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制史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秦朝严刑峻法的制度

秦朝严刑峻法的制度秦法一向以“严苛”闻名于世,时至今日秦朝法律依旧是中国历史上为数不多的“以重刑换取臣服”的法律体系。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大致可概括为:1.“缘法而治”。
强调以君主为至高无上的权威,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决定行止赏罚的唯一标准,主张君主依据法律治理国家,反对礼治原则。
2.“法令由一统”。
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令,“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编”,并且“法令出于一”,立法权掌握于君主。
3.严刑重法。
秦朝推行“专任刑罚”的政策,使“法令诛罚,日益深刻”,通过“深督轻罪”使“民不敢犯”,达到巩固专制统治、“以刑去刑”的目的。
那么秦朝严刑峻法的制度原则是怎样呢?1、以身高为刑事责任标准秦律规定,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
秦简《法律答问》记载:“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
”又:“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
”确立以身高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
参以秦简《仓律》:“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
”即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秦时尺寸比现在小,六尺约合现今1.38米)为成年人。
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
2、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重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称为“端”,过失称“不端”。
故意犯罪处刑从重,过失犯罪处刑从轻。
3、盗窃按赃值定罪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根据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
4、共同犯罪加重处罚即在侵犯财产罪的处罚方面,两人或两人以上实施的犯罪较个体犯罪加重量刑,五人以上的共犯为重大犯罪。
5、累犯和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犯罪被处刑后再犯罪以及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
6、自首减轻处罚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
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仅笞五十,补足服役期限。
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减免处罚。
秦朝徒刑体系

秦朝徒刑体系
秦朝的徒刑体系主要分为五种:
1. 斩刑:斩刑是最重的刑罚,一般适用于犯有重大罪行的犯人。
斩刑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斩首,即将犯人的头颅斩下;另一种是五马分尸,即将犯人的身体分成五块,然后陈列在市场上。
2. 烹刑:烹刑是指将犯人活活烹煮致死。
这种刑罚一般适用于犯有严重腐败、贪污等罪行的官员。
3. 长劓:长劓是指将犯人的鼻子和耳朵截掉,并流放到边远地区。
这种刑罚一般适用于犯有偷盗罪行的犯人。
4. 市曳:市曳是指将犯人绑在车上,在市场上公开示众,并遭到鞭打。
这种刑罚一般适用于犯有轻微罪行的平民百姓。
5. 流刑:流刑是指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永远不得返回故乡。
这种刑罚一般适用于犯有轻微罪行的士人和官员。
总的来说,秦朝的徒刑体系极其严苛,刑罚与罪行之间的关系十分严格,一般采取快速而残酷的手段来惩罚罪人,以达到震慑社会、巩固统治的目的。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秦法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秦法秦国早期的法制原是相当落后的。
自公元前三五九年起,商鞅两次变法,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强调法律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一”的功能。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秦法的相关司法制史考点。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秦法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一秦代的罪名(1)危害皇权罪:谋反,操国事不道,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语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秦代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秦代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3)渎职罪。
一是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二是军职罪。
三是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
①“见知不举”罪。
见知不举是指看见违法犯罪行为而不纠举。
②“不直”罪(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和“纵囚”罪(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③“失刑”罪: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①《田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②逃避摇役,在《法律答问》中包括“逋事”(已下达征发徭役的命令而逃走不报道)与“乏徭”(到达服徭役的地点又逃走)③逃避赋税。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①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等。
②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
卑幼殴尊长、乱伦等等。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二秦代的司法制度1.廷尉:秦时,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2.“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秦代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记忆口诀】必须受理公室告,不予受理非公室。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三秦代的刑罚(1)笞刑。
笞刑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是秦代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方法。
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之秦代的罪名与刑罚

