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适用的刑罚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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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与适用原则

刑罚的种类与适用原则
定义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 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的刑罚
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较重,需要长期关押的犯罪分 子。
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 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 过25年。
无期徒刑
定义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 由,实行强制劳动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 罪分子。
减刑的程序
减刑必须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假释制度
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条件
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十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累犯制度
累犯定义
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类
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累犯处罚原则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自首与立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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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定义
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 。
立功定义
期限
无期徒刑没有明确的期限,但可 以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进行减刑
或假释。
死刑
定义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
执行方式
死刑一般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执行前 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03

减刑条件有哪些

减刑条件有哪些

减刑条件有哪些在⾃⼰犯罪之后是可以通过⼀些⼿段进⾏减刑的,最好的解决⽅式就是⾃⼰到派出所⾃⾸,那么⼀般的减刑条件有哪些规定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减刑条件有哪些对于犯罪分⼦适⽤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对象条件减刑只适⽤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

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的犯罪分⼦,⽆论其犯罪⾏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减刑只能适⽤于特定的对象。

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减刑适⽤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

这⾥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期徒刑都属于⾃由刑的范围。

其中,管制是限制⾃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期徒刑是剥夺⾃由刑。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减刑,主要是指缩短⾃由刑的执⾏期限,因⽽与其他刑罚执⾏中的减轻制度得以区分。

2、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有所区别。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在刑罚执⾏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功表现。

⼀般地说,犯罪分⼦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和⽴功表现是统⼀的。

但也有些犯罪分⼦有悔改表现⽽⽆⽴功表现,或者有⽴功表现⽽⽆突出的悔改表现。

《刑法》规定有悔改或者⽴功表现,都是减刑的条件。

犯罪分⼦只要具备了其中之⼀,就可以减刑。

当然,如果既有悔改表现⼜有⽴功表现,则可以在法定的减刑限度内给予更⼤幅度的减刑。

3、限度条件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的最低刑期。

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民法院依照《刑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的犯罪分⼦,缓期执⾏期满后依法减为⽆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2020年监狱减刑新政策

2020年监狱减刑新政策

减刑制度: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减刑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减刑具有以下特征:(一)减刑以判处并执行了一定刑罚为前提犯罪人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将刑罚付诸执行,即开始了行刑过程。

减刑是一种刑罚变更制度,只有在原判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以后才存在刑罚变更的可能性。

(二)减刑以受刑人有悔罪表现为根据刑罚执行期间,并非所有受刑人都能享受减刑的待遇,减刑是以受刑人在行刑期间的悔罪表现为根据的,减刑制度体现了教育刑的理念。

根据报应刑主义,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任何刑罚都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无论犯罪人在行刑期间表现如何,都不允许减刑。

换言之,减刑的思想与报应刑主义是格格不入的。

而根据教育刑的思想,行刑过程是对受刑人进行教育改造的过程,根据受刑人在行刑期间人身危险性的消长情况,可以予以减刑,从而作为对受刑人的悔改表现的一种肯定与鼓励。

因此,减刑制度体现了一定的刑事政策理念。

(三)减刑具有一定的限度减刑只是对原判刑罚的一种调整,而不是对原判刑罚的否定。

因此,减刑须有一定的限度,以维护原判刑罚的稳定性。

减刑的限度表明了报应因素对减刑活动的制约性,因而有利于实现惩罚与改造相统一的行刑原则。

减刑的条件:(一)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这说明减刑的适用对象,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而没有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

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二)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受刑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将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作为减刑的实质条件,体现了刑法设立减刑制度的宗旨,即通过肯定受刑人已有的改造成绩,激励其继续努力改造,逐步减少以至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使其不再危害社会。

减刑、假释新规定

减刑、假释新规定

减刑、假释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 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的适用条件和限制以及应当减刑的犯罪行为人

减刑的适用条件和限制以及应当减刑的犯罪行为人

减刑的适⽤条件和限制以及应当减刑的犯罪⾏为⼈说到减刑,总归是让⼈愉快的消息。

相当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在执⾏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功表现的,就会得到减刑的机会。

这⾥我们要讨论的是减刑的适⽤条件和限制以及应当减刑的犯罪⾏为⼈,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减刑的适⽤条件和限制以及应当减刑的犯罪⾏为⼈⼀、减刑的适⽤条件1.适⽤减刑的对象条件。

