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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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有关刑法平等原则

浅谈有关刑法平等原则

浅谈有关刑法平等原则的看法【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每个中国公民都享有平等的人身政治及各项权利和义务。

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自己应当的义务,再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平等的权利。

刑法是为了更好的约束公民的道德及各种行为而依法设立的,具有对每个公民均等的约束性。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关键词】适用刑法原则一律平等【正文】一、如何理解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的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平等的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1)在定罪时要平等,不能因犯罪人身份、财产等不同而有的定轻罪,有的定重罪;(2)在量刑时要平等,不能因犯罪人的地位不同而有的判重刑,有的判轻刑;(3)在刑罚执行时要平等,不能因犯罪人身份、地位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待遇。

二、如何体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一)刑事司法活动不仅体现在定罪、量刑上一律平等,而且在行刑上也一律平等.(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只规定了对犯罪人适用上的平等,但没有规定对被害人保护上的平等。

(三)司法上的人人平等,并不包括立法上的人人平等。

(四)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同样的行为得到同样的处罚,不允许有例外,即同一个法条得到同样的适用。

虽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结果,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是,没有违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如何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一)平等的保护:任何权益,只要是受刑法保护的,不管权益主体是谁,都应当平等地得到刑法的保护,而不能只保护部分主体的利益。

(二)平等的定罪:行为人地位的高低、权力的大小、性别的差异、才智的强弱都不能影响犯罪的成否与轻重。

(三)平等的量刑:在犯罪性质相同、社会危害性相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同的情况下,所处的刑罚也必须相同。

案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篇)

案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篇)

第1篇一、背景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时会被忽视或扭曲。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探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及如何确保这一原则得到贯彻执行。

二、案例简介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王某与邻居张某因土地边界问题产生矛盾,双方多次发生争执。

在一次争吵中,王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重伤。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质疑:为何在法律面前,王某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持刀故意伤害张某,致其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法律适用本案中,王某在法律面前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的律师提出了一些特殊情况,试图为王某争取减轻处罚。

首先,王某的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其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张某的医疗费用。

其次,王某在案发前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故意伤害行为是其重新犯罪的体现。

最后,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针对王某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1)关于家庭经济条件问题,虽然王某家庭经济困难,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家庭经济条件而减轻其刑事责任。

(2)关于王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问题,虽然王某有前科,但故意伤害行为与其前科无关,不能以此为由减轻其刑事责任。

(3)关于王某主动投案、配合警方调查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本案中,王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其主动投案、配合警方调查的行为只能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张某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

四、结论本案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尽管王某在案件中存在特殊情况,但法律没有因其家庭经济条件、前科或主动投案等情节而对其从轻处罚。

法本-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本-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内容摘要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价值之一,是法律正义、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和公民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

自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规定“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以来,“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表达平等要求的措辞便相继进入世界上各先进国家的宪法。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平等特权罪行法定定罪量刑目录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 (3)(一)渊源 (3)(二)内涵 (3)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容实现 (4)三、结语 (6)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此即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本文拟就如何正确理解该原则的内容谈一下个人看法,以期能为宣扬该原则理念,维护刑法尊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微尽绵力。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一)渊源平等一词,《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含义有两个:一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的待遇;二是泛指地位平等,如平等互利或男女平等。

而现代政治法律用语上的平等,源于法语“EGAL”,原是用来描述事物具有“相同”性状的形容词。

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家用“天赋人权”、“人人生而自由”、“人人生而平等”等主张,赋予该概念以人与人之间应该具有相同的社会政治法律地位的内涵。

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作中指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和自己是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

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同等对待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

”追求政治法律上的平等是人类长久以来的夙愿。

在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就提出过“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在运用法律上应当“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佚名文章网络点击数:186更新时间:2008-10-22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就是新刑法规定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适用法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无疑是一个重要准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这一原则并非易事,它比实现罪刑法定原则更为艰难,在现阶段,还存在适用刑法不平等的现象,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确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历史回眸新中国从几千年的封建浓雾里走出,在这一漫长的“人治”里程中,君臣之道、三纲五常、受命于天、君命重于一切等已经成为人们的生活准则。

毛泽东与黄炎培沉重地谈到用“民主”来改变中国“人亡政息”的周期律时,许许多多的人们还不知道“民主”是什么,事实上,民主就是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意味着法治,与“专制”对立。

