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19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20年4月24日)

1.对合法注册商标进行不当拆分使用构成商标侵权--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凯

撒皇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紫敬贸易有限公司、池兴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牧王公司)系“九牧王”系列商标的权利人。该系列商标经九牧王公司长期使用及推广,在服装行业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凯撒皇公司)在其生产的被诉侵权的服装产品及包装袋上标注了“MUWANG牧王”标识,在塑料挂件上使用了“牧王”文字标识,在被诉侵权产品合格证上标注了“品牌:牧王”字样。上海紫敬贸易有限公司则在其天猫商城的“牧王旗舰店”的网页页面中使用了“牧王(MU WANG):一家主打性价比好货的男装”等标识。九牧王公司认为,两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池兴隆作为凯撒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一并承担侵权责任。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两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高度近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在一审认定侵权事实的基础上,认为被告在服装挂件及合格证中使用“牧王”标识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另外,鉴于被告的侵权收入较大,且存在恶意模仿他人知名商标进行大量不当注册的情节,二审判决将赔偿额改判为200万元。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虽然在服装产品上也拥有“牧王”图文商标,但其在使用中并未进行规范使用,而是进行了改变商标原有显著性的拆分使用,通过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刻意突出与权利商标近似的“牧王”文字,达到傍名牌、搭便车的目

的,客观上也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而达到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本案二审在依法纠正一审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赔偿额进行大幅提高,主要是考虑到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金额较大。被告还存在恶意模仿他人商标进行不当注册或者在生产销售过程中直接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情况,攀附他人商誉,进行恶意侵权的主观故意较为明显。结合九牧王公司涉案商标的高知名度,一审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偏低,并不足以弥补商标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亦未能对被告所实施的恶意侵权行为给予足够的制裁。故将赔偿额提高到200万元。

该案的处理对依法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品牌建设,引导正确的竞争观念起到示范作用。巨额赔偿对恶意侵权行为予以有力惩戒,彰显福建加大知识产权最严格保护的态度,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该案同时被评为2019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2.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微软公司诉

鸿星尔克(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

微软公司就涉案Microsoft Office Ultimate 2007计算机软件以及Microsoft Office Professional Plus 2010计算机软件向美国版权局申请版权注册登记,版权所有人为微软公司。经一审法院证据保全,鸿星尔克(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鸿星尔克公司)使用的电脑中安装有涉案软件。微软公司认为鸿星尔克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害,请求判令:鸿星尔克公司立停止侵权并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鸿星尔克公司系从事鞋服制造、进出口的公司,故其在计算机中安装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属于商业使用行为。鸿星尔克公司在经营场所内电脑中使用的涉案软件系未经微软公司许可的软件,其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微软公司涉案软件,侵害了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著作权。一审法院

据此判决鸿星尔克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微软公司系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鸿星尔克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微软公司许可,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涉案软件,侵害了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微软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鸿星尔克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获得的收益,原审法院综合考量鸿星尔克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的时间和范围、主观过错程度、涉案软件的市场价格、证据保全的情况及微软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鸿星尔克公司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50万元,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当前,计算机软件应用普遍,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要有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以及结合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专利权保护等。本案中,微软公司将涉案计算机软件进行版权登记,享有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考虑侵权构成时,应当考量侵权人侵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著作权中的哪一项权利以及是否存在该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形;在法定赔偿时,应当考量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的时间和范围、主观过错程度、涉案软件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本案中,鸿星尔克公司系从事鞋服制造、进出口的公司,在其计算机中安装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商业使用行为。鸿星尔克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公司的计算机上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涉案软件,侵害了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著作权。鉴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微软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鸿星尔克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获得的收益,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综合考量鸿星尔克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的时间和范围、主观过错程度、涉案软件的市场价格、证据保全的情况及微软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为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50万元,依法保护了著作权人的

合法权益。

3.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正确解读能够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坦萨土工合成材

(中国)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康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等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

坦萨国际有限公司系“地栅和制造地栅的方法”发明专利权利人,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坦萨中国公司)系该专利的被许可人。涉案专利产品是土体加筋的高强度土工产品--土工格栅,广泛应用于公路、铁路等道路工程建设中。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存在较大争议,专利复审委曾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7-9、11-24无效,但经过一、二审行政诉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宣告决定,认可了涉案专利的有效性。被告广州市康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康锴公司)系坦萨中国公司的经销商。经证据保全,坦萨中国公司发现康锴公司销售给厦门市翔安南部大嶝南缘吹淤造地二期工程的土工格栅材料,并未完全采用涉案专利产品,大部分土工格栅采用被诉侵权产品。原告遂起诉要求各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主要涉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晰以及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相邻绞合线之间存在连续定向”技术特征。最终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遂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一审宣判后,康锴公司及肥城联谊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涉案发明专利系国外公司所有,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广泛应用于土工材料领域,在国际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涉案发

明专利涉及到化学领域的专业技术问题,一、二审法院通过认真研究分析专利的背景技术、权利要求、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书中的专业技术问题“相邻绞合线之间存在连续定向”做出了恰当的阐释,通过专业的技术审判有效保护了发明专利权人的技术创新点,充分展现了我省审理专利类技术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本案被告系专利权人的正品经销商,其擅自将侵权产品销售给他人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仅严重侵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而且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也造成不利影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案判决对于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规则以及严厉打击民生领域的假冒侵权产品、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好的典型示范意义。

4.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依法享有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张国忠与福建天际汽车制造

有限公司

(曾用名:西虎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案情】

2011年底,张国忠进入西虎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下称西虎汽车公司)工作,与西虎汽车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未约定职务发明奖励报酬事项。2012年12月5日,西虎汽车公司任命张国忠为技术部部长。2013年至2015年期间,西虎汽车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系列专利,上述专利文件均记载:发明人张国忠,专利权人西虎汽车公司。张国忠于2016年1月离职,后其向法院起诉要求西虎汽车公司支付涉案专利的奖励报酬。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国忠系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且在专利申报期间,张国忠系西虎汽车公司的技术部长,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主张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及报酬。虽然西虎汽车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部分专利的来源可能是对外委托设计的成果,但涉案专利均系西虎汽车公司作为专利权人申报,在专利申报期间张国忠担任其公司的技术部长,张国忠有参与部分过程。虽然张国忠可能并未参与相关专利发明设计的全过程,但将张国忠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

专利申报是西虎汽车公司对自身权利处分的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权利证书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西虎汽车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除非有证据证明西虎汽车公司进行的专利申报有误,否则应以专利权利证书登记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为准。西虎汽车公司已将张国忠作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申报,并获得了授权,且张国忠享有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并不以专利是否实施为前提。一审法院判决西虎汽车公司支付张国忠相应的专利奖励。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涉案专利的授权文件记载,张国忠均系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涉案专利均系西虎汽车公司作为专利权人进行申报,其在申报过程中将张国忠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申报期间张国忠担任西虎汽车公司的技术部长,且从现有证据中可以看出张国忠有参与研发,西虎汽车公司亦未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张国忠并非实际发明人或设计人,因此,基于本案现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张国忠系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亦判决西虎汽车公司支付张国忠相应的专利奖励。

