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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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最高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最高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最高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越发凸显其重要性。

作为任何创新和发展的支撑,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对于我们理解知识产权的深度和广度至关重要。

最高院是我国司法系统的最高审判机构,负责解决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案件。

通过分析最高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并洞察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1.《方正公司与欧瑞公司版权纠纷案》该案是一起版权纠纷案件,两家公司在某款软件的版权问题上发生争议。

最高院对该案作出的判决明确指出了在版权案件中如何界定“实质相同”和“表达方式相同”的标准,为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和指导。

最高院还对版权保护的原则和标准进行了详细阐述,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2.《巴克斯特公司与前海微榕公司专利侵权案》这是一起涉及专利侵权的案件,巴克斯特公司指控前海微榕公司侵犯了其核心专利,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最高院在审理该案时,对专利侵权行为的界定和赔偿标准进行了细致分析,并对专利权保护的原则进行了明确表述。

这个案例的判决为进一步加强我国专利制度,提高专利保护水平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3.《华盛顿洛克韦尔石油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案》该案是一起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的纠纷案件。

华盛顿洛克韦尔石油公司在中国市场注册了自己的商标,但被中石总公司声称存在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高院对该案进行了评估,并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注册和保护的法律规定,为商标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

总结回顾:通过分析以上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最高院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判决和裁定起到了重要的引领和指导作用。

最高院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时,既注重对案件本身的界定和判决,也注重对相关法律和政策的阐述和解释。

这些案例的判决不仅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

对于我个人来说,这些典型案例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的必要性。

2020-2021年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20-2021年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20-2021年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6•【分类】其他正文2020-2021年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1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而非实用性——陈某煌诉河间市天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造物居陶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8年1月19日,福建省版权局就作品《喜鹿》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闽作登字-2018-F-00003521”,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陈某煌。

该作品通体采用典型的德化白瓷烧制而成,分为上部茶滤和下部鹿形支撑架。

其中的茶滤采用荷叶状造型,茶滤支撑架整体为四蹄跪着的小鹿。

小鹿鹿头采用写意手法,仅勾勒出微微张开的嘴角和眼睛,露出些许喜悦,呼应“喜鹿”主题。

鹿头两侧有两只耳朵和两个鹿角,主鹿角合抱成一个四分之三的圆弧,整体微微上翘,用以拖住荷叶状茶滤。

鹿颈向后微倾伸直,呈现优美的弧线,伸长的鹿颈正好为茶滤悬空留足了高度。

鹿的躯干矫健,四蹄成跪状,使得整个茶漏四平八稳。

整个作品构思巧妙、简洁流畅、寓意深刻,传达了作者对美好生活的热爱和祝福。

2021年3月、4月,陈省煌经证据保全公证分别在“天猫”网站名称为“后芹旗舰店”的网店、“1688”网站名称为“河间市天久玻璃制品有归案公司”的网店购买了“茶漏”共3件,于2021年6月4日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的茶漏与陈省煌主张的《喜鹿》作品,虽在产品材质及鹿角、茶漏设计等方面有所差异,但并不足以使两者构成实质性区别。

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决河间天久公司、造物居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作品《喜鹿》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河间天久公司赔偿陈省煌经济损失40000元。

河间天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评析对于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可复制性,且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并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019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一、购物假冒商品案例在2019年,知识产权领域出现了许多购物假冒商品的案例。

一些用户在网上购物了低价的名牌商品,结果却收到了假冒商品。

这些假冒商品不仅侵犯了原品牌商的知识产权,还给用户带来了经济损失和心理困扰。

这些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提醒了用户在购物商品时要谨慎选择渠道,防范假冒商品的风险。

二、网络侵权案例网络侵权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2019年,网络侵权案例依然屡见不鲜。

一些全球信息站或个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这些案例不仅损害了原权利人的利益,也影响了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大了对网络侵权的打击力度,但仍需要加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跨境知识产权保护案例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境知识产权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2019年,一些国际知识产权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一些国际知名企业在海外市场遭遇知识产权侵权,他们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这些案例提醒了企业要加强对跨境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全球知识产权秩序。

