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减刑假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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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排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排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排查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高法〔2020〕127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排查工作指引》的通知高法〔2020〕127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规范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排查整治工作,省法院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排查工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审监二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3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排查工作指引为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委政法委开展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部署,现就重点排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实体问题排查1.审查疾病诊断证明、妊娠检查、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等材料的真实性,是否有伪造;是否由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出。

2.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外就医疾病范围。

审查标准:2014年12月前适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1990年印发)所列“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2014年12月以后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列“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3.是否对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罪犯适用保外就医或以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监外执行。

4.是否对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行为的罪犯保外就医。

5.是否长期保外就医。

6.是否连续怀孕,恶意规避刑罚执行。

二、程序问题排查1.是否判决未生效即作出监外执行决书。

2.是否有单独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3.决定书是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出暂予监外执行执行不当的,是否有对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4.对2014年之后的案件,还应核查:(1)决定前是否公示。

(2)决定前是否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3)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是否报请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诊断工作。

(4)原为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案件,作出决定后是否报请备案审查。

关于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通知(广东)

关于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通知(广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通知(粤高法发[2009]9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县(区)公安局、司法局,各监狱:为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体现刑罚目的,促进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财产刑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结合本省罪犯财产刑的执行工作和减刑、假释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罪犯财产刑执行是指对罪犯被判处的罚金、没收财产刑罚予以执行。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依法共同做好罪犯财产刑的执行工作。

三、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应当纳入罪犯悔改表现综合考核的范围,并作为减刑、假释的重要参考因素。

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积极缴纳的,在减刑、假释时可以适度从宽掌握;明显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的,应当从严掌握;确有证据证明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缴纳的,不予减刑、假释。

四、罪犯的财产刑由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执行。

对未执行完毕罚金刑,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其指定的下级人民法院可以接收罪犯缴纳的罚金,也可以对罪犯暂存在监狱、看守所的财产在预留必要生活费用后予以追缴。

五、人民法院应当公告执行财产刑的部门及接受财产的银行账号。

人民法院在收取罚金和财产时应当向缴纳人出具凭证,罚没的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六、人民法院对被判处财产刑而未自觉履行的罪犯,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时,应当将罪犯财产刑的判决和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执行的机关。

人民法院对未全部履行财产刑的罪犯在监狱、看守所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随时追缴,追缴后将情况及时函告罪犯服刑的监狱、看守所。

人民法院对罪犯刑满释放后,仍有财产刑未执行完毕的,应继续执行。

广东省武江监狱于2019年2月13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会议

广东省武江监狱于2019年2月13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会议

广东省武江监狱于2019年2月13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决定,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陈明海等22名罪犯的假释建议,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刘少维等188名罪犯的减刑建议,现将本批减刑假释提请建议情况公示如下广东省武江监狱2019年第一批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2019)粤武监刑执字2019年2月14日广东省武江监狱2019年第一批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2019)粤武监刑执字2019年2月14日广东省武江监狱2019年第一批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2019)粤武监刑执字2019年2月14日广东省武江监狱2019年第一批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2019)粤武监刑执字2019年2月14日广东省武江监狱2019年第一批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2019)粤武监刑执字2019年2月14日广东省武江监狱2019年第一批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2019)粤武监刑执字2019年2月14日广东省武江监狱2019年第一批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2019)粤武监刑执字2019年2月14日广东省武江监狱2019年第一批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2019)粤武监刑执字2019年2月14日广东省武江监狱2019年第一批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2019)粤武监刑执字2019年2月14日广东省武江监狱2019年第一批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2019)粤武监刑执字2019年2月14日广东省武江监狱2019年第一批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2019)粤武监刑执字2019年2月14日广东省武江监狱2019年第一批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2019)粤武监刑执字2019年2月14日广东省武江监狱2019年第一批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2019)粤武监刑执字2019年2月14日广东省武江监狱2019年第一批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2019)粤武监刑执字2019年2月14日广东省武江监狱2019年第一批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2019)粤武监刑执字2019年2月14日广东省武江监狱2019年第一批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2019)粤武监刑执字2019年2月14日广东省武江监狱2019年第一批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2019)粤武监刑执字2019年2月14日广东省武江监狱2019年第一批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2019)粤武监刑执字2019年2月14日广东省武江监狱2019年第一批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2019)粤武监刑执字2019年2月14日广东省武江监狱2019年第一批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2019)粤武监刑执字2019年2月14日广东省武江监狱2019年第一批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2019)粤武监刑执字2019年2月14日。