【评析】

职务发明创造系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没有具体约定,则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但当单位获得专利权后,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给予一定的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奖励金额有约定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也未在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如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未获得相应奖励报酬故而向法院起诉的,应当予以支持。

5.利用公共元素进行独创性表达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刘奎宁诉上杭县古田华润希望小镇吴地社区居民委员会、龙岩市圣地古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情】

刘奎宁为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原创设计了一套“古田小红军”,包括“握红旗”“吹号”“望远镜”“握枪”“敬礼”“红缨枪”等卡通造型。刘奎宁主张龙岩市圣地古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圣地古田公司)未经其许可,公开陈列与“古田小红军”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卡通模型,侵害其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起诉要求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圣地古田公司辩称刘奎宁创作的“古田小红军”系采用大量公共元素创作的作品,“古田小红军”是我党、我军历史上的真实人物,“头戴淡蓝色红五星八角帽,身着工农红军的淡蓝色军装,淡蓝色布条裹腿,脚穿白袜子、黑布鞋”等属公共元素,圣地古田公司不构成侵权。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独创性是作品应当具备的条件。“握红旗”“吹号”“望远镜”“握枪”“敬礼”“红缨枪”六款“古田小红军”卡通造型,是作者根据其对红军战士的理解,对红军战士进行艺术抽象和美学修饰的创作成果。这六款“古田小红军”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和表达,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及独创高度的保护要求,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红军战士系历史上真实存在的人物形象,刘奎宁对该形象进行艺术创作时不可避免地会采用公共元素,例如工农红军淡蓝色军装、淡蓝色红五星八角帽、布条裹腿、红缨枪、大刀、军号等道具。通用表达不属于刘奎宁著作权保护范围,他人可以自由利用这些元素进行创作。但是,刘奎宁利用这些元素进行独创性表达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这些独特的表达主要体现在:在红军造型上,选择了“握红旗”“吹号”“望远镜”“握枪”“敬礼”“红缨枪”等造型;头与身体的比例关系中,头部几乎与身体绑腿以上比例相同,帽子几乎占整个头部的一半;人物神态上,通过倒八字的刀型粗眉、白色加咖啡眼底、黑眼仁、一大一小白点高光大眼珠的浓眉大眼造型设计,展示红军良好形象。比较被控侵权产品与刘奎宁创作的作品,二者在人物造型的选择、整体结构比例、五官与脸部比例关系、浓眉大眼造型等方面均相同,这些相同均是作者独创性的表达。具体细节方面例如敬礼、持望远镜时袖子没有挽起来,握枪、吹号、握红旗、红缨枪袖子挽起,二者也相同。原审法院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无不当。圣地古田公司主张二者相似之处属于公

共元素,不构成侵权,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评析】

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受法律保护。利用公共元素进行的创作中,通用表达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他人可以自由利用这些元素进行创作。本案中,刘奎宁利用工农红军淡蓝色军装、淡蓝色红五星八角帽、布条裹腿、军号等公共元素创作的“小红军”系列形象,是作者对公共元素的选择、取舍、安排和设计,体现了作者独特审美观,属于独创性的表达,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判决较好地展现了如何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利用公共元素进行独创性创作的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对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具有借鉴作用。

6.认定商标是否正当使用应当结合经营范围、使用场景、使用方式、消费对象等综合判断--东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诉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丰泽区泽

德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东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下称东方祥麟公司)拥有第146689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鲜水果、新鲜蔬菜、甘蔗”等)。原告主张被告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深圳百果园公司)及其连锁门店在鲜水果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百果园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提出91030000元的赔偿数额。深圳百果园公司拥有第1606100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第6807648号“”(核定使用服务为“替他人推销”等)注册商标,辩称其是提供水果零售服务的连锁企业,而非水果生产企业,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百果园等标识属于对其商标及字号的正当使用,不会与原告注册商标造成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深圳百果园公司使用“百果园”标识或字样的行为是否属于合法合理使用其享有的第6807648号“”注册商标、第16061008号“”注册商标以及其享有的其他注册商标。首先,深圳百果园

公司提供的服务属于为销售商品提供的综合便利服务行为。其次,关于商品国际分类表第35类中“替他人销售”类别是否涵盖了商品的零售服务。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大多数的商品零售企业一直是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类别上注册商标,例如“家乐福”“华润万家”等,并将该商标实际用于商场、超市经营场所。2007年1月1日,我国正式启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九版)》。第九版区分表中删去了第八版所规定“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的内容。因此,应当认定商品的零售服务属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再者,深圳百果园公司及其授权门店在实体店铺中使用“百果园”标识或字样的行为,并未直接标识到每个独立的水果或者单一水果包装上,不应认定在第31类“鲜水果”类别上使用,深圳百果园公司授权门店中销售的部分水果带有水果种植企业使用的商品商标,也说明深圳百果园公司使用“百果园”标识或字样的目的并不在于识别水果的种植及生产来源,而是在于标识经营场所以及区分零售服务提供者的来源。综上,应当认定深圳百果园公司及其授权门店在实体店中使用涉案“百果园”标识或字样的行为,属于在核定服务项目范围内合法使用第6807648号“”注册商标的行为。至于深圳百果园公司及其授权门店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通过官方网站、计算机软件、第三方平台等媒介使用“百果园”标识或字样的行为,作为深圳百果园公司提供的商品零售服务的延伸,该使用行为同样应当视为在核定服务项目范围内合法使用第6807648号“”注册商标的行为。最后,深圳百果园公司在实际使用“百果园”标识或字样时,多数情况下伴有第6807644号“”、第15560819号“”、第19517003号“”、第19720607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涵盖“替他人推销”)。与东方祥麟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图形及字母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两者所属商品或服务类别亦不同,共存于市场并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综上,东方祥麟公司关于深圳百果园公司及其授权门店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驳回了东方祥麟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原、被告都拥有各自在不同商品类别注册的商标,本案的难点在于认定被告对其注册商标使用是否属于正当使用,对此,法院应当结合商标使用人的经营范

围及商标的使用场景、使用方式、消费对象的认知等因素综合判断。从现状看,我国从事零售服务的企业尚无专门的注册商标类别,而被告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享有百果园的注册商标,该商标还被原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从我国各大企业生产经营实践情况看,多数大型零售企业都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注册了自己的服务商标,故应认定被告在推销水果时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另外,考虑到被告与原告分别位于产业链的前端及后端,司职分工不同,在商标使用人的经营范围未有实际交叉以及在各自经营范围均持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