四、专利侵权案例专利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2019年,一些专利侵权案例成为热点。

一些企业或个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益。

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大了对专利侵权的打击力度,推动了专利侵权案件的调解和解决。

企业和个人要加强对专利权利的申请和保护,增强专利权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五、商标侵权案例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

在2019年,一些商标侵权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些企业或个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商标,侵犯了商标权益。

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大了对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企业要加强对商标的申请和保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六、知识产权保护案例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和个人的重要任务。

2019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2019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2019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1.0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19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一、刑事案件1.被告人林德发、林风等三十七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被告人XXX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3.被告人黄玺奕犯寻衅滋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民商事案件4.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麋鹿港饮品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5.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6.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三、行政案件7.古田翠屏湖爱乐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爱乐投资有限公司诉古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8.泉州市明亮钢结构加工有限公司诉原泉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协议案9.福建省泉州海丝船舶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诉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案四、生态案件10.被告人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吴卫富、黄石土、刘开友、李张伟、廖德波、詹宇烽、诸帅启、潘毅刚污染环境案1.被告人林德发、林风等三十七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案情简介上世纪90年代开始,被告人林德发即有纠集人员随意殴打他人等劣迹。

2009年以来,被告人林德发、林风父子陆续网罗福清市北林村刑释解教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坐大成势,形成了以被告人林德发、林风为首,同案人陈声清、林家伟及被告人林锋、黄善明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林起兵、金忠文、林明、王基强、陈亦斌、林德明、王秋平、林旺、陈文荣、杨善龙、韩辉华、黄善武、左利荣、同案人梁平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放火、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故意毁坏财物、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行贿等多种犯罪行为,非法攫取财富。

该组织同时向政治领域渗透,利用组织的势力和影响,把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为其在矿业开采、林木采伐等方面获得便利。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16•【文号】法办〔2021〕146号•【施行日期】2021.04.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法办〔2021〕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结合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现将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予以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21年4月16日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一、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判决书〕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三、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四、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五、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宋祖兴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5号民事判决书〕六、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6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七、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164号民事判决书〕八、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九、惠州市欢唱壹佰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垄断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十、李海鹏等9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刑终105号刑事裁定书〕2020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专利权权属、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1. 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波速尔运动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345号民事裁定书〕2. 吉林市东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昌邑区吉康绿谷种植专业合作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724号民事判决书〕3. 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熙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134号民事判决书〕4. 王纯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刚、珠海市粤茂激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及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5.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艾慕内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194号民事判决书〕6. 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财源利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88号民事判决书〕7.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与申宏波、徐超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晋民终758号民事判决书〕8.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艳秋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民终254号民事判决书〕9. 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华夏庄园酿酒有限公司、杭州正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10. 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乐平华润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619号民事判决书〕11.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小飞鱼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风铃动漫有限公司、济南历下上方有电子产品经营部、黄宇高、龚浪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568号民事判决书〕12. 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与武汉东信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天地人和药业有限公司、广东恒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知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13.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与宁波嘉琪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再44号民事判决书〕14. 广州钧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1635号民事判决书〕15. 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老码头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终454号民事判决书〕16. 重庆家富富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富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藏知民终1号民事裁定书〕17. 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西安华清盛汤汤泉酒店、姜志刚、西安华青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935号民事判决书〕18.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西宁城北兴敏蔬菜水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知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三)著作权权属、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19.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宁乡县皇家贵族音乐会所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17号民事判决书〕20. 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5648号民事判决书〕21.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书〕22. 北京完美建信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南宫市广播电视台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知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23. 孙德斌与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申2416号民事裁定书〕24. 北京百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丽江茶马古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301号民事判决书〕25.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709号民事判决书〕26. 河南省银都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终397号民事判决书〕27.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民事判决书〕28. 邱怀喃、邱怀芬、曾君富与贵州省博物馆、贵州省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西安美术学院、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人民政府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1141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件29. 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南方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33号民事判决书〕30. 张仁勋与四川省宜宾市吴桥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曹培均、宜宾市砖瓦协会、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县四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翠屏区创力机砖有限责任公司垄断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382号民事判决书〕31.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安陆智投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11133号民事判决书〕32. 珠海仟游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鹏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策略一二三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南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昊、肖鑫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知民终457号民事判决书〕33. 长沙文和信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城中区老浮桥龙虾餐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民终1819号民事判决书〕34. 海南省盐业总公司与江苏金桥制盐有限公司、海口方韦物流有限公司、海南韦方盐业有限公司、李存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1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35.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数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书〕36. 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与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知民终202号民事判决书〕37.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诺特金参口腔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终875号民事判决书〕38. 兰州市城关区新东方学校与李虎、黄莉娜、吴丹、兰州市七里河区菁英英语培训学校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五)植物新品种、技术合同及禁令纠纷案件39.山西利马格兰特种谷物研发有限公司与新疆西农惠民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克东县金色阳光种子经销处、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知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40. 厦门市拙雅科技有限公司与智童时刻(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曾庆利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1098号民事判决书〕41.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斑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民初0115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42. 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任晓平、孙杰、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行终406号行政判决书〕43. 爱立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513号行政判决书〕44. 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370号行政判决书〕45. 云南则道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石一龙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3768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6. 马振予等4人侵犯著作权罪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0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47. 镇江华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丹阳市丰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蒋启华等6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191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48. 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与张业锋、芜湖市迪顿电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291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49. 姜建辉等6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2568号刑事裁定书〕50. 孔丹丹等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402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简介一、“小i机器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判决书〕【案情摘要】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臻公司)是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权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07•【文号】法办〔2020〕99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法办〔202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9年,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勇于担当、敢于作为。