广东省清远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提请榜(2018年第7 批)

广东省清远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提请榜(2018年第7 批)

四年二个 2015 年 8 月 2019 年 10 月 月 7日 6日
四年二个月
九个月十七 天
获得表扬 4 次,剩 余 考核分 585 分
纪累计 扣 29 分 ,最高 扣 20 分 违规违
减去有期 徒刑八个 月
减去有期 徒刑八个 月
原判罚金 10000 元 ,已履行罚金 10000 元,已履行 完毕
2017 年 3 月 2019 年 3 月 2日 1日
共获 1 次表扬,考 二年 二个月十天 核 剩余分 111 分 违规违
减去有期 徒刑一个 月
减去有期 徒刑一个 月
原判罚金 2000.00 元,余额 1941.88 元,月平 均购物 187.4 元
四监区 22 二分监 区
2015 年 10 月 19 日
违纪累 二监区 10 二分监 区 陈延豪 诈骗罪 十一年 2014 年 7 月 2025 年 7 月 15 日 14 日 十一年 六年六个月 二十五天 获得 4 次表扬,剩 余 考核分 538 分 计扣 13 分, 最高一 次扣 5 分 二监区 11 一分监 区 杨叁伍 盗窃罪 三年十个 2016 年 1 月 2019 年 11 月 月 14 日 13 日 十个月二十 五天 获得 4 次表扬,考 核 剩余分 67 分 违纪一 次扣 5 分 违纪累 二监区 12 一分监 区 聂思勇 猥亵儿 童罪 二年六个 月 2016 年 11 月 14 日 2019 年 5 月 13 日 二年六个月 四个月二十 四天 获得 1 次表扬,考 核 剩余分 202 分 计扣 10 分, 最高一 次扣 5 分 二监区 13 一分监 区 邢玉论 猥亵儿 童罪 一年八个 2017 年 8 月 2019 年 4 月 月 30 日 29 日 获得 1 次表扬,考 一年八个月 四个月十天 核 剩余分 26 分 违纪一 次扣 10 分 减去有期 徒刑二个 月 减去有期 徒刑二个 月 减去有期 徒刑二个 月 减去有期 徒刑二个 月

