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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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的使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证办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用车,保障车辆安全行驶,控制费用开支,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车辆管理

第一条:我办车辆实行集中管理制度,由综合科统一负责管理,确定专门人员,定人定责监管,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条:建立健全派车登记、审批、出车记录、车辆用油、和修理登记制度,综合科统一制作派车单和车辆维修审批表,从严控制公务车辆使用范围,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实行每辆车百公里耗油登记制度,设定耗油标准。鼓励驾驶员节油驾驶,综合科每月底要对该月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进行统计。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用车,要严格履行派车用车手续,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出车。因公出差省会城市以外的,须经综合科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出车。

第三条:单位车辆要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严禁非驾驶员驾驶公务车辆。违规驾驶车辆造成事故的,由驾驶员和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单位车辆不准借给个人使用;不准用公务车辆从事其他非工作性事宜。

第五条:单位车辆不用时,须停放在机关院内(下乡除外),未经允许一律不得在外停放或过夜,实行抽查、通报、问责制度。外出执行公务时,车辆应停放在安全区域内。如私自在外停放或过夜,致使车辆受损或丢失,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第六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定点供油、统一参保。车辆维修,须先向综合科报告,列出维修项目清单并由修理厂估算维修费用,经同意后方可维修。一般性的故障应由驾驶员自己排除。私自在外维修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休息日及节假日实行封车停驶制度。特殊情况需用车的,要向综合科或分管领导报告用车时间、路线和地点,经同意后方可用车。

第二章驾驶员管理

第八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驾驶操作规程,熟悉车辆机械、技术性能,爱护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辆性能良好及车身的整洁美观。

第九条:综合科要加强驾驶员职业道德建设和安全行车教育,每季度组织一次驾驶员安全知识学习,通报车辆安全行驶和遵章守纪情况,全面掌握车辆保障情况。

第十条:驾驶员要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组织纪律观念,服从管理和调度。有事请假,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坚守岗位,做到外出、回来及时主动报告。

第十一条: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安全、礼貌行车,严禁酒后开车,严禁开超速车、斗气车,杜绝带故障行车和违犯交通法规等现象,行车时严禁吸烟、饮食、接打电话或进行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发生车辆事故,根据事故责任进行赔偿。全部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10%赔偿;主要责任者按7%赔偿;同等责任者按5%赔偿;次要责任者按3%赔偿。

第十三条:驾驶员未经允许私自用车造成车辆事故或车辆丢失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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