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许可证商品管理和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管理
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进出口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其目的是维护政党的进出口秩序,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加强进口贸易的管理和协调出口。
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报关时,必须交验对外经贸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证,否则,海关不予放行。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由外经贸部统一调整、公布和解释。
一、签发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机关(一)外经贸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按现行规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领;实行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上所列明应由外经贸部签发许可证的商品,均应直接向外经贸部申领。
(二)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签发本省市部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三)外经贸部授权该部驻广州、上海、天津、大连、深圳、海口、青岛、西安、成都、武汉、郑州、福州、南京、杭州、昆明等16个特派员办事处,签发其联系地区内的部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根据《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审领的若干规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出口许可证有下列规定。
(一)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对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分配的配额数量领取许可证。
对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出口有效合同申领许可证。
各类出口配额当年有效,出口单位必须在当年12月16日前申领出口许可证。
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下一年度出口商品配额,出口企业可于当年12月15日起,预领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制为下一年1月1日,许可证自下一年1月1日起生效,占用下一年度出口指标。
根据国际惯例,对大宗、散装货物,溢短装在5%以内的,视为政党情况,不必补证;对溢短装超出5%的,应增加发证数量。
对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凡经国家批准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的外贸企业都可经营,但有外贸自营权的生产企业或实体性企业集团、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仍为自产产品。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

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等因素分配进口或出口配 额。
04
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法规与标准
制定技术法规
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法规,对 产品的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做出 了明确规定,要求进口产品必须符合 相关标准。
制定标准
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国家标准和行 业标准,对产品的质量、性能、试验 方法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进 口产品必须符合相关标准。
02
贸易管制措施
禁止进出口管理
禁止进口
禁止进口某些特定商品,如危险废物、核材料 等,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禁止出口
禁止出口某些特定商品,如武器、核技术等, 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禁止过境
禁止某些特定商品通过我国领土转运到其他国家。
限制进进口或出口配额制度,限制其进口或 出口数量。
特点
属于贸易管制范畴,是国家控制进出 口贸易,调整进出口商品结构,实行 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重要措施。
实施方式
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
企业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说明进出 口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用途等信息,经 过审批后方可获得许可证。
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数量限制
许可证通常有一定有效期限,且数量有限制,企业 需在有效期内完成进出口业务。
许可证管理
对某些商品实行进口或出口许可证制度,要求进口或 出口商申请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关贸易活动。
海关监管
对某些商品实行严格的海关监管制度,要求进口或出 口商向海关申报、缴纳关税和增值税等税费。
自由进出口管理
一般商品自由进出口
除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商品外,其他商品可以自由进出口。
自主经营
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开展进出口业务,无需政府审批或备 案。
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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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可管理制度
非关税措施
目录
01 进出口许可制度的管 理范围
03 限制进出口制度
02 禁止进出口制度
04
自由进出口货物、技 术管理
进出口许可制度是非关税措施,在国际贸易中将长期存在,并广泛应用。
进出口许可制度的管理范围
1、禁止进出口技术和货物 2、限制进出口技术和货物 3、自由进出口技术及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 4、其中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主体。
禁止进出口制度
禁止进出口管理 · (一)禁止进口 ·禁止进口,列入目录内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和技术,不得经营进口。 · 1、禁止进口货物的规定 · (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共6批 ·第一批、第六批:根据保护生态环境的国际条约而定——如破环臭氧层的四氯化碳、虎骨、犀牛角、麝香 等。 ·第二批:旧机电——压力容器类、电器、医疗设备类、汽车工程及车船机械类(安全、环保) ·第三、四、五批:固体废物类——城市垃圾、医疗垃圾、含铅汽油淤渣等 ·第六批:履行《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而颁布的,如:长纤维青石棉、二恶英等。 ·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限制进出口制度