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之秦代的罪名与刑罚法制史是司法考试中分值⽐较少的科⽬,但是这些分是我们不能丢失的。
⼀些法制史的常考点是很重要的,每年司考的重复考查率是很⾼的。
所以⼤家要牢记掌握这些考点。
1.罪名(1)危害皇权罪:谋反,操国事不道,泄露皇帝⾏踪、住所、⾔语机密;偶语诗书、以古⾮今;诽谤、妖⾔;诅咒、妄⾔;⾮所宜⾔;投书(投寄匿名信);不⾏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罪。
秦代侵犯财产⽅⾯的罪名主要是“盗”,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秦代侵犯⼈⾝⽅⾯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伤、⽃杀。
(3)渎职罪。
⼀是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是军职罪。
三是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
①“见知不举”罪。
见知不举是指看见违法犯罪⾏为⽽不纠举。
② “不直”罪(罪应重⽽轻判,罪应轻⽽重判)和“纵囚”罪(应当论罪⽽故意不论罪)。
③“失刑”罪:因过失⽽量刑不当。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①《⽥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②逃避摇役,在《法律答问》中包括“逋事”(已下达征发徭役的命令⽽逃⾛不报道)与“乏徭”(到达服徭役的地点⼜逃⾛)。
③逃避赋税。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①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夫通*、妻私逃等等。
②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不孝、⼦⼥控告⽗母。
卑幼殴尊长、乱伦等等。
2.刑罚(1)笞刑。
笞刑是以⽵、⽊板责打犯⼈背部的轻刑,是秦代经常使⽤的⼀种刑罚⽅法。
(2)徒刑。
徒刑即剥夺罪犯⼈⾝⾃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
在秦代主要包括以下⼏种:①城旦舂:男犯筑城,⼥犯舂⽶,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②⿁薪、⽩粲:男犯为祠祀⿁神伐薪,⼥犯为祠祀择⽶,③⾪⾂妾: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为⾪妾,其刑轻于⿁薪、⽩粲;④司寇:伺察寇盗,其刑轻于⾪⾂妾;⑤候: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秦代徒刑的最轻等级。
(3)流放刑。
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后世的流刑要轻。
论述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论述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秦朝的定罪量刑,是遵循“有罪有刑”的基本原则,实行以失败者让胜者,以弱者补
强者的原则,以强之以法,平等保护弱者的政策。
一是重视定罪分类。
秦朝时期依据罪名,分别从其本身利害得失,划出重罪、轻罪,
甚至没有罪而只有处罚的交易;也把杀人等极端重罪与不当侵犯、冒犯他人尊严等轻罪分开,有效制约他权定罪量刑。
二是布置不同的刑罚方式。
秦朝把流放、酷刑、减少赔偿、甩头等不同的刑罚归结为
酷刑;轻罪,则给予宽容的处罚,如罰,入宫服役,把一些罪犯遣返到郊外等。
三是注重依法办案。
秦朝分娩了严格的刑事程序,对犯罪的经查、侦拘、判决、处罚
等过程,都有具体的步骤,严格规定由公安官吏办理,禁止权宜之计或行政裁定。
四是坚持本源性原则。
秦朝规定,案件系由当事人之间发生冲突,两当事人承担责任,必需以本源化原则办案,以实际责任加重伤害者必要责任,减轻对方责任;若其一一方不
案例以本源,势刻归案于严格立论,须以穷取情全。
五是明定违法惩罚。
秦朝为抑制违法犯罪,明定犯罪的惩罚,即令犯罪者接受损失中
让与并以荒地或耕田作为赔偿,以及严格的惩罚义务工作。
总之,秦朝的定罪量刑,以“有罪有刑”为宗旨,倡导公正、公平、有法制、有序的
司法秩序;设置了分类、依法办案、本源性原则以及明定违法惩罚,使司法效力具有持久
的能力。
秦朝的定罪量刑制度,为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至今仍是一种有效
的司法原则,值得研究、推广和发展。
秦朝刑法适用制度

秦朝刑法适用制度
秦朝的刑法适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秦朝实行法家思想,强调以法律来治理国家,以官吏为师,让百姓学习法律。
2. 重刑主义:秦朝的刑法非常严厉,对于犯罪行为采取重罚的措施,以达到威慑犯罪的目的。
3. 连坐制度:秦朝实行连坐制度,即一人犯罪,全家连坐。
这种制度旨在加强社会治安,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4. 肉刑和徒刑:秦朝的刑法包括肉刑和徒刑两种,肉刑包括割鼻、砍脚、割耳等,徒刑则包括监禁、流放等。
5. 法律适用的平等性:秦朝的法律适用具有平等性,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只要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之,秦朝的刑法适用制度强调以法律来治理国家,以重罚来威慑犯罪,同时也注重法律适用的平等性。
这些制度对于秦朝的社会稳定和国家治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制史总结(七)——秦汉时期的法律

