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建设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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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与对策

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与对策

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与对策摘要:新技术的涌现、跨境交流的增加以及数字化媒体的普及,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复杂性。

基于此,本文将对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本文希望通过加强法律保护、应用数字水印与数据加密技术、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来有效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难点;对策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为创新者提供激发其进行更多创新活动,还帮助企业建立竞争优势并吸引投资。

其次,它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确保竞争活动在公正合规的基础上进行,促进经济发展和创造就业机会,推动经济增长。

1知识产权保护难点1.1匿名性和跨境性在数字经济时代,网络上的用户可以轻松地隐藏身份,通过虚拟身份进行盗版和侵权活动。

同时,互联网的跨境性使得跨国知识产权侵权变得普遍,制作者很难跟踪和控制这些侵权行为。

因此,追溯和追责侵权者变得极为困难,难以实现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1.2高速复制和传播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知识产权的复制和传播速度大大加快。

通过文件共享、网络流媒体等技术手段,盗版内容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到全球范围。

如此快速的复制和传播使得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变得普遍化,很难及时发现和阻止这些侵权行为,也难以追回经济损失。

1.3智能化盗版和侵权工具随着人工智能和先进技术的快速发展,智能化盗版和侵权工具的出现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

例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可以自动生成虚假内容或破解数字版权保护措施,以逃避侵权检测和监管。

这些智能化工具使得盗版行为更加普及和隐蔽,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

1.4法律差异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执法力度存在差异,导致跨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增加。

一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制度相对薄弱,盗版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

此外,国际合作缺乏足够的协调与一致性,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和措施也因此存在分歧。

这使得制作者难以通过国际合作和协调来解决跨国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困难。

论数字经济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数字经济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数字经济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了数字经济时代面临的重要问题。

知识产权对数字经济的保护至关重要,不仅可以保护创新者的权益,还能鼓励更多的创新和发明,推动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的定义、数字经济下知识产权的形式以及数字经济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挑战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无形财产的一种形式,通常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工业设计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还可以保护创意和创新者的利益。

知识产权对数字经济有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数字化创新和合理竞争方面。

二、数字经济下知识产权的形式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仅带来了新的商业模式和业务形态,也开创了全新的知识产权形式。

数字经济下知识产权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大数据在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已经成为了商业运营和创新的重要工具,也是知识产权的主要形式之一。

通过获取和分析海量数据,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商业洞察和客户洞察,从而提高竞争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虚拟资产随着数字化经济的迅速发展,虚拟资产(如虚拟货币、虚拟商品等)逐渐成为了经济的一部分。

虚拟资产的价值可能会随着时光而增长,而对其价值的保护也逐渐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三)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技术是数字经济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

而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不仅带来了新的商业模式和业务形态,也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

三、数字经济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挑战数字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使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增加,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也有所增多。

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是保护数字经济繁荣的关键。

(一)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在数字经济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并不理想。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往往更为常见,尤其是在知识产权跨国界的情况下,难以确定责任和维权途径,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知识产权保护挑战数字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多重挑战。

知识产权保护在大数据时代的应对策略

知识产权保护在大数据时代的应对策略

知识产权保护在大数据时代的应对策略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大数据的产生和应用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难题。

在这个背景下,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应对策略来保护知识产权,确保创新和创造的持续发展。

1. 加强法律保护在大数据时代,法律保护依旧是维护知识产权的首要手段。

国家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工作,使其与大数据时代的需求相适应。

同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创新者和创造者的合法权益。

2. 建立行业标准针对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和需求,各行业应积极参与制定和建立行业标准,明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求和规范。

通过建立行业标准,可以提高行业内部的自律和规范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3. 创新技术手段在大数据时代,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创新技术手段也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相关机构应积极引进和研发先进的技术手段,例如水印技术、数字版权管理等,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4. 建立跨界合作机制在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的跨界应用和保护也变得更加复杂。

为了有效应对这一挑战,各领域应建立跨界合作机制,加强各方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保护知识产权。

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学术机构应加强合作,分享信息和资源,形成合力,维护知识产权的安全。

