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理解
法本-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内容摘要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价值之一,是法律正义、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和公民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
自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规定“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以来,“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表达平等要求的措辞便相继进入世界上各先进国家的宪法。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平等特权罪行法定定罪量刑目录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 (3)(一)渊源 (3)(二)内涵 (3)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容实现 (4)三、结语 (6)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此即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本文拟就如何正确理解该原则的内容谈一下个人看法,以期能为宣扬该原则理念,维护刑法尊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微尽绵力。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一)渊源平等一词,《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含义有两个:一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的待遇;二是泛指地位平等,如平等互利或男女平等。
而现代政治法律用语上的平等,源于法语“EGAL”,原是用来描述事物具有“相同”性状的形容词。
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家用“天赋人权”、“人人生而自由”、“人人生而平等”等主张,赋予该概念以人与人之间应该具有相同的社会政治法律地位的内涵。
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作中指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和自己是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
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同等对待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
”追求政治法律上的平等是人类长久以来的夙愿。
在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就提出过“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在运用法律上应当“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法律的平等原则

保障自身权益方面存在明显差距。
02
教育机会不平等
经济地位较低的群体往往无法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从而限制了他们了
解和运用法律的能力。
03
就业歧视
某些行业和职位可能存在针对特定社会经济地位群体的歧视,使得这些
群体在就业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制度不完善对法律平等的制约
立法空白
某些领域可能存在立法空白,使得相关群体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 保障。
律并信任法律系统。
推动社会进步
法律平等原则为社会进步提供了 基础。它鼓励人们积极参与社会 、经济和文化活动,促进了社会
的繁荣和发展。
法律平等原则的历史与发展
法律平等原则的起源
法律平等原则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的法律思想,如自然法 观念和正义观念。这些思想强调人类生而平等,法律应当保 护这种平等。
法律平等原则的发展
推广平等观念
积极宣传平等观念,倡导人人平等的理念,消除社会中的 等级观念和歧视现象,营造尊重他人、平等相待的社会氛 围。
鼓励公众参与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提高公众的 参与意识和能力,促进公众对社会平等原则的认同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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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残疾等方面的歧视行为,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律,明 确歧视的定义、范围和处罚措施,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促进教育平等
通过立法保障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推动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消除城乡、地区和校际间 的教育差距,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
保障劳动权利平等
完善劳动法律法规,禁止就业歧视,促进就业机会平等。同时,加强劳动监察和执法力度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
法律的平等原则
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现代意义

摘要: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我们在分析国内外学界各种不同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予以详尽的分析,从而达到对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正确理解。
关键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法原则; 平等对待一、概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1]近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随着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兴起而兴起的,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作为一个原则被资产阶级以宪法的形式确立,如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
新中国成立以后,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法中予以重申的是在97年新刑法修订时。
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不是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刑法所特有的,而不是和其他部门所共有的”,[2]即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而不能将它同部门法的特殊原则相混淆。
另一种观点认为:“共性是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而存在”的,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该首先是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然后才能上升为一般原则的,进而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3]笔者认同后者的观点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有学者认为其含义是既包括立法平等又包括司法平等两方面;[4]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其含义仅包括司法平等,也就是说是刑法适用上的平等,这种适用上的对立法平等有很大的影响;[5]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其含义是立法平等和司法平等的辩证统一。
[6]对于以上观点,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即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应为:“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7] 二、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区别对待的关系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应跟区别对待相对立。
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看法

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看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是人类文明的根本,也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公正正义的重要手段。
在现实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须受法律
的约束,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真理。
首先,法律是一种社会公正。
社会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是政
治稳定的基础,是司法公正的支柱。
只有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保证社会公正秩序,消除民众非法干涉社会秩序的任
何类型的不平等,维护人权政治全部平等,维护社会正义。
其次,法律是一种法治秩序。
只有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放置
到社会公正的基础上,才能形成独立的司法行政体系,使制度正
义和社会正义在法律面前有效执行,形成有权威性的司法社会正义,有效的社会法治秩序,有效的减少社会矛盾的可能性,有效
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但使社会公正
得以实现,而且有利于创造一种法治秩序,以促进社会稳定、公平、正义的发展。
最后,法律是一种保障。
大家都要享受司法权力的保护,只要律
法实施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能够得到实现,“任何人不得
以职务之便使群众受上门限止但犯罪嫌疑人”,“任何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逃避法律的追究”的原则可以实施,建立之后可以尊重
人权、实现公平正义,并保护公民在法律面前的权利。
总而言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社会的要求,更是人类追求的目标。
每一个人都受法律的保护,每一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一个文明的社会,一个秩序的社会,一个平等正义的社会都需要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价值取向,加强对司法公正的注重和设法实施,必将给社会带来更多的正向影响。
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解