浅谈短刑罪犯的改造和管理

浅谈短刑罪犯的改造和管理

浅谈短刑罪犯的改造和管理随着刑事案件轻刑化趋势和普通刑事案件的多发,短刑犯改造正日益受到监狱和全社会的关注,如果我们不加以正确的教育、关心和引导,处理不当,这部分人就会极易产生对抗和悲观失望的心理,甚至走向对立面,造成一些不稳定因素.短刑犯难管理,这在监狱应该是不争的事实,本文针对短刑犯的行为和心理特点,加强管理和防范,并在监管改造工作中,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效维护监狱的安全和稳定.关键词:短刑犯改造措施在司法理论上,短刑犯一般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及余刑在一年六个月以内的罪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刑事案件轻刑化趋势和普通刑事案件的多发,短刑犯改造正日益受到监狱和全社会的关注.作为我国监狱中罪犯构成的一个重要群体,他们的改造稳定与否,直接关系着监狱的稳定和发展,对短刑犯的改造心理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短刑犯的特点从广东省某监狱关押、改造短刑犯的情况来看,短刑犯呈现刑期短、比重高、年轻化、罪名多、难矫治等趋势,具体而言,有以下特点:(一)意志消沉,“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对于罪犯而言,减刑、假释是他们在服刑期的最大愿望,是他们安心服法、好好改造的最大动力.由于短刑犯刑期本来较短,加上判决前看守所的关押,再到收押中心一个月的入监教育,最后投入监狱执行的期刑所剩不多,而且各单位、各部门之间对罪犯的考核分得不到相应衔接.剩下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现行减刑、假释条款之规定,其考核分不够,则无减刑、假释之希望.在此他们会忽视改造过程、改造意义,服刑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一种暂时被迫服制而以,混日子成了他们最原始的想法,平时的改造也是得过且过.(二)抗拒改造,“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在失去减刑、假释希望的前提下,考核对于他们来说形同虚设,失去可以激励和牵制他们的一种手段,从而导致他们在平时改造中出现抗改的行为:1、在劳动改造中消极怠工、好逸恶劳,平时只出工不出力.2、服刑意识差,惰性强,抗拒改造.3、无理取闹频繁,大事不犯、小事不断以及小题大做、小病大养等手段来逃避改造.4、以自伤、自残等极端行为来逃避劳动改造.(三)抵抗力弱,容易受“病毒”感染.据调查,短刑犯再犯罪率已达15%,而且呈上升趋势----这说明交叉感染比较严重.罪犯与干警之间本就有一种对立矛盾,然而罪犯与罪犯之间却存在着“同道哥们”的邻近关系,相互之间容易亲近.监狱法规定罪犯要分押分管,可是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目前许多监狱还未能达此要求.当短刑犯与长刑犯关押在一起,那些所谓的“老兵”反改造份子就会给“新兵”短刑犯做反面思想教育,与他们交流做案经验,唆使他们做一些反改造的事情,严重阻碍了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四)管理体制滞后,执法不严,致使“执法手”软,造成处罚失效的现象.在大环境的影响下,监狱干警的执法理念由原来的“枪杆子”变为现在的执法服务,罪犯由原来的强压下的劳动变为现在的“有氧劳动”.监狱在处理罪犯时都从安全稳定出发,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与罪犯谈妥协,在有些应该从重处罚的却行不到相应的处罚.当短刑犯生长在新型局势里,他们就会失去自觉性,违规所受的警告、扣分等处罚对于短刑犯来说已失去有效制裁.二、监狱短刑犯管理存在的问题一缺少短刑犯明确的管理制度、考核制度.目前监狱针对短刑犯的管理尚未有明确的管理制度,多数的管理根据监狱对普通犯人的管理.考核方面,各单位、各部门之间对罪犯的考核分得不到相应衔接.短刑犯刑期短,按照现行减刑、假释条款之规定,其考核分不够,则无减刑、假释之希望.激励奖励措施失去意义,在此他们会忽视改造过程、改造意义,服刑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一种暂时被迫服制而以,混日子成了他们最原始的想法,平时的改造也是得过且过.二民警对短犯“关心”、管理力度不够,存在处罚失效现象.监狱民警本身警力有限,管理事情多而杂.从劳动改造方面,由于刑期情况更多监区更愿意使用长刑犯,不愿使用短刑犯,短刑犯生产项目刚刚摸熟就将面临满刑.另一方面短刑犯犯罪情节轻、刑期短,脱逃、自伤自残风险小,民警管理上容易麻痹大意,放松管理.从而造成短刑犯服刑意识差,惰性强,大事不犯、小事不断以及小题大做、小病大养等情况.在现在的管理模式下,他们就容易失去自觉性,违规所受的警告、扣分等处罚对于短刑犯来说已失去有效制裁.然而,此时监狱管理制度却无新的相关规定来应对该类情形,使的监狱执法苍白无力.三长短刑犯集中关押、分级处遇划分无区别.目前一些监狱长短刑犯集中关押.短刑犯与长刑犯关押在一起,那些所谓的“老兵”反改造份子就会给“新兵”短刑犯做反面思想教育,与他们交流做案经验,唆使他们做一些反改造的事情.存在交叉感染情况,不利短刑犯改造.短刑犯分级处遇管理上,不管从处遇划分、处遇晋升期限都与普通犯人一视同仁没有区别,对宽管级罪犯的定级要求,主要限于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服刑时间不足一年,都将定位二级严管,这意味作所有的短刑犯都属于严管犯,打击了罪犯改造积极.