减刑适⽤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

2.适⽤减刑的实质条件。

减刑分为弹性减刑和硬性减刑两种。

弹性减刑是说,犯罪分⼦只要在刑罚执⾏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功表现,就可以适⽤减刑。

硬性减刑是说,犯罪分⼦在刑罚执⾏期间,具有重⼤⽴功表现之⼀,就应当适⽤减刑。

3.适⽤减刑的限度条件。

对犯罪分⼦适⽤减刑的时候,必须遵守刑法对减刑规定的限度条件,即减刑的幅度必须适当。

减刑的幅度过⼤,会使犯罪分⼦觉得获得减刑太容易,不利于犯罪分⼦的改造;减刑幅度过⼩,⼜会使犯罪分⼦觉得获得减刑太难,同样不利于犯罪分⼦的改造。

⼆、减刑的限制条件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分之⼀。

2.判处⽆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三年。

3.⼈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条第⼆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的犯罪分⼦,缓期执⾏期满后依法减为⽆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五年,缓期执⾏期满后依法减为⼆⼗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年。

三、应当减刑的犯罪⾏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在执⾏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功表现的,应当减刑:1.阻⽌他⼈重⼤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技术⾰新的。

4.在⽇常⽣产、⽣活中舍⼰救⼈的。

5.在抗御⾃然灾害或者排除重⼤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法律学毕业论文《论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法律学毕业论文《论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试论我国减刑、假释制度摘要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发端于清末,后在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时期虽然在立法上予以了明文规定,但并未付诸实施,因此是形式化推进。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狱执行刑罚的重要内容。

这个制度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手段。

减刑与假释制度的实行,对于更好地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维护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步,我国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减刑假释制度日益显现出其弊端,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制度重新审视,完善这两种行刑制度,以期更有效地实现刑罚目的,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关键词:减刑;假释;刑罚执行;制度完善AbstractChina's commutation and parole system originated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the Northern Warlords and the Nationalist government after the period although in the legislation to be specified, but not put into practice, so is the form of promotion. Commutation, parole is an important penalty provisions of our criminal law and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enforcemen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the people's Court of criminal trial work,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prison.This system embodies the criminal policy of combining punishment with leniency,is an important means to realize the purpose of penalty. The commutation and parole system, to encourage the criminals reform actively,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o maintain a harmonious and stable social environment. But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China's socialist cause, our country the main sentence, parole as the commutation and parole system shows more and more disadvantages, it is necessary to review the present system, improve the two execution system, in order to more effectively achieve the purpose of punishment, to promote the process of rule of law in china.Keywords: commutation; parole; execution of penalty; system perfection目录摘要 (1)Abstract (2)一、减刑与假释制度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5)(一)减刑与假释制度概述 (5)1、减刑与假释的概念 (5)2、减刑与假释的异同 (6)3、减刑、假释之功能 (7)(二)减刑与假释的性质界定 (8)1、减刑、假释是一种国家权力而非罪犯权利 (8)2、减刑、假释是一项行刑权而非审判权 (9)3、减刑、假释裁决权应为司法权而非行政权 (9)二、减刑和假释制度的适用条件 (10)(一)减刑制度的适用条件 (10)(二)假释制度的适用条件 (10)三、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的适用现状 (11)(一)程序方面 (11)(二)实体方面 (11)四、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 (12)(一)减刑制度的问题 (12)1、变化频繁,效率低下 (12)2、比例减刑的不合理性 (12)3、投机性改造现象突出 (13)(二)假释制度的问题 (13)1、假释制度与处遇制度相分离 (13)2、假释制度使用率偏低 (14)3、假释后检查监督的缺乏 (14)(三)服刑人的权利保护问题 (14)(四)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程序缺乏有效监督 (15)五、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完善建议 (15)(一)减刑的制度完善 (15)1、减刑权划归行刑机关行使 (16)2、合理确定减刑间隔期及幅度,建立法定减期制度 (16)3、完善资格刑减刑的规定 (17)4、完善减刑程序,加强检察监督 (17)(二)假释的制度完善 (17)1、修改假释适用条件,扩大假释适用面 (17)2、完善假释监督观护制度 (18)3、建立假释前审查制度 (19)4、完善假释撤销规定 (19)结论 (19)参考文献 (21)致谢 (22)一、减刑与假释制度的概念及法律规定(一)减刑与假释制度概述1、减刑与假释的概念减刑是一项刑罚执行制度,体现了在刑罚执行阶段对犯罪分子的刑罚变更,根据《刑法》第78 条的规定,可以将减刑界定为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有悔过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而对其减轻处罚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

