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之CISG (2)

答案:BD
四、 CISG不涉及事项
公约只适用于买卖合同双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 利义务,与以下事项无关: (1)合同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但如果是因要约或承诺引起的合同效力问题,仍然 受公约调整。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约明确指出其不规范所售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问 题。解决它们会延迟公约的缔结。对所售货物所有 权的影响问题留待根据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规则所确 定的适用的国内法来解决。
三、不适用CISG的买卖范围(2)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 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 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 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标的与其说是货物,还不如说是服务或 劳务。因此,这种合同通常被视作服务合同,故不 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此时,比较合同项下货物 和服务的相对价值,就成为决定是否构成供应货物 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的重要考虑因素。
案例一:Asante Technologies Inc v
PMC-Sierra Inc (CISG-online 616)
买方Asante Technologies Inc的主营业地在加利福尼亚, 买方从卖方PMC-Sierra Inc在加利福尼亚的经销商那买 ASICs集成电路。卖方在特拉华州成立,同时在加州也 有机构,但是,卖方的主要行政、企划和管理部门都设 在加拿大的BC省的伯纳比,同时买方也是向卖方在伯 纳比的部门订购,货物也是在那里交付。卖方在加州的 机构则给买方出具了发票。加州法院认定合同的主要联 系点位于卖方在加拿大的部门,而卖方在加州的机构与 合同的联系则不那么重要,因此根据公约第10条(a)款, 公约适用。因为双方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01《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简介司法考试分值:17分左右知识逻辑与框架:一、国际经济法总论:调整对象、概念、渊源、主体二、国际经济法分论(一)国际贸易法1.国际货物贸易法——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国际货物买卖法(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国际货物运输法(海运为主;三大提单运输公约)(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运为主;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4)国际贸易支付法(托收、信用证)2.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许可协议;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3.国际服务贸易法——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服务贸易总协定)4.国际贸易管理法——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数量限制、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技术壁垒、环境壁垒等);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二)国际投资法:1.资本输出国、资本输入国(外商投资企业法);2.海外投资保险(担保)机制:MIGA、ICSID(三)国际货币金融法: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Special Drawing Rights,简称SDR).2.国际融资(贷款融资,如BOT;证券融资;融资租赁)(四)国际税法1.税收管辖权2.避免重复征税和重叠征税3.国际逃税与避税(五)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1.国际民商事诉讼2.国际商事仲裁3.ADR重点:1.特重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2.次重点:“两反一保”制度、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第一章绪论(略)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部分:《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注:公约的大部分规定与中国合同法规定基本一致,翻译用语不同而已)★★★★★《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注意:中国加入公约的两项保留(1.扩大适用的保留;2.书面形式的保留)【真题】(2002年卷一第67题-多选)2.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规则)(1)要约的规则:要约失效的原因(2)承诺的规则:a.变更——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变更的区别【真题】 (2008年卷一第42题-单选)3.合同的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运输、特定(生产、存放)地、卖方营业地 b.交单、转移货物所有权品质担保:通常使用目的、特定目的、与样品或样式相符、通用包装/足以保全权利担保:所有权(限制)、知识产权(限制)注意:接收货物不等于接受(同意认可)4.风险转移规则(1)涉及货物运输(约定/未约定交货地点)约定有交货地点,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未约定交货点,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2)运输途中的货物:原则上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3)其他情况下:买方提货的,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支配时风险转移(4)卖方违约导致货物损失与风险转移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对卖方根本违反合同所可以采取的救济办法【真题】(2007年卷一第86题-多选)(1)卖方义务5.违约救济方法(违约责任)(1)买方的补救措施实际履行、更换、减价、修理、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索赔(2)卖方的补救措施实际履行、宣告合同无效、索赔(3)注意:各补救措施的适用条件注意:(1)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的区别;(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别【真题】(2006年卷一第84题-多选)【真题】(2010年卷一第40题-单选)C【真题】(2010年卷一第86题-多选)AD【真题】(2010年卷一第87题-多选)AD6.货物保全(1)保全义务的前提:(2)保全的方法:保存或必要时变卖(2)变卖货物的前提【真题】(2002年卷一第70题-多选)单选----(2010年)40.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第一章适用范围第1条(1)本法适用于营业所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在下列情况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a.在订立合同时,该合同所买卖的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或将要从一个国家境内运送至另一个国家境内;b.构成发盘和接受的行为是在不同国家境内作出的;c.货物要在作出构成发盘和接受行为的国家之外某国家境内交付。
(2)如果合同的当事人没有营业地点,应考虑他的惯常居所。
(3)在适用本法时,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
(4)如以通讯方式订立合同,只有以信件、电报和其它通讯方式在这一国领土内发出的发盘和接受,或在该国领土内收到时,才能认为发盘和接受是在同一国家领土内完成的。
(5)在确定当事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设有营业所”或习惯住所时,如果当事人已经声明,1964年7月1日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第2条对他们有效,则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均不得视为本法规定的“不同国家”,但以与本法有抵触者为限。
第2条为了适用本法,除有相反的规定外,国际私法规范应予排除。
第3条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地排除本法契约自由原则的适用,这种排除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
第4条本法也适用没有居所或习惯住所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已选定本法为合同法,则不论这些国家是不是1964年7月1日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适用本法。
如果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本法,本法的规定对其合同无影响。
第5条(1)本法不适用于:a.有价证券、股票、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b.不适用已经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船舶和飞机的买卖;c.电力买卖;d.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或扣押物的买卖。
(2)本法不能影响国内法为保护以分期支付价金的办法购买物的合同,及对当事人强制性的规定。
第6条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属于本法范围内的买卖,除非订货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第7条本法适用于商事或民事性质的买卖合同。
第8条本法只适用于买卖双方因合同引起的义务,特别是,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本法与合同的形式、合同所售货物的财产权、合同的效力、任何规定或惯例无关。
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

