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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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支付清算系统知识竞赛试题1

北京市支付清算系统知识竞赛试题1

北京市支付清算系统知识竞赛试题金融机构名称:部门:姓名:得分:注:1、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组织本单位及辖属间接参与者支付清算岗位从业人员完成答题;2、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负责试题的分发、汇总、评判及总结工作,并从答卷优异者中择优推荐人员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下一轮竞赛;3、试题采取百分制,并应由答题人本人完成。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20分)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建设的现代化支付清算系统由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和同城票据清分系统等组成。

2、目前,北京市小额支付系统已开通五类业务,分别是普通贷记、定期贷记、普通借记、定期借记和通用信息业务。

3、目前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运行时间为8:30-17:00,各直接参与者不得擅自延迟登录、提前退出或日终后无故不退出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为7*24小时连续运行,各商业银行直接参与者不得擅自退出登录。

4、支付系统清算窗口的启止时间,由NPC控制。

目前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启止的时间为17:00至17:30。

5、支付系统查询查复业务应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原则办理。

支付业务的查询查复率应为100%。

6、人行营业管理部对北京市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其主要依据是北京市支付系统参与者考核办法(试行)。

考核周期为半年。

对得分在60分以下的直接参与者,人行营业管理部可约见其单参与者位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

7、《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与资金清算管理规定》于2009年2月1日正式执行。

文件规定,北京票据交换场次为一天两场,分别为午场和晚场。

午场票据于当天进行资金清算,晚场票据于下一工作日进行资金清算。

午场开场时间为11:00,截止入场时间为12:00;取票时间为13:15至13:45。

晚场开场时间为当日17:00,截止入场时间为20:00;取票时间为次日7:00至8:00。

8、票据抵用时间和退票时间。

提出行午场提出票据抵用时间为当日16:00,晚场提出票据抵用时间为次日16:00。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及管理知识分析介绍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及管理知识分析介绍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及管理知识分析介绍一、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概述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指的是在同一城市范围内进行的票据交换活动。

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业务,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是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风险控制的关键。

本文将介绍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的相关知识和管理技巧。

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风险与管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无法按时支付票据本金和利息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票据市场出现交易不活跃、价格波动大等问题;市场风险是指政策、经济等外部因素对票据市场的影响。

针对这些风险,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管理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风险评估是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的基础,需要建立科学、全面的评估指标和方法。

包括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票据品种的风险定价、对市场风险的预判等等。

2. 健全的内部风控体系内部风控体系是确保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包括建立合理的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指标和风险警示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3. 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信息披露是提高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效率和降低风险的重要举措。

需要对票据市场、交易对手、票据品种等信息进行全面、及时地披露,提高交易参与者的透明度和决策效果,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

4. 加强合规管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合规管理。

包括遵守票据交换市场的相关规则和制度,落实交易对手的资质审查和交易准入制度,做好交易数据的收集和报送工作等。

三、管理知识分析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需要掌握相关的管理知识和技巧,下面从组织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市场营销等方面进行分析:1. 组织管理组织管理是实施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的基础。

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流程,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业务流程的顺利进行。

2. 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是保障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运作的关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1.07•【文号】银发[2011]266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年11月7日银发[2011]26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运行后的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实际需要,总行对《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银发[2008]179号文印发,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操作规程》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现就修订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一、减少第二章第三节中会计重要事项登记簿的手工登记内容,对于系统中有电子信息记录并可以查询到的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原补制的凭证和回单上已有国库会计主管签章的情况,不再手工重复登记。

二、删除第二章第三节中的同城票据交换退票登记簿,同城票据交换退票业务登记在柜面监督登记簿;将柜面监督登记簿的表格说明修改为“该登记簿适用本部门对外来业务凭证等的监督,发现差错的按业务种类进行逐项登记,业务种类分为收入、退库、拨款、更正(调库)、报表、同城退票、其他。

属于同城票据交换退回业务的,在“处理结果”栏登记交换行行号、场次等”的内容。

三、在第二章第三节“业务交接登记簿”中增加“涉及重要物品交接的,在国库会计业务重要物品登记簿中进行逐项登记”的内容。

四、将第四章第一节中“当日在‘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过渡的款项无法处理的,打印的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专夹保管,作次日转账的依据”的内容修改为“当日在‘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或‘国库待报解款项--国库待报解款项户’等账户过渡的款项,来不及处理或无法处理的,打印的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第一联作当日账务处理依据,第二联专夹保管,需要给外部门回单的,复印件作后续账务处理的依据”。