5. 提高公众意识知识产权保护不仅需要法律和技术手段,也需要广大公众的参与和支持。

相关机构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在大数据时代,公众应明确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自觉抵制盗版和侵权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6. 推动国际合作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和知识产权的跨国流动,国际合作也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各国应加强合作,分享经验和资源,共同制定和执行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形成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力。

总结起来,在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但也有着新的机遇。

我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我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我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数据库逐渐成为了企业和个人存储大量信息的重要工具。

然而,与此同时,数据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为了保护数据库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一、著作权法保护数据库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数据库作为一种独立的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的保护。

具体来说,根据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数据库的创作要求是具有创作性和独创性,即不是一种机械的、常规的、简单的数据整理和归纳工作,而是要求在选材、处理方式等方面具备一定程度的创造性。

只有满足了这些要求,数据库才能被认定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因此,数据库的著作权人可以对其数据库进行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侵犯以上权利。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相关法律数据库往往与计算机软件紧密相关,因此也受到计算机软件保护相关法律的保护。

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对于数据库类软件,其可保护的内容包括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以及其他依法可保护的表达形式。

此外,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在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未公开的情况下,他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进行反向工程、翻译、编译、汇编等行为,以及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网络安全法对数据库保护的规定我国的《网络安全法》是专门针对网络安全问题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法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配置在其管理的网络中存储的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损毁、篡改或者丢失。

对于数据库的具体保护要求,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存储在其管理的数据库中的数据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备份、加密、访问控制等。

四、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数据库中存储的大量信息可能包含商业秘密,因此也受到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的保护。

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探究

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探究

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探究摘要:现阶段,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大数据时代。

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国家政府能够对每个人的知识产权所形成的大数据展开科学分析和研究,大数据时代能够为个人知识的发挥与价值的有效体现提供良好机会。

但是要想让这些知识发挥出足够的效果和作用,每个公民都需要资源将知识产权交给国家政府或者权威机构。

大数据会通过数据对未来进行相应的判断和预测,在大方向上起到一定的把控作用。

本文主要对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进而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完善和改进提供一定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探究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许多先进科学技术被应用到生活与生产作业中,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新型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工作逐渐深入,专利和商标的数量持续递增,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愈加重视和关注,通过大数据技术实现知识产权保护能够起到良好的作用和效果,能够显著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1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知识产权被称为“知识所属权”,主要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发明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通常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智力创造主要包括发明、外观设计、文学与艺术作品,同时还包括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和图像等,都可以被认为是某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个人通过理论基础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所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

研发人员花费大量时间以及财力物力所创造的成果出现被模仿和抄袭现象会对其自身的利益和创造积极性产生严重影响,放到企业和组织层面来说,会对其稳定经营造成直接冲击,导致失去市场竞争力而损失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也扰乱了市场和社会经济活动的良好秩序。

2大数据时代对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影响2.1积极影响目前,国家始终提倡长期致力于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和积极性。

知识产权是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和竞争的主要手段,尤其是在网络信息技术比较发达的时期,数据所发挥的作用和价值是非常大的。

论大数据的产权保护

论大数据的产权保护

论大数据的产权保护摘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应用在人们的生活中得到越来越多的普及。

经过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已成功跻身大数据国家行列,我国社会进入大数据时代。

然而,人们享受大数据带来便利的同时,大数据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矛盾愈加突出,问题仍有待解决。

本文在分析大数据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影响,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困境的基础上,在现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框架内提出建议,以更好地为当前大数据提供有效产权保护。

关键词:大数据,知识产权,产权保护1.大数据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影响1.1大数据的特征“大数据”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2008年“Nature”杂志中,当时Kusnetzky Dan将“大数据”定义为“the inability to manage, process, capture, and organize large amounts of information in a short period of time for humans to read.”,即在一定时间内人们无法用常规方法进行管理、处理、捕捉和组织的数据集合。

截至目前,对于大数据的定义,由于侧重点不同,学术界和产业界尚未达成共识。

《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中对大数据的定义采用了“4V”标准,明确了大数据是具有大容量(Volume)、多种类(Variety)、大速度(Velocity)、大价值(Value)特征的数据集1。