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管理范围 · (一)限制进口管理 ·限制进口管理的主要原因: · (1)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 (2)保护人体、动、植物健康,保护生态环境 · (3)实施与黄金白银进出口有关措施 限制进口管理的主要原因 · (4)建立或加快国内特定企业 · (5)对农、牧、渔业有必要限制的 · (6)保障国家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 · (7)其他规定,国际条约协定规定
自由进出口货物、技术管理
国际贸易的贸易政策解析

国际贸易的贸易政策解析贸易政策是国际贸易中一项重要且复杂的领域。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政策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的贸易政策进行解析,包括贸易关税、非关税壁垒、贸易自由化等方面。
一、贸易关税贸易关税是贸易政策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涉及到国家对进口和出口货物征收的税率。
贸易关税可以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不同国家和地区制定的关税政策有所差异,有的采取高关税保护本国产业发展,有的采取低关税鼓励进口和促进国际贸易。
在贸易关税方面,一些国家采取了贸易保护主义政策,通过提高关税来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业。
这种政策可能导致进口商品价格上涨,减少进口数量。
而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则采取贸易自由主义政策,降低关税,鼓励自由贸易。
这种政策可以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提高消费者福利。
二、非关税壁垒除了关税外,贸易政策中还存在着非关税壁垒。
非关税壁垒包括配额、许可证制度、质量检验等措施。
这些措施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也具有重要影响。
配额是一种限制进口或出口数量的非关税壁垒措施。
一些国家通过设立配额来限制进口商品数量,以保护本国产业。
然而,这种措施可能会导致进口商品的供应不足,进而影响消费者利益。
许可证制度是指在进行国际贸易时,需要事先获得许可证才能进行进出口。
一些国家通过设立许可证制度来限制进口或出口,以进行把关和监管。
然而,这种措施也可能会导致贸易流程的不便,增加企业贸易成本。
质量检验也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形式,通过对进口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来限制进口。
这种措施可以保障国内消费者的权益,但也可能成为一种贸易障碍,导致进口商品难以进入市场。
三、贸易自由化贸易自由化是指降低贸易壁垒,促进自由贸易的政策。
贸易自由化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规模,提高经济效益。
为此,各国间达成了一系列的贸易自由化协议,如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多哈回合谈判、区域贸易协定等。
通过贸易自由化政策,各国可以享受到更多的贸易机会和福利。
降低关税、积极开展贸易合作可以促进跨国投资和技术转移,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
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发布时间:2009-3-6 14:53:11 作者:0 来源:商品是进出口贸易中的核心元素,不同时期,经营不同商品的贸易会有不同的市场,会面临不同的市场风险,商品选择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进出口贸易商人的收益,而当商人为获利而可能与国家宏观经济利益与社会公益发生冲突时,对进出口商品(即进出口货物)的管制就成为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我国在2001年专门制定了《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把进出口货物分为不同的层次进行管理。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我国放宽了对经营对外贸易商品的管制,根据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的规定,除了国家另有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
根据进出口货物涉及的管理风险的不同,我国将进出口货物分别纳入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的货物的范围,以便实施积极有效的管理。
一、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管理(一)禁止进出口货物的原则禁止进出口是指国家对于特定的商品出于不同的政策需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该类商品的进出境行为。
根据2004年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①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②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③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5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禁止出口的;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范围1、禁止进口货物:目前,我国先后共颁布了五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包括已脱胶及未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犀牛角,鸦片液汁及浸膏(也称阿片),旧机电产品类商品,固体废物类商品,废物类商品,废机电产品类商品等。
国际贸易中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参考资料:许可协议
许可协议(Licensing Agreement)是技术贸易的一种主要形式。是指许可人同意受许可人使用、 制造或销售其专利物,或同意受许可人使用其商标,而由受许可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作为取得此项 使用权的对价的一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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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许可经营(Licensing),指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自己的无形资产(专利、技术秘诀、商标 等),通过契约转让给海外法人,以换取授权费和其他补偿。
方法/步骤
普通许可(Simple License),又称 一般许可,是指许可方将工业产权和 专有技术的使用权、生产和销售权允 许被许可方在许可有效期和一定地域 内使用的同时,许可方仍保留在有效 期和该地域范围内使用该项工业产权 和专有技术或许可给第三方使用的权 利。
方法/步骤
交叉许可(Cross-license),又称 互换许可,是指双方当事人,将各自 拥有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互相交换, 许可给对方使用而签订的一种许可协 议。在交叉许可中,各方的权利可以 是普通、排他或独占的。
注意事项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各方提供的技术价值相当,则互不收取使用费,如果各方提供的技术价值有 差额,则应支付相应的差额补贴。
方法/步骤
分许可(Sub-license),又称从属 许可、可转让许可或再许可。分许可 是相对主许可而言的,凡是以工业产 权人或专有技术拥有人为许可方而签 订的许可协议通常都称为主许可,而 分许可是指被许可方将通过主许可协 议获得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再与其 他人签订的许可协议,即将该技术转 售给任何第三方。