造成积极改造与消极改造一个样,这将不利于短刑犯的管理教育.三、短刑犯的心理分析短刑犯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其心理行为特征具有一定的共性:一是多变性,二是波动性,三是随意性,四是抗拒性,五是放纵性.且随着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建设,罪犯基本人权的进一步保障,惩戒力度的相对降低,这些心理行为更具复杂化.部分罪犯在改造中抗拒管理、消极劳动等违规违纪现象,给监管改造工作带来很大隐患.从对短刑犯改造情况的调查来看,短刑犯的改造心理和影响其心理的因素以及行为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心理分析罪犯从社会进入监狱服刑,由于身份发生了质的变化,生活环境的改变,一般都要经历一个改造适应期,其心理主要表现为:行动失去自由的不适应心理,担心不能适应改造环境的心理,惧怕劳动的心理,思亲念家的心理.在经历了改造初期在生活、劳动、环境、人际关系等方面的磨合后,已基本适应了改造生活,其心理也发生了变化,其改造中期的心理主要是渴望减刑、渴望早日出监.基于这一心理,改造中期的罪犯遵守监规较好,劳动积极性比较高,改造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改造末期,随着刑释日期的临近,罪犯的心理处于多变性和波动性状态,是喜忧参半、复杂和矛盾的心理交织在一起.喜的是即将刑满终于可以获得自由了,忧的是刑满后的生活出路在那里.出监后的生活是现实的,衣食住行,养家糊口,赡养老人,子女教育,工作生活,这一切都是必须要考虑的,是出监后马上就要面对的现实,因此,这一时期的罪犯是心理复杂多变、考虑问题最多的一个时期,思想压力大、包袱重,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罪犯思想最敏感的一个时期.(二)影响短刑犯心理的主要因素影响短刑犯心理的因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因素.对于短刑犯来说,由于刑期较短,这部分罪犯一般只能获得一次减刑机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能有两次减刑机会,有的则根本无机会.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短刑犯的减刑机会是有限的,获得一次减刑后的罪犯,经过一定时间的间隔期后,再次获得减刑的可能性很小,客观上,他们的改造积极性必然会下降.另一方面,有些奖励条件达到的罪犯,有时因减刑名额有限等方面的原因,未必一定能够获得减刑,从而造成心理失衡,继而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思想,这就必然导致这部分罪犯在思想上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产生悲观失望和对抗情绪,从而放纵自己的行为.2、刑期因素.由于短刑犯刑期不长,随着刑期的缩短,刑释日期的临近,罪犯心理是既兴奋又但心,既有喜,也有忧;兴奋的是即将刑满了,可以获得自由了,可以和家人团聚了;担心的是自己在监狱改造几年后,出监以后能否适应日新月异飞速发展的社会.可以说,即将刑满释放罪犯的心理是一个喜忧参半的矛盾的对立统一体.3、社会和家庭因素.刑释以后家庭和社会能否接纳他们,能否找到工作,生活有没有保障,在工作上和生活中会不会受到歧视,尤其是那些家庭经济困难而本人又有疾病的罪犯,更担心刑释以后无钱治病,而在监狱治病却有保障,等等.可以说,短刑犯考虑最多的问题是出监后的生活出路问题,这些来自多方面的因素和压力决定了他们的心理是矛盾的,是焦虑不安的.家里的亲人不嫌弃,父母常来鼓励,爱人常来看望,兄弟姐妹常来安慰,罪犯就会安心服刑,用心改造,对生活就会充满希望.否则,父母怨,亲人散,罪犯就会心烦气燥,怨天尤人,仇恨社会,就会对抗改造,甚至走上极端.据对100名短刑犯问卷调查,认为“社会能公正对待自己”的只有29人,“通过努力能争取社会信任”的38人,“社会不会公正对待自己”的33人.4、监狱因素.民警的管理方式方法,民警的执法公正与否,劳动强度的大小,生活环境的优劣,同犯间的人际关系等等,所有这些,对罪犯的心理都有着一定的影响.部分民警对改造短刑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一些民警认为,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重刑犯和反改造尖子身上.至于短刑犯,一是罪行轻,不是出大事;二是受教育管理多年,不会太出格,放松一点可以理解,只要不犯大的过错即可.因此,在工作中对短刑犯缺乏必要的思想教育,要求不严,标准不高,管理松弛,让一些短刑犯钻了空子.思想决定着行动,行动是思想的外在表现.在改造过程中,一旦他们的心理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就很可能会导致一些短刑犯在行动上出现不服从民警的管理,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抗改和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行为偏激,常常因一些小事甚至无源无顾与民警或他犯发生对抗和冲突.四、改造短刑犯的措施和对策在工作中一定要克服麻痹思想,针对这部分罪犯的思想和心理,制订有效的管理制度,在防范上以防脱逃、防抗改、防自杀和防违规违纪为重点,有效运用教育、帮教等手段,加强对短刑犯的教育管理和防范,尤其要重点加强对罪犯心理的矫治和咨询工作,及时化解罪犯的心理矛盾,稳定罪犯的情绪.