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的浅析

合集下载

浅析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

浅析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

浅析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作者:李艳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3期摘要:指导性案例并非正式法律渊源,但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并且仅限于其“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及其背后所蕴含的裁判规则和精神。

“裁判要点”只能作为把握指导精神的辅助参考。

此外,指导性案例是否具有溯及力应当区分两种情形;而且,即便在具有溯及力时,也应当予以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效力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166-03作者简介:李艳(1979-),女,汉族,河南安阳人,法学硕士,就职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法理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指导性案例效力的性质问题,是说指导性案例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法院自己在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怎样的影响力。

”①也就是说,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关系到指导性案例具有怎样的影响力和拘束力,进而决定了指导性案例应当如何适用以及进一步的法律救济问题。

因此,“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如何,是案例指导制度的核心问题。

”②一、指导性案例整体之效力(一)规范层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以下简称《规定》)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其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解读《规定》时指出:“指导性案例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法官在处理同类或类似案件时,应当充分注意、参照指导性案例。

”③然而,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了各种法律渊源的效力及其位阶;其中,没有对于指导性案例的规定。

而《规定》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件,无权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因此,从规范层面分析,应当认定《规定》中的“应当参照”之“应当”不应解读为指导性案例属于有效的法律渊源;即指导性案例不应当在个案中作为“法律依据”进行援引,仅可以在说理部分进行援引,同时做出支持、区分甚至反对的正当性论证。

指导性案例法律效力(3篇)

指导性案例法律效力(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越来越多地成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指导性案例作为一种特殊的案例类型,其法律效力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效力,分析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完善指导性案例法律效力的建议。

二、指导性案例的概念与特点1. 指导性案例的概念指导性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通常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普遍性,即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普遍性;二是具有代表性,即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三是具有权威性,即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权威性。

2. 指导性案例的特点(1)权威性: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发布,具有权威性。

(2)普遍性:指导性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普遍性,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3)代表性:指导性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某一法律领域的司法实践状况。

(4)指导性:指导性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三、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效力1. 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效力概述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效力是指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对案件裁判的影响力和约束力。

根据我国法律体系,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参照效力: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参照效力,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考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结果和理由。

(2)指导效力: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导作用,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3)示范效力:指导性案例为法官提供示范作用,有助于提高司法实践水平。

2. 指导性案例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1)参照效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结果和理由,作为裁判依据。

(2)指导效力: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导作用,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

(3)示范效力:指导性案例为法官提供示范作用,有助于提高司法实践水平,促进司法公正。

指导性案例浅议

指导性案例浅议

指导性案例浅议作者:黄梦笛奚亚一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作者简介:黄梦笛(1990-),女,汉族,安徽宿州市人,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奚亚一(1982-),女,汉族,上海市闵行区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书记员。

【摘要】我国的判例历史源远流长,早在秦朝就有“廷行事”,汉朝的“决事比”,宋朝的“断例”,明朝的“固事生例”及清朝的“以例断案”,民国时甚至直接称之为判例法,发展到今天的中国,虽然我国已无判例法之说,但是判例却是无处不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正是这一制度在当代的变化和发展。

指导性案例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少争议和问题,本文从指导性案例实施的现状和所存在的问题出发,对比域外相关判例法制度中值得我国行政审判学习与借鉴的地方,加以梳理和介绍。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判例法;审判A study of the Guiding Case——The Investigation and Reference of the Extraterritorial Relevant Case Law SystemHUANG Men-di,XI Ya-yi1.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Politics and law,shanghai 200042;2.Shanghai minhang people?s procuratorate,shanghai201199【Abstract】 The case in China has a long history,the Qin Dynasty、the Han Dynasty、the Song Dynasty、the Ming Dynasty and the Qing Dynasty all have the analogous system.When people were in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they even called it Case Law directly.It doesn’t have the so called Case Law in nowadays’ Chin a,but case is everywhere.The case guidance system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is the change and development of it.As the guiding cases have appeared many questions and disputes 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I will start from the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case guidance system,and introduce the useful parts of other areas.【Key words】The case guidance system;the guiding case;the Case Law;trial确定依据是进行法律适用的基础性环节,而法律渊源又确定了法官寻找法律依据的范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应当无条件的依据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此处依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仅适用于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时,并依据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条件的参照规章;①援引司法解释;自主决定是否参考其他规范性文件;②WTO规则不直接适用于我国行政审判中,而是转化为国内法后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及浅析————1216班胡煜欣学号:12020103254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

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

指导性案例的名词解释

指导性案例的名词解释

指导性案例的名词解释指导性案例是指在法律实践中,以具体案件为基础的一种法律解释方式。

它通过对具体案件中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法律关系的界定,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法律指引和借鉴,并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的产生往往源于对现有法律条文应用的疑惑和争议。

在面对一些复杂性或新颖性案件时,传统的法律条文解释可能无法完全覆盖所有情况,甚至有些情况下法律条文可能会产生歧义。

此时,法院为了能够准确、公正地审理案件,需要制定一种解释标准,以保障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并规范公民和法人的行为。