7.对地名商标的保护要注意平衡商标权利人和其他同业者的利益--林小荣与武夷山

善颖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林小荣于2012年2月7日获得“玖龍窠”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茶叶代用品、茶饮料等(第30类),该商标于2016年12月30日被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林小荣委托代理人通过公证程序在“武夷山善颖茶业有限公司(下称善颖公司)”的网店购买了商品名为“九龍窠”茶叶一份,茶叶泡袋、茶叶盒表面、纸袋包装上均印有善颖公司的名称、“善颖”注册商标及“九龍窠”肉桂标识,茶叶盒底部标有出品方为善颖公司。“九龍窠”肉桂标识与林小荣主张的“玖龍窠”商标比照,涉案商品包装标识“九龍窠”的“九”字简繁体及书写字体与“玖龍窠”注册商标不同。被告善颖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在茶、茶饮料等(第30类)注册了“善颖”商标,并开办了淘宝店铺。林小荣主张,其经调查发现,善颖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并通过电子商务网站销售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九龍窠”肉桂茶叶,侵犯了“玖龍窠”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善颖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玖龍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

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故非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地名,依法可作为一种商标类型,同样具有商标的共性,即包括区别相同商品的不同经营者的功能。本案中“九龙窠”是武夷山市武夷山风景名胜景区内的一条峡谷的地名,也是武夷岩茶产区山场的俗称,不属于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而且“玖龍窠”商标已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故林小荣注册的“玖龍窠”商标为有效商标。林小荣注册的“玖龍窠”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茶叶代用品、茶饮料等,在该核定范围内,林小荣注册的“玖龍窠”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善颖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九龍窠”标识,存在利用普通茶叶消费者对武夷山“九龙窠”山场的认可度或攀附他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地名商标的故意,主观上并非善意。善颖公司抗辩其在涉案商品包装中使用“九龍窠”标识属于对地名的正当使用,理由不能成立。故一审法院判决:善颖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林小荣“玖龍窠”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林小荣经济损失20000元(含合理费用)。该案判决后,双方服判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评析】

在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同时,也要合理维护正当的公众利益。对县级以下的地名商标应予以保护毋庸置疑,但在保护权利人商标权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同业者的正当使用,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正当使用该地名来表示商品与产地、地理位置等之间的联系。本案中“九龍窠”既是商标又是地名(武夷岩茶山场),与其他臆造词汇相比,是一个固有显著性较弱的商标,但经过权利人的使用后于2016年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即经使用后显著性明显提升,对该商标的保护力度应大于普通地名商标。该案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赔金额虽不高,但明确了地名商标受保护的事实,规范了他人对地名商标的正当使用。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又照顾到了其余同业者的合理使用,对于规范地名商标的泛滥标注具有借鉴意义,扭转普通消费者购茶“只认山场不认国标”的错误理念。武夷岩茶是福建茶产业的代表,本案自立案以来就受到省内相似情况茶产业从业者的关注,此案判决对今后的同类地名商标案件的审判具有借鉴意义。本案裁判结果对于武夷岩茶的产业发展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既符合法律规定,避免“挂羊

头卖狗肉”的现象,也避免了地名商标权利人的垄断使用,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规范武夷山茶叶市场,保障武夷岩茶品质,塑造武夷岩茶对外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8.基于相同事实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妥善审理--厦门德乐盟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兴恒昌贸易有限公司、杨明凤、杨茂淦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

商品罪案

【案情】

被告单位厦门德乐盟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德乐盟公司)、厦门兴恒昌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兴恒昌公司)购入假冒“SKF”“FAG”“NSK”“NTN”“INA”“HRB”“ZWZ”“Koyo”等注册商标的轴承直接对外销售;两被告单位在未经前述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激光打码一体机、角磨机、封口机等工具设备,擅自将与前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打印在其购入的无商标标识的轴承上进行销售;还将购入的国产其他品牌轴承的商标抹除后,擅自将与前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打印在轴承上进行销售。两被告单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285万余元;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达206万余元,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151万余元,数额巨大。杨明凤、杨茂淦系两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同时,还受理了被害单位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基于同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杨明凤、杨茂淦等提起的民事诉讼。杨明凤、杨茂淦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被害单位撤回民事案件起诉,并在刑事案件中对杨明凤、杨茂淦的侵权行为表示谅解。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茂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杨茂淦实施的是侵害财产性权益的犯罪,其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降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

节,并结合杨茂淦的具体犯罪行为及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等因素考量,决定对杨茂淦依法减轻处罚。综合考量杨茂淦的具体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到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及人身危险性、对社区的影响等具体情况,法院认为杨茂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二审依法改判:被告人杨茂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维持原审其他判项。

【评析】

对因同一事实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应就同一侵权行为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作出统一的司法判定,同时处理好刑民案件之间的程序衔接。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查证能力相对较弱,各方当事人对侵权行为、侵权数额以及各被告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通过刑事案件的审理,查明了相关的基本事实,从而使侵权人对于民事案件的处理有了理性预期。二审法院在此基础上积极促成民事案件各方当事人调解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侵权人履行赔偿义务,被害单位撤回起诉,并表示谅解。一方面刑事案件的审理促成基于相同事实的民事案件妥善处理,另一方面法院综合考虑上诉人杨茂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酌定情节,对其减轻刑事处罚,宣告缓刑。该案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同时妥善救济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的联动效应,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9.配送平台上管理的配送员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

商业秘密

--厦门市杰惠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厦门快先森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案情】

厦门市杰惠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杰惠祎公司)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拉扎斯公司)签订《蜂鸟配送代理合作协议》,约定拉扎斯公司授权杰惠祎公司使用“蜂鸟配送”系列产品在厦门市思明区内经营“蜂鸟配送”业务。合同签订后,杰惠祎公司通过在拉扎斯公司的“饿了么”“蜂鸟团队版”配送平台注册账号、设置密码,并通过该账号进行员工管理、订单管理以及订单配送等操作。后来,该平台上原先绑定在杰惠祎公司名下的二百余名配送员信息(包括配送员姓名、身份证号码、配送手机号码)被删除,其中大部分配送员信息被陆续绑定至厦门快先森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快先森公司)在该配送平台的账号。为此,杰惠祎公司以快先森公司、拉扎斯公司侵害其经营秘密为由诉至法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杰惠祎公司在“饿了么”的“蜂鸟团队版”配送平台上注册账号、设置密码,并通过该账号进行员工管理、订单管理以及订单配送等操作,系根据该平台的要求所进行的操作,并不能因此认定杰惠祎公司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杰惠祎公司请求保护的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本案纠纷实际上是杰惠祎公司内部部分成员因加盟关系破裂,离开杰惠祎公司自愿加入快先森公司并将其所掌握的信息带走所引发。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杰惠祎公司的诉讼请求。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杰惠祎公司主张涉案商业秘密是杰惠祎公司持有并通过账户密码及手机验证进行管理的公司配送人员名单等存于“饿了么”的“蜂鸟团队版”配送平台上的信息,并称该信息包括配送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该信息实际上是杰惠祎公司的员工名单,员工名单本身仅包含员工个人简单的基本信息,是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自然形成的,并非杰惠祎公司通过创造性劳动所获得或积累,且员工基本信息也比较容易获得,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拉扎斯公司是“饿了么”的“蜂鸟团队版”配送平台的提供者,杰惠祎公司通过账号密码及手机验证方式登录“蜂鸟团队版”配送平台对配送人员进行管理、账目结算等,系根据该平台的要求进行的操作,符合杰惠祎公司与拉扎斯公司在《蜂鸟配送代理合作协议》中的约定,并非是为了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所以,杰惠祎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不能成立。据此,二审