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解
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解有三点:
(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这三个方面合起来,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完整理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曾经提出过,是由清末民初的进步思想家从西方传入中国的。
这一原则在中国第一次被规定在宪法中,是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临时约法》。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也一直肯定这一原则。
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次将这一原则规定下来:“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954年,法律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但上世纪50年代后期,人们给这一原则戴了两顶帽子:一是认为这是资本主义的法制原则,我们不能用;二是认为这一原则没有阶级性,是主张“革命与反革命讲平等”。
这一原则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成了批判的对象,因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取消了这一原则。
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重新写入宪法。
实践证明,不能说凡是资产阶级提出来或使用过的概念或口号,就都不能使用。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主体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例如我国宪法)都规定,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少数国家的宪法(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者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在第二种情况下,不言而喻,法律平等的主体不仅仅是公民,而是所有的人,即包括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在内。
在第一种情况下,从字面上看,法律平等的主体是所有公民,不包括外国人在内。
事实上,法律平等并不限于本国公民,只是因为宪法是国家法律,主要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才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并不妨碍外国人也享有平等权利。
法律平等的主体应该是人而且可以是所有人,而不以本国公民为限。
因为平等是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而且平等权本身也不是绝对无差别的权利,它并不禁止或反对合理的差别,如果因为国籍的差异,有必要设立合理的差别,可以另以法律作出差别之规定,所以,平等权之主体,没有必要把外国人排除在外。
浅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浅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者:贺小桐来源:《速读·上旬》2018年第10期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经烂熟与人们心中,在过去大力的推动了法律的发展的进程。
在当今社会,此种积极意义与其他相比显得有些苍白,因此遭到许多人的批评。
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外著名案例,进一步阐明何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关键词:平等;公平;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各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制定法律的目的之一就在于实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把法律看作是一个规则,我们就应当在这个规则的指引下处理相同的情况,这就是一种公平。
信仰基督教的西方人信奉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后来引申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某些人可以超越法律之外。
在“人人”之中自然包括统治者。
在西方,这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策略的确使一些总统、首相之类的统治者陷入法网,最典型的就是1972年发生在美国的“水门事件”。
尼克松总统准备竞选连任,其手下助选人员求胜心切,竟采取“偷鸡摸狗”的办法在竞选总部安装窃听器,试图截获有关情报,不料,没多久窃听器被人发现。
事发后,检察官快刀斩乱麻,立即将几名窃听分子送上法庭。
令美国人气愤的是,尼克松不仅没有对手下人训斥,反而纠集谋士商讨对策,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谁料尼克松与谋士就如何掩饰丑闻的谈话被白宫内的录音装置录了下来,这些录音无疑成了重要的证明材料,联邦最高法院执意要向尼克松问罪,尼克松不得不宣告辞职。
通过“水门事件”,我们会真正体会到法律的尊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威慑力。
那么,美国在最初的种族隔离制度是否意味着平等呢?在美国建国之初,宪法中是否应采纳奴隶制产生分歧,最后衍生出五分之三妥协。
后,奴隶制废除,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规定,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平等的法律保护。
然而,在各个州之间出现了不同程度上的种族隔离现象。
那么,隔离但平等是真正的平等吗?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只概括的规定了给予任何人以平等的保护。
但,如何保护,怎么保护均为体现。
法制教育 知识点总结大全