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努力营造权利受保护、侵权有代价、犯罪必惩罚的法治环境。

围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为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提供有力保障。

一年来,人民法院持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打造过硬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树立良好国际形象,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结合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现将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予以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20年4月7日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一、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与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二、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重庆恒胜鑫泰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8号民事判决书〕三、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姚洪军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137号行政判决书〕四、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226号民事判决书〕五、平衡身体公司与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53351号民事判决书〕六、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谭发文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407号民事判决书〕七、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054号民事判决书〕八、杭州莫丽斯科技有限公司、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风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云南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盛林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22号民事判决书〕九、河北山人雕塑有限公司与河北中鼎园林雕塑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人民政府、遵义众和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449号民事判决书〕十、厦门德乐盟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兴恒昌贸易有限公司、杨明凤、杨茂淦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刑终632号刑事判决书〕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害专利权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及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1.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48号民事判决书〕2.株式会社岛野与广东顺德顺泰智能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466号民事裁定书〕3.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342号民事裁定书〕4.黄峙伟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再615号民事判决书〕5.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宁夏康惟鹏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宁夏帅之媛农机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6.和睦家医疗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福州和睦佳妇产医院、福州和睦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28号民事判决书〕7.克诺尔·伯莱姆斯股份公司与衡水永信制动材料有限公司、衡水永泽制动材料有限公司、克诺尔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亚东实业(国际)有限公司、北京辉门进出口有限公司、赵树亮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知民终43号民事判决书〕8.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延吉市马路边边麻辣烫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24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9.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610号民事判决书〕10.埃克森美孚公司、美孚石油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大众油业有限公司、上海彬恒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35号民事判决书〕11.汕头市澄海区建发手袋工艺厂与迈克尔高司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57号民事判决书〕12.江西省国窖赣酒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赣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286号民事判决书〕13.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丁俊伟、王水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728号民事判决书〕14.湖南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怀化医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知民终642号民事判决书〕15.广东佳宝集团有限公司与新兴县鲜仙乐凉果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861号民事判决书〕16.长春市朝阳区王记酱骨头炖菜馆与海南东北王记酱骨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6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17.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红伊人食品有限公司、南岸区雅福链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书〕18.浙江欧诗漫集团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莉露化妆品有限公司、鱼池口佳嘉日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19.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1194号民事判决书〕20.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岳龙刚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终6号民事判决书〕21.刘宝平与内蒙古阿儿含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巴音额日乐、内蒙古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内民终156号民事判决书〕22.曹新华与濮凤娟、王信贺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1410号民事判决书〕23.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4268号民事判决书〕24.苗富华与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知民终231号民事判决书〕25.武汉光亚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黄乾生与刘若英、叶如婷、上海拾谷影业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26.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37号民事判决书〕27.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拉萨高度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藏01知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及垄断纠纷案件28.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51号民事判决书〕29.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与麦达可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王成刚、张红星、刘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68号民事判决书〕30.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广电海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229号民事判决书〕31.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8514号民事判决书〕32.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与洪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33.亿能仕(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与捷客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1083号民事判决书〕34.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唯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1022号民事判决书〕35.吴宗区与永福县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36.重庆慢牛工商咨询有限公司与谭庆、重庆亿联金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五)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37.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县向东汽车电器修理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71号民事判决书〕38.蔡新光与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民事判决书〕39.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舒城万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藏友福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657号民事判决书〕40.北京希森三和马铃薯有限公司与商洛市泰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终655号民事判决书〕41.云南热点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云南小孩儿旅行社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8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六)恶意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及知识产权诉讼程序42.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66号民事裁定书〕43.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志敏、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终139号民事判决书〕44.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谌洪涛诉前行为保全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45.郑州曳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丁晓梅、南通苏奥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先予执行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687号民事裁定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46.贝林格尔英格海姆法玛两合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3961号行政裁定书〕47.北京康智乐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再240号行政判决书〕48.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1498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9.许振纬等假冒注册商标罪、王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刑终106号刑事裁定书〕50.林义翔、叶晏呈、郑博鸿侵害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3刑终361号刑事判决书〕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简介一、“机动车刮水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与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简称瓦莱奥公司)是名称为“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简称涉案专利)的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2017年度)