⼀、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的罪名秦朝法律重视对专制君主的保护,严惩破坏君主专制统治的⾏为。
秦代法律的主要罪名包括:1.盗窃罪。
秦律对盗窃罪处罚很重,特别是对“群盗”⾏为给予严厉的惩罚,五⼈就构成了群盗,即使合伙盗窃所得仅仅为⼀钱,也要被砍去左脚,强制其服劳役。
2.贼杀伤罪。
贼就是危害⼈⾝安全的⾏为,秦律规定了许多贼杀⼈、贼伤⼈的规定,对于这类⾏为给予严厉惩处。
3.诽谤罪。
对于评论皇帝过失的⾔论就构成诽谤罪,秦律对诽谤⾏为往往处以弃市等处罚。
4.不敬皇帝罪。
就是指侵犯皇帝统治权威的犯罪,甚⾄于怠慢皇帝下达的诏书的⾏为也要给予重罚。
5.以古⾮今罪。
以古代的学说⾮难当今政策的⾔论就构成了以古⾮今罪,对于犯以古⾮今犯罪的,要处以族刑。
6.妄⾔罪。
是指煽动*国家政权的犯罪,对于这类犯罪,要处以族诛。
(⼆)秦朝的刑罚种类秦朝的刑罚种类⼤致有8⼤类30余种。
包括死刑、⾁刑、流放刑、徒刑、笞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1.死刑。
秦朝的死刑主要有:(1)绞刑。
(2)枭⾸。
(3)腰斩。
是将犯罪⼈拦腰斩断的酷刑。
(4)磔。
是将犯罪⼈⽀解分⼫的酷刑。
(5)车裂。
就是⽤马车拉扯,将犯罪⼈⾝体扯裂⽽处死的残酷处刑⽅式。
(6)戮。
戮刑是既剥夺犯罪⼈⽣命⼜加以侮辱的刑罚。
秦朝的戮刑有两种⽅式,⼀是先戮后杀,⼆是先杀后戮,即戮⼫。
(7)弃市。
是在闹市之中将犯罪⼈当众处死的刑罚。
(8)族刑。
族刑也称夷三族,即将犯罪⼈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同处死的酷刑。
(9)具五刑。
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
2.⾁刑。
⾁刑主要有:(1)黥刑。
(2)劓刑。
(3)斩左趾。
(4)宫刑。
3.流放刑。
主要有迁刑和谪刑,就是将犯罪⼈迁到边远地区,其中谪刑多是适⽤于犯罪的官吏。
★★★4.徒刑。
主要有:(1)城旦、舂。
是强迫犯罪⼈从事修筑长城、舂⽶⼀类重苦役的刑罚。
05中国法制史之秦朝

审讯(讯狱):获取并记录被告的口供
读鞫:读给被告听,得到属实的答复,并记录在案。
论:判决
乞鞫:当事人不服称冤、可以申请再审。
主持审判的官员有“不直”:故意出罪(重罪轻判)、故意入罪(轻罪重判);
“失刑”:非故意的错刑,与“不直”相对;“纵囚”:有罪故意判无罪、有罪故意不判。
立法活动
一、立法原则
皆有法式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轻罪重罚
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二、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形式
律(法)、令(诏令)、式(程序、格式)、法律答问(法律条文的官方解释)、廷行事(司法审判成例)
三、律令简牍
睡虎地秦简
里耶秦简
岳麓书院秦简
行政法律制度
一、官吏管理
秦朝设置了严格的考课制度,“课殿最”。
处罚的形式,按照轻重依次为:啐、赀、免、废。
流刑:不得迁回
财产罚:赀
赎刑:用交纳财物代替刑罚。
三、刑法原则
以身高为刑事责任标准
男六尺五、女六尺二以上为“大”(成年)、以下为“小”(未成年)
以有无犯意作为构成犯罪与否的依据
区分故意与过失
故意为端、过失为不端
共犯加重
自首从轻
连坐
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出卖和转让都需要变更登记。
二、债
公有债于百姓:县偿。
百姓有债于公:居债(以劳作代偿);官吏代偿(时间足以收责,弗收责,其人死亡)。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廷尉府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长官为廷尉。一方面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决断的案件;另一方面负责审理诏狱的案件。
地方:郡县的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兼理。郡设置“决曹掾”、县设置“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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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司考法制史: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秦统治经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前代的经
验,根据犯罪主体、客体、动机和后果以及其它因素所形成的一些刑罚适用原则。
下面,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这部分内容,请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司考法制史:秦代的刑罚
司考法制史:秦代的罪名
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伊斯兰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美国法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以身
高判成年定是否成年,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
不审从轻处理。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把赃值划分为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与六百六十
钱三等,依据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
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
处罚从重,集团(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5.累犯加重原则--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除耐为隶臣外,
还要判处城旦苦役6年。法律 敎育 网?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教唆未满15岁
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
而以逃亡论处。如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补足期限。若犯罪
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
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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