一分押分管,“因人制宜”.严格按照监狱法的规定执行,调整监狱押犯的布局,做好分押分管工作,以免交叉感染.短刑犯由于其本身的特性,所以应根据不同的人群,以不同方法对其进管理.其措施可以在学习、劳动与生活以及生产奖励中广泛地运用.如可以和分级处遇挂钩,适当调整学习、劳动、生活的处遇内容和程度,生产奖励可相对降低基数标准等,有区别地对待,让其感受到区别和不同.让他们产生与长刑犯不同的满足感和优越感,通过改变管理内容来达到维持监管秩序的目的.二做好针对性教育,强化短刑犯改造初期和末期的管教.监狱要积极利用心理咨询和矫治部门,加大对教育工作的投入,充分运用电视教育等科技手段,加大对短刑犯的教育和矫治力度;监区要开展法律法规和形势政策教育,播放警示教育片,集中学习,定期教育,逐步形成和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教育机制;民警要与罪犯多谈话、多谈心、多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罪犯的心理活动,及时发现和化解他们心中的思想矛盾.由于短刑犯刑期短,如果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缩短不安定期,就不能较好的使短刑犯进入和完成心理矫正的内化过程,达不到改造的目的.因此,强化短刑犯改造初期和末期的管教具有重要意义.入监初期:1、对短刑犯进行全面心理测试和调查,以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特点、心理特征和行为表现,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应的心理诊断、心理治疗等活动,以此调节短刑犯入监初期的悲观情绪,矫正其不正当的认识方式,消除其不良心理;2、在严格管理的同时又给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改造氛围.多搞一些文娱活动、读书活动等,使他们的改造生活既紧张又充实;3、搜集一些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通过自身努力走向成功的典型,编成书或制作成影视资料,供刚入监的短刑犯阅读和收看,消除他们的“改造无用论”思想,激发他们的改造动力.改造末期:1、有效的开展出监教育.通过出监教育,使他们在回归社会之前,能够全面客观地认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学会出狱后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人际交往的方法.从而达到消除他们的不安定因素,有效地延长改造稳定期的目的;2、请社会知名人士给临近出监的短刑犯作形势报告,消除他们对未来前途的悲观情绪;3、短刑犯出监前最希望的是能够得到亲人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在这个阶段,邀请短刑犯家属来监开展帮教活动,稳定他们的情绪,打消顾虑.总的来说,改造短刑犯抓好了“两头”就能促“中间”,从、而促使短刑犯积极改造.三积极推进罪犯亲情帮教,做好罪犯的感化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亲情帮教既体现了家庭的关心,又沟通增进了亲情,既能稳定罪犯的思想,又能为罪犯带来一些社会上的新的信息,为他们刑释后早日适应社会、溶入社会创造条件.同时,监狱应当定期邀请社会人士对罪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讲解有关法律知识,介绍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和经济建设成就,为他们了解和掌握社会发展的信息提供了一个重要平台.重点做好四项工作.1、通过开展亲情帮教会、“监狱开放日”等形式,有计划的组织罪犯家属进监探望帮教,强化罪犯与亲属之间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增强相互之间的亲近感和归属感.2、开展“祝福母亲”系列活动,利用母亲节这一平台,在罪犯中征集“献给亲人的祝福语”征集活动,抒发罪犯对亲人的感恩之心.3、开展“我为亲人做一件实事”活动,以实际行动,表达对亲人的思念之情.4、邀请志愿者进监开展亲情讲座,通过亲情事迹的讲解,培养罪犯的亲情观,增强罪犯的改造动力.通过以上方法,让他们感受到亲情的温暖,体会到改造的真正目的,帮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四)依法、公平、公正严格执法.依法是前提,只有依法,才能维护监狱的形象,保持民警执法的权威.其次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罪犯的管理规定,做到公正执法,公平执法.对短刑犯中违反监规纪律的,要坚决按规定进行处理,绝不能因为是某领导或什么人的关系就在严格上大打折扣,否则一起事例对整个环境的负面影响是非常大的.对那些突出的反改造份子,如果够条件可以立案以扰乱监规秩序罪起诉他,这样依法把刑期变长了,可能也会改变其趋利思维和认识模式.我想这些手段都是依法可以利用来强化和加强管理,惩教育人的.对严重破坏监管改造秩序触犯刑律的罪犯依法起诉加刑,从而在监内形成一种打击的高压态势.对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短刑犯及时整报材料,提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予以减刑、假释,哪怕是减一个月,也能使他们看到希望而努力争取,以有效地调动其改造积极性.