参考资料:出口贸易许可证
出口贸易许可证是出口管制措施之一。在国际贸易中,国家为管理对外贸易,根据本国出口商品 管制的法令的规定,由有关当局签发的准许出口的证件。国家规定出口商品,必须领取出口许可 证,否则不准出口。实行许可证制,是国家对出口商品(物资)实行管制的一项措施。
商品进口限制措施

商品进口限制措施引言商品进口限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护国内产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限制进口商品的一种管理手段。
不同国家对进口商品的限制措施可能有所不同,包括进口许可证、关税、配额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商品进口限制措施对国家和企业的影响。
国家角度下的商品进口限制措施国家制定商品进口限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内产业,并防止大量进口商品对国内市场造成冲击。
国家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来限制进口商品。
其中,进口许可证是一种常见的手段,国家可以要求进口商在进口商品前获得相关许可证。
此外,国家还可以通过增加关税的方式,使进口商品价格上涨,从而减少进口商品的市场竞争力。
配额制度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商品进口限制措施,国家可以限制特定商品的进口数量,从而控制进口商品的流通。
然而,商品进口限制措施也会给国家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首先,限制进口商品会让国内消费者面临较高的商品价格,降低消费者福利。
其次,进口限制措施还可能引起贸易摩擦,影响国际贸易关系。
此外,一些进口限制措施可能受到WTO等国际组织的限制和质疑,进一步制约了国家的行动空间。
企业角度下的商品进口限制措施对企业而言,商品进口限制措施既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
首先,进口限制措施可以为国内企业创造一个相对有利的竞争环境,减少外国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提升国内企业的市场地位。
此外,由于商品进口受限,国内企业有机会填补进口商品的空白,提供各类替代品,满足国内市场需求。
然而,商品进口限制措施也对企业造成了一些困扰。
首先,进口限制措施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如进口许可证的申请费用、关税的增加等,这可能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
其次,由于进口商品受限,企业可能无法享受到进口商品的优质资源,限制了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
此外,进口商品限制还可能导致供应链的断裂,给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带来一定的风险。
解决商品进口限制措施带来的挑战面对商品进口限制措施带来的挑战,国家和企业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应对:•国家可以通过减少关税、取消进口许可证等方式来降低商品进口限制措施的影响。
国家贸易管制-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

国家贸易管制----—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一、国家限制货物进出口的基本原则限制进出口货物,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事先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签发有关许可证件,并凭以进口或出口的货物。
根据《外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可以限制其进口或者出口:l. 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2。
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3. 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4.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的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5.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6.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门的;7.根据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根据上述原则,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我国进出口货物进行必要的限制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配额是国家对一定产品实行数量限制的手段,许可证是由国家许可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或出口某种货物的证明,目前,我国采用的是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措施,即配额与许可证结合使用,需要配额管理的商品必须申领许可证。
除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外,对限制进出口的其他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需经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并签发有关允许货物进出口的证明,这些证明,统称为许可证件.进出口许可证件是海关对限制进出口货物验放的重要依据。
二、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一)进口许可证管理1.商品范围根据2001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33种,税目总计383个8位商品编码,主要商品为:成品油、羊毛、涤纶纤维、腈纶纤维、聚酯切片、天然橡胶、汽车轮胎、氰化钠、食糖、化肥、烟草及制品、二醋酸纤维丝束、棉花、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收、录音机及其机芯、电冰箱及其压缩机、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照相机及其机身、手表、空调器及其压缩机、录音录像及磁带复制设备、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气流纺纱机、粮食、植物油、酒、彩色感光材料、监控化学品、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光盘生产设备、消耗臭氧层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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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许可证商品管理和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管理许可证商品管理和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管理•进出口许可证商品管理•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管理•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机关•出口许可证商品管理•出口许可证的分级管理•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实行壹批壹证的出口许可证商品•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发证依据•出口许可证管理例外情况的处理•出口许可证样本壹、进出口许可证商品管理问:什么是进口许可证商品管理?答:进口许可证商品管理,是国家对进口商品进行宏观管理的壹种行政手段。