指导性案例的解释标准主要来自于司法实践中的先例。

先例是指已经发生的判决、裁定,它们对于类似问题的解决具有借鉴和指示作用。

当类似案件出现时,法官可以参考和借鉴先例的裁判结果,以确保判决的合理性和司法公正性。

指导性案例与立法性解释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现行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指导性案例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特定案件的规范,弥补了法律条文在适用中的一些不足,并衍生出更为细致、具体的指导原则。

而立法性解释则是由立法机关根据社会实践和需要制定的法律条文解释和指导,两者相互依存,共同构建了法律的完整体系。

指导性案例在实践中的作用不容忽视。

首先,它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司法效率。

指导性案例的解释减少了法官在类似案件中的判断空间,减少了司法差异,提高了司法实践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其次,指导性案例还能帮助公民和法人更好地了解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民和法人在面临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研究指导性案例来预判可能的判决结果,从而在行为上作出更明智的选择。

然而,指导性案例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首先,指导性案例并非正式法律规范,它的法律约束力相对较弱。

因此,在其他具体案件中,法官是否采纳指导性案例的解释往往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导致不同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差异。

其次,指导性案例的涵盖范围相对有限,无法覆盖所有可能的情况。

由于司法实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会面临新的变化和挑战,这就要求指导性案例的解释和适用需要不断地与实践相结合。

高法指导性案例心得体会

高法指导性案例心得体会

高法指导性案例心得体会
今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

该司法解释共涉及十一个方面内容,其中第五条、第六条涉及到医疗损害责任。

结合高法指导性案例的精神,我将自己在工作当中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梳理,并就如何区分和处理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等问题谈点体会,供同仁们参考。

高法指导性案例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它所涵盖的问题多为目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对提升各级领导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起着积极推动作用;对规范相关部门的执法活动也发挥着重要的指引作用。

因此,学习好运用好这些案例,能够很好地帮助我们树立良好形象,促使各项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障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研读指导性案例,我深刻认识到学习案例必须先吃透原文精髓。

一般而言,每篇指导性案例都有一句或者几句点睛之笔。

只有准确把握其中的核心思想,才可以迅速掌握案情主旨,从而不被复杂繁琐的材料所迷惑,做出客观评判。

总之,指导性案例学习既要抓住灵魂又要吃透皮毛。

就如本文所述的两个方面:第一、“三步走”模式,即通过回顾发展历史—查找成功经验—深入剖析现状来获得启示。

第二、四大板块,即标题解读、争议焦点、专家意见、指导价值。

我们必须通过系统性、整体性地阅读,明晰案例背景,了解国家新近的改革措施,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锐意进取。

但由于时间仓促,加上本身知识层次还比较低,对本案例的
把握仅限于粗浅的层面,希望在座的领导和同志们能批评指正。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为统一裁判尺度、保障司法公正、
维护法律权威而发布的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和权威性的案例。

这些案例不仅对于具体案件的审理有指导作用,更是对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的重要参考。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对于规范司法裁判、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对于统一裁判尺度具有重要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由
于各级法院的裁判标准存在差异,容易导致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而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可以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统一裁判尺度,减少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由
于法官的主观认识和裁判标准的不一致,容易导致司法裁判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而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可以通过对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的统一,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最后,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对于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由
于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的不一致,容易导致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存在障碍,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

而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可以通过对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的统一,促进法治建设的进程,提高法治建设的效率和质量,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综上所述,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对于统一裁判尺度、保障司法公正、促
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重视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加强对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的研究和理解,提高法官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水平,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进程。

幼儿园活动指导案例解析

幼儿园活动指导案例解析

幼儿园活动指导案例解析一、引言幼儿园是孩子们接受教育的第一站,旨在帮助幼儿全面发展。

在幼儿园,教师通过活动指导来引导幼儿充分参与各类活动,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和动手能力。

本文将结合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幼儿园活动指导的重要性及如何设计有效的活动。

二、案例背景在一个幼儿园的班级里,有一个活动指导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学习的素材。

这个案例是一个关于夏季水果的探究活动。

三、活动目标活动指导是根据幼儿需要和教育目标而设计的。

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活动的目标是引导幼儿认识夏季的水果,培养他们的观察力和动手能力,并提高他们的团队合作能力。

四、活动设计一个有效的活动需要合理的设计。

在这个案例中,教师首先布置了一个小组活动,每个小组有两个成员。

其次,教师在活动之前给每个小组发放了一份观察记录表,引导幼儿记录他们对水果的观察结果。

然后,教师准备了几种夏季的水果,并将它们放在桌上,供幼儿观察。

五、活动过程在观察的过程中,教师鼓励幼儿用手摸、用眼睛看、用鼻子闻、用嘴尝等方式来了解水果的特点。

同时,教师引导幼儿观察水果的外观、颜色、触感和气味等方面。

在观察结束后,教师组织幼儿一起讨论他们的观察结果,并将结果记录在黑板上。

六、活动反思活动指导的关键在于反思。

在这个案例中,教师在活动结束后组织了一个小组反思会议。

幼儿可以分享他们对活动的体验和感受,并就自己在观察过程中的困惑和问题向教师提问。

教师通过回答这些问题来进一步引导幼儿的思考。

七、活动评价活动的评价可以帮助教师了解活动的效果,并为今后的活动指导提供参考。

在这个案例中,教师通过观察幼儿在活动中的表现和听取他们的反馈来评价活动的效果。

教师可以发现幼儿对水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他们在观察和讨论过程中积极参与和合作。

