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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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原理

法治的原理

法治的原理
法治的原理是指以法律为依据,通过法律的公正和平等来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和原则: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则要求法律的适用应该平等公正,不分贵贱、富贫、大小,保障每个人的法律权益。

2. 法律确立权力限制:法治原则要求政府行使权力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政府的权力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不能任意滥用、侵犯公民权益。

3. 法律保障人权:法治原则要求法律应该保障和尊重人权,保护公民基本权益,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自由的权利。

4. 公正和透明的司法体系:法治原则要求司法体系的公正和透明,法律的实施应该经过公正的司法程序,裁判结果要公正透明,让公民信任和依赖法律。

5. 法律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法治原则要求法律应该具有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法律规定应该清晰明确,让公民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总之,法治原则是人类社会规范行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础,它能够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刑法基本原则案例

刑法基本原则案例

刑法基本原则案例在刑法中,有一些基本原则是我们需要了解和遵守的。

这些原则不仅是法律的基石,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下面我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详细介绍刑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我们来谈谈刑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在刑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这意味着无论一个人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都不应该影响法律对待他们的方式。

一个案例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原则。

比如,某市某县一名富有的商人因为醉酒驾驶被抓,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表明,无论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如何,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其次,我们来谈谈刑法的法无规不成原则。

法无规不成是指刑法是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国家的刑事权力。

一个案例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原则。

比如,某市某县一名年轻人因为盗窃被抓,经过审判,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表明,刑法是以法律为准绳,只有依法进行刑事制裁,才能保障公平正义,体现了法无规不成的原则。

再次,我们来谈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是指刑法是以罪刑法定为基础,即只有依法认定了某一行为构成了某一罪名,才能对其进行刑事制裁。

一个案例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原则。

比如,某市某县一名年轻人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被抓,经过审判,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表明,只有在依法认定了某一行为构成了某一罪名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进行刑事制裁,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最后,我们来谈谈刑法的最后一种基本原则,即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是指刑法是以罪责刑相适应为原则,即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

一个案例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原则。

比如,某市某县一名年轻人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被抓,经过审判,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

这个案例表明,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综上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们需要了解和遵守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规不成、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只有遵守这些原则,才能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_案例(3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_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特征,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以某市环境污染案件为例,探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二、案件背景某市某工业园区内,有多家企业从事化工、冶炼等行业。

近年来,这些企业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当地居民对此反响强烈,纷纷向环保部门投诉。

经调查,部分企业存在非法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三、案件审理过程1. 环保部门调查取证在接到居民投诉后,某市环保部门立即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

经调查,部分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2)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超标排放;(3)未按规定设置污染防治设施。

2. 民事诉讼在环保部门调查期间,部分受污染影响的居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企业赔偿损失。

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 行政诉讼受污染影响的居民还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环保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

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四、案件判决结果1. 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企业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企业赔偿原告损失。

2. 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环保部门在接到投诉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环保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

五、案例分析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在环境污染案件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包括起诉、答辩、举证、辩论等;(2)法院对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公正审理,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3)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案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篇)

案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篇)

第1篇一、背景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时会被忽视或扭曲。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探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及如何确保这一原则得到贯彻执行。

二、案例简介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王某与邻居张某因土地边界问题产生矛盾,双方多次发生争执。

在一次争吵中,王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重伤。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质疑:为何在法律面前,王某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持刀故意伤害张某,致其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法律适用本案中,王某在法律面前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的律师提出了一些特殊情况,试图为王某争取减轻处罚。

首先,王某的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其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张某的医疗费用。

其次,王某在案发前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故意伤害行为是其重新犯罪的体现。

最后,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针对王某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1)关于家庭经济条件问题,虽然王某家庭经济困难,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家庭经济条件而减轻其刑事责任。

(2)关于王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问题,虽然王某有前科,但故意伤害行为与其前科无关,不能以此为由减轻其刑事责任。

(3)关于王某主动投案、配合警方调查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本案中,王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其主动投案、配合警方调查的行为只能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张某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

四、结论本案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尽管王某在案件中存在特殊情况,但法律没有因其家庭经济条件、前科或主动投案等情节而对其从轻处罚。

法本-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本-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内容摘要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价值之一,是法律正义、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和公民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

自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规定“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以来,“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表达平等要求的措辞便相继进入世界上各先进国家的宪法。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平等特权罪行法定定罪量刑目录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 (3)(一)渊源 (3)(二)内涵 (3)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容实现 (4)三、结语 (6)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此即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本文拟就如何正确理解该原则的内容谈一下个人看法,以期能为宣扬该原则理念,维护刑法尊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微尽绵力。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一)渊源平等一词,《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含义有两个:一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的待遇;二是泛指地位平等,如平等互利或男女平等。

而现代政治法律用语上的平等,源于法语“EGAL”,原是用来描述事物具有“相同”性状的形容词。

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家用“天赋人权”、“人人生而自由”、“人人生而平等”等主张,赋予该概念以人与人之间应该具有相同的社会政治法律地位的内涵。

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作中指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和自己是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

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同等对待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