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管理办法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业务操作流程模版

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管理办法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业务操作流程模版

**银行同城票据集中交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防范票据风险,确保同城票据业务安全、正常运行,依据《唐山*同城票据交换管理办法》、《***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操作流程》等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工作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支行(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加票据交换的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银监局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机构(二)管辖行必须在本地人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存有足够的清算资金。

(三)具备熟悉票据交换业务的人员。

(四)遵守《支付结算办法》的关于规定。

(五)准时出场,及时记账并办妥退票手续。

(六)按规定支付所有费用。

(七)遵守票据交换场所的关于规章制度。

第四条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申请程序(一)申请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支行(部),应向总行结算运行部提出书面申请,由结算运行部进行初步审查。

注:申请内容包括:筹备参加交换的时间、办公地址、邮政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支付系统行号等有关信息。

提交的材料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总行结算运行部审核同意后,由总行以正式资料文件的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出申请。

(三)经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审核批准后,由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同城票据交换所颁发票据交换号、票据清算专用章。

第五条被批准加入同城票据交换的支行(部),应配备具备相应政治、业务素质的票据交换员专门办理票据交换业务,并正式参加交换前将票据交换员报票据交换所备案。

第六条已参加交换的机构需变更其交换场次、行名、行址、系统隶属关系、支付系统行号等事项时,应向总行结算运行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总行结算运行部负责向本地人民银行申请变更。

第七条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处理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银行不垫款”原则。

第八条参加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票据必须做到清洁、平整、齐全,严禁在票据中夹有大头针、回形针和订书针等金属异物。

第九条各交换支行(部)必须将当天营业时间内受理的应提交交换的票据所有提出交换、不得积压、延误。

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促进票据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是指银行间在同城开展票据交换的业务。

第三条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市场化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对同城票据交换业务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机构和业务主体第六条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银行间机构。

第七条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主体是指从事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者个人。

第八条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主体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取得实缴资本不低于规定金额的金融机构。

(二)符合国家有关信用风险管理规定以及金融监管要求。

(三)通过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机构认定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

第三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应当遵循以下业务规则:(一)业务范围: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主要包括人民币票据交换、外币票据交换等。

(二)交换时间: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组织同城票据交换业务。

(三)交换方式: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应当通过发送电子票据、纸质票据等方式交换。

(四)资格审核: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核。

(五)交换流程: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应当按照预定的流程完成操作。

(六)交换费用: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收取交换费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同城票据交换业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易派系及讲解的宣传工作,提高业务主体的合规意识,加强市场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业务主体进行风险评估、信用评价,并按照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银行同城交换集中提入与提出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同城交换集中提入与提出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同城交换集中提入与提出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一)同城票据交换是指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当地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或结算凭证作为资金划付凭据,完成跨行资金划付的业务。

(二)同城交换业务票据:同城提入票据包括提入借方票据和提入贷方票据,提入借方票据包括转账支票、汇票等票据,提入贷方票据包括进账单、委托收款凭证和税单等凭证;同城提出票据包括提出借方票据和提出贷方票据,提出借方票据包括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等凭证,提出贷方票据包括进账单、委托收款凭证、税单、网银支付凭证(同城业务)等凭证。

(三)同城交换集中提入业务是指由分行集中处理中心代替网点,集中完成票据的提入和记账工作,所有票据提入业务的审票、验印、大额核实及记账、退票等工作全部由中心记账人员完成,网点可通过核心系统的报表打印和影像系统打印客户回单和记账清单。

同城交换集中提出业务是指网点受理审核客户提交的票据,分行集中处理中心审核记账后,再由网点将票据通过同城系统进行票据实物交换,实现跨行资金划付。

(四)同城交换业务岗位设置要求1、同城交换集中提入业务:集中处理中心对集中提入业务可根据情况分不同的批次分别处理,但同一个批次的业务要经过数据补录、影像采集、中心记账三个岗位处理;对于同一批次的业务,以上三个岗位的经办人员不能为同一人,这三个岗位的人员均可以兼做清分打数工作,应由数据补录人员在补录明细业务的同时,按照结算制度的要求审核票据。