我国在1954年实现了立法上的平等,确立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法制原则,1954年宪法的诞生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起了巨大的作用,为新中国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从1957年下半年起,随着反右斗争的扩大化,直到发展到“文化大革命”,林彪、“四人帮”乱党乱政,使得1954年宪法还没有完成其历史使命时,就结束了生命,一部有着严重错误和缺陷的1975年宪法在制乱者的操纵下颁布了。

这次立宪,可以说是中国立宪史上的一次大倒退,它取消了1954年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反映了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轻视。

1976年粉碎了“四人帮”结束了长达10年的“文化大革命”,我国进人了社会主义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

1978年3月5日,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1978年宪法。

由于当时一些理论上和政治上的是非还没有搞清,对极左路线的危害及其批判还不够深人,特别是作为极左路线产物的“文化大革命”还未遭到全盘否定,因而“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仍未在宪法中得到肯定和恢复。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摘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新修订的刑法中所包含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

在本篇文章中,作者将通过简要概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所包括的含义,进而进一步分析在当前的社会环境先,确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作用和意义、存在的问题以及改善的措施和解决方法。

【关键词】刑法;人人平等;作用意义请你们查询一下统计数据,它会告诉你们哪些阶级要进监狱、苦役劳改所和上断头台。

有一个社会,那里的人只要犯罪就会落入法网或宪兵手中,那就是穷苦阶级;还有另一个社会,那里有些人几乎犯有种种罪行,但他们却可以不受刑法的处分,或者至少不必害怕它:那就是富人阶级[1]。

十九世纪法国著名的小资产阶级空想社会主义学者皮埃尔·勒鲁的这段话,及其深刻地揭露和批判了刑法在当时的社会上的不平等现象。

众所周知,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国家的建立、法律的制定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是一个社会有序发展的前提与保障;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如果它的公民在刑法面前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那这个国家的统治地位将会受到严重的威胁,社会的秩序将会遭到严重的破坏。

平等原则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在我国新修订的《刑法》中,第四条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

这就是新刑法规定的三大基本原则——包括罪行法定、罪行相适应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适用法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包含的意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含义应包含以下几点:首先,从犯罪人方面来看,不管其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背景、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如何不同,无论其曾经做出过怎样的贡献,都应该平等地受到法律所规定的刑罚予以惩罚和量刑,绝不容许任何人有任何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其次,从受害人方面来看,无论其性别、职业、文化程度等如何,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应该得到法律上的平等对待,决不允许因以上情况的不同而给与不平等地对待;第三,分清反对特权与区别对待。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已明文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

其实质是刑法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既不允许任何人有特权,也不能对任何人搞歧视。

由于立法的原因、人为因素和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导致刑法面前不平等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我们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一视同仁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目标,从而为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1、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对于犯罪的任何人,不论其身份、社会地位和职权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都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2、在适用法律上不能有歧视,一视同仁地保护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贯彻这一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定罪平等,即在决定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上,只能以案件事实和刑法的规定为依据,而不能因人而异。

第二,量刑平等,即在肯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决定对其是否判刑、判何种刑、刑度如何以及是否适用缓刑时,也应一视同仁,另一方面,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不法侵害,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

第三,行刑平等,即在执行刑罚时,对所有的受刑人应当平等地对待。

二、刑法在现实生活中未能完全实现人人平等的原因(一)刑期幅度偏大导致量刑不公平阻碍平等的实现我国刑法和世界各国的刑法一样,都是采用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赋予法官在法定刑的幅度内自由裁量权,因为允许在量刑中存在一定波动,就可能使不同法院、不同的法官对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情节的罪犯做出轻重不同的判决,虽然从法律层面来讲,是在法定刑幅度之内确定刑罚本不算违法,但是,表现是在法律上的不平等问题,这里有立法方面原因,也有司法人员自身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规定为一个量刑副度,无论从刑罚的种类、性质以及现行刑法中的幅度和台阶来分析,还是从特殊案例及其社会以效果来考察,把三个性质完全不同、后果极其悬殊的刑种规定在一个量刑幅度内、跨度太大,极易使量刑结果不协调、不均衡。

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篇)

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篇)

第1篇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核心要求,也是构建公平正义社会的重要基石。

本文将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意义、实施路径以及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在我国,不论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义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有助于消除社会不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保障人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了公民的基本人权,使每个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3. 促进社会进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利于消除歧视,促进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沟通与融合,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4. 增强法治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推动法治国家建设。