此外,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除了上述的“4V”标准之外,准确性也是大数据的一个重要特征2。

一方面,大数据是捕捉网络中习惯性非特定主体的行为,存在着隐蔽性,所以大数据捕捉到的信息往往反映了人们最真实的想法;另一方面,由于大数据采集的样本不是传统的抽样调查,而是对所有数据的研究,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社会和个体的真实情况。

大数据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大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资产,成为国家和企业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 著作权保护路径:数据在一定条件下可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如数据库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就可按汇编作品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

对于不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数据或数据库,虽不能按汇编作品进行保护,但仍可对其中的数据元素或材料进行著作权保护。

2. 专利权保护路径:当数据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并且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时,可以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获得保护。

例如,当利用数据开发出一种新的算法或技术时,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当数据以特定的方式呈现,并具有一定的实用性时,也可以考虑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3. 商标权保护路径:在某些情况下,数据也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保护。

例如,当数据以特定的图形、图像或文字等形式呈现,并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时,可以考虑将其注册为商标。

4.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当数据被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披露时,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权。

例如,当企业数据被竞争对手以非法手段获取并使用于商业竞争中时,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进行数据保护时,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 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在选择具体的保护路径时,需要综合考虑数据的性质、特点、价值以及保护需求等因素,选择最适合的保护方式。

3. 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与技术发展相适应。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的形态和特征也在不断变化,因此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相关的保护措施和法律法规。

总之,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进行保护。

古籍书目数据库建设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古籍书目数据库建设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古籍书目数据库建设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摘要】古籍书目数据库的建设面临着诸多问题,如数据库建设过程中的挑战、数据清洗与整合的困难、知识产权和版权保护问题、数据可视化与用户体验提升的需求以及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等。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解决措施,包括加强数据清洗技术、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优化数据可视化品质、强化数据安全技术等。

通过克服这些问题,可以更好地促进古籍书目数据库的建设和发展,提升用户体验,保障数据安全和隐私,推动古籍资源的数字化保存和传承。

【关键词】古籍书目、数据库建设、问题、数据清洗、整合、知识产权、版权保护、数据可视化、用户体验、数据安全、隐私保护、解决措施1. 引言1.1 古籍书目数据库建设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古籍书目数据库建设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任务,需要面对诸多挑战和困难。

在建设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各种问题,如数据清洗与整合的挑战、知识产权和版权保护问题、数据可视化与用户体验提升、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等方面的困难。

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以确保数据库的顺利建设和运营。

在数据库建设的过程中,数据清洗与整合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由于古籍书目大部分为纸质文献,存在着大量的错误和冗余数据,因此需要进行精细的清洗工作。

不同来源的数据需要进行整合,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知识产权和版权保护问题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挑战。

在建设古籍书目数据库时,我们需要处理大量的著作权和版权信息,需要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我们需要建立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确保数据的合法使用和传播。

数据可视化与用户体验提升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构建一个直观、易用、美观的数据库界面,可以提升用户体验,增加用户对数据库的使用和信任度。