(五)认真做好科学化管理流程.对于监狱关押的罪犯来说,每一个人都是实施过犯罪的罪犯,每一个人都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危险性会不会爆发,何时爆发,主要取决于主观因素和外部条件,而主观因素往往会在外部条件的作用下产生质变.因此,监狱在管理上,要针对短刑犯的思想和心理特点制定有效的管理教育制度;在防范上,决不能与其他罪犯区别对待,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和松懈,必须严加防范.要做好这些工作,必须具备充分的条件,做好准备工作:1、通过平时的观察,对罪犯进行初步表象了解,切实掌握犯情,通过个别谈话教育、平时观察、信息员、耳目反映以及综合分析,对罪犯的个性特点和现实表现作出评价,以便结合不同罪犯特点采取针对性教育整改;2、积极落实并利用互监组制度,全面实行板块移动,并发展自己的“耳目”,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3、经过综合分析,发现并解决问题.通过科学化管理流程,可以做到知情、知意、知管.(六)充分发挥劳动改造的功能作用短刑犯由于刑期短,劳动积极性普遍不高,如果监狱机关放任他们这种行为的发生和发展,将直接导致劳动的惩罚功能的丧失,更谈不上把劳动的惩罚功能转变为改造功能.因为对短刑犯的劳动改造必须抓紧抓好,否则将背离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的目的.1、以强制劳动作为手段,将短刑犯由背动劳动引向自觉劳动,实现劳动改造目的;2、劳教结合.改变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做法,注意寓教于劳动之中;3、合理确定短刑犯的劳动定额,科学考核罪犯的劳动表现;4、对有劳动能力、但劳动不尽力,长期完不成定额任务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短刑犯,应相应的剥夺他们的部分权利,如休息权、通信、会见权.以促使他们正视劳动的成果,激发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发挥劳动改造的功能作用.(七)科学、合理性完善管理制度.新世纪,我国也遂渐步入法制化社会,在新的执法环境里,我们的管理制度要与时俱进,要有更科学、更合理性的管理制度.1、减刑以天计算,提高改造积极性.最高法已拟出台看守所短刑犯减刑假释办法,其中规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以下留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其服刑六个月以上并获得五次以上表扬,可以减刑一至五个月;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应折减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可以不受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一年以下留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六个月以上,可以假释.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对于此重大举措,笔者大胆提意,监狱的刑罚执行是否可以参照此办法,对于短刑犯减刑、假释放宽条件,做到少量多次.2、探索社区矫治工作,促进对短刑犯的行刑制度.社区矫治在上个世纪已在许多西方国家执行,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笔者在此提出的社区矫治就是在不影响刑罚执行的前提下,以社区为基础,把符合一定条件的临近刑满释放的罪犯安置到社区,参加有偿或无偿的社会劳动,由政府机关的有关执法人员和社会帮教力量对其实施教育改造,完成从“监狱人”到“社会人”的转变.社区矫治既维护了刑罚的严肃性,又帮助罪犯减少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适应社会,自立于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总之,管理需要智慧,而不是蛮干.改造与被改造,这本身就是一种矛盾,一种斗争.而这种矛盾与斗争常常是和看不见、摸不着的思想掺合在一起的,这就更加剧了斗争的复杂性.笔者认为对短刑犯的管理,只要能实其腹、暖其体、弱其智,注重依法办事,科学、文明管理,采用疏、堵、制等手段,三管集下,做好短刑犯的管理工作.总之,短刑犯虽然具有难改造的一面,但只要我们把握了短刑犯改造的基本特征,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就能将短刑犯改造好.。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2.06•【字号】粤司办〔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粤司办〔2020〕21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戒毒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有关处室(局):为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保障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法处理。