法制教育知识点总结大全法制教育知识点总结大全一、引言法制教育是培养公民法治意识,增强公民法律素养的重要途径。
它不仅有助于公民自身的发展,也对社会和国家的进步具有积极作用。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学习法制教育知识,本文将从法制教育的基本原则、法律知识、法律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综合梳理,带你全面了解法制教育。
二、法制教育的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制教育的基本原则之一。
法律不仅规范了公民的行为,还保证了公民享有平等权利和受到平等对待。
2. 尊重和保护人权:法制教育强调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权,包括生命权、财产权、人身自由等。
这些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益,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保障了人权的实现。
3. 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法制教育的核心原则,它体现了国家的管理机制和社会秩序的基础。
通过依法治国,可以提高社会的法制化程度,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实现。
三、法律知识1. 宪法法律知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
宪法的学习包括宪法的概念、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等。
2. 刑法知识刑法是规范国家对犯罪行为及其刑罚的法律。
它规定了犯罪行为及刑罚的种类、刑罚的量刑标准等内容。
刑法的学习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刑事责任等。
3. 民法知识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它规定了公民在财产、人身、婚姻、继承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的学习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民事法律行为等。
4. 劳动法知识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它规定了雇主和员工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的学习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纠纷的解决等内容。
四、法律权益保护1. 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和法律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主要通过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保证他们能够依法维权。
2. 维护民事权益民事权益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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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理解
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当代各国宪法普遍的原则,该原则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是一项宪法原则,是机会平等和实质平等的统一体。
关键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宪法
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时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表示任何人不论其身分地位为何,在法律之前皆平等,而不会因为其身分地位而获有差别待遇。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为本原则的具体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乃是联合国于1948年12月10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的一份世界性人权保障文件,其中的第7条规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曾经提出过,但作为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
1776年7月4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8月27日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提及了这一原则。
资产阶级确立这一法治原则,是对封建阶级特权的否定,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是巨大的进步。
但是,资产阶级的法律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它的所谓的法律上的平等,掩盖着实际存在的人们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
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理解可以从三个个方面进行: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而不是立法上的平等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是指公民在遵守法律和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立法上的平等是指制定法律本身的内容必须贯彻公民一律平等的
原则。
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究竟是指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是立法上的平等,或者是既指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同时也包括立法上的平等,一直存在不同观点。
从历史上看,法律面前的平等所指的应当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是最初将平等原则作为宪法原则确定下来的。
值得注意的是,《人权宣言》第6条的全部规定是:“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
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
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者处罚都是一样的。
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
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这个规定的内容分为三部分:一是关于法律的性质问题(即法律是公意的体现);二是关于公民在立法上的途径问题;三是关于公民适用法律上的平等问题。
其中,所谓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单纯是指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因为既然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而且法律又是由公民亲身或者经由其代表制定,其内容的平等就是不言而喻的。
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个规定就将公民的平等限定于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
内容上的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1)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适用于全体公民,全体公民都依据同样的条件享有这些权利。
比如,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就属于这一权利。
二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只适用于特定范围的公民,在这一特定的范围内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
比如,宪法第51条规定,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这些权利和利益的范围仅限于华侨、归侨和侨眷。
(2)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适用于全体公民,任何人都必须履行。
比如,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这一义务就适用于全体公民。
二是某些义务只适用于特定的人群。
比如,宪法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服兵役和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年龄和身体条件的公民才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只有依照法律规定达到一定的收入标准的公民才有纳税的义务。
(3)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予以保护,对所有公民违法和犯罪的行为,都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4)任何公民个人或者组织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项宪法原则而不是具体权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而不是具体的公民基本权利,也不具有既是宪法原则又是具体权利的双重性质。
因为第
一,宪法关于权利和自由方面的用语是十分慎重的,凡是属于权利和自由的都明确使用“权利”、“权”和“自由”的称谓。
对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既没有称之为权利,也没有称之为自由。
第二,从宪法的结构来看,宪法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内容放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第1条予以规定,实际体现了平等是一项具有普遍性和统领性的原则。
第三,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适用法律上的平等的四层含义也表明,平等是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一项抽象的宪法原则。
第四,平等原则实际上是从各项具体权利和义务中抽象出来的精神。
公民的各项具体权利和义务中已经包含了平等的精神。
平等是各种权利的普遍性而不是特殊性,各种权利本身才是特殊性。
第五,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任何一项权利如果受到侵害,公民都可以以这项权利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救济,而不应单独以平等权受到侵犯为由请求救济,因为在这个时候,公民要实现的是一项具体的权利,而不是抽象的平等权,平等只是其实现该项具体权利的必备条件,而不是这项权利本身。
第六,平等不仅是一种权利原则,还是一种义务原则,要求全体公民或者特定范围的公民共同遵守和履行一项义务,所以,如果将平等视为一项单独的权利称之为平等权,就不够全面。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包括机会的平等,也包括实质的平等
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平等包括实质上的平等和机会上的平等两个方面。
人在出生、性别、资质、财产和能力等方面存在先天
和后天的差别。
这是实质上的不平等。
但是,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为实现自身的利益和价值,又需要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
现代宪法在平等观念就是在继续肯定机会平等的基础上,对实质上平等的追求作出适当的肯定,这主要体现在宪法对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作出保障性规定。
1982年宪法有关公民平等的规定,既包含了公民享有机会上的平等,也包含了公民享有实质上的平等。
机会上的平等是指公民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机会。
参考文献:
[1]张千帆 .宪法(第2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韩大元 .李元起 .宪法(第5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3]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