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9)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5)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交海法[2014]33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2014年1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新)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实施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防止船舶实施追越行为时发生碰撞事故,维护良好的水上交通秩序,切实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船舶在实施追越前应开展风险评估(一)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通航分道和推荐航路的宽度一般为200米,船舶实施追越时,追越船与被追越船之间的安全横距会因通航水域宽度而受到限制。
(二)航行于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种类多、吨位差别大、船员操作能力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船舶在追越过程中,会产生人为不安全因素。
(三)泰州大桥以上水域未设置小型船舶下行推荐航路,大小型船舶下行均航行于下行通航分道内,可供追越船使用的水域明显不足。
(四)在追越过程中,若两船同向行驶其横距小于两船船宽之和时易产生船吸现象;当两船速度快、横距小、并行相持时间长、相对速度变小时,船吸现象更加明显。
(五)追越船在尾随时,可能因被追越船或前方突发情况而形成碰撞危险。
(六)当追越船未完全驶过让清被追越船时,仍有可能形成紧迫局面或发生碰撞事故;强行追越,则发生碰撞危险机率增大。
二、船舶实施追越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水域宽阔、航道顺直。
(二)环境良好、无碍他船。
(三)前船同意、动作协调。
三、禁止船舶追越的航段(一)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
(二)福姜沙北水道FB#4至FB#7浮。
(三)交通管制区域。
以下航段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四) 尹公洲航段(长江#99-#101浮、长江#103-#105-1浮);(五) 渡运水域;(六)福姜沙南水道及福姜沙南水道上下口(长江#44浮至长江#59浮)。
四、避免船舶追越的航段(一)龙门口水域(长江#112浮-长江#114浮)。
(二)六圩河口水域。
(三)嘶马弯曲航段(长江#90浮至长江#92-1浮)。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精心整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则。
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
船舶在泰6节(约未设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应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五条大型船舶在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可选择航路行驶,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第十六条船舶驶经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4)。
第十七条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桥区水域通航规定(见附件5)。
第十八条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福姜沙中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乌江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6)。
第十九条船舶进出常熟港、营船港、天生港、江都港等专用航道及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上行专用航路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道的专门规定(见附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通告第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实施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防止船舶实施追越行为时发生碰撞事故,维护良好的水上交通秩序,切实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船舶在实施追越前应开展风险评估(一)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通航分道和推荐航路的宽度一般为200米,船舶实施追越时,追越船与被追越船之间的安全横距会因通航水域宽度而受到限制。
(二)航行于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种类多、吨位差别大、船员操作能力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船舶在追越过程中,会产生人为不安全因素。
(三)泰州大桥以上水域未设置小型船舶下行推荐航路,大小型船舶下行均航行于下行通航分道内,可供追越船使用的水域明显不足。
(四)在追越过程中,若两船同向行驶其横距小于两船船宽之和时易产生船吸现象;当两船速度快、横距小、并行相持时间长、相对速度变小时,船吸现象更加明显。
(五)追越船在尾随时,可能因被追越船或前方突发情况而形成碰撞危险。
(六)当追越船未完全驶过让清被追越船时,仍有可能形成紧迫局面或发生碰撞事故;强行追越,则发生碰撞危险机率增大。
二、船舶实施追越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水域宽阔、航道顺直。
(二)环境良好、无碍他船。
(三)前船同意、动作协调。
三、禁止船舶追越的航段(一)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
(二)福姜沙北水道FB#4至FB#7浮。
(三)交通管制区域。
以下航段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四) 尹公洲航段(长江#99-#101浮、长江#103-#105-1浮);(五) 渡运水域;(六)福姜沙南水道及福姜沙南水道上下口(长江#44浮至长江#59浮)。
四、避免船舶追越的航段(一)龙门口水域(长江#112浮-长江#114浮)。
海进江《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34

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海船船舶
C
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运输船舶
D
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所有船舶
答案
D
试卷代号
章
节
小节
小小节
难度
知识层次
1218
2
6
0.5
1
试题ID
1
题干
根据《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下列哪些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以不按规定航路行驶?