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2017年度)

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2017年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4.2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2017年度)一、如何认定交互技术方法专利的侵权主体——华为终端有限公司诉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华远电讯有限公司、泉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情华为公司享有专利号为ZL201010104157.0“一种可应用于终端组件显示的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的专利权(简称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共两项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和9。

权利要求1:一种组件显示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移动终端获取组件处于待处理状态的指示消息;所述移动终端根据所述指示消息对容器中显示在屏幕上的显示区域进行缩小处理,以使所述屏幕在所述显示区域缩小后空余出的区域显示所述容器的隐藏区域,所述容器包括容纳组件的显示区域和隐藏区域。

权利要求9: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包括: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组件处于待处理状态的指示消息;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指示消息对容器中显示在屏幕上的显示区域进行缩小处理,以使所述屏幕在所述显示区域缩小后空余出的区域显示所述容器的隐藏区域,所述容器包括容纳组件的显示区域和隐藏区域。

华为公司主张惠州三星公司、天津三星公司、三星(中国)公司生产的23款手机及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使用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5、6、9、12、13、14的技术方案,构成专利侵权。

华为公司提供2014年至2016年间涉案23款手机销售数量的证据,主张被控侵权产品销售数额巨大、涉案专利对利润贡献度较高,请求赔偿经济损失8000万元。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可以通过对被控侵权产品的简易操作直接再现,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相应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关于赔偿金额,华为公司提交了经公证的IDC数据来佐证涉案移动终端的销售数量。

福建省检察院发布2022年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优秀案例

福建省检察院发布2022年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优秀案例

福建省检察院发布2022年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优秀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3.04.26•【分类】其他正文福建省检察院发布2022年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优秀案例4月25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福建省公安厅联合开展“携手司法保护共促创新福建”知识产权主题宣传活动,活动期间发布了2022年福建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优秀案例。

目录一、昆山龙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等4人侵犯著作权案二、上海悦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詹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三、廖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四、付某、杨某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五、九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洪某某商标权侵权纠纷民事执行监督案六、晋江市院督促保护“灵源万应茶”非遗知识产权行政公益诉讼案一、昆山龙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等4人侵犯著作权案【案件事实】被告单位昆山龙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某公司)主要经营计算机技术开发等,被告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系该公司产品经理,被告人庄某某系该公司技术员。

