和政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细则》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工作的总章程,是我国教育事业的基本法律、基本文件和基本精神。
其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幼儿园是为3至6岁儿童提供教育、保育、健康等服务的教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在保障儿童健康的前提下,开展幼儿启蒙教育,培养儿童基本生活自理能力和语言、思维、社交等基本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幼儿园教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幼儿园通过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开展启蒙教育,培养儿童基本能力,同时也保障了幼儿园教育的健康服务,体现了为儿童身心发展服务的初衷。
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工作规程》是幼儿园教育的基本法规,对幼儿园教育的各项管理工作有详细规定。
其中,规定了幼儿园教育的目标、内涵和组织形式,明确了幼儿园教育的各项管理要求。
《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幼儿园教育要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为目标,国家实行幼儿园教育硕士、本科、专科等多层次教育培训体系,并规定了幼儿园的管理规定、教学计划、教育评估、师资力量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通过规定,幼儿园工作规程将平稳组织和管理幼儿园教育工作作为重点,保证幼儿习得与之相称的知识和技能,保障幼儿的安全,全面提高幼儿园教育工作水平,促进幼儿良性发展。
三、《幼儿园教育细则》《幼儿园教育细则》是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实践指南,规定了幼儿园教育的具体实施方案。
它具体阐明了幼儿园教育实施的要点和重点,明确了幼儿园教育的教育目标、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对幼儿园教育的多项管理环节作出了规定。
《幼儿园教育细则》要求幼儿园教育要以“以儿童为本、以游戏为主、以习惯养成为重点、注重团队合作、家园配合共育”的理念为指导,组织幼儿学习和生活,加强幼儿身心健康和智能发展,同时培养幼儿良好的人际交往和行为习惯。
幼儿园相关法律法规

幼儿园相关法律法规幼儿园是国家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承担着为儿童提供早期教育和发展的重要职责。
为了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行、儿童的安全和教育的质量,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探讨幼儿园相关的法律法规,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幼儿园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事业的基本法规,对幼儿园的管理和运行提供了总体的指导。
根据该法,幼儿园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教育目标。
法律规定了幼儿园的主要职责,包括培养幼儿的身心发展,提供儿童教育服务等。
此外,该法还明确规定了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结构,制定合理的教育活动计划,并保障师资力量和教育设施的合理配备。
二、《幼儿园管理办法》《幼儿园管理办法》是我国具体规范幼儿园管理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幼儿园的设立、管理、运行和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最重要的是对人员资质和条件的要求。
幼儿园教职员工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国家规定的培训或教育学历证书。
此外,幼儿园教职员工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确保身体健康,以保障儿童的安全。
三、《幼儿园安全工作规程》幼儿园是儿童学习和生活的场所,安全是最基本的保障。
《幼儿园安全工作规程》明确了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目标、原则和具体措施。
规程要求幼儿园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任务,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同时,规程还要求幼儿园开展防火、防水、防台风等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
四、《幼儿园卫生保健规范》儿童的健康成长离不开良好的卫生环境。
《幼儿园卫生保健规范》对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
规范要求幼儿园教职工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定期开展儿童的健康检查和疫苗接种工作。
此外,规范还规定了幼儿园的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保障儿童的身体健康。
综上所述,对于幼儿园而言,法律法规是保证正常运行和教育质量的基石。
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简版修正

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幼儿园是为了保障幼儿权益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而设立的机构,为了维护幼儿园的正常运行和幼儿的安全、健康,各国都制定了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
幼儿园立法1. 国家教育法:各国的教育法都会包括对幼儿园的立法内容,规定了幼儿园的性质、任务和管理要求等。
2. 幼教专门法:一些国家还会针对幼儿教育制定专门的法律,明确了幼儿教育的目标、原则、标准和监管措施等。
幼儿园管理法规1. 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幼儿园必须经过政府教育部门的审批并取得办学许可证,方可合法经营。
2. 幼儿园组织机构法:规定了幼儿园的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要求,包括校长、教师、保育员等职位的岗位要求和权限。
3. 幼儿园安全管理法:明确了幼儿园安全要求和管理措施,包括场地安全、设施安全、食品安全和安全演练等内容。
4. 幼儿园卫生管理法:规定了幼儿园的卫生标准和管理要求,包括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和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等。
5. 幼儿园教育教学法:明确了幼儿园的教育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包括幼儿园课程设置、评价制度和学生管理等。
6. 幼儿园经费管理法:规定了幼儿园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监督等,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设施的改善。
幼儿园相关法规1. 幼儿园招生规定:明确了幼儿园的招生对象、招生条件和招生程序等,保证招生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2. 幼儿园课程标准:制定了幼儿园的课程标准,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等,为幼儿园的日常教学提供指导。
3. 幼儿园保教员培训规定:规定了幼儿园保教员的培训标准和要求,包括入职培训、持续培训和职业发展等,提高保育员的专业素养。
4. 幼儿园家长参与指导意见: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幼儿园的管理和教育活动,提供家长参与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加强家校合作。
5. 幼儿园监督和投诉机制:建立幼儿园的监督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幼儿园的合法经营和幼儿权益的保障。
以上是与幼儿园有关的一些常见的法律和法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法律法规可能有所不同,但都致力于保障幼儿的安全、健康和教育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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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规程【颁布单位】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日期】19960309【实施日期】19960601【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六周岁(或七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
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章名】第二章幼儿入园和编班第八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
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二十五人,中班(四至五周岁)三十人,大班(五周岁至六或七周岁)三十五人,混合班三十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四十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章名】第三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第十二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
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
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九条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
加强冬季锻炼。
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条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章名】第四章幼儿园的教育第二十一条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五条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
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章名】第五章幼儿园的园舍、设备第三十条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章名】第六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第三十四条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要求外,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幼儿园园长还应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
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
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五)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士当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条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第七章幼儿园的经费第四十二条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收费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