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第一章总则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定义和范围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规范国际货物买卖行为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适用于跨国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活动,致力于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要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要素: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合同的目的、合同的内容、货物的品质、数量和价款、交付方式、付款条件,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三、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适用原则国际货物买卖法适用买卖双方约定的原则,补充性地适用国际惯例和统一法规的原则。
同时,也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的原则,用于解决买卖双方因合同纠纷产生的争议。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义务一、卖方主要义务卖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合格的货物,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同时,卖方还应确保货物的品质和数量与合同约定一致,并对货物的瑕疵承担责任。
二、买方主要义务买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并接收卖方交付的货物。
在验收货物时,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瑕疵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有权提出索赔等要求。
三、解除合同和赔偿责任当买卖双方发生重大违约时,买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双方还有权请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一、货物的运输方式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包括陆上运输、铁路运输、海运和空运等不同方式。
货物运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数量、运输时间和成本等因素来决定。
二、货物的装载和交付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方式和时间,按照正确的方法进行货物的装载,并提供相应的运输单据。
买方在接收货物时,应进行必要的检验和验货,并签署相应的收货单据。
三、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损坏、丢失或延误等风险,这些风险应由卖方和买方根据合同约定来承担。
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货物的损坏或丢失,一方有权向对方索赔或要求赔偿。
第四章国际货物质量和数量的规定一、合格货物的要求国际货物买卖法规定,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质要求,以及国际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国际经济法第二章CISG讲解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 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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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同基本民事合同一样,即双方当事 人之间必须要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简称合意。 合意由两方面组成,一是要约(发价),一是承 诺(接受)。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作规定, 但《合同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要约(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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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 向不特定的人寄送商业广告、商品报价单、招标公 告的行为等。 CISG公约14条第2款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 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提出 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和肯定。要约通知中 如包含货物名称、数量、价格或确定数量、价格的 方法,即为“内容十分确定”。 (3)要约人清楚地表明愿意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 意思。即表明要约人在对方接受要约的内容时,愿 受该要约约束。
根据公约第14条(1)款规定:“要约是向一个或一 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 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 意旨,构成发价。”通常提出建议的人为要约人, 或发价人、发盘人;被发出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 人、受发价人或受盘人。 1、有效要约之条件(CISG第14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若非向一个 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应视为“要约 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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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
(2)公约的扩大适用——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公 约 CISG公约第1.1条(b)项规定:“如果国际私法规则 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本公约也将适用于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 合同。” 据此,只要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即使这些国 家并非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 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 些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该规定的意图在于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通过国际 私法规则而援用公约将使得法律适用产生不确定性, 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对此条款予以保留。
第二章 买卖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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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术语下货物风险的承担 • 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 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1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 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当卖方持提单 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 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 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接受符合合 同规定的单据并付款。 • 问: • 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到支持。因为货物在到达甲国后A商 经另一条船运往乙国卖给B,该行为本身构成A 商对我 方所交货物的接受,则起丧失对我方的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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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 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 机床。法国商人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 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 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损失,随后 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 赔。 • 问: • 我方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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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 • A公司未能撤销发盘;合同成立。撤销要约的通知应 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手上,才能撤 销要约。本案中撤销发盘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手上时, 受要约人已作出承诺,所以撤销无效,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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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对货物承担的责任 • 我方售货给甲国A商,A 商又将该货物转售给乙国B商, 货物抵达甲国后,A商将原货经另一条船运往乙过,B 商收货后发现货物数量短少,向A商提出索赔,据此, A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 • 问: • A商的主张是否应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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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 • 买方无权拒绝接收货物,以及要求卖方退还货款。因 为只有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买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卖方交付的货物只减少了55公斤,未构成根本 违约,所以买方无权解除合同,因此,买方有义务接 收货物并支付价款。
