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刑法适用原则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的原则——三宥之法 即“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 曰遗忘”,对此三者皆可宽宥 原谅。 《尚书· 康诰》:“人有小罪, 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 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 乃惟眚灾, ……时乃不可杀。”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三刺之法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 曰讯万民” 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 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 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 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 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这也是其“明德慎罚”主张在 定罪量刑问题上的体现。
礼的核心:“亲亲”、“尊 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 自己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 自己的尊长,核心是“忠”。
(三)周礼的性质与作用 《左传》“礼,所以经国家,定 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 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 非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 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 礼不亲;班朝、治军、三官、 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 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 庄。”——《礼记· 曲礼》
礼的核心:“亲亲”、“尊 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 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 的尊长,核心是“忠”。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一)宗法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1、概念 宗法,指血缘关系亲近的家族 一起在宗庙中祭祀组先,所形成 的规则,主要调整宗族内部的各 种关系。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存 在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 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 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本次课内容5
A、“礼不下庶人”是说调整奴隶主贵 族的礼,不适用于平民百姓。 B、“刑不上大夫”是指奴隶主贵族在 他们犯罪受到制裁的时候,他们可 以享受一些普通平民百姓享受不到 的待遇。 具体表现: ①官僚贵族犯罪“轻重不在刑书” 如:王之同族及有爵者,罪无论轻 重,按轻罪处罚 ②在刑罚处罚方法上享有特权 如:公族无宫刑、王之同族不弃市 ③在诉讼程序上享有特权 如:命夫命妇不躬座狱讼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2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明 德慎罚“和”礼治 “思想的具体化。 (三)“罔厉杀人” 即不要杀无罪者。也包含不乱罚无辜、罪刑相 应的意义。 (四)罪疑从轻 :“附从轻,赦从重。” 《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 赦。“、”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 《礼记·王制》:“附从轻,赦从重。” 附,施也,指施刑之时,如此人所犯之罪在轻 重之间,可轻可重,则施以轻刑,这就是所谓 的“罪疑惟轻”。赦从重,是指所犯之罪由故 意入重罪,故赦时,可从重罪之上而赦之。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案例一 鞭刑·亻朕匜铭·盉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பைடு நூலகம்
案例一 鞭刑·亻朕匜铭·参考结论 审判诉讼制度:中国传统审判诉讼制度到周代已基本成型。 从中央到地方的审判机关已经建立,并有了专门的司法官吏。 讼狱之分:对民事与刑事诉讼已作基本的区分。 诉讼程序:告诉一般由受害人的自诉开始,但诉权受到一定 的限制,子不能控告父亲,下级也不得与上级发生讼事。 两造具备:审判由司法官吏主持,罪犯和证人必须到场。 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制度:《周礼·秋官·小司寇》载:“凡命夫 命妇不躬坐狱讼。”命夫,是指“其男子之为大夫者”;命妇,是 指“其妇人之为大夫之妻者”。 证据制度:审判时,口供是主要证据,同时注重盟誓、人证、 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制度。它基本上 摒弃了夏、商两朝的神示证据,盟誓开始占据重要位置。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一) 维护宗族制度方面: 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 《尚书·康浩》:“元恶大憝(音,对), 矧(音,审)惟不孝不友。”这种行为 破坏了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 宗法等级制,进而会造成社会紊乱,不 利于维护统治秩序,对这种犯罪严惩不 贷。 “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
西周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一、西周的建立与发展
周族原是陕西高原的一个古老部落,周文王(姬昌) 曾被商王封为西伯侯。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借助奴隶 反抗的力量一举灭商,建立了周朝,定都于镐京(今陕 西西安),因其位于后来东周国都洛邑(今河南洛阳), 故史称“西周”。西周建立后,政治、经济、文化日趋 发达,处于我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制也达到空 前完备的程度。
重典治乱世
所 有 权
周王所有土地、奴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西 周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中后期私有权的确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财产 的占有、使用、处分权。
