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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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试行)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试行)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北京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05.07.26【实施日期】2005.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试行)》的通知市监狱局、市劳教局、各区(县)司法局:为了加强对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的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现将《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有关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社区矫正干警工作流程图(略)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管理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抽调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狱、劳教干警(以下简称抽调干警)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支重要的专业力量,主要任务是在司法局、司法所的领导下专职负责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

第三条抽调干警受市司法局、所在区(县)司法局领导,行政隶属关系属于市监狱管理局和市劳教工作管理局,人民警察身份不变,市司法局负责抽调干警的整体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

区(县)司法局、司法所负责抽调干警的日常管理教育,并为保证其正常工作提供相应保障。

第四条抽调干警所在区(县)司法局、司法所应针对干警工作实际,制定干警全年工作目标和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干警工作目标应由目标名称、完成目标的保证措施、达到的标准、完成时间及责任人等内容构成。

制定工作目标,要坚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内容详实、便于考核、经过努力能够达到的原则。

第五条抽调干警在接收工作中及对服刑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它需要着装的情况时,应着警服。

遇突发情况,抽调干警应到岗到位,协助公安机关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予以依法处理,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脱逃监控的社区服刑人员。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社区矫正是一种以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不可逆的罪犯刑罚形式,也是典型的合狱刑管制形式。

它被广泛应用于有犯罪嫌疑的社会中小不良分子,把其非刑事管制的限制力度加大,保证社会治安,同时努力落实改造,使其改变行为习惯、提高道德素养,实现正义刑罚和社会管理的统一。

二、社区矫正受管单位1、社区矫正受管单位主要包括:全民法律援助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法律工作机构等。

2、全民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设立的专业组织,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社区矫正办案。

3、社区服务机构是指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专门提供社区矫正受管者服务,为受管者量体裁衣,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就业指导,社会积极性精神康复等服务的机构。

4、社会组织指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组织,主要从事社区矫正受管者管理、宣传和教育工作。

三、社区矫正实施程序1、受管者登记和审查:社区矫正受管者到公安机关报到,公安机关实施依法审查,对应当实施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登记并进行实施前的核查和考核。

2、实施前的知情程序:在实施社区矫正之前,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受管者的意见,并在必要时可以召集有关工作人员或者受管者的家庭成员,及时了解受管者的生活状况,为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准备。

3、实施社区矫正:对应当实施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行为特征、社会危害性程度、公安有关工作部门鉴定意见,采取合适的社区矫正方式。

4、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实施期间,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社区矫正的实施进行现场检查,及时核查社区矫正受管者的行为情况,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

四、社区矫正实施效果评估1、有效抑制犯罪:社区矫正依赖于社会管理,采取联合执法和多种措施抑制犯罪,有效减少犯罪发生率。

2、促进心理健康:社区矫正对受管者具有促进心理健康的作用,利用各项活动,帮助受管者改变行为习惯,改变其情绪状态,从心理上释放其压力。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对犯罪分子的非监禁性矫正,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减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为了有效实施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制定详细而周全的方案,以确保矫正工作的有序、规范与高效进行。

以下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方案,涵盖了矫正对象与条件、矫正内容与目标、矫正机构与人员、矫正方法与手段、矫正效果评估与改进、社会支持与帮教、矫正工作监管与保障以及矫正工作宣传与教育等多个方面。

一、矫正对象与条件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被判处拘役、管制、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在确定矫正对象时,应综合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个人情况等因素。

同时,矫正对象必须具备一定的矫正条件,如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愿意接受社区矫正等。

二、矫正内容与目标社区矫正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心理矫正、行为矫正、职业技能培训等。

矫正工作的目标是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培养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提升社会适应能力,最终实现顺利回归社会。

三、矫正机构与人员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社区矫正机构承担。

社区矫正机构应配备专业的矫正工作人员,包括矫正警察、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

这些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熟练运用各种矫正方法和手段,有效开展矫正工作。

四、矫正方法与手段社区矫正的方法和手段应根据矫正对象的个体特点和需求制定,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

常见的矫正方法包括个别谈话、集体教育、心理咨询、行为疗法、技能培训等。

同时,社区矫正机构还可以利用社区资源,组织罪犯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等,以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归属感。

五、矫正效果评估与改进社区矫正工作应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定期对矫正效果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罪犯的思想变化、行为表现、学习情况、社会关系等方面。