国际经济法第二章习题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关于D组贸易术语,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DAF是在边境指定港口交货B.DES是在目的港船上交货C.DEQ是在目的港船上交货D.DDP和DDU术语下,货物的风险是在目的港交付时转移2.依CIF条件成交时,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是下列哪一项?A.货物在装运港码头越过船舷时B.卖方交货时C,买方接受货物时D.投保时3.DES术语适用于下列哪种运输方式?A.航空运输B.公路运输C.铁路运输D.海上运输及内河运输4.法国甲公司给中国乙公司发盘:“供应16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大连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对此甲公司没有回音关于本题,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乙公司的复电构成承诺B.甲公司应依约立即装船C.甲公司应于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D.该合同并没有成立5.我国某进出口甲公司受中国乙公司的委托与希腊丙公司签订了一份由希腊公司向中方提供某项设备的买卖合同。
其中价格条款为DES。
运输途中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船舶起火,虽经及时抢救,仍有部分设备烧坏。
烧坏设备的风险应由谁来承担?.A.中国甲公司B.希腊丙公司C,船公司 D.中国乙公司,6.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只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发票等交到买方手中,以完成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交货方式称为下列哪种方式?A:象征性交货。
B.目的港交货C.工厂交货,:;D,实际交货7.在合同订立之后。
,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的被称为什么?( A.严重违反合同、B.先期违约C.一般违约,/D.实质性违约8.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订立了从中国出口某产品的合同,合同约定了产品的质量规格。
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德国甲公司又寄来了合同产品的样品,并来电:请收到后确认,;请依样品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样品后回电:样品收到确认,保证依合伺约定的规格履行合同。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适用的法律、惯例

(二)《国际货物销售时效公约》 (三)《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CAISG)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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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 公约》、《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
ULIS主要规定了合同双方的基本义务,如货物的交付、 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价款的支付、不履行的免责、 违约救济和损失风险,等等。该公约于1972年 8月 18 日生效,批准或参加国有 9个,但是,意大利、联邦 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 5国相继退出了该公约 ,实际上只剩下英国、圣马力诺、以色列、冈比亚 4 国。
ULF主要规定了要约和承诺、要约的撤销、反要约等有 关问题,于1972年 8月生效,批准或参加国与 UL1S相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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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销售时效公约》
该公约于1974年在纽约签订,于 1980年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以议定书的形式修订。截至 2004年 8月,1974年文本 有成员国 25个,1980年文本有成员国 38个。我国没有加人该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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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公约并没有对所有涉及国际货物销售的法律问题 均进行了规定,公约的规定仅限于因合同而产 生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下列几个方面 的问题,均由于各国法律的规定分歧较大,很 难统一,因此,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 有:
1.公约不涉及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问题。
2.公约不涉及销售合同对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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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 公约》
1985年 11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联合召开的外交会议 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 约》(未生效)。 该公约所指的适用法律,是某一个国家的 现行实体法,不包括该国的国际私法规 范。 该公约规定了适用法的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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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Payment L/C at sight
三、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由于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双 务合同,合同一经成立,买卖双 方都有责任履行其依据合同所应 承担的义务。在买卖合同中,卖 方基本义务是交货,买方的基本 义务是接受货物与支付货款。除 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的交货义 务与买方的付款义务是一项对流 条件(Concurrent Condition) ,双方均应同时地履行各自的义 务。围绕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所必须履行的义务是货物买卖法 的核心问题。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一节 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整跨越一国国境的 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货物买 卖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 及各国的国内法。
1、各国国内立法
(1)大陆法系国家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编入民 法典、商法典。(《法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 (2)英美法系国家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DAT
Buyer
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
1、FOB术语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
风险在船上转移
卖方(seller)
买方运费 买方(buyer)
装运港船上交货 买方保险费
卖方办理出口手续
铁路 公路
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案情介绍】
提示:一般来说,《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关于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 ,都是属于非强制性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排除其适 用或做出不同的规定,只有 当买卖合同对某些事项没有 做出规定,而该合同又适用 该公约时,才能援引公约的 有关规定来确定买卖双方当
1/25/2021
三、国际贸易术语与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Trade Term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又称价格术语,是以不同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概念 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术语。在国际贸易中,这些术语 可以明确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货物风险的划分以及买 卖双方在交易中各种费用的负担和责任范围。
卖方办理出口手续
铁路 公路
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案情介绍】
中国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 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 目的港口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 加保战争险。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2、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买方通知我方,因货 物在运输途中为躲避风暴而增加了5万美元的运费, 买方已代为支付给船公司,此项费用将在货款中扣除 。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问题:你同意哪方意见?
