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2007)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03月21日星期三 10:55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京劳社养发〔2007〕3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2006年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和《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以下简称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现将有关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基本养老待遇计发等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1998年1月1日以后,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工作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或参保单位,下同)工作或到市、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社会保险的人才机构存档的人员;由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被保险人符合18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养老条件并办理退休时,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按183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按183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按照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和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中的相关指标按以下办法计算:(一)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公式中,“实际缴费工资指数”即Z实指数(下同)为被保险人参保缴费至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期间,相应年度的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之和的平均值。
被保险人曾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并在统筹范围办理退休的,Z实指数为其各阶段的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之和的平均值。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根底养老金的上下取决于两个条件: 1、缴费水平的上下: Z实指数的上下 2、缴费年限的长短: N实+同的长短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Z实指数的计算
Z实指数的计算公式为:〔Xn/Cn1+……+X1993/C1992
金;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4〕C平 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保存两位小数〕;
〔5〕Z同指数为: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 〔6〕N同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实行个人缴费前符
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 〔7〕C平×Z实指数 为:按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
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8〕N实98 为:被保险人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
+X1992/C1991〕/N应缴费年度; 〔计算结果保存四位小数〕
Xn , ……,X1993,X1992为:被保险人退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计算Z实指数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缴费起始点的问题 Z实指数是反映平均缴费水平上下的参数,全部
缴费基数都要参与计算。公式列出的是从1992年10 月开始的〔1992年10月是北京市实行个人缴费的起 始时间〕,在统筹范围内,有很多单位〔原行业等〕 和个人缴费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涉及应缴费年限 〔N应缴〕的,统一以1992年10月作为应缴费年限的 起始时间;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本市根本养老保 险时间晚于1992年10月的,以批准确定的参保时间 为应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2、关于中断缴费的问题 被保险人有中断缴费的情形时,计算Z实指数要区分 两种情况处理: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

六、《规定》第三十六条关于“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是指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条件,被保险人符合《规定》养老条件时,企业应及时为其办理养老手续。
七、企业与被保险人因各种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期内,被保险人个人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只记入个人缴费的部分,但不计算缴费年限。待单位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补记全部个人账户,并计算缴费年限。
十、被保险人按《规定》条件办理养老手续后,停止个人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的余额部分继续参照银行规定的同期居民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内按月计算(见附:公式二)。
十一、按《规定》标准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其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综合性补贴(纳入统筹时不含副食补贴7.5元)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中支付,并按企业与个人缴费的比例分别冲抵。
本年度支付月积数=∑[n月份支付额(12-n+1)](n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n≤12)
四、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事业单位转(调)入企业工作的人员及新招和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本人工作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经企业批准请长假保留劳动关系,但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请假的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被保险人应按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的标准向企业缴费,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京劳社养发[2007]130号关于《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集团(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为保证《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及其配套政策的顺利实施,现就183号令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一、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为参保职工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被保险人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缴费年度核定;计算补缴系数(比值)时,相应年度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均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在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发布期间,以上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作为依据参与计算。
二、原劳动合同制工人补缴1992年9月(含9月)前养老保险费的,计算补缴系数(比值)时,涉及1992年以前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均以1991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2877元/年)作为参数参与计算。
三、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的离休、退休(职)及退养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执行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639号)规定。
四、183号令实施后,在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过度期内,对于曾经间断缴费的被保险人,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再执行《关于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养发[2002]206号)关于“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
五、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规定,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办理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本人档案等材料后,在《中人趸缴养老保险审批申请表》“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内容”栏中填写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日期、到达退休年龄日期、养老视同缴费年限、是否特殊工种等信息并确认签章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后续业务。
京人社养发[2011]49号文
![京人社养发[2011]49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5d647817b7360b4c2e3f649c.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规范职工退休资格认定及基本养老待遇核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违规办理退休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退休核准工作既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既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职责重要的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工作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存在的问题,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与正常工作秩序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杜绝工作中出现思想麻痹、得过且过、疏忽大意甚至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设置专人专岗,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一)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配置相应的人员进行退休核准工作;对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应设置专人专岗进行核准。
(二)退休核准岗位工作人员完成核准后,作为具体核准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应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凡经集体研究决定核准的,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退休核准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在核准决定意见上签字。
三、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一)完善告知制度。
全市制发退休核准工作“告知书”,将办理退休核准的依据、核准条件、核准程序、核准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
(具体样式见附件1)对于经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向申报单位告知暂不予核准的理由及结果。
(具体样式见附件2)(二)建立健全一岗双核制度。
核准特殊工种退休,应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和复审,并分别签署核准意见,经初审与复审均认为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退休。
核准时要对职工原始档案记载与社保数据库及《缴费手册》中记载的职工缴费状况等进行比对审核。
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
![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4d1b7417f242336c1eb95e92.png)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为使月31按原办法计算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办法计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过40%;2008年退休的,不超过60%;2009年退休的,不超过80%;2010年退休的,不超过100%。
自2011年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不再进行两种计算办法比较。
过渡期内,两种计算办法比较时,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使用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的32808元/年(2734元/月)。