①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②从事捕鱼的船舶③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④港口作业船舶⑤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⑥正在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
A
试卷代号
章
节
小节
小小节
难度
知识层次
1218
2
6
0.5
1
试题ID
1
题干
长江江苏段的推荐航路仅供小型船舶使用。
A
正确
B
错误
C
D
答案
B
试卷代号
章
节
小节
小小节
难度
知识层次
121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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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题ID
1
题干
长江江苏段推荐航路的宽度为200米,水深为5.0米。
A
正确
B
错误
C
D
答案
B
试卷代号
章
节
A
超过5米水深
B
安全航行
C
安全会船
D
设置推荐 航路
答案
D
试卷代号
章
节
小节
小小节
难度
长江江苏段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笫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试航船舶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停泊、进行效用试验及其他相关活动Q第三条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实施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舶修造企业是其修造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
船舶修理后自行组织试航的,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是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船舶试航安全责任制和试航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船舶试航安全条件,提高船舶试航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船舶试航安全。
第五条责任主体委托试航服务机构提供船舶试航技术和管理服务的,应对试航服务机构船舶试航技术和管理服务能力进行评估,并签订船舶试航技术服务安全管理协议Q试航安全主体责任不因双方任何约定发生转移。
试航服务机构不得将协议项下权利与义务再次委托他人Q第六条试航服务机构应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与试航船舶相适应的船舶试航技术服务和安全管理能力Q责任主体委托的试航服务机构应是注册法人,持有相应营业执照,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劳务派遣许可证。
第七条责任主体或试航服务机构应按相应配员规则要求,为试航船舶配备适任船员。
试航船舶船长对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操作具有决定权,责任主体应当签署任命和强调船长权力的明确声明。
责任主体应当指定专门责任人员配合试航船舶船长协调与试航船舶航行安全有关事宜Q引航员引领试航船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其权力与责任Q第八条测试人员对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设备操作应提前通知值班船员,并经试航船长同意。
测试人员应当保证试航船舶航行期间,有关航行安全与防污染的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服从试航船员指令并协助其操作。
任何人员发现与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异常,应立即报告值班船员。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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鬻il黼瀑用的五种矮罐ili麟
《规定》在第三章“航道、航
其设置目的是连接推荐航路与 特定航路,其作用是供航行能力
受限的部分船舶(队)穿越通航
路”中给出五种定线方法,分别 是:通航分道、分隔带(线)、推荐 航路、特定航路、航行警戒区。
分道使用。需要提醒的是:船舶 沿航行警戒区行驶是穿越行为,
负有法定的避让义务。
是《规定》在立法上的一个突破,
km,供上行小型船舶使用;
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同时也是船舶定线制发展史上
的一个历史性突破。实践证明,
(3)太平圩(J5—2塔形界限岸
标)一子母洲尾之间,全长约50
km。供上行200t以下小型船舶
耋囊黧鬻黪、鞠项立法壤麟鬻§i凌
《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
2㈣8 o
万 方数据
生国壅运l法制纵横
CHTNA WATER TRANSPORT
豪攀
是特性责任,笫3l条是共性责
任。分述如下: 1.小型船舶违法进入深水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种
制(如福南水道、尹公洲航段以 及部分专用航路);(7)对“安全
类有:财产罚、资格罚或强制纠 正违法行为、强制驶离违法水 域、强制驶向指定地点等等。第
18
处)。这样既便利r船舶航行,又 完全解决了锚泊难和乱停泊的 问题。三是责任原则实现了历史 性突破。《规定》确定了“过错责
上下行船走的是两条“平行 线”,不存在航路交叉问题; 在采取避让行动时,只要双方
各自向右规避就行了。
陈≤纛
而引发事故的,过错方应承担主
任原则”,即强调凡违反《规定》
“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
种方法,六类责任,七个名词,八 条措施,九个附件”。现分述如
WW21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对本规定具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黑浮)、右侧侧面标(红浮)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深水航道上游起始端以下300米为与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水域相衔接的过渡航段,其分隔带向上游方向渐缩窄至长江安徽段航路分隔线的起点。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尺度的变化,由海事部门定期公布。
第八条特定航路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太平洲捷水道上口红浮外侧水域为船队、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丹徒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定易洲航行警戒区红浮外侧水域为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第九条航行警戒区在通航条件或船舶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水域,为通航能力受到限制的上行船舶穿越通航分道设置航行警戒区(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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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该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