国家对部分进口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其目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保证对外贸易有序地是顺利进行。
进口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必须事先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经由国家批准运营该项进口业务的公司办理进口订货。
海关凭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其他有关单证查验放行。
问:应向哪个机关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答:国家授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撏饩巢繑)为许可证管理部门。
外经贸部代表国家统壹签发和管理进口货物许可证。
外经贸部授权省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管理部门和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其授权范围,按外经贸部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发证机关的通知办理。
问: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时,需提交什么样的文件?答: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需提交经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批准进口的证件,申请内容包括进口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用途、进口国别、外汇来源、对外成交单位等项目。
经发证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
问:进口货物,由于某种原因,货到口岸时,和进口许可证上的内容有不壹致的情况怎么办?答:申领单位应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改或申请换发进口许可证。
需要说明的是,进口许可证中申领单位因故需要更改某项内容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更改进口许可证中有效期、报关口岸、贸易方式、外汇来源、到货口岸、进口国别、商品原产地、商品用途等项内容,发证机关可于原许可证上备注栏中加注,且加盖许可证发证章,更改总次数不得超过俩次,即备注栏内只能加盖俩个公章。
许可证中属于更改收货单位、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等项内容的,申请单位应持原批准部门同意更改批件,经发证机关审核符合规定后,方可重新核发新证。
二、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管理问:什么是壹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答:它是国家根据产业政策和行产发展规划,参照国际惯例,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关联工业发展的商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商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进口商品,实行数量额度控制的管理。
申请壹般商品进口配额的企业,应向本地区、本部门的壹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申请。
进口企业须持配额管理机关签发且盖有专用印章的“壹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于有效期内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授权机关签发的许可证验放。
问:什么是特定商品进口登记管理?答:国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为加强对重要商品进口的宏观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少数大宗原材料和敏感商品的进口情况,且对企业进行信息引导,采取登记管理的办法。
实行登记管理的特定进口商品,由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报国务院确定后公布。
进口登记商品的企业,于委托有该项商品进口运营权的外贸企业签订合同前,按管理渠道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实行进口登记的特定商品,须办理由国家计委统壹印制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海关凭国家计委授权的登记机关签发的登记证明验放。
问:什么是配额产品进口管理?答:它是国家对虽需适量进口供应市场,但过量进口将严重损害国内工业发展的机电产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机电产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实行数量额度控制的管理。
进口配额产品的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本地区、本部门机电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地区、部门机电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国家机电办审批。
进口单位凭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同时加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
问:什么是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答:国家对已开发或引进生产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加速发展的机电产品,采取列入特定产品目录的管理。
进口特定产品,进口单位需填空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由国家机电办审批且签发《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方可对外签约、购汇;海关凭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签发的证明验放。
三、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机关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天津市计划委员会河北省计划委员会山西省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辽宁省计划委员会沈阳市计划委员会大连市计划委员会吉林省计划委员会长春市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哈尔滨市计划委员会上海市计划委员会江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南京市计划委员会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宁波市计划委员会安徽省计划委员会福建省计划委员会厦门市计划委员会江西省计划委员会山东省计划委员会青岛市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湖北省计划委员会武汉市计划委员会湖南省计划委员会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广州市计划委员会深圳市计划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海南省计划厅四川省计划委员会成均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计划委员会贵州省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计划委员会西藏自治区计划经济委员会陕西省计划委员会西安市计划委员会甘肃省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计划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