法院判决驳回杰惠祎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一个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采取保密措施三个构成要件,该三要件缺一不可。通过配送平台进行管理的配送员信息往往仅包括配送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等,实际上属于企业的员工名单,系企业人事管理范畴。配送人员选择与哪个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是其基本权利,而且这类人员一般具有一定的团队性,只要团队中的主要人员“跳槽”,其他人员大多会跟随,故快递配送企业的配送人员名单发生变化是常态。因此,本案的“配送员信息”并不属于在经营中通过创造性劳动积累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不具有“商业秘密”意义上的“秘密性”。另外,通过账号密码和手机验证方式登录配送平台也是平台管理的惯常手段,不能认定为系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目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国民消费结构的变化,快递配送行业在我国具有巨大的市场,各类管理平台应运而生,快递配送企业中配送人员流动频繁,如何进行人员管理是相关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案对快递配送企业如何加强员工和配送信息管理,完善平台结构等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10.不同鉴定机构出具的冲突意见书的分析与专利侵权判定--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

股份有限公司诉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理邦公司)系涉案“一种弹扣式防松脱的插座、连接器及医用设备”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利要求1载明:一种弹扣式防松脱的插座,其特征在于:包括供插头插拔连接的插孔和位于所述插孔内侧的弹性扣,所述弹性扣至少有二个并沿所述插孔的周向设置,所述插

孔内侧壁上设有导向防呆凸缘,所述插座包括相叠加设置的面壳和面板,所述插孔包括面壳插孔和面板插孔,所述面壳插孔设置在所述面壳上,所述面板插孔设置在所述面板上,所述弹性扣设置在所述面板上,所述面壳插孔的内侧壁上设有避让所述弹性扣的避让孔,所述弹性扣自所述面板向所述面壳竖立并穿设在所述避让孔内,所述导向防呆凸缘设置在所述面壳插孔的内侧壁上。理邦公司认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迈瑞公司)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上述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并起诉请求迈瑞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迈瑞公司一审中提交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缺少“面板”这一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虽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7的保护范围,但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7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可知,其系实施现有技术。理邦公司认为,迈瑞公司一审提交的意见书系依据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而非实物作出,不应采信。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面板”这一必要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对迈瑞公司提交的意见书上述意见予以采纳,但该意见书中,直接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属比对方式错误,且认定现有技术中的插头与插座错误,对该意见书中的现有技术比对部分,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理邦公司的诉讼请求。

理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交了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金属环”即“面板”,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理邦公司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仅陈述面板的设置位置、方式以及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并未对面板进行定义,故应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在仪器领域,按照通常理解,面板一般是指在仪器表面起到整体束缚作用并占据一定连续空间的板状部件。被诉侵权产品中,板状塑料面壳长约11.5厘米,宽约3厘米;金属环的内外半径差约为0.1厘米,环形金属面既窄

且小,无法起到整体束缚作用,与通常理解的面板差距较大。另一方面,根据理邦公司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面板上设置有插孔、弹性扣、定位柱等,与面壳叠加设置,除起到整体束缚作用外,还具备通过设置弹性扣卡扣连接插头等功能。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金属环上没有定位柱,环形金属构件位于板状塑料面壳内部,非经拆解亦无法触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难以将其理解为面板。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缺少理邦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面板这一技术特征。迈瑞公司提交的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意见书虽系依据被诉侵权产品图片作出,但图片真实反映了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情况,且对于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比对方法和结论等正确,予以采信。理邦公司二审中提交的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中认为被诉产品中的“金属环”即“面板”、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认定错误,不予采纳。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专利侵权案件需要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判断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业技术性较强。因而,司法实践中,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书对于法院查明案件技术事实及侵权判断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的典型性在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各自委托不同鉴定机构出具了冲突的意见书。法院在面对冲突意见书时,没有单纯依赖意见书,而是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法律和专业技术知识,在技术特征比对过程中对鉴定机构的意见书(特别是冲突意见书中相反观点的部分)依法进行审查判断,既从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亦结合专利侵权比对判断的方法和特点对意见书的比对依据、方法、内容、意见等进行审查、分析和判断后决定是否采信,从而依法作出判决。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例解析

案例: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例解析 案例一:侵权购物平台上的产品销售 事实经过: 某某公司开发了一款创新的电子产品,并申请了相关的专利。不久后,在一个在线购物平台上出现了一款与其同款产品外观相似的仿制品,并使用了某某公司的商标。某某公司发现此情况后,向平台提出了侵权投诉。 律师解读: 根据我国的《专利法》和《商标法》,私自仿冒他人知识产权并销售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在此案中,仿制品商家不仅侵犯了某某公司的专利权,还使用了其商标进行销售,构成了侵权行为。此外,购物平台作为提供销售平台的第三方,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建议: 对于某某公司来说,首先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向购物平台提出侵权投诉,要求平台下架侵权商品,并提供侵权商家的相关信息。其次,可以向相关权益保护组织或监管部门举报侵权商家。最后,某某公司可以考虑提起侵权诉讼,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其知识产权。

案例二:盗版网络音乐侵权 事实经过: 某某歌手在发行了一首新歌后,不久发现有一些网站和APP上出现了其歌曲的盗版下载链接。盗版链接使得某某歌手的新歌遭遇了音乐资源被非法传播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其音乐收入的来源。 律师解读: 盗版网络音乐侵权是一种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其作品属于侵权。在这个案例中,通过盗 版下载链接非法传播了某某歌手的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 建议: 对于某某歌手来说,可以首先联系相关的网站和APP运营方,要求其下架盗版下载链接并删除侵权音乐。同时,可以通过向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申请维权来追 究侵权者的责任。如果侵权行为特别严重,某某歌手还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赔偿损失。 案例三:商标侵权与恶意抢注 事实经过: 某某公司开展了一项新产品的商标注册工作,不久后发现自己打算注册的商标 被其他公司先行注册并且进行恶意抢注。某某公司怀疑这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 通知 (法办〔201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在过去一年中,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及竞争案件数量继续增多,新类型案件以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增多,社会关注度提高。在此情况下,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知识产权审判任务。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积极开展好201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力度,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结合2011年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现将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印发给你们,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名单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淘宝网商标侵权纠纷案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 2.“拉菲”商标纠纷案 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与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3.“大运”与“江淮”汽车商标纠纷案 广州市红太阳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23号民事裁定书)

