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兴宁市流域综合规划修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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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的批复-粤府函〔2015〕4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的批复-粤府函〔2015〕4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的批复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的批复粤府函〔2015〕42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审批〈兴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的请示》(梅市府报〔2013〕3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兴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总体规划》实施要充分发挥兴宁市作为我省客家文化名城和梅州市区域发展副中心的特点和优势,落实以人为本、优化布局、生态文明、传承文化等新时期城市发展建设的理念和要求,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统筹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各项工作,努力把兴宁市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环境友好、生态宜居的城市。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城市规划区总面积为194平方公里,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控制在3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3.2平方公里以内。

认真落实“紧凑城市”规划理念,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科学规范划定城市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加强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管控,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制订并严格实施保护措施。

四、完善区域和城市基础设施。

优化城市内外交通衔接,加快高速公路建设,适当发展水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多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

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管网、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结合城市未来发展方向,合理安排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兴宁市2012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兴宁市2012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兴宁市2012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兴市府办[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水土保持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兴宁市2012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兴市府办[2012]3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兴宁市2012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兴宁市2012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为做好我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96号)、《转发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梅市国土资规保〔201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城乡发展为基本目标,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以落实“两个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根本目的,整体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平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提高耕地质量和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统筹安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过积极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坚持严格保护耕地、全面保护生态环境和切实保护农民权益的“三保”原则,准确把握当前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正确处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关系,合理确定规划目标任务。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方案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方案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兴市府办[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方案的通知(兴市府办[2008]4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兴宁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兴宁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方案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合理开发利用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促进我市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水域滩涂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各产业协调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自然条件和生物资源综合评价(一)水域滩涂资源状况。

我市位于广东省东北部,南北距约100公里,东西宽约30公里,总面积2104平方公里。

四面环山,北部有南岭山,南部有莲花山,形成了内陆盆地。

东部与梅县接壤,西部与五华县相邻,南部与丰顺县相接,北部与江西寻邬县毗邻。

四周山林繁茂,水土保持较好。

土壤多为红壤土和紫色土,保水保肥性好。

我市境内主要河流宁江,南北走向,东西有28条支流汇入宁江,全长约105公里,在水口镇汇入梅江,流域面积1364平方公里。

鱼塘、山塘水库星罗棋布,合计面积38562亩,其中鱼塘19385亩(含家庭养鱼小池塘),山塘水库19177亩。

此外,还有低洼易涝地、山坑低产田约1万亩可建塘养鱼,约有1.7万亩河涌尚未开发利用。

(二)水文气候条件。

我市属中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气候温和,热量丰富,日照充足,降雨量适中,气温日差较大,春天回暖早,无霜期长,年平均气温21℃左右,平均年降雨量1500毫米左右。

因此,我市温、光、水气候资源丰富,有利于多种水生生物的生长繁殖,极适宜于发展水产养殖业。

(三)生物资源状况。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2•【字号】兴市府[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兴市府[2010]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兴宁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兴宁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我市各镇(街道办)、村区域内的山塘、水库等供水和生产用水水源及备用水源,防止水体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关于统筹全省水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问题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13号)等法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规定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街道办)、村区域内对供水水源水质有影响的河流、塘库水体和地下水的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各镇(街道办)、村范围内的山塘、水库及其引水渠道、河流和备用水源是本市重点保护的饮用水水源。

兴宁市政府根据市域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规划至2011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为新的水源保护地,依据本办法保护。

第四条对各镇(街道办)、村区域内水源的保护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山塘、水库等供水水源和备用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拥有对污染供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区的划定第六条按照供水水源水质的保护要求,供水水源地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兴市府办[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兴市府办[2010]5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兴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九月十日兴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十二五”时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市贯彻实施“三市”发展战略,建设工贸新城、人文秀区、绿色兴宁的重要时期。

科学编制和实施好“十二五”规划,事关我市未来长远发展。

为确保圆满完成编制任务,根据省政府和梅州市政府关于“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和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编制原则编制“十二五”规划,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树立世界眼光,加强战略思维,科学分析世界经济格局深刻调整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创新发展模式,抓住战略重点,把握前进方向,探索有效途径,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争当全省山区县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

一要坚持科学发展。

编制“十二五”规划要充分体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按照统筹兼顾原则,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有机统一;按照创新驱动的要求,实现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为我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二要坚持先行先试。