如双方当事人不欲适用《合同公约》,应如何排除公 约的适用?
如果合同的标的是15架Boeing767型客机,合同中有一 条款规定,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未明确约定的,适 用《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中规定的这一条款是否有效?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和内容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见教材第三章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中国法
英国法
韩国法
菲律宾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 法律;
通常: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 地国家的法律。
中国法
英国法
韩国法
菲律宾法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
• c.公约的任意性(公约的效力)
•
公约对缔约国国民具有法律约束力;
•
当事人可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符合
公约规定的当事人,未对公约的适用作出明示排除,公
约就可以自动予以适用;
•
当事人可约定部分适用公约,或改变公约的内容,
但必须尊重营业地所在缔约国已经做出的保留。
• d.公约不予涉及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
3、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商人们逐渐形成的习惯做
法。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 统一惯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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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
一、国际商业惯例 国际商事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ustom) 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长期的国际商业实践 中,经过长期反复使用的、通用的习惯做法或通例, 用以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标准和准则。 (一)内容确定性 (二)广为人知性 (三)非强制性
【问题】对这笔损失,我方应如何处理?
2、CIF术语,成本加保险费及运费条件(指定目的港)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风险在装运港船上转移
卖方(seller)
卖方运费 买方(buyer)
装运港船上交货 卖方保险费
指 定 目 的 港
式 (二)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的术语规则
被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分 为 两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类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Incoterms ® 2010A
CIF
CFR FOB
C
FAS
W
Seller
DAP
DDP
【问题】买方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案情介绍】
中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进口 一批工艺品。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由于运 输时间段海上一般风平浪静,且航程较近,我方未对该 批货物进行投保。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 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 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1000吨 大米, $100/吨FOB大连, 9月中旬交货,不可撤销即期信 用证付款。”
9月13日,买方B公司派船至大连港,A公司将货物装 上了指定船舶。14日清晨,货物装船完毕,但2个小时 后,货船开航前,船舱意外失火,货物全部被烧毁。
A公司立即通知买方大米被烧毁,买方要求卖方重新 交货否则将通知银行停止付款。
• 有关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 • 合同对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
响的问题。 • 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中国南航公司向美国Boeing公司订购一批飞机导航仪。 后因货款支付问题, Boeing公司于美国某联邦法院对南航 提起诉讼。由于该合同未就法律适用作任何约定,因此南 航主张适用中国合同法,而Boeing公司则认为,由于美国 与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故该合同应适用该公约。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国际——“属地主义”,即营业地 位于不同国家;(实际供货人与购 货人)
买卖——不包括提供劳务的买卖。
货物——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和抽象的权利;
法律——国际公约、惯例、国内法。
营业地位于纽约的甲公司拥有建筑材料存放在上 海,甲公司与营业地位于法国的乙公司订立了销售合 同,将这些建筑材料出售给乙公司,而乙公司购买这 些材料是为了修建其在上海的酒店……
包装问题。
FOB、CIF、CFR:风险 自货物装船后由卖方转 移给买方,而不管货轮
是否开航。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含义
合同是使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动的具 有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主体合意格思表示一意致思表示真内实容形式合法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1、公约的宗旨 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
的基础上 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2、公约的内容
Part I 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 Part II 合同的订立;
Part III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Part IV 公约的签订与生效。
a.公约的适用的范围——主体范围
公约的缔约国 contracting state
3、CFR术语,成本及运费条件(指定目的港) Cost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风险在装运港船上转移
卖方(seller)
卖方运费 买方(buyer)
装运港船上交货 买方保险费
指 定 目 的 港
卖方办理出口手续
铁路 公路
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所谓风险是非正常 原因引起的,而不 包括货物的品质或
Contract 2011.10
A
B
①①N“花am花e公o子f ”co箱m包modity and specification;
② Quantity 50,000 件 ③ Unit Price $100/piece FOB 大连
Rights
④ Delivery 12, 2011
Obligations
A 公司
美国 (缔约国)
B 公司
英国 (非缔约国)
根据国际私法规则,该合同应适用美国法
CISG 可适用于该合同
b.公约的适用范围——客体范围
公私债人、股家票 投庭资使证用券
票据等
•货物的买卖——有形动产; 不包括不动产、劳务和抽象的 权利;
•不适用的销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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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成文法。(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 和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 (3)中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民法通则》 《合同法》《对外贸易法》)
1/25/2021
2、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
各国在国际货物买卖方面存在较大分歧,影响了 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一些国际组织试图通过制定 统一的国际货物买卖法来协调这种冲突。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目前最为 重要的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为大多数国家 所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