广东省司法厅重新组建后,梳理修订了《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现印发公布,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厅信访办反映。

广东省司法厅2020年2月6日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工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依法分流、依法处理原则;坚持诉访分离原则、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高效、便民原则;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

《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整合了司法行政职能各项业务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的诉求情形、分类处理途径及法律依据,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途径、程序、时限、文书要求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依据。

一、行政复议方面1.对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有异议。

分类处理途径: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不服复议机关决定。

分类处理途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二、法律服务方面(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1.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

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

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

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其理念正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

下文是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依法规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罚正确实施,维护社区矫正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社区矫正人员:(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第三条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考核奖惩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核与动态评估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考核奖惩,主要考核奖惩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完成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任务等情况。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享有的合法权利,应依法予以保护。

第六条在实施考核奖惩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对本办法的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考核第八条考核自社区矫正人员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报到之日起至社区矫正期满或终止之日止。

第九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遵守下列监督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一)矫正报到规定;(二)定期报告规定;(三)会客管理规定;(四)外出管理规定;(五)居住地变更管理规定;(六)教育学习规定;(七)社区服务规定;(八)禁止令规定;(九)信息化核查规定;(十)其他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PPT课件

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PPT课件

❖ 3.没有依法监督管理而导致社区矫正人员脱管的;
❖ 4.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依法应予治
安管理处罚,没有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的;
❖ 5.缓刑、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假
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 释,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
6种情形。《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
❖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
理的暂行规定》,重点考核认罪伏法、遵纪守法、
服管服教、完成教育、社区服务任务,体现在行
2021为/6/7规范遵守的表现。只扣分,不奖分。
13
❖第五章 考核奖惩和变更执行
❖ 建议减刑 ❖ 条件:减刑起始时间;两次减刑间隔时间;悔改
《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 实施办法>细则》解读
2021/6/7
广东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处
1
制定依据
法律: ❖ 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警察法、治安
管理处罚法、出入境管理法等。
❖ 《刑法》对管制、缓刑、假释进行修改; ❖ 《刑事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修改,明确
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由社区矫正机 构负责执行; ❖ 《监狱法》修改7条,3条关于假释、暂予监外执 行,实行社区矫正的修改;ຫໍສະໝຸດ 2021/6/75
❖第一章 职责分工
❖ 人民法院:启动调查评估,做好交付执行,缓刑、假 释、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审判,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决定收监执行。
❖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狱、 社区矫正机构等的交付执行活动、刑罚执行活动以及 其他有关执行刑事判决、裁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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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减刑假释实施细则减刑假释是刑法制度中的一个小部分。

广东省对于减刑假释是是如何实施的呢?广东省减刑假释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减刑、假释工作,依法正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XX〕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20XX〕5号)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减刑、假释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应以罪犯主观认罪悔罪表现和客观改造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工负责,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刑罚执行机关应依法、客观、及时对罪犯主、客观悔改表现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悔改表现、犯罪事实、原判刑罚、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后果、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以及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裁定减刑、假释。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对服刑罪犯悔改表现的考核及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活动实行监督。

第六条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认罪悔罪是指罪犯承认自己的罪错,接受惩罚,对自己的罪行和社会危害性有认识并反省,能自我剖析犯罪原因,矫正恶习,具有正确的改造态度和赎罪意识,努力改过自新。

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还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suanming/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应全面审查,综合评判,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

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但确属拒不认罪无理缠诉的罪犯,应视为不具有“确有悔改表现”。

第七条未成年罪犯及老、病、残罪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或矫正,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的,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对未成年罪犯及老、病、残罪犯,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和假释条件掌握标准上可依法适度放宽。

第八条对判决生效后主动执行全部财产刑、履行全部附带民事赔偿和退赃、退赔义务的罪犯,可视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履行的罪犯,一般不予减刑、假释。