傅 别
契 约 关 系 及 形 式
傅别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是处理债权纠纷 的法律依据,傅,把契约写在竹简上;别,把契约 分为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 质剂,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是长短不同 的两种契约券书。长券叫质,短券叫剂。凡奴 隶、马牛、土地等要物交易用长券,珍奇异物 等动产交易用短券。 将文书内容一式两份书写于两件券书上,双方 当事人各执一件。特指财务收受赠与关系的契 约文书,其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
13 15 13 14
婚龄
《周礼》:“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礼记》:“(女)有故,二十三而嫁”。 汉《白虎通》释曰:“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 父。女二十肌肤充盈,任为人母,合为50,应 大衍之数,生万物也。” 政治的动乱,战争的频繁,以及统治阶级对赋 税、人力的需求,使婚龄不断发诸子均分 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 长”。
西周的诉讼制度
1、司法机构
中 央 地 方 大司寇 小司寇 士师 乡士 遂士 县士
西周时期(重点)

西周时期(重点)名词解释:1.明德慎罚:西周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重视道德教化,在立法、司法上做到宽缓、审慎,在执行刑罚使更要谨慎。
2.六礼: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成立的六个程序:纳采(男方提亲,征得女方同意后准备彩礼求婚)问名(问女方姓名生辰,占卜,测吉凶)纳吉(男方卜得吉兆后通知女方)纳征(男方送聘礼到女家)请期(选定吉日为婚期)亲迎(迎娶)【简单记忆:先去向女神表白求婚,然后问女神星座测一测和自己搭不搭配,测完后高兴地告诉女神你们十分搭配,接着向女神送钱显示土豪金本质,然后定日子结婚,最后把女神扛回家。
】3.七出:西周婚姻制度中男方休掉女方的七个理由:无子(生不了娃娃)、淫佚(bitchy)、不事姑舅(不孝敬)、口舌(多嘴)、妒忌、恶疾(严重的疾病)、盗窃4.三不去:西周婚姻制度中男方不准休掉妻子的三种情况:有所娶无所归(休掉女方后女方无家可归)与更三年丧(妻子正在为男方的爸妈守孝)前贫贱后富贵(男方娶女方之前贫穷卑微,娶了女方后大富大贵)重点知识:(掌握)一.西周法律思想(“明德慎罚”与“礼治”)1.明德慎罚①内涵:已解释②意义:第一次动摇神权思想(注意力从神—民)→从反面说明了“民”的重要性与对历史的推动作用→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德”、“重民”、“仁政”基础→为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的诞生提供条件2.礼治①基本原则:亲亲(尊重亲属)、尊尊(尊重上级特别是君主)、长长(尊重长辈)、男女有别(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同姓不婚)②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贵族特权平民奴隶不得享有;刑罚主要不针对上级贵族)【是一部不公平的特权法】二.法典和法律形式1.法典:《九刑》、《吕刑》2.法律形式:刑、礼、誓(周王的军令状)、诰(周王训诫之辞)、命(周王的直接命令)礼:①内涵:维护宗法等级体系的一套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行为规范。
②渊源:源于其宗教祭祀。
(祭祖先,重血缘)③性质:法律或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新增考点一:西周重要的刑罚原则

新增考点一:西周重要的刑罚原则新增考点一:西周主要刑罚刑法原则★(真题链接:2009‐综‐37)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西周时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此三者除犯故意杀人罪外,一般皆赦免其罪。
《礼记•曲礼》中也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日悼。
悼与耄,虽有死罪不加刑焉。
”它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作为矜老恤幼的标志,后世法律沿袭和发展了这一制度。
2010年,中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年满75周岁的老人犯罪,一般不得处死刑。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过失被称为“眚”,故意即是“非眚”,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
《尚书•康诰》中说:“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
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
”这反映了西周在定罪量刑时考虑到犯罪者的主观动机。
增加:三宥之法。
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考察人的主观动机,原心定罪。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西周时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对犯罪事实有疑的案件,实行从轻处断或赦免罪责的原则。
《尚书•吕刑》中记载:“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这也是“明德慎罚”思想的体现。
增加:三刺制度,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4、宽严适中原则。
西周在定罪时强调”中道”、”中罚”、”中正”,即要求宽严适中,罪刑相当。
《尚书•吕刑》说:“士制百姓于刑之中。
”中为不轻不重。
强调量刑时要恰如其罪,不可畸轻畸重。
5、因地、因时制宜。
“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
《吕刑》中载有“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即主张结合犯罪的主客观情势权衡量刑,不可一味地从轻或从重。
6、上下比罪。
所谓“罪无正律,则以上下而比附其罪”,“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
7、同罪异罚。
这是体现宗法等级制度的刑法原则。
《周礼•秋官•掌戮》载:“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

九族宗亲
• 宗族是父系社会的产物,是古代宗法 制度的社会基础。有几个概念需要说 说。
家庭
• 家庭是宗族的基本单元。中国传统的家庭 单元是以成年男性为核心,通常的基本成 员还有“我”的妻子、子女、父母及未成 年的兄弟姐妹
家庭
• 姐妹和女儿是不列入族谱编制的,成年后一般要 外嫁到别的家族中去,成为外亲;
• 奴隶。总称为“臣(男奴)妾(女奴)”。 按种族来源有奚、羌、夷等名目,按其服 役内容有隶、鬲(li)、皂、舆、僚、台、 仆、牧等等称呼。主要来源于战俘及奴隶 的后代。
• 奴隶被视为牛马,毫无人身自由。
仆(受刖刑、头部有戒具象形)
妾(头部有戒具)
宗法制