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
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
第十二条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船舶因实施追越需要短时间占用分隔带水域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
第十三条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航速低于主管机关规定的通航分道内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应进入推荐航路航行;因深水航道外侧未设置推荐航路或船舶吃水原因不能进入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四条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
未设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应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五条大型船舶在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可选择航路行驶,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第十六条船舶驶经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4)。
第十七条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桥区水域通航规定(见附件5)。
第十八条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福姜沙中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乌江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6)。
第十九条船舶进出常熟港、营船港、天生港、江都港等专用航道及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上行专用航路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道的专门规定(见附件7)。
第二十条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服务区(见附件8)、汊河口及支流河口等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舶,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
船舶因靠离码头需要,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事先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征得同意后可选择航路行驶。
第四章停泊
第二十一条大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见附件9)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小型船舶停泊应优先选择锚地、停泊区(海轮锚地或海轮停泊区除外)水域,也可根据需要在规定航路以外选择安全的水域,但应尽可能远离通航分道、推荐航路。
第二十三条船舶如遇有恶劣天气、船舶失控等特殊情况需紧急抛锚时,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推荐航路。
第五章避让
第二十四条船舶会让时,应优先遵守下列关于船舶避让的特别规定:
(一)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行驶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二)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三)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服务区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第二十五条沿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行驶的船舶,在经过桥区水域、渡口渡运水域(见附件10)、码头、锚地、水上服务区、支流河口、汊河口及施工作业区水域之前,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进入深水航道行驶的小型船舶,与在深水航道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事故时,小型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逆通航分道或推荐航路交通流行驶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逆交通流行驶的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随意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服务区、汊河口、支流河口、专用航道等需要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舶,未按本规定主动避让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导致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随意停泊导致发生事故的,停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附件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规定的附件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
通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附件中为现行航道维护尺度。
当航道维护尺度变化调整时,应以航道部门公布的维护尺度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是指长江上界南岸慈湖河口(31°46′30″N/118°29′48″E)与北岸乌江河口(31°50′42″N/118°29′24″E)联线,下界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31°30′52″N/121°18′54″E)与崇明岛施翘河下游的施信杆(31°37′34″N/121°22′30″E)联线间主管机关公布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
(二)“航道左侧”是指面向长江下游方向,左手一侧为航道左侧。
“航道右侧”是指面向长江下游方向,右手一侧为航道右侧。
(三)“大型船舶”是指船长80米及以上的船舶、船队(吊拖船队除外)。
(四)“小型船舶”是指“大型船舶”之外的船舶、船队。
(五)“横越”是指船舶横向或斜向驶过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横向越过沿通航分道、推荐航路行驶船舶船首方向的过程和行为。
(六)“水上服务区”是指主管机关划定的可为船舶提供加油(气)、加水、补给等服务的水域。
(七)“高速船”是指静水航速大于35千米/小时(约19节)的船舶。
(八)“障碍性桥梁”是指在通航水域内设置有碍航性构筑物(不包括桥面)的桥梁。
“非障碍性桥梁”是指在通航水域内未设置有碍航性构筑物(不包括桥面)的桥梁。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系特别规定,涉及航行、停泊与避让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时,按本规定执行。
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