三、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路径1. 完善立法。

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立法层面得到体现。

2. 严格执法。

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查处,坚决杜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

3. 公正司法。

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加强普法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

5. 强化监督。

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到有效实施。

四、面临的挑战1. 法律实施不力。

部分地区和部门存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影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实施。

2. 法律歧视现象。

在现实生活中,仍存在一定的法律歧视现象,如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等,影响了法律的公平性。

3. 法律意识淡薄。

浅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浅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浅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论文关键词: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立法体现司法适用论文摘要:我国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3)对一切犯罪行为,用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印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区别;(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保护。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我国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3)对一切犯罪行为,用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印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区别;(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保护。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领域贯彻实施的表现。

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是基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刑法适用不平等的现象在现阶段还较严重。

当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犯罪人或被害人的特定个人情况对定罪量刑的合理影响。

在刑事立法、司法,犯罪分子的主体情况以及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如果对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有影响,则要求在适用刑法上有所区别和体现。

例如,对累犯低于其主观个性及人身危险性而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基于主体的个人情况而减免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非是孤立、机械、单一化的刑法准则,它必须与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相结合,共同指导刑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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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年级11春法本学生姓名周凯学号 *************指导老师连欣怡2013年11月08日论文提纲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概述二、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涵义;三、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区别对待的关系四、中国社会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刑法的适用有悖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原因。

(一)、立法本身的原因导致犯罪构成和刑罚处罚相对不公平(二)、由于刑期幅度偏大导致量刑不公平(三)、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导致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存在难度(四)、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以及枉法裁判的存在,导致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存在困难(五)、新闻媒体、网络的运用也可能影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体制设置存在问题(七)、经济原因也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打折五、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举措(一)平等的保护(二)平等的定罪(三)平等的量刑(四)平等的行刑内容摘要:如何理解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成为学习刑法的首要任务之一,我们在分析国内外学界各种不同理论的基础上,对其予以详尽的分析,从而达到正确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

其实质是刑法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既不允许任何人有特权,也不能对任何人搞歧视。

由于立法的原因、人为因素和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导致刑法面前不平等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本文指出要做到法不阿贵,一视同仁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目标,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刑法人人平等公平区别对待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概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1]这思想虽然很好,但却无法实施,因为它的平等是以维护等级制度为前提的,与现代所提倡平等原则的精髓所背离。

近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随着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兴起而兴起的,其中的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卢梭。

卢梭说:“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

”[2]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作为一个原则被资产阶级以宪法的形式确立,现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已被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接受,成为许多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性原则,也是评判“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准之一,并被联合国宪章所吸纳。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我国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虽然在 1954年宪法中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在《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文件中予以了重申。

但随着“左”倾思想的泛滥,1975年宪法和 1978年宪法则将此原则删除了。

后来又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在1982 年宪法中予以了恢复。

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法中予以重申的是在 97年新刑法修订时。

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不是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刑法所特有的,而不是和其他部门所共有的”,[3]即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而不能将它同部门法的特殊原则相混淆。

另一种观点认为:“共性是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而存在”的,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该首先是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然后才能上升为一般原则的,进而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4]笔者认同后者的观点,原因在于:(一)、从法阶上讲宪法是最高级别的,刑法是宪法的下位法,在刑法中体现宪法的原则是应该的并且也是必要的。

我国将这一原则不仅规定在宪法中,而且还在刑诉法和民诉法等法律中予以了重申,说明这些重要的部门法都有这个需要。

“刑法直接涉及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岂不是更有必要在其中规定这一原则?”[5](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限制封建特权思想的必要。

我国是从半殖半封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缺少必要的思想准备的阶段,社会上遗留了大量的特权思想,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司法机关中的某些人,用罚金取代刑罚等行为的出现,导致我国在 97 年刑法修订之前刑罚的适用是不公平的,这种做法是不符合罪犯改造和社会安定的,因此,97 年修订刑法的时候特意的将这一原则写进刑法典中,就是为了限制特权思想。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的主体进行活动,这种内在要求一般多是体现在民事法律当中,但是我们知道刑法也是要打击经济类犯罪的,在此类犯罪中行为人和被害人都是平等的,因此在刑法的制裁方面也要求双方的平等。