八、活动延伸活动指导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可以延伸到其他教育领域。

在这个案例中,教师可以引导幼儿通过绘画、手工制作等方式将他们对水果的观察成果表现出来。

这样的延伸活动可以进一步培养幼儿的创造力和想象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指导性案例的浅析
摘要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

截止20XX年3月,最高法院已经发布了11批56个指导性案例,在指导性案例在实行的过程中,对于它的地位争议一直不断。

本文将从中国的指导性案例与国外判例的比较、与司法解释的比较及与“法官造法”的比较中,总结分析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及其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判例司法解释法官造法效力
作者简介:刘晶、李昂,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XX)04-032-02
一、我国的指导性案例与国外的判例
“案例指导制度”在两大法系中均不存在,这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中国不承认先例或判例,而把它称之为指导性案例。

虽然它与国外的判例一样,对于法院后期的判决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更多的是一些区别。

(一)英美法系国家又被称为“判例法”国家,法院的判决被当作与制定法具有相同效力的“法律”,“判例”具有法院地位
在判例法国家形成了一整套创造、借鉴、遵循及规避判例的法律制度,其中“遵循先例”是其根本原则,即在遇到与本级或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把之前法院所作的判决作为直接法律依据。

(二)从严格意义上讲,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判例制度
例如,在法国,判例不是正式法源,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但法官和律师在解决案件时都会遵从已有的判例。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大陆法系对判例的重视程度早已超出了我们的传统看法。

德国虽为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但判例具有重要的论理作用,尤其是在行政领域,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

所以,大陆法系国家虽不承认判例是法律渊源的一种,且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但在实践中仍然承认判例对目前案件的一般性约束力。

(三)我国的指导性案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法律也未赋予其普遍的拘束力
对于大陆法系的判例,下级法院要遵循,否则上级法院在复审下级法院的判决时必然会将其撤销,但我国并未作出对下级法院不遵守指导性案例所作的判决将会被上级法院撤销的规定。

因此,我国虽然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我国的指导性案例并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判例,指导性案例是符合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适用制度。

二、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
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对统一法
律适用和促进法律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这两种制度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作用。

(一)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不同
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法定程序制定的,它具有法源地位且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指导性案件并不是由最高法院直接审理的,它是最高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典型案件的选取、编发,基层法院也可以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最初制定主体。

它不具有法源地位,也不直接具有拘束力,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才有参照效力。

并且,由于法律效力的不同,它们在裁判文书中所处的位置也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

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虽然我国法律对是否可以直接引用指导性案例没有明文规定,但从最高检察院新出台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中明确指导性案例不能作为直接法律依据可以看出,指导性案例只可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而引用。

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可以参照相关的指导性案例作为说理根据,但不能将其代替法律或司法解释作为直接法律依据。

(二)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具有相互补充的作用
一方面,指导性案例是司法解释的具体化。

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根据法律授权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解释,它一般是因立法的不明确性或缺陷性而制定的,并且针对的
是一些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

法律本身是抽象的,而大量的司法解释为了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其解释仍然是抽象的,是由大概念到中概念的抽象。

而指导性案例是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个案的基础上作出的,它将细化的规范在具体个案中完成事实与规范的结合,并使法官在以后的审理过程中,可直接将充实和细化后的概念适用于类似案件。

另一方面,指导性案例是司法解释的来源之一。

司法解释存在的基础在于解决因法律的稳定性、滞后性与社会生活变化性之间的差异导致的法律适用困难问题,这些问题首先是通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反映出来的。

如同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一样,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的司法解释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立法的缺陷与不足,但也不可避免的具有制定法抽象性、滞后性的特点,对于出现的新型案件常会出现难以适用的情况。

而指导性案例一般属于社会中典型的疑难案件,是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及时反映。

所以,司法解释可以通过对指导性案例所反应出的新的矛盾加以总结提炼,及时推出新的司法解释,更好地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总之,指导性案例是不同于司法解释的,是一种独立于立法和司法解释之外具有补充性的法律适用机制。

如果把指导性案例视为司法解释的一种形式,则意味着已经赋予指导性案例法定的拘束力,也无需再为其法律地位而产生争议。

三、指导性案例与“法官造法”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就是英美法系的法官不
仅是司法者,还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立法者的角色,而大陆法系的法官一般情况下只是一个司法者。

英美法系国家承认“法官造法”,是“判例法”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受传统的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大多否认“法官造法”,是典型的“书面法”国家。

“法官造法”即司法者造法,是对于立法者造法而言的。

立法者造法是指由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而司法者造法则是指法官在审判具体个案时针对个案适用的法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