2019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19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20年4月24日) 1.对合法注册商标进行不当拆分使用构成商标侵权--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凯 撒皇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紫敬贸易有限公司、池兴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牧王公司)系“九牧王”系列商标的权利人。该系列商标经九牧王公司长期使用及推广,在服装行业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凯撒皇公司)在其生产的被诉侵权的服装产品及包装袋上标注了“MUWANG牧王”标识,在塑料挂件上使用了“牧王”文字标识,在被诉侵权产品合格证上标注了“品牌:牧王”字样。上海紫敬贸易有限公司则在其天猫商城的“牧王旗舰店”的网页页面中使用了“牧王(MU WANG):一家主打性价比好货的男装”等标识。九牧王公司认为,两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池兴隆作为凯撒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一并承担侵权责任。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两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高度近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在一审认定侵权事实的基础上,认为被告在服装挂件及合格证中使用“牧王”标识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另外,鉴于被告的侵权收入较大,且存在恶意模仿他人知名商标进行大量不当注册的情节,二审判决将赔偿额改判为200万元。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虽然在服装产品上也拥有“牧王”图文商标,但其在使用中并未进行规范使用,而是进行了改变商标原有显著性的拆分使用,通过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刻意突出与权利商标近似的“牧王”文字,达到傍名牌、搭便车的目

2020.4.23快讯-2019年中国法院五十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19年中国法院五十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19年,中国法院,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20-04-21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中国法院五十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侵害专利权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及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1.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48号民事判决书〕 2.株式会社岛野与广东顺德顺泰智能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466号民事裁定书〕 3.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342号民事裁定书〕 4.黄峙伟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再615号民事判决书〕 5.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宁夏康惟鹏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宁夏帅之媛农机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 (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6.和睦家医疗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福州和睦佳妇产医院、福州和睦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28号民事判决书〕 7.克诺尔·伯莱姆斯股份公司与衡水永信制动材料有限公司、衡水永泽制动材料有限公司、克诺尔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亚东实业(国际)有限公司、北京辉门进出口有限公司、赵树亮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知民终43号民事判决书〕 8.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延吉市马路边边麻辣烫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24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 9.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610号民事判决书〕 10.埃克森美孚公司、美孚石油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大众油业有限公司、上海彬恒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35号民事判决书〕 11.汕头市澄海区建发手袋工艺厂与迈克尔高司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57号民事判决书〕 12.江西省国窖赣酒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赣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286号民事判决书〕 13.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丁俊伟、王水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728号民事判决书〕 14.湖南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怀化医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知民终642号民事判决书〕 15.广东佳宝集团有限公司与新兴县鲜仙乐凉果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861号民事判决书〕 16.长春市朝阳区王记酱骨头炖菜馆与海南东北王记酱骨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50 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篇一:50 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1.张晶廷与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 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 )民提字第 125 号民事判决书〕 2.范俊杰与亿辰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 )民提字第223 号民事判决书〕 3.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杨建忠、卢炳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 )民提 字第187 号民事判决书〕 4.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与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张春江、天 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 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 )民提字第193 号民事判 决书〕 5. 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与北京中丽制机化纤工程技术有限公 司、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2012 )浙知终字第331 号民 事判决书〕 6. 湖北工业大学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上诉案〔湖北 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 )鄂民三终字 第109 号民事判决书〕 7. 蔡绍基与温瀚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2014 )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7 号民事判决书〕 8. 法国seb 公司与广东旗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 )粤高法民三终 字第279 号民事判决书〕 9. 惠州强宏达塑胶用品有限公司与泛爵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 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2014 )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13 号民事判决书〕 (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创新成果和促 进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在国内外法律实践中,不乏一些具有典型 性的知识产权案例。本文将就其中的十大典型案例进行介绍,以便更 好地了解和学习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苹果与三星专利战 苹果与三星之间的专利战可谓备受瞩目,两家科技巨头之间长期存 在专利侵权纠纷。苹果起诉三星侵犯其多个外观和软件方面的专利, 而三星则以反击起诉苹果同样侵犯其专利权。经过多次诉讼和调解, 双方最终在全球达成和解,终止了这场旷日持久的专利战。 二、微软与国内山寨软件生产商纠纷 山寨软件生产商生产和销售盗版软件,严重侵犯了微软的知识产权。微软通过长期的调查和取证,成功起诉了多家山寨软件生产商,并取 得了赔偿。这起案件不仅保护了微软的知识产权,也起到了对侵权者 的震慑作用。 三、华为与美国高通专利纠纷 华为与美国高通之间的专利纠纷也备受关注。美国高通起诉华为侵 犯其多项无线通信技术专利,要求华为支付高额赔偿。华为则进行了 专利无效宣告,并提出反诉指控高通垄断市场。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阿里巴巴与淘宝卖家侵权纠纷 在电商领域,阿里巴巴作为中国知名企业,一直倡导知识产权保护。阿里巴巴将淘宝注册商标保护为自有知识产权,并通过举报、取证等 方式打击侵权行为。这些措施不仅提高了淘宝卖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促进了整个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百事公司与可口可乐公司商标争议 百事公司发起了一场商标争议诉讼,指控可口可乐公司侵犯了其商 标权。这起官司引发了广泛的舆论关注,成为近年来商标诉讼中的典 型案例之一。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维护了各自的商标权益。 六、华为与海思半导体专利保护案 华为内部子公司海思半导体通过自主创新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专利,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华为采取了严格的专利保护措施,以确保这些专利的合法权益。这一案例体现了企业内部专利保护的重 要性。 七、日本富士胶片公司与苹果专利争议 日本富士胶片公司起诉苹果侵犯其相机专利,要求苹果停售涉案产 品并支付巨额赔偿。该案例展示了日本企业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的积极作为,也展现了专利纠纷在全球范围的复杂性。 八、中国最高法院认定美的空调专利权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1. 版权保护案例 1.1. 文学作品:A作家的小说《B》被C盗版公司非法传播,D电子书平台上架了该盗版小说。A提起诉讼,最终成功维权。 1.2. 音乐作品:E歌手创作的歌曲《F》被G录制公司未经 授权制作CD并销售。E通过起诉实现了对其音乐版权的保护。 1.3. 影视作品:H电影的DVD盗版在市场上广泛流通,I电 影公司提起诉讼并荣获胜诉,保护了电影的知识产权。 2. 商标保护案例 2.1. J公司生产的产品使用了K品牌的商标,侵犯了L公 司对该商标的独占权。L公司提起诉讼,成功保护了其商标权益。 2.2. M公司将N品牌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并在商品上 使用,侵犯了O公司的商标权。O公司通过法庭判决取回了其商标 的使用权。 3. 专利保护案例 3.1. P公司研发的新技术被Q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并投入市场。P公司起诉Q公司,最终赢得了专利权的保护。