我们需要注重数据可视化和界面设计,以提升用户的体验和满意度。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是建设古籍书目数据库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在数据库运营过程中,我们需要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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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字图书馆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指南性数据库和数值数据库 指南性数据库的功能是指引用户到其他信息
源获取所需具体的信息内容,如元数据库、 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等; 数值数据库则汇集各种具体数据供用户使用。 除文摘数据库外,上述数据库的内容均由不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数据构成.
二、数字图书馆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法律问题
初审中的原告Rural是一家地区性电话公司,它将当地非商业性
电话号码汇集成册,制成“电话白页”,被告Feist公司未经原告许
可复制了原告所编的电话号码簿。此案初审和二审阶段,审理法院
都认为原告对其所编的电话号码簿享有版权。被告不服,“反客为
主”,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美国最高法院确认被告Rural
二、数字图书馆数据库建设的相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律问题
2.多媒体数据库 (2)取得在先作品权利人的授权问题
一、我国网络传播权的立法现状及其对数字图书馆的 影响
(一)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要内容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 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 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公司的电话号码簿不享有版权。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版权保护必须
具备两个最本质的条件,即内容选择和编排的独创性,不论版权保
护所要求的创造性水平有多低,但这一标准是真实存在的。只要出
现一处创造性的火花,而不论这种创造性多么粗糙或不明显,也足
以满足这种创造性。在数据选择上,被告仅仅是进行了简单的汇总,
并没有独立的选择;在数据的编排上,被告按照字母顺序排列用户
二、权利管理信息
(一)权利管理信息的含义及其内容 权利管理信息(RMI)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是关于作品的信息,包括作品标题及版权标记指明信息。 第二是关于作品版权人的信息,包括作者、受让版权的版权
所有人和邻接权人的姓名,以及与之相关的鉴别信息。 第三是关于作品使用条件和使用期限的信息。第四是识别或
一、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一)数据库版权客体的归属问题及其相关法 律规定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版权法对数据库提供 法律保护,这一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是数据库版 权客体归属问题。
所谓版权客体是指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版权法 是按客体所归属的作品类型对其加以保护的, 除日本外,大多数国家版权法都没有单独设立 “数据库”这一作品类型 。
二、权利管理信息
(一)权利管理信息的含义及其内容 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Copyright Treaty,
WCT) )第12条(2)将权利管理信息(RMl)定义为:“识别
作品、作品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人的所有人的信息, 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 何数字或代码,各该项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 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 欧盟EC 2001/凹指令第7条(2)对其所下的定义是指 “任何由权利人提供的,为识别本指令所指的或数据库指令第3 章规定的特别权所涉及的作品或其他标的物的任何信息,包 括作者或任何其他权利人的信息、作品或其他标的物的使用 期限和条件,以及任何能表示这种信息的数字或代码。”
二、权利管理信息
(二)权利管理信息的主要权能及其权利限制 1. 权利管理信息的主要权能 禁止的破坏权利管理信息(RMI)的行为概括起来 有两项:

新《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立,
一方面使得数字图书馆的网络传播服务得到有效的法律保 护,任何人任何单位未经许可都不能擅自通过网络传播其 相关信息,
但另一方面也对数字图书馆使用在先作品版权提出了严格 要求。对于尚在版权保护期限内的《著作权法》第3条所规 定的九大类作品的版权人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表 演者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也享有相关权利,数字图书馆 要通过网络提供各类作品的传播服务,就必须获得相关权 利人的授权许可,否则就会构成侵权。
链接上述信息的数字或标记,即权利人可以将有关RMI的数字 或标识作为指针埋入正文,如数字水印技术,该技术不仅可 克服传统加密技术的缺陷,提高抵抗恶意攻击的能力,而且 还能通过定时检测隐藏在网页中的数字水印来判断网页是否 受到攻击,以便及时报警或自动修复,同时这种类型的权利 管理信息(RMI)还能起到TPM (技术保护措施)的作用。
二、数字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中的版权问题
文献传递服务(Document Delivery Services,DDS) 是指由图书馆或商业性机构根据用户的信息需求将 其所储存的电子文献或纸质文献,在适当的时间内, 以有效的数字或非数字方式有偿地直接或间接地传 递给用户的活动。网络环境下的文献传递服务是传 统图书馆馆际互借在新技术条件下的延伸和拓展 。
二、数字图书馆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全文数据库和多媒体数据库 1.全文数据库 全文数据库是图书全文数据库和期刊全文数据
库。若所汇编的材料已进入公有领域,则无版 权之忧。对于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版权作品, 若是为个人所用或教学科研目的而制作的在馆 内使用的非商业性全文数据库,以合理作用方 式使用作品,应当不会引起版权纠纷。
就其复制行为而言,图书馆虽然可以根据我国《著作权 法》第22条(8)的规定进行数字化复制,但复制的目的 只限于“保存”或“陈列”版本的需要,而DDS的数字 化复制的目的已超出了其范围。因此,未经许可开展 DDS会触犯权利人的复制权。
一、技术保护措施
(一)技术保护措施的含义和种类
所谓技术保护措施(Techn010glcalPmtect50n
二、数字图书馆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法律问题
2.多媒体数据库 (1)多媒体数据库的作品类型归属问题 因为版权保护的特点是按作品类型进行分门别类的保护,
作品类型不同,其行使的权利和权利限制甚至保护期限也 各不相同,因此解决其作品类型归属就成为问题的关键, 学术界和立法部门提出的解决方案主要有: ①将“多媒体作品”单独列为作品的一类。 ②取消作品的分类。 ③将“多媒体作品”视为计算机软件。 ④将“多媒体作品”纳入视听作品。 ⑤将“多媒体作品”视为汇编作品。
一、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二)数据库版权保护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
2.数据库“独创性”版权保护标准存在的问题——案例3: Hyperlaw Inc.诉West Publishing Com
被告是美国著名的法院判例出版商,原告准备将被告出版的 “判例集中”的75%的内容扫描入其准备出版的CD—ROM中, 为了避免日后版权纠纷,原告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行为不构 成侵权。审理法院认可了被告汇编的判例集所享有的版权仅 限于对判例的选择和编排,而原告并没有复制这些部分,原 告复制的是不受版权保护的具体判例,至于原告复制一两个 判例还是几千个判例都不能改变这一事实,因此法院认为原 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的姓氏,体现不出任何与众不同的东西。
因此,被告的电话号码簿不具有独创性,无法受到版权保护。
一、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二)数据库版权保护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 2.数据库“独创性”版权保护标准存在的问题 数据库“独创性”版权保护标准采用版权制度保护数据库的缺
陷在于: 首先,这一标准将使得一些实用性强的非独创性数据库被排除
(一)指南性数据库和数值数据库 对于文摘数据库开发的版权问题,业内人士的
观点有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文摘数据库属于对作品内容的合理引
用,可以不向原作者支付报酬,但应标明信息的出 处; 另一种观点认为文摘、题录涉及演绎权,图书馆在 建立此类数据库时应避免侵权,有的学者则认为图 书馆制作文摘数据库可以不必取得版权人许可,但 要尊重其署名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图书馆开发文摘数据库的行为属 于版权法中“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行为。
由于国内提供该服务的图书馆对“少量”均末做出具体量 化规定,如果无法满足“两不”原则的要求,就存在侵权 的危险。
二、数字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中的版权问题
其次,从文献传递服务( DDS)的操作来看,主要涉及文 献复制和网络传播两个环节。
就其网络传播行为而言,由于文献传递服务是针对特定 用户而不是每个社会成员的信息需求进行传递的,因此 不满足“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 品”的条件,不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2.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
一、技术保护措施
(二)技术保护措施权利对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影响 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技术保护措施对数字图书馆建设和使用将会
产生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影响。 就积极影响而言,无免责例外的“控制使用作品”TPM(技术保护措
施)可以使数字图书馆开发达到独创性要求的数据库和达不到独创 性要求的数据库(如书目数据库)等,都可以很好地防止被他人非法 复制、下载和套录,达到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目的。同时,图书馆 也可以对一些网站和电子出版物光盘的控制访问密码进行规避,让 读者访问接触到其作品。 就消极影响而言,由于我国新《著作权法》不保护“控制访问作品” 的TPM (技术保护措施) ,数字图书馆对其数据库所采用的一些访 问控制技术,如设置口令、身份验证等,被人破解后,数字图书馆 还无任何法律依据可以追究破解人的法律责任,这将对数字图书馆 建设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数字图书馆开展DDS的版权问题, 目前主要集中 在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上 ,那么数字图书馆 能否以“合理使用”为由来开展这项服务呢?
二、数字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中的版权问题
首先,从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6)的规定来看,图书 馆可以“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 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 版发行”,即复制的前提条件是“少量”。由于我国《著 作权法》未对“少量”做量化规定,因此在对具体“量” 的判断上还要结合我国《著作权法实例条例》第21条规定 的“两不”原则,即合理使用时“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 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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