法律规定的六类减刑案件(3篇)

法律规定的六类减刑案件(3篇)

第1篇在我国刑法中,减刑是指依法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因其表现良好,符合法定条件,而对其原判刑罚予以减轻的一种制度。

减刑制度体现了我国刑罚的宽严相济原则,旨在鼓励犯罪分子改造自新,回归社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可以分为以下六类案件:一、重大立功案件重大立功案件是指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刑的案件。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重大立功表现包括: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4.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对于重大立功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从重减刑,必要时可以减至有期徒刑以下。

二、重大改过自新案件重大改过自新案件是指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重大改过自新表现,依法应当减刑的案件。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重大改过自新表现包括:1.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劳动改造;2.积极参加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努力改造;3.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表现良好;4.有其他重大改过自新表现的。

对于重大改过自新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减刑,可以减至有期徒刑以下。

三、重大发明创造案件重大发明创造案件是指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依法应当减刑的案件。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重大发明创造包括:1.在科学技术领域有重大突破的;2.在文化艺术领域有重大贡献的;3.在企业管理领域有重大贡献的;4.在其他领域有重大贡献的。

对于重大发明创造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减刑,可以减至有期徒刑以下。

四、重大公益案件重大公益案件是指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重大公益表现,依法应当减刑的案件。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重大公益表现包括:1.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2.自愿参加扶贫、支教等公益活动;3.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中,积极救助他人;4.有其他重大公益表现的。

对于重大公益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减刑,可以减至有期徒刑以下。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关于《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减刑假释的最新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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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适用的刑罚不包括哪些
减刑适用的刑罚不包括死刑和附加刑。

也就是说只能针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其他减刑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减刑。

当然按照规定,即使在减刑之后也是有最低的服刑年限要求的。

《刑法》中对减刑适用的刑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要想了解减刑适用的刑罚不包括哪些,就可以从反面入手,只要是法律没有规定减刑可以适用的,那就是不可以适用的。

对此,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减刑适用的刑罚不包括哪些
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

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

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因而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轻制度得以区分。

在其他刑罚执行中,也存在减轻的问题,例如死缓减刑。

如前所述,死缓减刑是由于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因而刑种发生变更,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这种死缓减刑虽然也具有减刑的性质,但它是死缓制度的内容之一,不同于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

当然,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后,符合减刑条件而被减刑的,可以视为减刑。

罚金刑在执行中也涉及减轻的问题?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但这种罚金的减轻不是因为受刑人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是依据其实际的负担能力而采取的变通的执行措施。

此外,剥夺政治权利在执行中也存在减轻的问题,我国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但这只是随着主刑的减轻而对附加刑的一种调整,而非通常意义上的减刑。

二、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应当减刑两种。

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只是实质条件有所区别。

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二)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一般地说,犯罪分子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是统一的。

但也有些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而无立功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无突出的悔改表现。

刑法规定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都是减刑的条件。

犯罪分子只要具备了其中之一,就可以减刑。

当然,如果既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表现,则可以在法定的减刑限度内给予更大幅度的减刑。

(三)限度条件
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
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刑法之所以规定减刑的限度,主要是因为要确保刑法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

刑法的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统一。

尽管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对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实现会各有侧重,但不能为了单纯追求一个目的的实现而忽视甚至牺牲另一个目的的
实现。

带有奖励性质的减刑制度对于犯罪分子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早日消除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而实现刑法特殊预防的目的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如果减刑没有限度,只对罪犯执行很短的刑期,就必然会降低刑法额威慑力,削弱一般预防的效果;而且也会因刑法执行时间过短而不足以消除罪犯的主观不良企图,而最终难以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

此外允许没有限度的减刑,也不利于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理解减刑的限度,应科学界定我国刑法典第78条规定中“实际执行的刑期”的含义。

对此,理论界曾有不同的看法:有点的认为,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额时间;有点的认为,实际执行的刑期,不仅包括在监狱服刑的时间,还包括判决前的羁押时间。

综上,我们知道减刑适用的刑罚不包括死刑和附加刑。

也就是说只能针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在符合其他减刑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减刑。

当然按照规定,即使在减刑之后也是有最低的服刑年限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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