”追求政治法律上的平等是人类长久以来的夙愿。

在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就提出过“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在运用法律上应当“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按照法律规定,所有人在司法过程中都应该平等受到对待,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个人背景。

2. 独立审判原则:司法机关应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根据法律和事实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外部势力干扰。

3. 公正公平原则:司法机关应当在审判过程中秉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根据法律和事实对当事人作出公正的判决或裁定。

4.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我国司法制度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5. 人权保护原则:司法制度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权,保障其基本自由和尊严。

6. 反腐败原则:司法机关应当坚决打击腐败行为,维护社会的廉洁和公正。

7. 公开透明原则:司法机关的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司法活动公开、公正、公正。

8. 法律优先原则: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审判权,尊重法律的权威和效力,维护法律的平等和统一。

法律面前平等案例(3篇)

法律面前平等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平等原则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平等就业案件,通过XX市法院的审理,展现了我国法律在维护平等原则方面的决心和效果。

(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汉族,35岁,大学本科毕业,原在某国有企业担任工程师。

因所在企业进行裁员,张某于2018年7月被辞退。

张某在求职过程中发现,某知名企业招聘广告中明确要求“女性优先”,张某认为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关于平等就业的规定,遂向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某知名企业招聘广告中的“女性优先”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张某的平等就业权。

仲裁委员会裁定某知名企业赔偿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某知名企业不服仲裁裁决,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二)案件焦点1. 某知名企业招聘广告中的“女性优先”条件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2. 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是否合法?二、法院审理(一)事实认定XX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符合某知名企业招聘条件,但在面试过程中,因企业招聘广告中的“女性优先”条件,张某未能进入下一轮面试。

张某在求职过程中多次尝试与企业沟通,要求企业提供同等就业机会,但企业均以“女性优先”为由拒绝。

(二)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得因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歧视劳动者,不得设置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三)判决结果XX市人民法院认为,某知名企业招聘广告中的“女性优先”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犯了张某的平等就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现代意义

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现代意义

摘要: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我们在分析国内外学界各种不同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予以详尽的分析,从而达到对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正确理解。

关键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法原则; 平等对待一、概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1]近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随着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兴起而兴起的,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作为一个原则被资产阶级以宪法的形式确立,如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

新中国成立以后,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法中予以重申的是在97年新刑法修订时。

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不是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刑法所特有的,而不是和其他部门所共有的”,[2]即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而不能将它同部门法的特殊原则相混淆。

另一种观点认为:“共性是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而存在”的,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该首先是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然后才能上升为一般原则的,进而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3]笔者认同后者的观点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有学者认为其含义是既包括立法平等又包括司法平等两方面;[4]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其含义仅包括司法平等,也就是说是刑法适用上的平等,这种适用上的对立法平等有很大的影响;[5]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其含义是立法平等和司法平等的辩证统一。

[6]对于以上观点,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即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应为:“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7] 二、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区别对待的关系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应跟区别对待相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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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提出来的,清末民初传入中国。

1954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文革期间,这一法律原则遭到“四人帮”的严重破坏,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被重新提出并被再次写入宪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关于权利的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

从字面上看,“平”就是没有高下之分,“等”就是没有大小之别,因此“平等”的本义就是没有差别。

而法律平等就是在法律上没有差别。

笔者认为,所谓法律平等,就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法律人格的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法律义务的平等和法律对待的平等。

法律人格的平等,指每个人作为人都享有同样的人格尊严,法律应该承认并保护这种尊严。

我国的宪法、刑法以及民法通则都承认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平等。

法律权利的平等,指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平等权利是法律平等的中心内容。

在宪法和法律中通常有两种权利,一种是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普遍权利,另一种是宪法和法律部分人甚至是少数人规定的特殊权利,即法定特权,如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外交人员的外交豁免权和大部分少数民族家庭二胎生育权等。

对于这种权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人也都是平等的。

当然,宪法和法律做出这种规定,必须有充分合理的根据。

法律权利的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在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在具体进入权利领域的时候,公民能否依据自已的能力获得所需要的权利,是权利主体自身的事情。

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是法律无力解决的问题,因此法律只能承认它的存在。

正是由于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才出现了公民享有权利的千差万别,公民不能因此而抱怨法律的不平等。

法律义务的平等,指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任何权利的实现,都需要以相应的义务的履行为条件。

因此,平等的义务是平等的权利实现的条件。

如果公民不履行平等的义务,则其平等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

平等的义务,应把平等的责任包括在内,因为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义务,即不履行法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法律对待的平等,是指法律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不管是保护还是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

一方面,所有的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等,其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所有的人不论其地位有多高,权利有多大,身份有多特殊(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的特权),一旦违法犯罪都毫无例外地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由于每个人在具体情况、关系和属性方面千差万别,所以平等对待不可能是绝对的,毫无差别的。