通过评估,可以了解矫正工作的成效和不足,为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
件清理汇编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3.09.24
•【字号】京高法发[2013]316号
•【施行日期】2013.09.24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
汇编结果的通知
(2013年9月24日京高法发〔2013〕316号)
全市各法院、高级法院各部门:
按照高级法院院领导指示精神,高级法院开展了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工作。

在半年的清理汇编工作中,经过资料收集、甄别筛选、汇总整理等阶段,对高级法院历史以来发布的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摸底,明确了当前仍然有效的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

现将经过此次清理汇编工作确定的有效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文件正文已在北京法院局域网研究室网页下信息资料库规范性文件栏目中发布,欢迎查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商事审判规范性文件。

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10.14•【字号】京社委社组发〔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社委社组发〔2021〕56号各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现将《北京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2021年10月14日北京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和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京社委社组[2019]28号),推进北京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到2023年,逐步健全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实现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5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8个社区社会组织,每个社区培育不少于2个“品牌”社区社会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布局进一步优化,质量进一步提升,作用进一步发挥,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作出贡献。

二、重点工作(一)实施“安家”工程。

规范社会组织培育服务机构,市民政局制定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建设运营工作指引》(见附件),通过“一址多用”、“合署办公”和“人才共用”等方式,依托各级党群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平台等设施,建设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场地支持、资源对接、人才培养等服务。

全市街道和具备条件的乡镇应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作为枢纽型、支持性平台,协助街道社区联系、服务、管理社区社会组织。

2024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概述社区矫正是依法对刑事犯罪前科人员实施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社区化的方式,协助矫正对象逐步恢复社会功能,提高其再就业能力,促进其社会适应能力的增强,减少再次犯罪的风险。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特制定该实施方案。

二、试点目标1. 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

2. 推动刑事犯罪前科人员的社会化矫正,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3.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化水平,加强社区矫正服务的能力和质量。

三、试点内容1. 制定并完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1)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社区矫正的目标、原则和程序。

(2)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2.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机构和组织架构(1)建立社区矫正服务机构,完善社区矫正人员的组织架构,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2)培养和选拔社区矫正工作者,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

3. 加强社区矫正服务能力建设(1)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平台,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管理水平。

(2)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提高其再就业能力。

4. 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1)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和工作者的监管力度。

(2)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的评估标准和评估体系,对矫正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公示。

四、试点地区根据实施情况和资源条件,选择几个具备试点条件的省份或城市进行试点。

五、试点期限和计划试点期限为两年,具体计划如下:第一年(1)制定并完善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

(2)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机构和组织架构,培养和选拔社区矫正工作者。

(3)加强社区矫正服务能力建设,建立信息化平台,开展矫正对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年(1)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健全监督机制和评估体系。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社区矫正是指针对一定社区感化对象,通过教育、临床心理治疗、劳动防范等手段,进行感化教育、家庭矫治、劳动矫治等强制行为矫治,以达到预防犯罪、保持社会安定、提高犯罪感化对象内在素质等目的的一种犯罪惩处方式。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操作规定,下面将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进行阐述。

首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明确社区矫正的目标和原则,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社区矫正的目标是通过感化教育和矫正措施,使犯罪感化对象能够改正错误、坚守法纪、回归社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社区矫正的原则是基于法治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和实事求是原则,依法进行感化教育和矫正措施,尊重犯罪感化对象的人权和尊严,注重实际情况和个体差异,合理设置矫正目标和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能够取得良好效果。

其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明确社区矫正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高效性和有效性。

社区矫正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相关司法机关、社区矫正委员会和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分别承担着监管、协调和执行的职责。

相关司法机关负责社区矫正的监管工作,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对犯罪感化对象进行评估和确定矫正计划,社区矫正执行机构负责具体执行矫正计划。

各个组织机构要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

再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明确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和方法,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矫正前评估、矫正计划制定、矫正过程跟踪和矫正效果评估等环节。

矫正前评估要全面了解犯罪感化对象的基本情况、犯罪背景和个体差异,为制定矫正计划提供依据。

矫正计划要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综合性的矫正方案,明确矫正目标、矫正内容和矫正措施。

