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基本特征
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篇一: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一)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参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本法第240条第1款所列的8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
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8项情形之外再扩大范围。
(二)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
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
根据本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三)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实施拐骗等6种行为之一而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行为而对象总计为3人以上,如拐骗1人,中转过另外2人。
张明楷解读拐卖妇女、儿童罪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
(1)行为对象仅限于妇女与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与儿童,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与儿童。
被拐卖的外国妇女、儿童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妇女包括真两性畸形人和女性假两性畸形人。
儿童是指不满14 周岁的男女。
出卖捡拾的婴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
拐卖已满14 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
问题是,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 年10 月27 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2000 年 3 月20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出卖14 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14 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0 年 3 月15 日《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本节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
"(67) 上述三个司法解释的内容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基本精神相同。
特别是后两个解释,均将营利、获利目的作为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的主观要素。
刑法中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犯罪行为差异

刑法中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犯罪行为差异犯罪行为是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者,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组织卖淫罪作为刑法中的两项重要罪名,都涉及到了人身财产的严重侵害。
虽然这两者都属于性犯罪的范畴,但是它们在犯罪行为、对象和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首先,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强迫、欺骗、绑架、购买等手段,将妇女儿童从原居住地转移、拐卖、贩卖、收买或者接收,使其沦为他人的奴隶、妓女、劳动力等。
这一罪名主要针对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强调的是对弱势群体的侵害。
而组织卖淫罪则是指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这一罪名主要针对的是组织卖淫的行为,强调的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
其次,在犯罪对象上,拐卖妇女儿童罪主要针对的是妇女和未成年人,因为他们相对弱势,更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而组织卖淫罪的对象则是成年人,因为成年人有较强的自主权和判断能力,相对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再次,在构成要件上,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相对较为严格。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二是采取非法手段将妇女儿童转移、拐卖、贩卖、收买或者接收;三是使其沦为他人的奴隶、妓女、劳动力等。
而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相对较为宽泛,只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组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即可构成该罪。
最后,在刑罚上,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相对较重。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而组织卖淫罪的刑罚相对较轻,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十年,并可并处罚金。
总结起来,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组织卖淫罪在犯罪行为、对象和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拐卖妇女儿童罪主要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侵害,构成要件相对严格,刑罚较重;而组织卖淫罪主要强调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构成要件相对宽泛,刑罚较轻。
这些差异的存在,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于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有针对性的规制,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侦查要领和证据收集要求

2016年第2期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6No.2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侦查要领和证据收集要求吴照美(中国刑警学院,辽宁沈阳110000)[摘要]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具有跨区域作案,犯罪集团化、职业化,犯罪手段多样化、智能化,与其他犯罪行为相交织等特点。
侦破此类案件需及时立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加强办案协作、提高侦查效率,立足刑侦基础工作、积极运用DNA数据库,规范取证程序、全面收集犯罪证据。
此外,成功办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还需掌握该类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证据收集要求。
[关键词]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特点;侦查要领;证据收集要求[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390(2016)02-0030-04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以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犯罪案件。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也危及了社会稳定,给无数家庭带来了痛苦与灾难。
因此,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通过降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入罪门槛,加大打击收买人的犯罪行为,这对于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主要特点(一)大多跨区域作案为有效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顺利出卖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大多跨区域作案。
具体表现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在A地实施拐骗、绑架、收买、偷盗等犯罪行为,在B地中转,在C地、D地出卖。
因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不仅周期较长,而且区域跨度较大。
此外,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便捷,近年来,跨国、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也有所增加。
这对侦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均构成了一定的挑战。
(二)犯罪的集团化、职业化趋势明显基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跨区域性和多环节性,此类犯罪案件的主体常常以犯罪团伙或者犯罪集团的形式出现。
拐卖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

拐卖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热门推荐:刑事谅解书入室抢劫拘传公诉保释金防卫过当辩护词死缓和死刑的区别敲诈勒索罪近年来随着”打拐“活动的紧张进行,”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个罪名也被人们所熟知。
国家对此也高度重视,加大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处罚。
今天小编就来说一下:▲拐卖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以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处罚,以便帮助大家更深入的了解。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拐卖妇女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1、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
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
2、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3、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其国籍国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处罚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情节严重,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拐卖妇女、儿童多人多次、造成伤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拐卖妇女、儿童,并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依法体现从严。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应当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并切实加大执行力度,以强化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效果。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论拐卖妇女儿童罪