平等对待是相对的,合理的差别对待恰恰是平等原则所允许的。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能充分地显示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人民群众树立国家主人翁责任感;其次,它鲜明地反对法外特权,使得国家公务员特别是司法人员保持廉洁;第三,它鲜明地反对法外岐视,有利于贯彻执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第四,它要求人人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享有宪法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状况从1954年新中国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到1982年这一原则重新写入宪法,到党的十六大把坚持这一原则作为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带领全国人民进行了长期的艰苦的探索和不懈的努力之后,终于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法治建设的成功之路,标志着我国社会将从此由“人治”走向法治。

应当肯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民主政治进程的加快,我国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学会了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法机关以公正执法、执法为民为目的,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公正,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得以很好的贯彻执行,从成克杰、胡长青等高官的伏法,到韩桂芝、马德之流的落马,从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查处,到红塔集团董事长玉溪烟厂厂长褚时健的入狱,不仅反映了党中央进行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平等原则正在被重视和正在被贯彻执行。

还有佘祥林冤狱的平反,给人们更加强烈的震憾。

人们从这些事件中看到了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曙光,看到了建立真正的法治社会的希望。

但是,勿庸讳言,当前我国在贯彻执行法律平等原则方面还存在许多弊端。

因此,我们所谓的法律平等还只是表现为“形式上的平等”,这种平等与“事实平等”在现实中仍有很大的差距,导致这种状况发生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虽然规定了公民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种法律平等的原则并没有被严格执行。

君不见,某位领导一句话,该立案的案件被迫搁浅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嫌疑人被强令放掉了,不仅使法律遭到严重亵渎,也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就犯罪分子而言,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没有得到追究,对另一些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人来说就是一种不平等,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绝不是个别的。

更有甚者,个别执法人员在办案中“看人下菜碟”,该重处的轻判,该从轻发落的从重处罚,不是“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而是看当事人地位的高低,身份的尊卑,金钱的多寡。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平等”便名存实亡了。

二是法律自身的局限性。

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多地表现为政治地位的平等,一种权利和资格的平等。

在这种“平等”之下,所有的权利、机会、利益都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人们享有平等的地位和资格去竞争这些权利、机会和利益。

这便是一种通常意义上的机会平等,但机会平等只能保证在竞争时的起点相同,而不能保证实际结果的相同,即结果的平等,因为要使权利、机会成为现实的利益,还需要一定的手段和途径,而个人所具有的手段和途径是受其自身素质影响的。

这说明要实现“形式平等”和“事实平等”的一致还需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它告诉我们,建立法治社会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需要我们一代又一代人为之不懈地奋斗。

三、贯彻执行法律平等原则的几点建议为贯彻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首先,要明确一个主体,即哪些人享受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

笔者认为,在“中国公民”之外,还应包括外国人。

我国宪法规定,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从字面上看,法律平等的主体是所有公民,不包括外国人在内,而事实上,法律平等并不限于本国公民,外国人也享有平等权利。

绥芬河作为一个口岸城市,每年有大量俄罗斯人来绥芬河经商、务工、旅游、购物,他们一踏上中国领土便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享有同中国公民平等的权利。

而在“中国公民”中有两部分人应该受到特别关注。

一是那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如下岗工人、农民工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群以及老弱病残者,他们应该享有在法律面前与他人(相对于弱势群体的人群)平等的权利。

二是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商贩等,由于种种原因,他们与国有企业、独资企业、上市公司等在市场竞争中往往不能够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因此其合法权益能否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应该受到特别关注。

其次,搞好两个教育。

教育是贯彻法律平等原则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一是对全体公民包括享有法律平等权利的所有人,进行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使之学法懂法。

只有掌握了法律,才能够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二是对执法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只有执法者树立了以民为本的观念,只有在这种观念支配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才能在执法过程中秉公办案、依法办案,客观公正,不出现冤案错案,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毫无疑问,这是法律平等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第三、抓好三个环节。

一是抓好法律制定的平等这一环节。

前文谈到在贯彻执行法律平等原则中,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法律本身的不完善。

这就需要经常不断地制定和完善法律。

如何确保法律制定的平等,关键是使全体公民都有权平等地参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法律制定的平等,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律内容的平等。

如果真正做到了如卢梭所说“法律是全体公民对全体公民的规定”的话,那么无论是法律制定的平等还是法律内容的平等都是可以得到保证的,因为由于全体公民的参与,使得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克服了难以避免的偏颇,更趋客观、平等、完善和公正。

二是抓好法律内容的平等这一环节。

这是指法律规定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

法律内容的平等是法律平等的核心,没有法律内容的平等,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就是一句空话。

试想,法律本身是不平等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怎么可能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可以说,离开了法律内容的平等,孤立地去谈“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这样的“法律平等”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是抓好法律实施的平等这一环节。

法律实施的平等,是指司法、执法和守法上的平等,主要是指适用法律的平等。

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不论对什么人,在保护和惩罚上都应平等对待。

这是法律内容平等的客观要求。

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严肃性等等都只能通过法律实施的平等来实现。

如果法律得不到平等的实施,则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将无从谈起。

总之,法律平等,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其法律制定的平等,法律内容的平等和法律实施的平等这三个环节紧密相连,其中,法律内容的平等是核心,法律制定的平等是前提,法律实施的平等是保障,这三个环节缺少任何一个,法律平等都是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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