综合计划司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管理司电力工业部国际合作司机械工业部行业发展司电子工业部经济运行司冶金工业部发展规划司化学工业部计划司铁道部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办公室交通部计划司农业部计划司总后勤部物资油料部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四、出口许可证商品管理问:什么是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答:出口许可证制度,即外经贸部根据国家限制出口商品的宏观政策而制定的壹种限制出口制度,它随我国出口商品于国际市场运营的情况和国家出口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外经贸部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出口宏观管理,加快对外贸易发展,参照国际惯例,报经国务院批准,于1992颁布了新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且将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作为该办法的重要内容。
问:国家现行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数量和发证层次各有多少?答:自1998年4月1日起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119种,按海关现行HS商品分类表分解为625个商品编码。
出口许可证发证层次为三级,第壹级为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数量为21种);第二级为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外(发证数量为55种);第三级为省级发证机关(发证数量为43种)。
问:外经贸部何时实施出口配额商品有偿招标制度?哪些是出口招标商品?答:外经贸部于1994年4月1日起试行出口配额商品有偿招标制度。
1998年实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出口商品为27种(纺织品被动配额除外),具体品种是:轻重烧镁、氟石块(粉)、滑石块(粉)、石蜡、矾土、松香(脂)、羊绒、无毛绒、兔毛、人参、甘草、棉漂布、棉涤纶漂布、苎麻纱、苎麻坯布、苎麻条(球)、精干麻、大蒜、红小豆、芝麻、蜂蜜、鲜蜂王浆、甘草制品、木杆铅笔、蔺草及制品、皮制劳保手套、单缸柴油机。
其中人参、轻重烧镁、羊绒、无毛绒等商品,由指定特办发证,各类外经贸企业出口上述商品,均须到指定的特办申领出口许可证。
除指定特办发证商品外,其他配额有偿招标商品,于京的部委直属总公司,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地方各类外经贸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有外贸运营权的生产企业),向所于地区的特办申领出口许可证。
其他任何发证机关无权签发配额有偿招标商品的出口许可证。
问:对招标商品的管理有贸易方式区分吗?答:凡试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出口商品,除对设限国家纺织品被动招标商品以外,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包括来料加工),均实行全球配额招标,各海关凭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查验放行。
出口产品限定口岸报关管理:对轻(重)烧镁出口,限定大连、营口、鲅鱼圈、大东港、中山、青岛、天津、长春、满洲里为出口口岸,授权发证机关应按之上口岸发证,有关商检证明亦由指定报关口岸商检局办理。
对日本出口板栗,限定青岛、天津、秦皇岛为出口口岸,由青岛、天津特办发证。
纺织品管理:对设限国家出口实行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
设限国家:美国、加拿大、欧盟、挪威(和我国签有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
为防止纺织品非法转口,规定:1、我国生产包括来料加工的出口纺织品均不得于标签、挂牌和包装上标示他国或地区的产地;2、向非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时,出口企业于签合同时注明摳没跷锊坏米诘接胫泄┒ㄋ叻闹访骋仔榈墓覕字样。
购买方违反合同条款,向设限国家转口的,外经贸部通报禁止国内企业和其继续进行贸易。
为避免贸易纠纷,有关企业要履行协议,防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维护我国的对外信誉和经济利益。
五、出口许可证的分级管理外经贸部事务局发证范围:(1)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签发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出口商品许可证;(2)实行单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的各进出口企业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于特办联系地区的子公司的出口商品许可证;(3)国家非外贸单位(没有外贸运营权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下同)出运货物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证的项目。
2.特办发证范围:(1)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签发所联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自营的出口商品许可证;(2)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签发国家各部门各类进出口企业于特办联系地区的子公司的出口配额招标商品许可证;(3)签发另有规定单位的出口商品许可证。
3.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发证范围:(1)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另有规定者除外)签发本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部门(工贸)总公司于该地的子公司的出口商品许可证;(2)地方非外贸单位出运货物需要办理的出口许可证项目。
(3)凡指定发证机关(包括指定特办和主产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发证的商品,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壹律到指定发证机关办理出口许可证。
指定的主产地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拟定所授权商品的发证办法,且报经外经贸部批准后执行。
六、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1.出口商品配额当年有效(另有规定者除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于当年12月16日前向发证机关申领次年的出口许可证。
2.各发证机关可于当年12月15日起,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下1年度预分出口配额签发下1年度的出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为下1年1月1日(不能提前使用出口),且将发证数计入下1年度的发证统计。
3.从1998年4月1日起,除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仍为1个月外,其它商品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壹律为6个月。
4.出口许可证因故于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部分,可于有效期内退回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审核后退回原出口配额且删除原许可证,重新签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