• 宗法制是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 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 份的制度。
• 所有的耕地在理论上都归国王所有,所谓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每一里见方的 耕地都以“井”字形的深沟划成相等的9块 100亩地块,中央的一块是“公田”,由8 户人家共同耕种,收成全部归领主;边上 的8块授予每户一块,各自耕种,收成归农 民自己。土地不得买卖。每3年“换土易居” (轮换耕地和住房)。
• 确立嫡长子权利,以嫡长子继承家长权威, 形成宗族的直系“大宗”。
• 其他的儿子为宗族的分支,形成服从“大 宗”的“小宗”。
婚姻制度:目的与基本原则
• 婚姻的目的:“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 庙,而下以继后世也”——联系两大家族、 延续能够祭祀祖先的男性后代。
• 一夫一妻多妾制。
婚姻制度:结婚要件
宗族
• 古代人认为“姐妹”们(出嫁后)是“别 家”的人(外亲),虽也用父姓,但通常 不算在本宗族之内;
• 各代“媳妇”们是“自家”的人,随丈夫 列入本宗族,甚至结婚后可以在其娘家父 姓前冠以夫姓。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土地以外,奴隶和牛马也是奴
隶主的重要财产。奴隶主可以随意 买卖、赠予,或用以赔偿,抵债和 继承。 西周规定,凡拾得遗失的财物 。奴婢、家禽家畜,都要送到外朝 交给朝士,公开招领,10日后无人 认领者,贵重的大物件以及7岁以上 的奴婢,由政府收为公有。小的物 件以及7岁以下的奴婢归拾得人所有 。
二、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1.西周的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 执一份。 理解:“质”、“剂”有别——“质”, 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 ”,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 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 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的 契约。 理解:“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 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 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
(4)礼的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 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族 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 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 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 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 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 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 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 “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 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 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 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礼是积极的正 面规范,刑则是消极的制裁,礼是事先 的预防,刑是事后的惩罚,刑的运用以 礼为准则,礼约束靠刑来保证。其次, 礼与刑二者之间不是并列的,礼是纲, 刑是目,礼是中心是灵魂,指导刑的具 体运用,是定罪量刑的原则和依据,而 刑则是辅助手段,体现礼的精神,受礼 的制约,是保证礼实施的国家强制力。 其关系正如《汉书· 陈宠传》所说“礼之 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 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 系。
法制史简述题和论述题集锦

法制史简述题和论述题集锦一.总结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一) 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3.刑罚世轻世重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它不仅对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标本,对于后世封建帝王的立法用刑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 立法概况1.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誓;诰;命;不公开的刑书;以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周族习惯法2.礼:周礼是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起源于夏朝,到西周时期已发展为法律形式,到春秋、战国时期又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
礼分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方面。
其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又分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是维护封建家族秩序的,而尊尊是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
亲亲和尊尊下面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具体的礼仪形式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个方面。
周礼已经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有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周礼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
3.吕刑(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
《尚书》中“吕刑”不是成文法,而是对这次法制改革的一次记录。
4.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周朝的刑罚。
5.遗训、殷彝:遗训是指先王留下的遗制。
殷彝是指商朝习惯法。