四、关于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根据18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根据2007;2009六、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一)2005年缴费年度(含)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再变更。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政策解读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政策解读问:新的养老保险规定在参保范围上作了哪些调整?答:新的养老保险规定在原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的基础上,将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参保范围。
问:新政策在缴费基数上有哪些新的规定?答:按照新政策,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为了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将在今后的五年(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内实行逐步过渡政策: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最低缴费基数为2006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同理,2008年至2011年最低缴费基数分别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50%、55%、60%,2011年以后缴费下限统一到国家规定的上一年平均工资的60%。
问:政策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了哪些规定?答:2号令实施(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即“新人”,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号令实施(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被保险人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被保险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紧密挂钩,形成了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
为确保新、老计发办法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的指导意见,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规定了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五年过渡期(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对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老计发办法进行比较,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补足其差额;高于老办法的,适当控制增长幅度,2006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办法计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过40%;2008年退休的,不超过60%;2009年退休的,不超过80%;2010年退休的,不超过100%。
183号令

2010-6-9
4
(五)关于贯彻"183号令"近期社保业务工作有关问题 关于贯彻"183号令" 号令 的通知(京社保发[2007]4 [2007]4号 的通知(京社保发[2007]4号) (六)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 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通知(京社保发[2007]17 [2007]17号 通知(京社保发[2007]17号) 关于进一步统一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七)关于进一步统一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京 劳社保发[2007]32 [2007]32号 劳社保发[2007]32号) 关于2007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关于2007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 保发[2007]21 [2007]21号 保发[2007]21号)
2010-6-9
13
(五)关于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签订协议书的问题 为了确保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2007年缴纳社会保 为了确保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 年缴纳社会保 此类参保人员须在4月 日前到其所在存档机构重新 险,此类参保人员须在 月20日前到其所在存档机构重新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协议书》 签定《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协议书》,核定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六)关于进一步统一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问题 根据183号令及各险种相关规定,为规范操作, 183号令及各险种相关规定 根据183号令及各险种相关规定,为规范操作,逐步 实现统一缴费基数的口径,自2007年4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 实现统一缴费基数的口径, 2007年 执行: 执行: 在确定单位及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时, 1,在确定单位及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时, 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被保险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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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
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
其中:
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一。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期
为使183号令实施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改革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实行五年过渡(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过渡期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分别按照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并进行比较。
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办法计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过40%;2008年退休的,不超过60%;2009年退休的,不超过80%;2010年退休的,不超过100%。
自2011年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不再进行两种计算办法比较。
过渡期内,两种计算办法比较时,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使用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的32808元/年(2734元/月)。
四、关于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
根据18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本市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
2007年至2011年各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
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最低缴费基数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再调整。
五、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问题
根据183号令第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对于按上述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2007年至2010年缴费年度内,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仍有困难的,2007年缴费年度可选择40%;2008年缴费年度可选择45%;2009年缴费年度可选择50%;2010年缴费年度可选择55%;2011年缴费年度及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按上述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已经缴纳部分的缴费基数不再调整。
六、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2005年缴费年度(含)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再变更。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以被保险人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
被保险人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计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缴费部分,均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补缴公式见附件二)
七、本意见自183号令实施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
J =(C 平+C 平×Z 实指数)÷2×N 实+同×1% 2、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 G = G 同 + G 实
其中:G 同 = C 平×Z 同指数×N 同×1%
G 实 = C 平×Z 实指数×N 实98×1% 3、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 (1)J 为“基础养老金”;
(2)C 平 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保留两位小数); (3)Z 实指数(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X n /C n-1 +……+X 1993/C 1992+X 1992/C 1991)/N 应缴;
(4)X n , ……,X 1993 , X 1992为被保险人退休当年至1992年相应年度各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5)C n-1,……,C 1992, C 199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应年度本市
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2),其中C
n-1
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
12再乘以当年的应缴费月数,C
1991
为1991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再乘以3;
(6)N应缴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7)C
平
×Z实指数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8)N
实+同
为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9)G 为“过渡性养老金”;
(10)G同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11)Z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
(12)N同(视同缴费年限)为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13)G实为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14)N实98 为被保险人1992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以上涉及的缴费年限,均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
以上涉及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二:
B
全补= X
1
×B
1
×C
/C
1
+ X
2
×B
2
×C
/C
2
+…… +X
n
×B
n
×C
/C
n
B
个人补= X
1
×b
1
+ X
2
×b
2
+…… +X
n
×b
n
B
单位补= B
全补
- B
个人补
B
全补
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全部费用;
B
个人补
为被保险人个人承担的补缴费用;
B
单位补
为用人单位承担的补缴费用;
X 1、X
2
、 (X)
n
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C
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C 1、C
2
、……C
n
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B 1、B
2
、……B
n
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
b 1、b
2
、……b
n
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其中,1992年10月至1993
年12月为2%;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为5%;1999年1月至2000年12月为6%;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为7%;2003年1月至今为8%)。
历年应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分别为: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为2%;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为5%;1998年7月至2005年12月为11%;2006年1月至今为8%。
以上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附表1
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附表2
1991年至2005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