2、同城交换提出业务:营业网点同城交换提出业务应经过经办、复核、后台柜员三个岗位处理,其中后台人员负责保管“同城清算专用章”(不得兼管当地人行要求在同城票据交换提出票据上加盖的其他章戳),按当地票据交换中心的要求,对将提出票据统一进行复核、打码及清分。

(五)同城交换集中提入业务通过影像采集系统完成。

1、影像采集系统对数据进行“应用-批次-文档”三级结构管理:在一个模版下可以支持多个应用,同一个应用可以在多个模版下运行,应用的名称可以自定义为提入网点的机构代号;在一个应用下可以建立多个批次,每个批次拥有唯一的批次代码;同一批次下可以建立多个文档,最基础的影像数据就存入文档中,每个文档会在创建时由系统生成唯一的批次号,作为与票据内容录入环节的唯一匹配标识。

银行同城交换集中提入与提出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同城交换集中提入与提出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同城交换集中提入与提出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一)同城票据交换是指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当地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或结算凭证作为资金划付凭据,完成跨行资金划付的业务。

(二)同城交换业务票据:同城提入票据包括提入借方票据和提入贷方票据,提入借方票据包括转账支票、汇票等票据,提入贷方票据包括进账单、委托收款凭证和税单等凭证;同城提出票据包括提出借方票据和提出贷方票据,提出借方票据包括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等凭证,提出贷方票据包括进账单、委托收款凭证、税单、网银支付凭证(同城业务)等凭证。

(三)同城交换集中提入业务是指由分行集中处理中心代替网点,集中完成票据的提入和记账工作,所有票据提入业务的审票、验印、大额核实及记账、退票等工作全部由中心记账人员完成,网点可通过核心系统的报表打印和影像系统打印客户回单和记账清单。

同城交换集中提出业务是指网点受理审核客户提交的票据,分行集中处理中心审核记账后,再由网点将票据通过同城系统进行票据实物交换,实现跨行资金划付。

(四)同城交换业务岗位设置要求1、同城交换集中提入业务:集中处理中心对集中提入业务可根据情况分不同的批次分别处理,但同一个批次的业务要经过数据补录、影像采集、中心记账三个岗位处理;对于同一批次的业务,以上三个岗位的经办人员不能为同一人,这三个岗位的人员均可以兼做清分打数工作,应由数据补录人员在补录明细业务的同时,按照结算制度的要求审核票据。

2、同城交换提出业务:营业网点同城交换提出业务应经过经办、复核、后台柜员三个岗位处理,其中后台人员负责保管“同城清算专用章”(不得兼管当地人行要求在同城票据交换提出票据上加盖的其他章戳),按当地票据交换中心的要求,对将提出票据统一进行复核、打码及清分。

(五)同城交换集中提入业务通过影像采集系统完成。

1、影像采集系统对数据进行“应用-批次-文档”三级结构管理:在一个模版下可以支持多个应用,同一个应用可以在多个模版下运行,应用的名称可以自定义为提入网点的机构代号;在一个应用下可以建立多个批次,每个批次拥有唯一的批次代码;同一批次下可以建立多个文档,最基础的影像数据就存入文档中,每个文档会在创建时由系统生成唯一的批次号,作为与票据内容录入环节的唯一匹配标识。