(三) 刑事法律制度1.罪名(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3)渎职罪: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2.刑罚(1)五刑:墨、劓、非、宫、大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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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制度:国家的婚姻管理机关——媒氏 1、婚姻的缔结 (1)四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2)婚姻缔结的程序 :“六礼”:纳采、问名、纳 吉、纳徵、请期、亲迎六道程序 2、婚姻的解除 (1)七去 :(七出)无子、淫、不孝顺父母、妒、 多口舌、盗窃、有恶疾。 (2)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 后富贵
(三)家庭制度: 1、父权家长制 2、男尊女卑,夫妻不平等 “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
(四)继承制度 1、 继承制度主要是宗祧继承包括身份和地位的继承, 财产继承是附属于宗祧继承
2、 开始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规定“立嫡以长不以贤, 立子以贵不以长”
七、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中央: 周天子——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地方:乡士——遂士 (二)诉讼制度 起诉: 1、民事和刑事的区别:民事诉讼称为“讼”,刑事诉 讼叫做“狱” 2、起诉形式: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3、诉讼的限制:子不得告父 “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4、交纳诉讼费:起诉时要交诉讼费(束矢和均金)
(三)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礼、刑适用依身份不同有不同侧重 2、礼、刑的适用上,贯彻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 夫“的原则 3、礼、刑与法
① 礼和刑构成西周法的基本方面 ② 礼和刑相比,礼居于主导地位 ③ 礼发挥法的作用需要刑来保障
四、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概况: ①周公制礼 ②《九刑》 ③《吕刑》
本章知识点
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西周刑法适用原则 西周的婚姻制度 西周的诉讼制度
一、西周的建立和奴隶制的发展 1、西周的建立(公元前11C——公元前771年) 2、奴隶制的发展 (1)政治上:宗法制度构成了西周社会的基本结构: ①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②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兄长 ③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构成 一级国家机构向周天子负责 (2)经济上:奴隶劳动广泛应用于各个生产部门使奴 隶制经济得到发展
(6)赎刑:是一种刑罚执行的变通办法,即允许受 刑人拿出一定的金钱或物品折抵刑罚 (7)没为官奴婢
六、民事法律
(一)民事规范 1、所有权: (1)周天子对土地和奴隶的所有权“田里不鬻” (2)贵族、自由民的个人所有权(中期以后)
2、债和契约关系: (1)质剂——“听买卖以质剂”“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2)傅别——“听称责以傅别” (3)损害赔偿——债的一种 (4)租赁契约——标的和租金
西周立法指导思想
确立的背景: (1)商亡的现实迫使周统治者谋求长治久安之道 (2)周以“百里之命”的小邦如何去统治“大国殷”? (3)须确立一种新的理论来解释”汤武革命“的合理性 和 合法性 内容:“天命靡常”,“皇天无亲,唯德是辅”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的要求包括“敬天, 敬宗, 保民”,明德慎罚可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即 “礼治”,而“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 影响:及于后世。
(二)法律形式: ① 周礼 ②誓③诰 Nhomakorabea④命
⑤遗训
⑥殷彞:商朝的某些法律,即在商人集中的地 方准许适用一些不与周朝法律相冲突的 商朝习惯法
五、刑事立法 (一)立法指导思想: 1、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2、“义刑义杀” (二)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1、主要罪名: (1)违反王命罪 (2)不孝不友罪;不孝,是指不孝敬父母, 不友,是指不恭敬兄长 (3)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指强盗罪或强盗杀人罪。 (4)群饮罪;即聚众饮酒
审判 1、开庭:“两造具到”,“听狱之两辞”, “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2、审理 :“以五声听狱讼”。 “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这种察颜观色的审讯方式,强调了审判 官的判断,同时也是对犯罪心理分析偿试 3、判决 “宣判”
上诉:1、上诉的期限:期内和期外 2、执行 监狱 圜土和囹圄
3、刑名:西周的刑名,基本沿用商朝
(1)死刑:统称“大辟”。
(2)肉刑:仍沿用商朝的墨、劓、剕、宫, 西周的 主体刑 (3)流刑:商朝出现,西周沿用。 (4)“圜土之制” :西周把判处徒刑的犯人送到监 狱 里执行
刑名(续)
(5)“嘉石之制”:是对有罪过,但不够处刑者的 一种较轻的刑罚,类似于近世的拘留
二、宗法制度的形成 1、宗法等级制——分封制的确立 2、宗法制为统治权力的“嫡长继承”提供组织保障 ①对王位“嫡长继承”的保障 ②对小宗“嫡长继承”的保障 ③实行“小宗五世则迁”的原则,确保王位继承的不可动 摇 三、周公制礼 (一)、礼的产生 和发展 ①产生:夏礼 ②发展:周公制礼-------使礼仪制度法律化
2、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这是根据犯罪人的 行为能力,有区别的加以定罪量刑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这就是注意 到了犯罪人主观状态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这是要求从犯罪人 主观动机的善恶以及对社会危害的大小来 考虑量刑轻重 (4)罪疑从赦。即“附从轻、赦从重” (5)“刑罚世轻世重”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二)、礼与刑的关系 1、礼的内容与作用 内容:周朝的基本制度和礼仪规范的各个方面 作用: (1)周礼是西周奴隶制的根本法,起了调整社会上 层建筑的作用 (2)周礼以“别贵贱”、“序民人”为内容,起到 了“防民”、“整民”的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1)礼和刑互为表里共同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 (2)礼靠刑的强制力实施,刑以礼的原则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