改革是推动发展的强大动力,也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关键所在。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我市“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我市“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我市“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4•【字号】兴市府办[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我市“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兴市府办[2008]32号)市直有关单位、省属驻兴有关单位:根据梅市府办〔2008〕44号文件的统一部署,按照市政府2008年工作计划和当前全市开展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成果转化的有关要求,我市拟组织开展“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意义我市“十一五”规划,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是“十一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市人民共同奋斗的行动纲领。

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开展中期评估,客观评价我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等落实情况,评价判断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根据市内外发展环境变化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对于确保顺利完成“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为编制“十二五”规划奠定基础,“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兴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评估范围本次评估的范围包括《印发兴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的通知》(兴市府〔2006〕32号)(以下简称《纲要》)。

中期评估的时点和采用的数据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如个别指标只有年度数据的,可截止至2007年底)。

在评估工作中,侧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对《纲要》提出的27个主要规划指标的进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包括指标实现的进度、完成五年目标的趋势判断等。

另外对普遍关注的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和耕地保有量等指标的落实进展情况进行重点分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1•【字号】兴市府办[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兴市府办[2010]5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兴宁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兴宁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各种股份制企业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申领取得有关证照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属地管理。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兴市府办[2010]15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兴市府办[2010]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水库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粤水政法〔2010〕1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将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我市境内现有143座大中小型水库,大多是农田灌溉、工业生产和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为市镇集中式供水的主要饮用水水源,同时又是应急备用水源。

水库水资源关系民生大计,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大水库水资源保护和水库污染治理力度,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二、以库区污染源整治为重点,强化水库水资源保护执法监督工作(一)加大对库区污染源的监督整治力度。

要强化水库库区污染源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加大对主要供水水库的污染治理力度。

加强对已建、新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和整治,重点治理库区内的工业及生活废污水排放,加大对农、林业面源治理工作。

水库库区内的渔业生产由水库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水库水域从事渔业生产,严禁在大中型水库和作为生活饮用水源的小型水库进行网箱和围栏养殖。

同时,加强对库区的监督管理,严禁在库区内从事以下活动:1. 毁林开荒、开矿、烧山开荒和在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兜,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2.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取土、挖砂、采石;3. 围库造地或养殖;4.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5. 在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对以上严重破坏或威胁水库水资源安全的违法行为,要通过专项执法或联合执法等形式,加大打击力度。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应急管理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应急管理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2•【字号】兴市府办[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应急管理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兴市府办[2011]2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应急委成员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兴宁市应急管理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全力推进,确保在2011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示范区建设任务。

市应急办要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检查和指导,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并督促限期整改。

同时,要及时总结和推广示范区建设经验,真正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兴宁市应急管理示范区建设标准(试行)一、应急规划市级: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及应急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学校:编制应急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二、组织体系市级:成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应急专家组;领导机构负责人为市长,办事机构人员编制4人以上(不包括政府值班室)。

镇(街道):成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领导机构负责人为镇长或街道办事处主任,有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村(社区):成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领导机构负责人为村(社区)主任,有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企业:成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领导机构负责人为企业法人,有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学校:成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领导机构负责人为学校校长,有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三、应急预案市级:编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专项应急预案15个以上;制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每年组织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次数要占专项预案总数的60%以上。

兴宁市水功能区划报告书及兴宁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告书编制

兴宁市水功能区划报告书及兴宁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告书编制服务采购招标文件招标编号:计安招标采购编制采购文件编制人:郭蔚年月目录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书…………………………………………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容………………………………………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第四部分:合同书格式…………………………………………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书计安招标采购(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兴宁市水务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兴宁市水功能区划报告书及兴宁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告书编制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招标编号:二、项目名称:兴宁市水功能区划报告书及兴宁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告书编制服务采购三、采购预算:人民币万元四、采购项目容、要求及数量:、采购项目容:兴宁市水功能区划报告书及兴宁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告书编制服务采购;、采购项目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容》;、数量:项。

投标人应对所有的招标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容进行投标。

五、供应商资格:、具有相关经营围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国境注册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人必须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投标人必须提供由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原件附入投标文件中,否则为无效投标);、符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符合以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将以公开报名的方式确定其投标资格。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上午::,下午::(时间)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到计安招标采购(详细地址:市江南新中路号运兴楼二楼)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元,售后不退,采用其它方式报名的,须另交元作为特快专递费,款到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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