同城票据结算流程讲解

同城票据结算流程讲解
参加票据交换的银行一般既是提出行,又是提入行
票据交换的场次和时间
?交换场次:每天两场,分午场、晚场(节假日和年终决算 日除外)。每日午场称为当日二交,对方银行提入票据的 时间正好在晚场。同理每日的晚场称为次日一交,对方 银行接收时间为第二日的午场。
?交换时间:午场为十一时至十二时送票,十三时半至十 四时半取票。晚场为十七时至十九时送票,翌日八时至 九时取票。
提入 提入数据登记 票据轧差确认 退 票处理 收妥批量入账 盖章(入账成功清 单) 入帐未成功清单查询打印 退票处理
盖章(入账未成功单据) 切换场次 退 票凭证归入清算箱
通过清分分离出需要退票的单据
经办行
客户
客户
经办行
客户 客户
客户
客户
客户
经办行
交换所
客户 客户
经办行
客户
客户
经办行 客户
客户
经办行
客户
客户
客户
同城票据交换的基本做法
? 参加票据交换的银行均应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由中央银行 集中监督并清算资金。
? 票据交换分为提出行和提入行两个系统
提出行——向他行提出票据
提入行——从他行提回票据
?参加单位:市区及近郊单位参加两场,远郊及周边城市 只参加晚场交换(具体参加场次以清算中心批准为准)。
票据轧差(gá chā)
市场交易者之间,可能互有内容相同,方向相 反的多笔交易,在结算或结束交易时,可以将 各方债权在相等数额内抵销,仅支付余额。
他行
农行
开 户 行
甲企业
支票 进账单
支票
我行
工行
收 款
乙企业
他行付款 提 提出代付(借方) 我行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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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规程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附件: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的运行管理,规范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行为,保证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与资金清算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涵盖北京市同城票据清算系统、票据交换机构管理系统、退票管理系统、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系统、电子报表管理系统、信息发布管理系统以及基于该平台开发的其他相关管理系统。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包括人行参与者、系统行参与者、网点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人行参与者是指基于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完成日常管理工作的人行营业管理部各相关职能部门。

系统行参与者是指在人行营业管理部开立账户,并通过该账户清算同城票据交换净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网点参与者是指具备办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资格的票据交换机构。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人行营业管理部批准,集中处理系统内全部或部分网点参与者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票据交换机构或参与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其他相关管理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应遵守本规程。

第五条人行营业管理部负责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的统一建设。

北京票据清算中心具体负责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的运行和维护。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加入、变更、退出交换信息管理平台,按照《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与资金清算管理规定》有关流程办理。

第七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维护单位、各参与者应严格遵守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的时间规定。

第八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应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九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操作,禁止与业务无关的操作;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离开操作岗位时,应退出登录。

第十条人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管理需要,变更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时间及相关参数,设置停运或启运状态。

相关运行维护部门应严格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操作规程,根据人行营业管理部规定设置相关参数。

未经人行营业管理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相关参数。

相关岗位人员在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时,应根据岗位要求监控平台运行状态,并填写系统运行日志。

各岗位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用户管理第十一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的用户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授权,合理设岗,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十二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包括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相关部门用户、系统行参与者相关用户、网点参与者相关用户和特许参与者相关用户。

人行营业管理部用户包括:系统管理员、用户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

系统行参与者用户包括:用户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

网点参与者用户包括:业务主管和业务操作员。

特许参与者用户包括:用户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

第十三条人行营业管理部系统管理员用户由交换信息管理平台根据管理需要产生,用户管理员由系统管理员生成,业务操作员用户由用户管理员生成。

用户管理员、业务操作员用户权限根据管理需要设置。

系统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用户管理员由人行营业管理部用户管理员生成。

系统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用户管理员权限根据管理需要设置。

系统行参与者业务操作员和特许参与者业务操作员分别由系统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用户管理员生成。

系统行参与者业务操作员和特许参与者业务操作员权限根据管理需要,分别由系统行参与者用户管理员和特许参与者用户管理员设置。

特许参与者业务操作员权限可根据其处理所属系统行参与者辖属全部或部分网点参与者的实际业务处理需要,按照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管理原则设置。

网点参与者业务主管、业务操作员由系统行参与者相关管理人员生成。

网点参与者业务主管、业务操作员权限根据实际业务处理需要,按照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管理原则设置。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生成关系如附1所示。

第十四条系统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新增、变更、注销用户管理员用户或重置用户管理员用户密码,应填写《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管理表》(详见附2),提交至人行营业管理部。

经人行营业管理部审核同意后,为其新增、变更、注销用户管理员用户相关信息或重置用户管理员用户密码。

网点参与者新增、变更、注销业务主管、业务操作员用户或重置业务主管、业务操作员用户密码,应经系统行参与者用户管理员审核同意后,由系统行参与者具有生成该用户权限的用户新增、变更、注销所辖网点参与者业务主管、业务操作员用户或重置业务主管、业务操作员用户密码。