除此之外,刑法中的某些自诉类犯罪,控诉双方都是平等主体,也要求刑法此时体现它的平等性。

二、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涵义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有学者认为其含义是既包括立法平等又包括司法平等两方面;[6]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其含义仅包括司法平等,也就是说是刑法适用上的平等,这种适用上的对立法平等有很大的影响;[7]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其含义是立法平等和司法平等的辩证统一。

[8]对于以上观点,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1、经济基础所决定。

我国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这种全民所有是具有一定阶级性的。

根据这种经济基础建立起来的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然也是具有阶级性的。

这种阶级性是在立法时体现出来的,如《刑法》中规定盗窃金融机构可以被判处死刑,而盗窃私人财产只有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才可能判处死刑。

由此可知在立法时就不平等。

2、追求实质正义的要求。

资产阶级刑法平等观的主要内容是:“资产阶级刑法平等观是以资产阶级能够以其财产的力量控制刑法的制定和适用的前提下的平等,其结果是以财产的不平等代替社会出身造成的不平等”[9]即“平等”就是一种“形式平等”,其实质仍然是不平等。

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是实质上的平等,即在立法上用“貌似不平等”带来适用中的“实质正义”,如在刑法中对妇女儿童加大保障力度,这种保障是符合一般人“正义观”的,这是一种实质上的“平等”。

由此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应为:“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0]三、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区别对待的关系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应跟区别对待相对立。

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区别对待是针对两个不同方面的,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平等的定罪、处罚和行刑等刑法适用上的问题的。

而区别对待则则是针对行为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以后法官根据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而予以处罚的问题。

为什么会有区别对待呢?刑罚个别化主张“刑罚与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或反社会性)相适应,极力排斥罪刑等价的传统刑法价值观,提倡针对犯罪人个人的人身特点从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个别化地确定刑罚(或保安处分),籍以预防犯罪。

”[11]法律功能中的预防,既包括惩罚犯罪人,也包括通过惩罚犯罪人使得被害人及其亲属内心得到慰藉。

通过刑罚个别化的适用可以很好的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灵,但是刑罚个别化则可能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成了摆在实务界和学界面前的难题。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予以平衡:1、加强法官的素质培训。

刑罚个别化就要加大法官自由裁量权,但法官自身能力又制约他对法律的理解,那么就容易导致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出现偏差,这就不利于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犯罪人的改造,使得法律的预防作用降低,并且有滥用职权的嫌疑。

2、加大司法判例的指导。

我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们司法系统有自己长期以来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适合我国现实的经验,这些经验应该通过最高院的司法判例予以固定下来,以便于各地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不会出现“同罪异罚”的现象,并且这种判例指导方式是适合我国现实的。

这种指导既能使得平等的适用法律,又能很好的照顾到各个地区的不同现实状况。

平等是人们追求的目标,我们应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理解、丰富此原则,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此原则的旺盛生命力。

四、中国社会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刑法的适用有悖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原因。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出自亚里士多德的名言:“稳定的国家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是我们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保持平等地位的重要表现。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两个方面:第一.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对于犯罪的任何人,不论其身份、社会地位和职权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都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二.在适用法律上不能有歧视,一视同仁地保护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贯彻这一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定罪平等,即在决定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上,只能以案件事实和刑法的规定为依据,而不能因人而异。

第二,量刑平等,即在肯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决定对其是否判刑、判何种刑、刑度如何以及是否适用缓刑时,也应一视同仁,另一方面,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不法侵害,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

第三,行刑平等,即在执行刑罚时,对所有的受刑人应当平等地对待。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实施以来,对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但是在实行过程中,随着社会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法的内在的公平和正义要求质量的提高,已经暴露出这部法律许多不足之处,又由于现实中司法水平、司法意识和司法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刑法的适用有悖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情况,要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公平原则应引起高度的关注。

(一)、立法本身的原因导致犯罪构成和刑罚处罚相对不公平在立法中,平等原则要求立法者不得对于本质相同之事件或类似事件做出不同的规定,尤其是不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制定对某些特定群体和集团的歧视或优惠条款;同样,对于本质不相同之事件或不相似事件,也不得任意制定相同或相似的规定。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轻重相适应。

现行的刑法在立法时放大了某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或者说在当时立法时高估了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反有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被低估了,造成立法后的今天,同种类犯罪或者不同种类犯罪之间社会危害性较大的量刑反而轻,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量刑反而重的现状,造成罪犯之间所受处罚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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