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加强对小区欠费行为的监督和惩处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加强对小区欠费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成都市的小区数量迅速增加,物业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然而,在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着一些居民不按时、不按规定缴纳物业费的问题,给小区物业公司运营带来了困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成都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成都物业管理条例》,并加强了对小区欠费行为的监督和惩处。
本文将介绍成都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加强对小区欠费行为的监督和惩处的内容。
一、建立健全小区物业费征收制度为了加强对小区欠费行为的监督,成都市先通过建立健全小区物业费征收制度来规范物业费的收费和征收。
根据《成都物业管理条例》,小区物业费应当由物业公司向居民收取,费用标准应当明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同时,物业公司应当提供便民缴费服务,方便居民按时缴纳物业费。
这样可以确保物业费的收取规范和居民权益的保护。
二、加强对欠费行为的监督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理小区欠费行为,成都市采取了一系列监督措施。
首先,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小区欠费情况,并及时向业主公布欠费人员名单。
其次,物业公司有权对欠费居民进行上门催缴,并可以采取合法的催缴手段,如发出欠费通知书、限期缴费等。
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加强对欠费行为的巡查和检查,确保居民按时缴纳物业费。
三、加大对欠费行为的惩处力度为了有效遏制和惩处小区欠费行为,成都市对欠费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惩处措施。
根据《成都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可以向欠费业主采取多种措施,如暂停提供物业服务、限制使用公共设施等。
同时,相关部门也可以依法对欠费行为进行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效地震慑居民欠费行为,保障小区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营。
四、加强示范引导,增强居民的责任意识为了提高居民对物业费的认知和缴费意识,成都市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加强示范引导,增强居民的责任意识。
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小区广播、公告栏等渠道向居民宣传物业费的重要性,同时积极组织居民参与物业管理和维护小区环境的活动。
最新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范本1:最新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物业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成都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行政、服务为先、社会共同参预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按照像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和高效化。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维修、保洁、安全等日常管理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服务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物业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业主享有合法的物业权益,有权参预物业管理工作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二条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保障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参预物业保修工作,对物业管理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四条业主在行使物业权益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伤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业主应积极参预社区事务,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投诉第十六条成都市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业主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投诉,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处理并赋予回复。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监督,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并及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业主合法权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成都市物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处以罚款。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2024

引言概述:成都物业管理条例(二)是成都市政府颁布的一项关于物业管理的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成都市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分别是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的管理、业主权益保护、安全管理和物业公司的职责,对成都物业管理条例(二)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建筑物的物业管理1. 建筑物的管理责任分工:详细介绍建筑物业主、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之间的责任划分,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2. 建筑物的维护和保养:强调建筑物的定期维护和保养,包括外立面、公共设施等方面,确保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3. 建筑物的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建筑物内外的环境卫生要求,包括垃圾分类、公共区域的清洁等,提升居住环境的整洁度和舒适度。
二、公共区域的管理1. 小区公共区域的使用规定:具体规定小区公共区域的使用范围和使用规则,包括停车位、健身设施等,合理分配公共资源。
2. 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公共区域的安全监管,设置监控设备、安全防护措施等,确保居民生活的安全性。
3. 公共区域的维护和绿化:明确公共区域的维护责任,并提出绿化建设的要求,美化小区环境,增加居住者的生活质量。
三、业主权益保护1. 业主大会的权益:详细介绍业主大会的召开和决策程序,保障业主在决策中的发言权和表决权,确保业主利益的最大化。
2. 业主集体行动的规定:规定业主集体行动的要求和程序,包括就共同事务进行协商、协作和维权等,增强业主的集体力量。
3. 业主权益的保障措施:明确对业主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的救济途径,提出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方法和力度,确保业主权益得到保障。
四、安全管理1. 建筑物的安全隐患排查:规定物业公司定期进行建筑物安全隐患排查,完善和修复隐患,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
2. 火灾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求物业公司制定火灾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包括疏散路线、安全设施等,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2024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保障业主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辖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合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有市场准入资格,取得物业服务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规范、高效、安全的服务,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分配物业费用,合理保护业主权益,加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沟通协调。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服务:1. 小区绿化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保洁;2. 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管理;3. 小区安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4. 小区停车场的管理;5. 小区门卫和安保工作的组织和协调;6. 小区管道、电力、供暖、供水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7. 小区居民之间的纠纷协调与处理;8. 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合法合理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业主的享有权益。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第九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房屋面积或其他合理方式按期交纳。
第十条物业费用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管理、环境卫生的维护保洁、安保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等与物业有关的费用支出上。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物业费用,不得擅自挪用或滥用。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对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账目和明细。
第四章物业纠纷处理第十三条物业纠纷应在物业管理机构和业主之间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并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和业主之间的纠纷,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也可由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12月29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24年4月3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7日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23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及其管理主体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与调整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及共有资金第三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五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六节自行管理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业服务人选聘第三节物业承接和退出第四节物业服务收费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管理维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依法、安全、文明、有序使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宜居的高品质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加强对小区违建行为的打击力度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加强对小区违建行为的打击力度1. 引言小区违建行为一直是城市物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违建不仅影响小区整体形象,还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安全等方面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区违建行为的打击力度,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本文将就成都物业管理条例对小区违建的打击力度进行详细的解析和说明。
2.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对违建行为的定义和惩罚成都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对违建行为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审批、备案或超出审批、备案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行为;未经审批、备案或超出审批、备案范围的搭建、挂靠、拆除行为;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范围的停车位、公共用房进行商业化运营等行为。
罚款:对违建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罚款,并按天计算直到违建得到整改;拆除:对违建物进行强制拆除,并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费用;责令停建或停业整顿:对正在建设、改建或营业的违建项目,责令立即停止工程或整顿营业。
3.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对违建行为的举报和处理流程成都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对违建行为的举报和处理流程,以便居民在遇到违建问题时,能够及时报告并得到相应的处理。
具体流程如下:1. 居民发现违建行为,可以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或城市物业管理局进行举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物业管理部门或城市物业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违建行为的真实情况。
3. 若调查证实存在违建行为,将依照成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4. 责任单位或个人可以对处罚结果提出申诉,由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
4. 成都物业管理条例对小区违建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为了确保对小区违建行为的打击力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成都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对违建行为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巡查频次:加大对小区违建行为的巡查力度,提高巡查频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建问题。