第九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依法适宜假释的,应优先适用假释;对生效判决认定的过失罪犯、中止罪犯、胁从罪犯及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被判处刑罚等主观犯罪恶性较轻的罪犯,可依法优先适用假释。

广东省减刑假释实施细则:减刑第一节减刑的条件第十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予以减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应依法予以减刑。

第十一条被判处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或退赃、退赔的罪犯,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无论其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应如实申报,拒不申报或有证据证明不如实申报的,视为故意隐瞒财产以逃避执行、履行,不具有悔改表现,一般不予减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除外,但减刑幅度应从严把握。

第十二条罪犯服刑期间的考核评定情况(取得嘉奖、记功、表扬、改造积极分子、社区矫正积极分子及扣分、警告、记过、禁闭等奖罚)是认定罪犯悔改表现的重要依据。

对监狱服刑罪犯,应严格按照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考核奖惩规定进行考核、奖惩。

对看守所服刑罪犯,应严格按照公安部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奖惩。

对社区矫正罪犯,应严格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细则》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考核、奖惩。

对罪犯拟按法律规定的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认定为立功、重大立功的,必须是罪犯服刑期间独立完成。

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须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该重大贡献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劳动成果。

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严格审批,并接受同级检察机关监督。

第十三条罪犯考核结果已被作为提请减刑的依据且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并裁定减刑的,不得再作为提请和裁定减刑的依据。

对罪犯服刑期内,属同一事实重复获得的考核奖励或受到的处罚,按就高不就低、就重不就轻的原则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对罪犯提请减刑,罪犯应认罪悔罪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拘役的及余刑不满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机关考核评定具有悔改表现;(二)余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获得四次以上嘉奖;(三)余刑超过一年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获得八次以上嘉奖;(四)余刑五年以上不满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获得十二次以上嘉奖;(五)余刑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获得十四次以上嘉奖;(六)无期徒刑的,获得十六次以上嘉奖;(七)管制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期间被评为一次以上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余刑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剩余刑期(即经刑期折抵后的剩余刑期)或上次裁定减刑之日的剩余刑期。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十七条因查证原因,罪犯的立功表现未被生效裁判认定,裁判生效之后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有关立功表现规定予以减刑。

第二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第十八条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缩减后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的刑期。

第十九条提请减刑起始时间:(一)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自判决执行之日起服刑一年以上;(二)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自判决执行之日起服刑一年六个月以上。

对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判决执行之日起余刑不满二年有期徒刑以及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自判决执行之日起服满余刑二分之一以上的,可依法提请减刑,不受上述提请减刑起始时间的限制。

判决执行之日是指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人民法院签署执行通知之日。

第二十条有期徒刑提请减刑幅度:(一)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提请减刑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在服刑期内获得三次以上表扬、记功或者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以上的,结合其他改造表现,可提请减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提请减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服刑期内获得三次以上表扬、记功,或者一次改造积极分子的,结合其他改造表现,可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获得二次以上改造积极分子的,结合其他改造表现,可提请减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但20XX年X月X日以前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结合其他改造表现,可提请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每次减刑时的减刑幅度应比同等条件的其他罪犯减少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一条提请减刑间隔时间:(一)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之日起,至提请减刑的间隔时间应在九个月以上;(二)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之日起,至提请减刑的间隔时间应在一年以上;(三)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自上次裁定减刑之日起,至提请减刑的间隔时间应在一年六个月以上;(四)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自上次裁定减刑之日起,至提请减刑的间隔时间应在二年以上。

上次被裁定减刑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之日起,至提请减刑的间隔时间应在二年以上。

对考核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经减刑后余刑已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服满余刑二分之一以上,可不受上述提请减刑间隔时间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实际执行刑期的起始时间,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拘役、有期徒刑罪犯,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管制罪犯,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节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第二十三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自判决执行之日,即人民法院签署执行通知之日起,服刑二年以后,可依法提请减刑。

提请减刑幅度:(一)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可提请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

服刑期内每获得一次改造积极分子或者三次以上表扬、记功的,结合其他改造表现,可提请多减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但最低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

(二)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提请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XX年X月X日以前犯罪的,服刑二年以后,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可提请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提请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四条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服刑二年以后,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可提请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提请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20XX年X月X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的,服刑二年以后,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可提请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提请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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