3.2. R公司对一项电子设备的创新设计进行了专利申请, 但S公司在申请之前就已经开始生产类似产品。R公司诉讼胜诉, 确保了其专利权的有效保护。 4. 商业秘密保护案例 4.1. T公司的核心业务机密被U公司的前员工泄露给竞争 对手V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T公司通过起诉U公司成功维 护了其商业秘密。 4.2. W公司的研发技术被X公司不正当手段获取并应用在 其产品上,W公司通过法律途径成功保护了其商业秘密。 5. 网络侵权保护案例 5.1. Y公司的网站被Z公司非法侵入,篡改了其商标、内 容等信息。Y公司通过起诉Z公司,最终恢复了其网站的正常运营。 5.2. AA公司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BB公司的产品照片,未 经授权使用了其商标。BB公司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附件: 1. 著作权证书复印件 2. 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3. 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例 一、专利权纠纷案例 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项发明专利权归属产生纠纷,法院认定该专利为共同发明,双方均享有专利权。 案例2:丙公司侵犯丁公司的专利权,法院判决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丁公司经济损失。 二、商标权纠纷案例 案例1:戊公司与己公司就某商标权归属产生纠纷,法院认定该商标为共同所有,双方均享有商标权。 案例2:庚公司侵犯辛公司的商标权,法院判决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辛公司经济损失。 三、著作权纠纷案例 案例1:壬公司与癸公司就某作品著作权归属产生纠纷,法院认定该作品为共同创作,双方均享有著作权。 案例2:甲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转载乙公司的文章,法院判决甲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 四、不正当竞争案例 案例1:丁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与戊公司相似的包装装潢,法院认定丁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2:己公司在其广告中擅自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对富于竞争性的商业活动进行营销推广,法院认定己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商业秘密保护案例

案例1:庚公司在与辛公司的商业竞争中,非法获取了辛公司的商业秘密,法院判决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辛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后,乙公司的员工跳槽至甲公司并泄露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法院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六、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案例 案例1:丙公司侵犯丁公司的专利权,法院判决丙公司赔偿丁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案例2:戊公司侵犯己公司的商标权,法院判决戊公司赔偿己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七、知识产权诉讼程序案例 案例1:关于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管辖问题,法院根据知识产权的类型和特点,确定管辖法院。 案例2:关于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问题,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确定举证责任和证据效力。 八、知识产权综合案例 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项发明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产生纠纷,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全面判决。 案例2:丙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与丁公司的相似标志和包装装潢,法院认定丙公司构成对丁公司的专利权、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行为。 九、知识产权管理案例 案例1:戊公司在其内部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方面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提高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

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的劳动中所形成的对其创作成果所享有 的一种专属权利。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对于推动科 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以下是十大知识产权案例的介绍: 1. 草莓音乐案 草莓音乐是一家中国音乐分享平台。2014年,它被指控侵犯了多家 唱片公司的版权,并被法院判定为侵权行为。此案成为中国知识产权 保护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引发了对网络版权保护的广泛关注。 2. 苹果与三星专利战 2011年,苹果公司起诉三星公司侵犯其在智能手机领域的专利权。 这场专利战从美国扩展到全球范围,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最终,双方在多个国家达成和解协议,结束了长达数年的纠纷。 3. 版权保护与音乐产业 音乐产业一直都是版权保护面临的挑战之一。通过建立版权保护机 构和加强执法力度,一些国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例如,美国的 DMCA法案和中国的《音像制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等,都为音乐版 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4. 高通与苹果专利纠纷 高通是一家全球著名的无线通信技术公司,其专利在移动通信领域 拥有重要地位。2017年,高通起诉苹果公司侵犯其多项专利,要求对

苹果的iPhone和iPad销售进行禁令。最终,双方达成了一项专利授权协议。 5. 特朗普商标案 在美国总统特朗普竞选期间,有媒体报道称特朗普涉嫌为自己的酒店和房地产项目非法注册商标。这是一个涉及政治和商业利益的知识 产权案例,在舆论中引起了争议。 6. 谷歌图书搜索案 2005年,美国作家和出版商团体联合起诉谷歌公司,指控其未经许可将大量图书数字化并在线供用户搜索。这场诉讼被称为“谷歌图书搜索案”,2011年最终以和解结束。 7. 3M公司与中泰国际公司专利纠纷 在中国市场,3M公司(美国的一家知名跨国公司)和中泰国际公 司之间发生了专利纠纷。3M公司指控中泰国际公司侵犯其专利,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这个案例突显了在全球市场中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8. 包子商标案 《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商标应当具备独立性和显著性。但有时候,商标的审批标准仍存在争议。一家北京小店因注册商标“包子铺”被认定缺乏独立性而被法院驳回,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9. 真维斯商标案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是指由人们的智力创造出的与财产有相类似的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不仅可以激励创新活力,也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知识产权领域,司法保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介绍几个典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 日本诺基亚对苹果的专利侵权案 日本公司诺基亚一直是移动通讯领域的领军企业,而苹果则是全球知名的科技公司。在2010年,诺基亚对苹果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诺基亚声称苹果侵犯了其在移动通讯技术方面的10项专利权益。此案最终以和解告终,苹果同意支付诺基亚一定的专利使用费。这个案例表明,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保护知识产权可以促进合作和创新。 华为对美国高通公司的专利诉讼案 华为是中国最大的科技公司之一,而高通公司则是全球领先的移动通信技术公司。在2014年,华为对高通公司提起专利诉讼,声称高通公司侵犯了华为在无线通信技术领域的多项专利权益。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高通同意支付一定数额的专利使用费。这个案例再次突显了司法保护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也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特点。 苹果对三星的专利侵权案 苹果和三星都是全球知名的科技公司,两者在智能手机市场的竞争激烈。在2011年,苹果对三星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声称三星的部分手机侵犯了苹果的设计和技术专利。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最终在2012年,美国法院裁定三星侵权,要求三星支付苹果数十亿美元的赔偿金。这个案例表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微软对盗版软件的打击案 微软是全球领先的软件公司之一,面临着盗版软件的严重问题。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微软采取了一系列行动来打击盗版行为。其中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在中国,微软与警方合作,成功打击了一家制造和销售盗版软件的公司。这个案例表明打击盗版行为不仅需要企业的努力,也需要司法机关的支持,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得到了验证。 以上案例展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性和作用。只有通过司法途径,才能有效地保护创新者的权益,鼓励创新活力,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这些案例也表明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是国内的问题,而是具有国际化的特点,需要不同国家和企业的合作来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产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产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 件和100件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4.02.22 •【分类】其他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产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 件典型案例 为深入践行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激励保障科技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特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年来审结的157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评选出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现予发布。 本次发布的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所涉领域广,既包括信息通信、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领域,也包括中医药、机械、材料等传统技术领域,许多垄断案件直接涉及社会民生。二是牵涉利益大,不少案件涉及国内甚至全球市场头部企业的核心技术,高额判赔案件越来越多。三是国际性强,超过1/5的案例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涉及全球各主要经济体。四是权利种类全,涵盖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各种技术类知识产权。五是案件类型多,既有授权确权行政纠纷,又有权属、侵权、合同民事纠纷,既有民行程序交叉案件,又有刑民程序交叉案件。六是处理方式多样,既有裁判,也有调解,还有司法处罚、违法线索移送等。