2019年初,刘某某指使公司技术总监范某某(另案处理)提取福州市智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某公司)开发的系列微信小程序源代码,并交给王某某、袁某某,由二人率领各自项目组技术员添加广告后在微信小程序上公开发行,获取利益。

其中,王某某指使其小组技术员庄某某,袁某某指使其小组技术员徐某某、方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利用智某公司幼儿教育软件源代码,添加广告后修改制作出共六款微信小程序。

之后,龙某公司将上述微信小程序上架到微信平台公开发行。

至案发,王某某、庄某某项目组负责制作的三款微信小程序,共获取收益人民币168774元,袁某某项目组负责制作的三款微信小程序,共获取收益人民币74223元。

经鉴定,上述六款微信小程序与权利人拥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核心文件代码构成实质性相似。

经福建省版权局认定,上述六款微信小程序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计算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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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2020年4月24日)1.对合法注册商标进行不当拆分使用构成商标侵权--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紫敬贸易有限公司、池兴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牧王公司)系“九牧王”系列商标的权利人。

该系列商标经九牧王公司长期使用及推广,在服装行业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凯撒皇公司)在其生产的被诉侵权的服装产品及包装袋上标注了“MUWANG牧王”标识,在塑料挂件上使用了“牧王”文字标识,在被诉侵权产品合格证上标注了“品牌:牧王”字样。

上海紫敬贸易有限公司则在其天猫商城的“牧王旗舰店”的网页页面中使用了“牧王(MU WANG):一家主打性价比好货的男装”等标识。

九牧王公司认为,两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

池兴隆作为凯撒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一并承担侵权责任。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两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高度近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在一审认定侵权事实的基础上,认为被告在服装挂件及合格证中使用“牧王”标识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另外,鉴于被告的侵权收入较大,且存在恶意模仿他人知名商标进行大量不当注册的情节,二审判决将赔偿额改判为200万元。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虽然在服装产品上也拥有“牧王”图文商标,但其在使用中并未进行规范使用,而是进行了改变商标原有显著性的拆分使用,通过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刻意突出与权利商标近似的“牧王”文字,达到傍名牌、搭便车的目的,客观上也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而达到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

本案二审在依法纠正一审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赔偿额进行大幅提高,主要是考虑到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金额较大。

被告还存在恶意模仿他人商标进行不当注册或者在生产销售过程中直接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情况,攀附他人商誉,进行恶意侵权的主观故意较为明显。

结合九牧王公司涉案商标的高知名度,一审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偏低,并不足以弥补商标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亦未能对被告所实施的恶意侵权行为给予足够的制裁。

故将赔偿额提高到200万元。

该案的处理对依法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品牌建设,引导正确的竞争观念起到示范作用。

巨额赔偿对恶意侵权行为予以有力惩戒,彰显福建加大知识产权最严格保护的态度,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

该案同时被评为2019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2.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微软公司诉鸿星尔克(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案情】微软公司就涉案Microsoft Office Ultimate 2007计算机软件以及Microsoft Office Professional Plus 2010计算机软件向美国版权局申请版权注册登记,版权所有人为微软公司。

经一审法院证据保全,鸿星尔克(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鸿星尔克公司)使用的电脑中安装有涉案软件。

微软公司认为鸿星尔克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害,请求判令:鸿星尔克公司立停止侵权并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鸿星尔克公司系从事鞋服制造、进出口的公司,故其在计算机中安装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属于商业使用行为。

鸿星尔克公司在经营场所内电脑中使用的涉案软件系未经微软公司许可的软件,其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微软公司涉案软件,侵害了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著作权。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鸿星尔克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微软公司系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鸿星尔克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微软公司许可,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涉案软件,侵害了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微软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鸿星尔克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获得的收益,原审法院综合考量鸿星尔克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的时间和范围、主观过错程度、涉案软件的市场价格、证据保全的情况及微软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鸿星尔克公司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50万元,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当前,计算机软件应用普遍,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要有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以及结合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专利权保护等。