矫正过程跟踪要及时掌握犯罪感化对象的变化和进展情况,根据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矫正效果评估要对犯罪感化对象的矫正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4.14•【字号】京政法[2003]32号•【施行日期】200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法〔2003〕32号)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提高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确保首都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在部分区(县)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要求,整合并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力度,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适用范围及任务(一)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社区矫正适用于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长期固定居住在试点区(县)的下列五类人员:1.被判处管制的罪犯;2.被宣告缓刑的罪犯;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4.被裁定假释的罪犯;5.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外地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判决、裁定或批准的上述五类人员,暂不列入试点范围。

(二)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1.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2.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通过多种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认罪服法,弃恶从善,使其人格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3.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及职责(一)社区矫正组织成立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社区矫正的组织工作,协调理顺关系,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组长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吉林担任;副组长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大为和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担任;成员: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扬、市公安局副局长高煜、市民政局副局长聂志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宋丰景、市监狱局局长朱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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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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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和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法[2003]32号),结合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将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由社区矫正组织监督管理,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改革创新、以人为本、社会参与,维护稳定”的原则,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确保刑罚的有效执行。

第四条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第二章社区矫正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

领导小组由市委政法委、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监狱管理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

各试点区(县)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区(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主任任组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县)司法局,负责日常工作。

试点区(县)的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

领导小组由街道(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任组长,成员为派出所、司法所、民政科、社会保障所等部门负责人和抽调的监狱警察。

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具体负责各项日常工作。

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专业矫正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两部分组成。

专业社区矫正人员是司法所干部和抽调的监狱警察。

社会志愿者主要是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的人员。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力量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协调相关部门,形成相对完善的组织体系,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公安部门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行职能,加强对社区矫正措施的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支持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执行监督,对社区矫正工作中不符合法律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

民政部门要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并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之中,指导居委会积极参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并帮助推荐就业。

第三章矫正对象的适用范围和接收
第八条下列五种人员适用社区矫正:
(一)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管制的罪犯;
(二)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罪犯;
(三)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的罪犯;
(四)经人民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五)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第九条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看守所要在矫正对象判决、释放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服从司法所的管理教育,并责令其在接到判决、裁定后7日内到固定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看守所要在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和执行通知书送达罪犯长期固定居住地的司法所,并移交相关材料。

第四章社区矫正的执行
第十一条司法所要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并针对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案。

第十二条司法所要与有监护能力的矫正对象近亲属或工作单位、居委会签定监护协议。

第十三条司法所要责令矫正对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组织规定的汇报、请销假、迁居、参加相关活动等制度。

第十四条司法所要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各项矫正活动。

(一)对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安排其参加社区公益劳动。

社区公益劳动项目由司法所按照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设置。

(二)对矫正对象进行多种形式的教育。

内容包括认罪服法、政策形势、法律和道德规范等。

(三)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犯罪意识。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应参加社会生产劳动。

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在原单位工作;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可以在报告司法所后自谋职业;对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

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公益劳动。

第十六条社区矫正期在三个月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的矫正对象,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司法所要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经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五章矫正对象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司法所要建立矫正对象的记分考核制度。

根据矫正对象遵纪守法、学习、参加公益劳动的现实表现,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并存入矫正对象档案。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扬、物质奖和减刑的奖励: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制度,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揭发和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在抢救国家财产,消除自然灾害和各类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邻里和睦,热心帮助他人,受到社区群众普遍好评的;
(五)有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突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的处罚:
(一)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情节严重的;
(二)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不按时向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
(三)私自离开规定范围活动或故意脱逃监控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奖惩的批准权限为:
(一)表扬、物质奖励及警告由司法所提议,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二)减刑、收监、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由司法所提议,经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章社区矫正的解除
第二十一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司法所在其矫正期满15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经审议批准后宣告解除社区矫正。

第二十二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准予监外执行期满前30日,司法所要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暂予监外执行的保外就医人员需附市政府指定医院的病情证明,经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原批准机关应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7日前,做出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决定,并将批准通知书送达司法所。

做出收监决定的,视为解除社区矫正。

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死亡的,由相关医院出具死亡证明。

假释或监外执行罪犯死亡的,司法所要在7日内,将死亡情况书面通知原关
押单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社区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的,自收监或羁押之日起,自动解除社区矫正。

第七章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凡因工作失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区(县)以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第二十七条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协调,重大问题要随时研究解决。

第二十八条各级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矫正工作人员及社会志愿者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九条司法所要建立矫正对象的档案管理制度,一人一档,妥善管理。

矫正对象被收监执行的,档案材料转给执行部门;矫正对象解除的,档案材料由司法所保存。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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