有关案例展现了法庭成立五年来在以下五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 一是服务科教兴国战略,激励保障科技创新。法庭五年共审结专利、植物新品种授权确权行政二审案件2977件,以授权确权案件为牵引,不断强化司法保护力度,确保确有技术贡献的科技创新成果依法得到授权和维持,保障依法授予的权利得到实质性保护。积极保护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成果。在“磁共振成像方法”发明专利确权案中,澄清在适用所谓“最大合理解释”原则时应以“合理”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护企业原始创新。在“替格瑞洛”药品发明专利确权案中,明确接受补充实验数据的条件,依法保护药物创新。在涉“路由器”发明专利侵权案中,为通信领域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获得实质性保护探索路径。在“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中,系统阐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利基础认定和侵权判断的基本规则。有效激励中医药技术创新。在涉“中药发药机”发明专利确权案中,改判维持专利权有效,有力保护中医药领域发明创造,服务新冠疫情防控大局。在“彝族医药”发明专利权权属系列案中,揭示单位负责人将单位成果“化公为私”的全过程,依法保护民族医药科研单位合法权益。在“妇科中药栓剂”发明专利确权案和“揿针”实用新型专利确权案中,尊重传统医学的基本理念和创新规律,正确评价中药领域技术创新程度。合理平衡“资”“智”双方利益。在“指纹识别芯片技术”专利权属系列案中,通过梳理技术成果流转路径,揭示离职员工侵吞原单位发明创造始末,依法维护科技企业的创新利益。在“便携可充式喷液瓶”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报酬案中,明确专利维权所获赔偿亦应纳入发明人报酬计算基础,保障发明人从创新成果运用中合理获益。 二是秉持严格保护理念,加大侵权制裁力度。法庭2021年至2023年二审改判的发明专利侵权案平均判赔额达272.7万元,传递出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鲜明司法政策导向。切实加大侵权赔偿力度。“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作思想和劳动中所拥有的、有关创造性 的和重要性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包括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多种形式。在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着不同的 知识产权法规,而其中涌现出的一些典型案例往往对于我们了解知 识产权的保护以及侵权行为的防范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本文将介 绍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 Apple vs. Samsung 这是一起备受关注的专利侵权案例。苹果公司指控三星侵犯了 其多个方式设计的外观和界面专利。这场案件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也引发了一系列有关设计专利的法律争议。 2. Google vs. Oracle 这是一场关于软件版权的案件。Oracle公司指控谷歌侵犯了其Java编程语言的版权,要求谷歌支付巨额赔偿。这场案件引发了人 们对于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和争议。 3. Disney vs. Redbox 迪士尼公司指控Redbox公司侵犯了其DVD销售版权,并要求Redbox停止销售迪士尼公司的DVD。这场案件引发了人们对于数字 内容版权保护的讨论。 4. Louis Vuitton vs. Dooney & Bourke

这是一场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件。路易威登公司指控Dooney & Bourke公司在其手袋上使用了与其商标相似的图案,要求Dooney & Bourke停止销售相关产品。这场案件提醒了人们商标保护的重要性。 5. Adidas vs. Skechers 阿迪达斯公司指控Skechers公司在其鞋类产品上侵犯了其商标 和设计专利,要求Skechers停止销售相关产品。这场案件引发了人 们对于商标和设计专利保护的讨论。 6. Huawei vs. Samsung 华为公司指控三星公司侵犯了其智能方式通信专利,要求三星 支付巨额赔偿。这场案件反映了全球通信技术领域中专利保护的重 要性。 7. Microsoft vs. Motorola 微软公司指控摩托罗拉侵犯了其方式操作系统的专利,要求摩 托罗拉支付专利许可费。这场案件引发了人们对于方式操作系统专 利保护的关注。 8. Chanel vs. Target 香奈儿公司指控Target公司销售了侵犯其商标的产品,并要求Target停止销售相关产品。这场案件提醒了人们商标侵权行为对于 品牌形象的影响。

福建法院文化和自然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

福建法院文化和自然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分类】其他 正文 福建法院文化和自然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 目录 1.莆田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批复案 2.廖绩松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3.李赛元等人盗窃文物案 4.王伙莲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5.苏廷玉故居物权保护、租赁合同纠纷案 6.福州市台江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与福州市台江区正祥花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7.曾庆源诉孙先轸等人物权保护纠纷执行案

8.兴业银行永安支行申请执行福建省永安市吉盛轻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案 9.寿宁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 10.长汀法院设立法官工作室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典型事例 案例一 莆田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批复案基本案情 郭尚先故居是莆田市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1993年3月,武夷公司取得包括郭尚先故居在内的5.88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2014年11月,莆田市政府向福建省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将郭尚先故居异地迁至绶溪公园内。省政府办公厅复函要求莆田市政府对郭尚先故居予以原址保护。武夷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复函。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根据莆田市政府的请示,郭尚先故居不属于法律规定“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古建筑文物。省政府经征询省文化厅的意见,作出郭尚先故居应予原址保护的行政批复,并无不当。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武夷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古建筑与当地的地理、历史、气候条件以及风土人物、文化氛围密切相关,寄托着当地人的情感与记忆,一旦脱离相关环境,容易对其文化脉络造成割裂甚至不

2019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2019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01.08 •【分类】新闻发布会 正文 2019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一、刑事案件 1.被告人林德发、林风等三十七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被告人XXX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3.被告人黄玺奕犯寻衅滋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民商事案件 4.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麋鹿港饮品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5.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6.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三、行政案件

