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解读PPT
解读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 (一、取消环评单位资质管理)
(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删除前: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 单位承担。
修改后: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删去第十三条资格审查制度 (3)删去第二十九条“吊销资格证书”条款
但是环评法对资质仍然是有要求的(第十九、二十条)
明确“未批先建”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处罚。 新增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 后评价的处罚(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厉打击对环保 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 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逾期不改 的,加重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将原 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还 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新增了对技术 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处以退还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1倍以上 3倍以下罚款。新增了信用惩戒,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 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不怕罚款怕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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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2 修改的主要依据
一是上位法。2016年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评审批
与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脱钩,取消行业预审,并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 批制改为备案制,加大对“未批先建”的处罚等。2014年新修改的《环 境保护法》和2015年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均删除了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上述这些上位法中已经修改的内容, 是本次《条例》修改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旧对比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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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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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条例》修改主要除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对环评 单位的资质管理;将环评登记表由审 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建设项目环保设 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 单位自主验收。 简化环评程序。删除建设项目投产前 试生产、环评审批前必须经水利部门 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行业预审等审批 前置条件、环评审批文件作为投资项 目审批、工商执照前置条件等规定。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在 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规定建设单位 在设计阶段要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 施工阶段要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 新增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的程序和 要求,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规 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 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 用。新增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 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六:
加强土壤、地 下水的环境保 护管理
一:
加强竣工环境
三:
加强环境影响
五:
加强环境应急 和风险防控体
保护验收管理
后评价工作
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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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义
意 义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 管理是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 环境质量的源头。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作为从源头控 制环境污染的一项重要法 律制度,在我国的环境保 护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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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环评审批要求。明确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的 五种情形,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中应当重点审 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 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 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同时, 为保证审查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增设环保部门 组织技术机构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规 定不得收取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的任何费用的 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按照规定实施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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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 设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要求
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保 护设施设计、施工与验收。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 行政许可的;(二)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不予行政许 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使用,不 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按照 规定进行处置和排放。
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度,明 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培训制度,提高全 体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技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规定开展环 境影响评价,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 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督。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 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建设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建设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十 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版.pptx

环境
影响报告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
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
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
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
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
有争议的,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
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解读优秀文档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解读优秀文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解读简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管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的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稳定与良好。
本文将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解读,从法律层面分析其重要性和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指导意义。
1. 背景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过去,一些建设项目由于缺乏环境保护措施,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严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应运而生。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重要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性:2.1 加强监管和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建设项目单位在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阶段都要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方案和措施,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阶段的监管和管理,保证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2.2 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通过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少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
2.3 维护生态平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建设项目单位在规划、设计阶段就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最小化。
通过合理的规划和设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和维护生态平衡。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指导原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指导原则,包括:3.1 预防为主建设项目单位在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各个阶段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
预防为主的原则可以有效减少事故和事后整治的成本,保证环境的整体稳定。
3.2 依法管理建设项目单位要依法管理和运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
依法管理可以保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符合法律标准,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3.3 综合管理建设项目单位要从全局的角度进行环境保护管理,依托政府、社会公众和企业三个方面共同参与环境保护。
新环境保护法讲解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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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4、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 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不得排放污染物。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 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 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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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监督管理
2、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 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 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 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 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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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二、新环境保护法增加内容:
总量控制制度:原在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 污染防治法中体现
规划环评:过去的环保法中只有项目环评 政策环评:地方政府制定经济、技术政策
要考虑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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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二、新环境保护法增加内容:
公益诉讼主体:从事公益活动连续五年、 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
按日连续计罚:上不封顶 生态保护红线: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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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内容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则 监督管理 保护和改善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法律责任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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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 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 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 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PPT课件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PPT课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PPT课件一、介绍本PPT课件将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进行详细讲解。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是指针对环境问题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
本课件将重点介绍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定义和意义;2. 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3.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管;4. 法律法规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5.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发展趋势。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定义和意义2.1 定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国家制定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的总称。
其中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2.2 意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主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保护环境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确保可持续发展;预防环境污染:通过制定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惩罚违法行为:对违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罚,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促进环境治理:通过规范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推动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3.1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础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要求和责任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总纲。
3.2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针对大气环境污染制定的专门法律。
该法律重点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责任分工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3.3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针对水环境污染制定的专门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目标、原则和具体要求,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4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针对固体废物污染制定的专门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固体废物的管理、处置和监督等内容,保护生态环境不受固体废物污染的侵害。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管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管是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效性和有效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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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 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
违反环保法规的建设项目 ,相关责任主体需承担行 政处罚责任。
刑事责任
对严重破坏环境、构成犯 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处罚措施类型及实施程序
行政处罚
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措施,由环保部门依法实施。
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
建设项目的投资者或经营者应承担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的责任,确保在建设过程中和 运营期间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
0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评价要求与程序
法律法规遵守 评价文件编制
公众参与 审批与备案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相 关规划要求。
背景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设项目的数量 和规模不断增加,对环境的影响也日益突出。为了保护环境 ,促进可持续发展,需要制定相关的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来规 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条例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建设项目的 环境保护管理。
适用于工业、农业、 水利、交通、能源、 通信、市政等各类建 设项目。
司法追究
对涉嫌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需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等 环节需遵循法定程序。
处罚力度与效果评估
处罚力度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 会影响等因素,依法确定处罚力 度。
效果评估
定期对处罚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 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 处罚机制。
监测结果分析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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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环评单位资质管理; 二、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 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三、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四、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五、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六、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七、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八、其他与新环评法、环境保护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 修改。
二是有关“放管服”改革文件。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一 系列有关“放管服”改革文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强化事中 事后监管。2014年12月,国办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 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国办发〔2014〕59号), 要求简化投资审批程序,将环评等行政审批事项,由前置“串联”审批改 为“并联”审批。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 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了省、市、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事项。这些“放管 服”改革系列要求,是本次《条例》修改又一重要依据。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二、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
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 设单位自主验收。
修改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 3个月内申请验收。环境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完成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解读
主要内容
《条例》修改的背景及依据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现状建设项目验收相关要求
修改的背景
老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1998年 11月29日颁布施行的,实施近二十年。随着国务院行 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提出了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等 新的要求。现行《条例》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暴露 出较多问题,亟待修改完善。主要包括:一是有关验 收、试生产、环评前置审批等条款,已与新《环境保 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上 位法不一致,二是有关环评审批的内容与国务院简政 放权、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与环境管理转型要 求存在较大差距。
修改的背景
老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1998年 11月29日颁布施行的,实施近二十年。随着国务院行 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提出了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等 新的要求。现行《条例》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暴露 出较多问题,亟待修改完善。主要包括:一是有关验 收、试生产、环评前置审批等条款,已与新《环境保 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上 位法不一致,二是有关环评审批的内容与国务院简政 放权、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与环境管理转型要 求存在较大差距。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
明确了五种不予批准的情形: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 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类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 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 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 确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 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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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增加第九条第三款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 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 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 何费用。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环评单位资质管理)
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删除前: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 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修改后: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制度。 2)删去第十三条资格审查制度 3)删去第二十九条“吊销资格证书”条款 但是环评法对资质仍然是有要求的(第十九、二十条 )
修改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 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 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 开验收报告。
修改的主要依据
一是上位法。2016年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评审批与企 业投资项目审批脱钩,取消行业预审,并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 备案制,加大了对“未批先建”的处罚等。2014年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 和2015年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均删除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 工验收的规定。上述这些上位法中已经修改的内容,是本次《条例》修改 的重要依据之一。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五、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条款)
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修改前: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
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 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 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