HEBEINONGJI摘要: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个近年来虽然经过严厉打击仍旧存在于世界上,甚至在某些地区十分猖獗的一类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国内外对此类犯罪的研究以及打击,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探讨。
该文对我国人贩子犯罪的拐卖行为所涉及的客体、主体、主客观方面以及既遂未遂问题作了描述与分析来探讨拐卖妇女儿童罪。
关键词:女性;孩童;人格尊严论拐卖妇女儿童罪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王飞引言拐卖妇女丿暗的罪恶行为使被害者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受到了挑战,给妇女儿童带来了极大的心理阴影,给受害人的家人也带来了非常大的伤害。
近些年来我国研究这类犯罪的学者教授对本罪的罪名构成、客体既遂、管理控制等方面都进行了探讨发展。
本文对近些年的针对拐卖妇女丿踵犯罪的立法对策进行了比较,对以往拐卖妇女、儿分析。
本》|^的犯罪客体、主体、犯罪主客观方面及既遂、未遂这些在理论界有争议的点的列举以及最终选择,及本罪的引人关注的点来进行探讨。
1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主体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刑法条文中并未对其主体进行特殊限制,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不属于那八项特别重大类犯罪,也就是说只要犯罪实施者年满十六周岁,那么他就可以成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体,但是又有了另外一个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当中往往不止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名当中规定了的基本行为,即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过程当中行为人还可能实施诸如强奸或者杀害被拐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刑法第240条当中也是有所列举的,刑法第240条第一款还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集团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等这些都是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加重情节来进行处理的,这是针对一般的犯罪主体来说的,即年满十六岁的意识能力正常的人。
对于特殊主体来讲,十四岁到十六岁的犯罪实施者,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当中只要实施了强奸、杀人等行为,就要在那八种严重犯罪行为当中依据犯罪分子所实施的行为对其进行定罪处罚,例如犯罪分子实施了强奸被拐卖者的行为,因其未达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就要根据强奸罪对其进行定罪处刑O 2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2.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的主观方面很显然是故意犯罪,拐卖妇女儿童这一类行为是需要实施者进行一系列筹备策划的,不存在过失犯罪,当然也不会发生因为犯罪主体实施某一行为时,放任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而导致其行为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特征,也就是说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的主观特征方面也不可能是间接故意。
中国人口贩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口贩卖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将他人贩卖至其他地区,使其从事有偿劳动、性服务或其他形式劳动的行为。
人口贩卖不仅严重侵犯了人权,破坏了社会秩序,也造成了社会不稳定。
为了打击人口贩卖,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中国人口贩卖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我国人口贩卖的法律体系1. 宪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 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打击人口贩卖行为的基本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拐卖妇女、儿童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3. 行政法规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口贩卖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二)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四)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五)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zero in your target,and go for i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主观方面为拐骗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性,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
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
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
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
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
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
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
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二、加重情节(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构成特征】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特征是:(一)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因为人贩子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首先要诱骗受害人脱离家庭,然后控制起来,使之处于不能自主、任人支配的地位。
即使出卖后,又要受到收买人的监视控制。
此外,妇女儿童被拐卖后,不仅本人受害,且累及受害人的家庭,妻离子散、家庭破裂,给家人造成莫大痛苦。
(二)客观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拐骗、中转、接送、收买、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拐骗?,是指行为人利用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妇女、儿童轻信其花言巧语,上当受骗,然后将妇女、儿童带走。
?接送?、?中转?,主要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分工隐匿、移送、接转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转手交给其他人贩子的行为。
也包括为人贩子介绍买主,为犯罪分子窝藏被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收买?,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
人贩子大多是同时实施自拐自卖行为,即同时具有拐和卖两个特征。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贩子并不直接拐骗,而是充当?二道贩子?,专门收买并转手倒卖别人拐骗的妇女、儿童。
这里所说的?收买?是以出卖为目的,即人贩子为了再次出卖而买。
这与刑法所规定的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后者不是以出卖为目的,对于这种收买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是按照刑法第241条的规定,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但是,如果收买时不具有出卖目的,收买后又出卖的,仍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行为,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贩卖?是指将拐骗、收买的妇女、儿童转手出卖的行为。
?贩卖?行为单独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种犯罪行为,不论是自拐自卖,还是转手倒卖,都不能逃避法律制裁,55T"贩卖?的方式,可谓多种多样。
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论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作者简介:刘晓云,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侦查学。
【摘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各类犯罪中比例逐年攀升,表现出犯罪主体集团化、犯罪手段多样化和与其他犯罪交织等一些新的特点,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及时、高效地侦破此类案件,结合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特点,可以从侦查基础工作、证据收集、内外合作和网上作战等方面采取打击、防范措施,以有效遏制该类犯罪的高发多发态势。
【关键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特点;侦查对策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以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
[1]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给无数家庭带来了痛苦与灾难,给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多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一直是各国各级政府关注的焦点,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打击的重点。
但是“打拐”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需要综合治理,本文通过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特点的思考和分析,试探索出行之有效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侦查对策,以遏制当前此类犯罪的高发多发态势。
一、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特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种丑恶现象,是一种古老的犯罪。
在建国初期,因我国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当时社会管理比较严格,地区差异也不是特别明显,再加上人口流动性不强,特别是解放初期,在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下,拐卖人口犯罪基本销声匿迹。
但是,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后期开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经济的飞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急剧提高,与此同时地区、城乡差异却变得十分突出,人口流动频繁,刑事犯罪逐年攀升。
其中拐卖人口犯罪又开始死灰复燃,且犯罪手段、被侵害对象、案件的类型等出现了诸多新的特点。
(一)犯罪团伙化、职业化和集团化趋势突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由多个环节构成的复杂犯罪,其周期长,区域跨度大,客观方面行为方式又具有多样等特点,决定了此类犯罪主体大多以犯罪团伙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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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拐卖妇女、儿童罪基本特征
拐卖妇女、儿童罪基本特征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基本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
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拐卖妇女、儿童罪基本特征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
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
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
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
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
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
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
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基本特征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拐卖妇女、儿童罪基本特征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