第十五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应严格权限划分,合理设置。

相关用户变动应当办理变动交接手续,并在平台中及时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北京市同城票据清算系统相关用户应按照《北京市同城票据交换与资金清算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设置。

第四章操作管理第十七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代码,一个用户代码只能分配给一个业务操作人员。

第十八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在接到用户代码后,应当立即登录平台,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泄。

禁止使用未经修改的口令进行业务操作。

第十九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用户口令应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并定期更换。

业务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立即报告用户管理员,由用户管理员重新设定,用户管理员应记录备查。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应妥善保管本机构及其辖属机构数字证书,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挪作它用。

如有丢失,需及时报告人行营业管理部。

第二十一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应采取必要技术隔离保护措施实现与互联网的物理隔离。

第二十二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病毒防范处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在交换信息管理平台上安装病毒处理程序,及时升级杀毒程序;对外来数据应当进行病毒检测;定期查毒,发现病毒立即处理。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生产和备份设备上进行开发和培训、使用非交换信息管理平台专用的存储介质和安装与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无关的软件。

第二十四条禁止泄漏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的参数、配置信息、业务数据、用户信息。

平台设备因故障需外送维修时,应当删除设备存储的数据,并记录相关删除内容。

第六章设备管理第二十五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和场地设备等,实行专人管理,建立档案,并定期检查,禁止挪作它用。

第二十六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设备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填写记录,确保生产设备稳定运行,备份设备处于可用状态。

第二十七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应配备传真机、程控电话等辅助设备,满足平台运行需要。

第七章文档管理第二十八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文档包括业务文档和技术文档。

业务文档包括:退出/退入登记簿、提出/提入明细清单等。

技术文档包括:技术资料、操作手册、运行维护手册以及在平台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信息等。

第二十九条文档的保管和使用应当做到:(一)指定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建立文档登记簿,保管人员调动时,须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二)文档须妥善保管,并做到防火、防盗、防磁、防潮和防蛀;(三)对存储介质形式的文档,应当定期检查、定期复制,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而丢失资料;(四)严格查阅、借用登记制度,禁止私自或越权复制和外借运行文档。

第三十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应用软件开发文档保存期限为该应用软件停止使用后5年;其他运行文档应比照同类会计档案确定保存期限。

第三十一条废弃或过期的运行文档应比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销毁处理。

第八章故障处理与应急处置第三十二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发生故障时,应当遵循“先报告、后处理,尽快恢复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

系统行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向人行营业管理部报告。

网点参与者发生故障时,应向系统行参与者报告。

发生重大故障,可直接向人行营业管理部报告。

第三十三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业务操作人员应当立即记录或复制提示信息,并将故障现象逐级上报,同时由运行维护人员对故障进行排除。

相关运行维护部门应相互配合,排除故障。

故障排除后,应当做好故障现象分析和处理结果的记录,并提交故障处理报告。

短时间不能排除的,应当请求技术支持或经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已严重影响业务正常处理时,由人行营业管理部统一部署、安排应急处置工作。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应按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正确处理应急处置期间相关业务。

故障发生和处理情况由人行营业管理部按照规定对外披露,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相关故障信息。

第九章纪律与责任第三十五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应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三十六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业务数据仅供各级用户内部管理使用,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三十七条相关运行维护部门擅自修改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基础数据,未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伪造、篡改业务基础数据,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相关运行维护部门未做好信息安全防范工作,给交换信息管理平台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交换信息管理平台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故障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

第四十条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未按规定使用信息、擅自披露信息或行为危及平台安全运行时,人行营业管理部有权责令或强制其退出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并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一条人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具体负责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管理信息发布等在内的统一业务管理,统筹安排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第四十二条人行营业管理部科技处具体负责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的相关软件版本开发、更新、保管等在内的统一技术管理。

对交换信息管理平台参与者网络、技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组织、协调外部资源对交换信息管理平台提供技术指导,远程或现场技术支持。

第四十三条北京票据清算中心具体负责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负责相关技术、软硬件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平台主机、存储等主要设备的升级、更换和维修,软件版本的升级、技术配置参数调整等。

(二)负责制定交换信息管理平台维护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规程,按照规程完成日常检查和维护并记录维护日志,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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