建立举报机制:建立健全小区居民举报违建行为的渠道,鼓励居民积极参与违建行为的监督和举报。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成都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物业权益,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不动产的管理和维护活动,包括保洁、绿化、安防、设施设备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依法合规,公平公正,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和责任第四条物业小区应设立物业服务机构,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物业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负责物业管理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应按照居民需求和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各类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安防、消防、维修等。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履行物业管理工作监督职责,协助物业服务机构推进物业管理工作,并参与相关事项的决策。
第三章物业费和收费管理第七条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物业费,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和方式由业主大会确定,并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八条物业费的使用范围应公示,并用于物业管理和维护费用,禁止将物业费用挪作他用。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做好物业费的收费管理工作,确保费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并及时公开收费情况。
第四章居民权益保障第十条居民有享受安全、清洁、舒适的居住环境的权利,物业服务机构应加强保洁、绿化、安防等工作,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居民投诉,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和回复。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定期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五章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定期组织清洁工作,并确保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机构应组织绿化管理工作,种植和养护庭院、公共绿地等植物,保持环境的美观和整洁。
第六章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人发[2007]21号)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人发[2007]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957c9d7390c69ec3d4bb7532.png)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区划第一节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三节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第四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第三章物业的管理主体与物业使用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节物业服务合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五条本市提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节能降耗的,政府给予鼓励。
第二章建筑区划第一节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
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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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区划第一节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三节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第四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第三章物业的管理主体与物业使用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节物业服务合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五条本市提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节能降耗的,政府给予鼓励。
第二章建筑区划第一节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
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告知开发建设单位。
第八条确需调整建筑区划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当地社区的布局,拟定调整方案,经各相关建筑区划业主大会分别同意后进行划分;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决定前款事项的,应当经该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尚未划分建筑区划的,应当按照前款比例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筑区划划分、调整后,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相应注记,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建筑区划调整后,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建筑区划内公告。
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十条新建建筑区划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一)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2‰,并不得少于80平方米;(二)配置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三)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
物业服务用房配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的水、电、气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信息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建筑区划机动车停放库(位)与住户数的最低比例标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本市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住宅建筑区划内机动车停放库(位),具体办法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节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第十三条本市实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监管制度。
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一)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并供水到户;(二)住宅用电按照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三)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水务、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四)住宅区附近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
住宅区附近没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负责落实燃气供应渠道;(五)住宅区内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防等设施设备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六)住宅区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七)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农贸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上述设施尚未建成的,应当有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八)按照住宅设计规范预留设置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区内的绿化建设;(十)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区内停车库(位)的配置;(十一)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提供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附属设施设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第十五条本市实行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制度。
保修金监管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新建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新建住宅不动产权属登记前,按照住宅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向保修金监管帐户交存保修金,作为该住宅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
保修金监管帐户以建筑区划为单位设立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住宅物业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供专户银行出具的住宅物业保修金全额交存证明。
保修金存储期限与物业的法定保修期限一致。
第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住宅物业的保修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维修,也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出申请,经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维修,其费用在保修金中垫支。
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其物业共有部分出现质量问题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动用保修金垫支维修费用。
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修金动用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程序动用保修金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补存。
开发建设单位对维修责任承担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确定的责任人补存保修金。
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视为其认可承担维修责任。
第二十条物业保修期间,开发建设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等原因消亡的,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将保修金本息余额提存。
物业出现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时,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动用保修金。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修金存储期满后本息余额退还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已消亡的,保修金本息余额依法列入清算财产:(一)未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物业质量问题;(二)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但开发建设单位已按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或者与业主就维修费用承担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给付义务;(三)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且双方就责任承担发生争议,但开发建设单位已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保修金存储期满前30日,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建筑区划内书面公示。
第二十三条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相关建筑区划的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公布该建筑区划保修金的交存、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督。
第三章物业的管理主体与物业使用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十四条同一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二)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
业主总人数在100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建筑区划,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应当包含下列相关文件资料:(一)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二)业主名册;(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四)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五)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六)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证明;(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筹集证明;(八)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筹备组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三)确认业主身份和核计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选举办法;(五)组织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