7.古田翠屏湖爱乐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爱乐投资有限公司诉古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 8.泉州市明亮钢结构加工有限公司诉原泉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协议案 9.福建省泉州海丝船舶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诉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案 四、生态案件 10.被告人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吴卫富、黄石土、刘开友、李张伟、廖德波、詹宇烽、诸帅启、潘毅刚污染环境案 1.被告人林德发、林风等三十七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 案情简介 上世纪90年代开始,被告人林德发即有纠集人员随意殴打他人等劣迹。2009年以来,被告人林德发、林风父子陆续网罗福清市北林村刑释解教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坐大成势,形成了以被告人林德发、林风为首,同案人陈声清、林家伟及被告人林锋、黄善明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林起兵、金忠文、林明、王基强、陈亦斌、林德明、王秋平、林旺、陈文荣、杨善龙、韩辉华、黄善武、左利荣、同案人梁平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放火、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故意毁坏财物、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行贿等多种犯罪行为,非法攫取财富。该组织同时向政治领域渗透,利用组织的势力和影响,把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

最高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最高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法律领域,涉及到创新、科技、商业等多个方面。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包括知识产权案件。下面将列举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以展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果和最高法院在该领域的重要作用。 一、格瓦拉案 格瓦拉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重大电影侵权案件。格瓦拉是一家提供在线电影资源的平台,被指控侵犯了多家电影公司的版权。最高法院判决格瓦拉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维护了电影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微软案 微软案是一起涉及软件著作权的案件。微软指控某公司未经授权销售其产品,并侵犯了其软件版权。最高法院判决支持微软,认定被告侵犯了微软的软件著作权,为软件行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护。三、苹果案 苹果案是一起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案件。苹果指控某手机制造商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最高法院判决支持了苹果,认定被告侵犯了苹果的设计专利权,保护了设计创新的合法权益。 四、华为案

华为案是一起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华为指控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标准必要专利,最高法院判决支持了华为,认定被告侵犯了华为的专利权,维护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合法权益。 五、百度案 百度案是一起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件。百度被指控未经授权提供侵权音乐下载服务,最高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认定百度侵犯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为音乐创作者的权益提供了保护。 六、三星案 三星案是一起涉及专利侵权的案件。三星被指控侵犯了某公司的专利权,最高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认定三星侵犯了对方的专利权,为技术创新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护。 七、小米案 小米案是一起涉及商标侵权的案件。小米被指控侵犯了某公司的商标权,最高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认定小米侵犯了对方的商标权,维护了商标权的合法权益。 八、京东案 京东案是一起涉及平行进口商品的案件。京东被指控销售未经授权的平行进口商品,最高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认定京东侵犯了对方的知识产权,为平行进口商品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护。 九、字节跳动案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19年典型案例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19年典型案例裁判摘要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01、功能性特征的认定 案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专利权利要求的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同时还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所称的功能性特征。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 02、主题名称所记载效果、功能对权利要求的实质限定作用 案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权利要求主题名称记载的效果、功能,不是该权利要求特征部分记载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却是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区别之所在,那么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所记载的效果、功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657号 03、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 案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

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04、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的发明点考量 案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案专利明确指出其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并强调发明点以外的技术特征均为通用部件时,如果该发明点对应的技术特征已经为一项现有技术公开,其余技术特征虽未被该现有技术公开,但该现有技术与通用部件必然结合形成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对应的整体现有技术方案,则可以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9号 05、先用权抗辩中“主要技术图纸”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设计图纸是机械制造领域产品加工、检验的基本依据,在被诉侵权人已经设计出被诉侵权产品关键部件图纸且该产品的其他部件均为通用部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已经完成了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为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做好了必要准备,其先用权抗辩成立。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9号 6、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 案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4.16 •【文号】法办〔2021〕146号 •【施行日期】2021.04.16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 权案例的通知 法办〔2021〕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结合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现将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予以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21年4月16日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一、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判决书〕 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三、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 四、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 五、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宋祖兴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5号民事判决书〕 六、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6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七、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164号民事判决书〕 八、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 九、惠州市欢唱壹佰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垄断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04.07 •【文号】法办〔2020〕99号 •【施行日期】2020.04.07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 权案例的通知 法办〔202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9年,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勇于担当、敢于作为。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努力营造权利受保护、侵权有代价、犯罪必惩罚的法治环境。围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为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提供有力保障。一年来,人民法院持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

革,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打造过硬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树立良好国际形象,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结合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现将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予以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20年4月7日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一、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与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重庆恒胜鑫泰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8号民事判决书〕 三、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姚洪军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137号行政判决书〕 四、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226号民事判决书〕 五、平衡身体公司与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市浦

2020-2021年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20-2021年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4.26 •【分类】其他 正文 2020-2021年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1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而非实用性——陈某煌诉河间市天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造物居陶瓷有限公 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9日,福建省版权局就作品《喜鹿》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闽作登字-2018-F-00003521”,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陈某煌。该作品通体采用典型的德化白瓷烧制而成,分为上部茶滤和下部鹿形支撑架。其中的茶滤采用荷叶状造型,茶滤支撑架整体为四蹄跪着的小鹿。小鹿鹿头采用写意手法,仅勾勒出微微张开的嘴角和眼睛,露出些许喜悦,呼应“喜鹿”主题。鹿头两侧有两只耳朵和两个鹿角,主鹿角合抱成一个四分之三的圆弧,整体微微上翘,用以拖住荷叶状茶滤。鹿颈向后微倾伸直,呈现优美的弧线,伸长的鹿颈正好为茶滤悬空留足了高

度。鹿的躯干矫健,四蹄成跪状,使得整个茶漏四平八稳。整个作品构思巧妙、简洁流畅、寓意深刻,传达了作者对美好生活的热爱和祝福。2021年3月、4月,陈省煌经证据保全公证分别在“天猫”网站名称为“后芹旗舰店”的网店、“1688”网站名称为“河间市天久玻璃制品有归案公司”的网店购买了“茶漏”共3件,于2021年6月4日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的茶漏与陈省煌主张的《喜鹿》作品,虽在产品材质及鹿角、茶漏设计等方面有所差异,但并不足以使两者构成实质性区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决河间天久公司、造物居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作品《喜鹿》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河间天久公司赔偿陈省煌经济损失40000元。河间天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评析 对于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可复制性,且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并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必须具有艺术性,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而非实用性。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河间天久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侵犯陈省煌涉案作品。对此,法院认为,河间天久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与涉案《喜鹿》作品均为茶滤托盘,属于实用工艺品范畴,同时具备实用性和艺术性,将鹿作为题材使用在茶滤托盘上,更多作者的选择会以鹿角作为实现托盘的托举功能,在此前提下鹿角依然存在较大的能够体现艺术美感的设计空间,而本案河间天久公司生产的产品虽然在鹿角小分支上多出一个小分支,但两者鹿角小分子的呈现方式依然十分近似,结合小鹿整体跪坐的姿势、鹿头朝向、仰角、鹿身弯曲的曲率等元素,应当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由于涉案《喜鹿》登记时间在前且亦授权他人在天猫网店上销售,河间天久公司存在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故应当推定河间天久公司的涉案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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