本案中,微软公司将涉案计算机软件进行版权登记,享有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考虑侵权构成时,应当考量侵权人侵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著作权中的哪一项权利以及是否存在该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形;在法定赔偿时,应当考量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的时间和范围、主观过错程度、涉案软件的市场价格等因素。

本案中,鸿星尔克公司系从事鞋服制造、进出口的公司,在其计算机中安装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商业使用行为。

鸿星尔克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公司的计算机上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涉案软件,侵害了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著作权。

鉴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微软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鸿星尔克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获得的收益,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综合考量鸿星尔克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的时间和范围、主观过错程度、涉案软件的市场价格、证据保全的情况及微软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为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50万元,依法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3.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正确解读能够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康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情】坦萨国际有限公司系“地栅和制造地栅的方法”发明专利权利人,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坦萨中国公司)系该专利的被许可人。

涉案专利产品是土体加筋的高强度土工产品--土工格栅,广泛应用于公路、铁路等道路工程建设中。

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存在较大争议,专利复审委曾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7-9、11-24无效,但经过一、二审行政诉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宣告决定,认可了涉案专利的有效性。

被告广州市康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康锴公司)系坦萨中国公司的经销商。

经证据保全,坦萨中国公司发现康锴公司销售给厦门市翔安南部大嶝南缘吹淤造地二期工程的土工格栅材料,并未完全采用涉案专利产品,大部分土工格栅采用被诉侵权产品。

原告遂起诉要求各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主要涉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晰以及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相邻绞合线之间存在连续定向”技术特征。

最终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遂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一审宣判后,康锴公司及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系典型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涉案发明专利系国外公司所有,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广泛应用于土工材料领域,在国际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涉案发明专利涉及到化学领域的专业技术问题,一、二审法院通过认真研究分析专利的背景技术、权利要求、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书中的专业技术问题“相邻绞合线之间存在连续定向”做出了恰当的阐释,通过专业的技术审判有效保护了发明专利权人的技术创新点,充分展现了我省审理专利类技术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本案被告系专利权人的正品经销商,其擅自将侵权产品销售给他人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仅严重侵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而且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也造成不利影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本案判决对于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规则以及严厉打击民生领域的假冒侵权产品、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好的典型示范意义。

4.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依法享有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张国忠与福建天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曾用名:西虎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案情】2011年底,张国忠进入西虎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下称西虎汽车公司)工作,与西虎汽车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未约定职务发明奖励报酬事项。

2012年12月5日,西虎汽车公司任命张国忠为技术部部长。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西虎汽车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系列专利,上述专利文件均记载:发明人张国忠,专利权人西虎汽车公司。

张国忠于2016年1月离职,后其向法院起诉要求西虎汽车公司支付涉案专利的奖励报酬。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国忠系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且在专利申报期间,张国忠系西虎汽车公司的技术部长,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主张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及报酬。

虽然西虎汽车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部分专利的来源可能是对外委托设计的成果,但涉案专利均系西虎汽车公司作为专利权人申报,在专利申报期间张国忠担任其公司的技术部长,张国忠有参与部分过程。

虽然张国忠可能并未参与相关专利发明设计的全过程,但将张国忠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专利申报是西虎汽车公司对自身权利处分的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权利证书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西虎汽车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除非有证据证明西虎汽车公司进行的专利申报有误,否则应以专利权利证书登记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为准。

西虎汽车公司已将张国忠作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申报,并获得了授权,且张国忠享有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并不以专利是否实施为前提。

一审法院判决西虎汽车公司支付张国忠相应的专利奖励。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涉案专利的授权文件记载,张国忠均系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涉案专利均系西虎汽车公司作为专利权人进行申报,其在申报过程中将张国忠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申报期间张国忠担任西虎汽车公司的技术部长,且从现有证据中可以看出张国忠有参与研发,西虎汽车公司亦未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张国忠并非实际发明人或设计人,因此,基于本案现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张国忠系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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